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酌定从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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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酌定从宽的理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律师一定会争取的从宽处罚情节,那么,应怎样充分阐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呢?这是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最想知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在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正确理解积极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分为三种情况:

1、被告人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

此种情形是典型的积极赔偿,认定为积极赔偿没有任何异议。

2、被告人虽未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但是尽其所能、尽其所有作出赔偿并可弥补被害方的一定损失。

此种情形同样体现了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也应视为积极赔偿。

3、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

当被告人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下,家属代为赔偿对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最为有利,应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鼓励和认可,只要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的,应当等同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

二、对认罪、悔罪的理解

认罪、悔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现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其中认罪是基础,悔罪是关键。认罪,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要求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看,则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悔罪,要求被告人对自己已经犯的罪行表示后悔和内疚,并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

三、正确认识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属于并列条件,不能只择其一,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按照规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积极赔偿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客观方面可以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后果;而认罪、悔罪的意义在于,从主观方面可以表明被告人悔过自新的心理状态。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说明其在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并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也就是说,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之间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有些被告人想靠钱摆平,“花钱买刑”,即使全额赔偿也并不表明认罪、悔罪,因此不能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再如,有的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悔罪,但不能作出赔偿用以减轻因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或有能力却不赔偿,表明其认罪、悔罪的主观态度不真实。因此,只有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做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才能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这里的“可以”虽然属于授权性规范,即可以选择从轻,也可以不予从轻,但从轻政策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因此,应当理解为凡同时具备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这三个条件的,在通常情况下应体现从轻处罚的政策精神。例如,对于死刑案件,属于论罪不是非杀不可的,据此不杀。当然,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幅度,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效果的预判和评价,这就是“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

节的意义所在,同时也是应律师应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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