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汇编
部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健康发展。
第 04 篇 吨位丈量(征求意见稿)
第四篇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本篇适用于新船以及重大改造后使吨位变化超过1%的船舶。
1.1.2船舶容积的量计以米(m)为计量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1.3计算船舶容积时应按一般公认的方法计算,计算应充分详细,方便核对。
1.1.4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不管是否装有绝缘物或类似绝缘物,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板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
1.1.5丈量所得的吨位,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且没有任何计量单位。
第2节定义1.2.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1.2.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3 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
如船舶具有阶梯形上甲板,则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
对于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若不连续部分的长度超过 1 m,如图1.2.3-1所示,则应按阶梯形上甲板处理。
位于船长范围以外的阶梯不必考虑。
图1.2.3-1 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选取对于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不连续部分应按位于上甲板平面以下的壁龛处理,如图1.2.3-2所示。
图1.2.3-2 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选取如船舶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且该开口无关闭设备,而舷内有水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则此开口下面的甲板应作为上甲板,如图1.2.3-3所示。
图1.2.3-3 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的上甲板选取1.2.4 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除外。
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
船舶吨位丈量
2.定义(节选)
免除处所 :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1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2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3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总容积V按位置可分为: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 容积V1和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2。
V2 V1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或计算 书)、邦氏曲线图(或计算书)、基本结构 图、横剖面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V1、 V2的计算均根据图纸资料进行计算,所 有数据均取自图纸资料。
计算方法
1.无舱盖的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平均高度相乘。 2.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 载货面积乘以最大装箱数时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
围板以上的平均高度。只装运空集装箱的船舶,平均高度 大于5.2m时,取5.2m。 3.半舱船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0.1倍船宽相乘,舱口 围板平均高度大于0.1倍船宽时,取平均高度。
净吨位符号为NT,是Net Tonnage的缩写, NT =K2 GT,系数K2根据船舶种类选取。同 样NT是一个数值,不以m3作为单位。
4.海船吨位丈量法规以往版本
(1)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 河船参照)
(2) 1977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 际航行船舶)
(3) 《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85)
满载排水量从重量方面表示船舶大小。满载排水量 主要用于军舰的分类。同类型军舰中满载排水量越 大,表示船舶越大,武器的攻击力越强。
吨位从容积方面表示船舶大小。船舶吨位越大,表 示船舶越大。
2.总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总吨位数值 根据丈量计算所得的船舶总容积(V)数值确定, 但不直接等于船舶总容积(V)数值。
最新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完整题库1088题(含答案)
2020年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题库10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基本干舷随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及不同而不同。
A、型深B、舱口围板高C、船长D、舷弧2.主机kW以下的船舶可免除签发《防止油污证书》。
A、22B、30C、15D、257.某船满载时动稳性曲线如图,其最小倾覆力臂为:A、0.42mB、0.91mC、0.64mD、1m012345θθj0.5m1m3.船舶稳性计算时,船员和旅客计算重心高取。
A、座位上0.3米。
B、高出甲板或地板1m。
C、高出船舶基线1m。
D、取甲板与顶蓬高的一半。
9.货船救生衣应按配置。
A、船上总人数配备。
B、船员总数。
C、船上总人数的110%D、船员总数的110%10.船长越大,船舶受急流影响的水流倾侧力矩。
A、越小B、越大C、没有关系D、不一定11.船舶机舱前后壁应为。
A、钢质舱壁B、防撞舱壁C、水密舱壁D、双层舱壁12.折边材「50/4×200的不带板剖面模数是cm3。
A、53.3B、84.8C、32.5D、111.113.外板计算公式中,t=a(αL+βs+γ)主要是从方面考虑的。
A、总纵强度B、横向强度C、局部强度D、扭转强度14.规范计算中,横骨架式甲板板架各构件的相互关系是:A、舷侧板或支柱支承强横梁,强横梁支承甲板纵桁,甲板纵桁支承横梁。
B、舱壁或支柱支承甲板纵桁,甲板纵桁支承横梁,强横梁起加强作用。
C、舷侧板或支柱支承强横梁,强横梁支承甲板纵骨,甲板纵桁起加强作用。
D、横梁,强横梁和甲板纵桁分别都由舷侧板或支柱支承。
15.所有围蔽的公共处所均应设有的出入口。
A、一个紧急B、两个互相远离C、不少于两个D、直接通向主甲板的4.一焊工证,其考试代号为SⅡFV5,其焊工可从事的主要板结构焊接。
A、厚度≤5mm的全位置焊B、厚度≤5mm的平焊、立焊C、厚度≤10mm的平焊、立焊D、厚度≤8mm的全位置焊5.在对某一船舶建造检验时,检验编号应。
A、船、机、电不同分别授号B、对每一检验项目进行授号C、每一个参加检验的验船师一个号D、仅授一个号三、6.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设施属于船舶的为:A、非排水船;B、移动平台;C、固定平台;D、潜水系统。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心还可 以根据 船舶 建造 的节点 ,分批次 对船体 分段 长
度进行测量 ,再将测量的船体分段长度相加 ,从而获 得更为精准 的船舶长度 。但这种操作方法 时间跨度
长 ,需要 船厂 、船检部 门 、海 事机构 共 同确定联合 工
作 机制 。
2 型宽 .
型宽是 指船体 型线横 剖面 的最 大水平 距离 ,一般 在船体 中横剖 面处测 量 。也可 以使 用上 文 中提 到 的吊 线锤 的方 法 核查 ,如 图2 所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面 ,船
舶 左 、右 舷 处 设 置 压条 、吊线 锤 ,分 别 记 录 压 条 与
图3 水 平 船 台时 测 量 船 舶 型 深
( 2)倾 斜船 台 时型深 的测量
如 图4 示 ,在 船体 中横 剖 面处将 甲板边 线 的理 所
论线 转划 到 舷顶 列板 ,在 标杆 上 记下 位 置 为点 1 ;在
核 中应 予 以注意 。
四 、结
语
船舶 吨位丈量 复核 的直接 目的就 是把好 船舶 吨位 丈 量工作 的质 量关 ,彻底 根除 “ 大船 小证 ”现象 。本
文 探索 了实船 复核 的一些 方法 ,在实 际操作 中可 能会
由于测量 工具 或者船 体结 构复 杂等原 因引起误 差 ,但 是 只要严 格按 照测量 方法 ,对 于船舶 这种大 型水上 建 筑 物来说 ,测 量结果 是在允 引玉 的作 用 ,进一 步促进 船舶 吨位 丈 量 复核工 作 ,引导 航运 业 、造船业 健 康发展 。
分 船舶在 建造 过程 中保 证 了船长 、型宽 、型深符 合审
如 图3 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 面处 将 甲板 边线 的理 所 论 线转 划 到舷 顶列 板 ,在标 杆上 记下 位 置为 点 1 ,船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_1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自2009年7月起,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全国海事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开展了针对“大船小证”现象的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根除“大船小证”顽疾,促进船舶质量的提高,根据部开展“大船小证”专项治理活动的总体部署,部海事局决定在2010年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部海事局于2010年1月14日召开了由中国船级社、部分直属海事机构、地方海事、船检机构代表参加的“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专题研究了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
各单位应按照专题会议纪要(附件1)和相关工作安排(附件2),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作为2010年重点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完成现有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切实抓好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大船小证”现象。
附件1:“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纪要2:2010年“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二0一0年二月三日附件1“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纪要2010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由刘福生副局长主持,中国船级社、部分直属海事机构、地方海事、船检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具体会议代表名单附后)。
会议传达学习了徐祖远副部长对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总结分析了前阶段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并就下阶段工作部署进行了研讨。
船舶吨位丈量
第三篇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1.1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船舶的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后的数值。
1.3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1.4按本篇第2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和《渔船吨位证书》(如适用时)。
1.5按本篇第3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1.6非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如转为国际航行作业时,应重新进行吨位丈量,并将原有的《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换为《国际吨位证书(1969)》。
1.7本篇第2章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船舶,按照本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本篇第2章第1节及附件是直接引用《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下简称《吨位公约》)及相关文件的有关部分,并保持原文编号,但采用了统一的中文名称。
1.9凡需按本篇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5)货(鱼)舱容积图;6)型线图及型线表;7)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图。
第2章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第1节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第2条定义(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8) 长度:系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
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3条适用范围(1)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a)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b)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c)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浅渊白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船舶 吨位 丈量 管 理 系统能 够通 过 海 船舶 吨位 丈量检验数 据 , 包括检 验数 据 、
● t● ■●t ¨ ●● ● ■ 0
该 系统 根据 《 舶 吨位 丈量 统 一管 船 理 实施 细 则 ( 行 ) 的要 求 , 试 》 设计 新 建
水 网、 内入级 船 和 特殊 情 况等 7 国 个工作
( ) 国船 舶吨 位 丈量 数 据 库 。 1全 集
中管理 全 国船舶 吨位 丈量数 据 , 包括 : 全 各项 基 本信 息 的管 理 , 要包 括 用 户权 主
国现有 船舶 的吨 位 证书 数据 和 每年 新 建 限 的管 理 、 程 管 理 、 据 字典 以及 系 流 数 ( ) 案 管 理 。 要用 于船 检 档 案 5档 主
1 .引言
事 内网或 互 联 网实现 船 舶 吨位 丈 量 分布 发补 发等 。
() 验管理。 2检 检验 管理 是用 来检
船 船 为 强 化 船 舶 吨 位 丈量 政 府 主 体 职 式 受 理 申请 、 检 机 构 报 送 数 据 、 舶 能 , 范 中国籍 船舶 吨 位丈量发 证行 为, 规
22 .船舶 吨位 丈量管 理模 块
能 组成 , 块 主界面见 图2 模 。
船 舶 吨位 丈 量 管 理 模 块 由9 分功 船 、 有 船 、 次检 验船 、 发 补发 、 部 现 初 换 非
ACADEM I F RL C Al AND 学术园地 l
◎胡卓
刘军 广东海事局
摘 要: 本文 从系 统架 构 、 功能 组成 方面介 绍了船 舶 吨位 丈量 管理 系统 , 指出了在 使用 过程 中的注 意事 项 , 分析 了系 统特点 , 对系 统完 善提 出了相关 建议 。 并 关键词 : 船舶 吨位 丈量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1998.01.07•【文号】船技监字[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船技监字〔1998〕11号1998年1月7日)船检局各直属局、黑龙江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处(局):船舶吨位(总吨位、净吨位)是表示船舶总容积和有效容积的重要数据,关系到船舶设备的配备,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及征收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
从各船检部门开展吨位丈量的情况看,总体是好的,但亦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有的船舶吨位证书与实船不符,大船小证。
大船持小吨位证书,逃避规费,损害国家利益。
一些部门及验船师执法观念淡泊,随意更改船舶吨位数据,不按程序进行吨位丈量等,不仅严重损害了船检部门的声誉,亦造成了船员的不适任,以及消防、救生、通讯、航行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与规范不符等严重的安全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遏制“大船小证”的产生,把好和净化发证源头,现就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船检局各直属局、各省级船检部门是船舶吨位丈量的责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船检部门开展吨位丈量工作。
船检局各直属局、各省级船检部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清查,对那些技术力量弱,在吨位丈量经常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指导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吨位丈量的资格。
所有执行吨位丈量的部门要建立吨位丈量及发证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丈量工作任务的评审,执行丈量工作人员的资格,吨位计算的校核,吨位证书核准、签发等。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便函〔xx〕627号发布时间: xx-08-09各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一、《实施细则》P19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规定:“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检验完成前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船舶吨位计算书”。
对于本条的具体执行明确如下:(一)船检机构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须递交提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检验报告见附件2。
(三)关于船舶吨位计算书。
船舶吨位计算书暂无统一格式要求,由各船检机构自行确定,但须包括吨位计算的相关过程和具体参数,吨位计算书上须加盖船检机构印章。
二、《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实际现更改为:“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市、自治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如:xx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xx省地方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三、《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规定:“发证日期以实际签发日期为准”,此款应理解为:对于新建和改建船舶,该日期不得早于船舶完工日期,也不得晚于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的,应事先与船检机构协商一致。
日期填写以证书实际签发日期为准。
发证地点应统一填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所在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填写“xx”。
四、对于在xx年1月1日前因船舶识别号检验而需要换发全套船检证书的船舶,其实施程序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执行。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照本篇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新船;(2)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①(3)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的现有船舶; 1.1.1.3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篇各项规定时,应报告本局,并按本局批准的方法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 一般要求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 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1.1.2.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4 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1.1.2.5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3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篇名称定义如下: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1.3.3所示。
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1.1.3.31.1.3.4 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从吨位丈量看如何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收费养人” 体制 , 客 观上加剧 了 “ 大船小 规定 的 , 有些则不 然 。 吨位丈量 管理工作是船 舶检 地方 船检 “ 现 象( 即船舶证 书上所记载 的吨位数小 于实船 验 管理工作 的一项重要 内容 ,为其他船舶 检验工 证”
吨位 ) 。“ 大船小证” 现象难 以从根本上 消除 , 究其
非人级船舶发证 流程 如图 2所示 。
船检机构 受理新建船舶吨位丈量申请 , 并在 受理后通知有管辖权的船 舶安全技 术分 中心
关 职能 时受 到一些 限制 。以船 舶 吨位丈 量为 例 ,
《 方案 》 出 台之前 其是 由船检 机构单独进行 的 , 海 事局难 以对船舶 吨位丈量 工作进行 有效 的监 管 。
前航运业 不景气 的情况下 , 《 方案 》 有效 杜绝 了 “ 大 船小证” 现象, 使主管机关 对 吨位丈 量工作进行 了 有效监 管 ,同时也为其他船 舶检验 管理规定 的出
台提供 了借鉴 。
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 中心换发《 船舶吨位证 书》 , 视情 对复核情 况进行抽查
原 因 ,是 因为原有 的船 舶 吨位 丈量 管理体制 过分
1 《 方案 》 出台的背景和 意义
1 . 1 船舶 吨位 丈量 的意义
依 赖船检人 员 的 自觉性 。作为 主管机关 的海事局 对 船检人 员 的吨位 丈量 工作缺 乏有效 的监 管 ,导 致 个别船 检人员 的违 法违规行 为 。若要从 根本上
而新 《 方案 》 规定 , 除船 检机构进行 的船舶 吨位 丈 量 以外 , 设立 在各直属 海事局 、 省级 地方海事局 下
船检机构按照《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 的
要 求 对 船 舶 吨 位 进 行 丈 量
B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2014年度全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题B级科目1(法律法规)单选题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代码30“滞留”项目的是_____A、救生艇艇体无反光带B、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需要C、救生(助)艇艇机不能启动D、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答案:A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2、某6500总吨国内航行多用途船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电机组能够正常工作,但应急发电机组不能起动,则应对该船进行_____处理A、滞留B、限制操作C、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D、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答案:A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3、根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中对于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的要求,当水尺标志吃水值不是1m倍数时,每垂直距离____mm仅标注吃水值小数点后的数字?A、50B、100C、200D、500答案:C《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附件2,1.24、根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当船舷为浅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_____?A、红色B、黑色C、白色D、不同于船舷颜色答案:B《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5、根据《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中对于海船载重线的要求,海船载重线堪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哪个方向?A、前方B、后方C、左边D、右边答案:A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2.1.2(1)a6、根据《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中对于海船水尺标志的要求,海船水尺标志堪划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____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A、500B、600C、1000D、1200答案:D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2.1.2(1)C7、自_______起,未使用新防伪码及标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将被视为无效。
A、2008年3月1日B、2009年4月1日C、2009年3月1日D、2008年4月1日答案:B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检验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已于_______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____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17.02.0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2013年12月4日通过),2017年2月28日生效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大会在海上安全的有关规则和导则方面的职能的第十五条第(十)款,又忆及大会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注意到为使《文书实施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的《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建议修正案,又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九十一届会议上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 (a)条通过了该建议修正案,审议了《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建议修正案,1.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b)条,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中的修正案;2.按照附则Ⅲ新的第8条,确定在《文书实施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附件]中除第 29、30、31和32段外,无论何处使用到“应(should)”字都等同于“须(shall)”字;3.要求秘书长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b)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上述公约的所有缔约政府,以供考虑和接受,以及将此副本发送给所有本组织成员国;4.吁请有关的各国政府尽早接受该修正案;5.决定,在依据本决议要求的接受而生效之前,如果上述修正案在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2)条获得一致接受后生效,本决议将作废。
附件《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I和附则Ⅲ的修正案附则I确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规则第2条-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1 在定义第(8)项后增加以下定义:“(9)审核系指一套系统的、独立的和有文件记录的程序以获取审核证据,以及客观地对其评价以确定达到审核标准的程度。
水利系统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方法谈讨
水利系统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方法谈讨摘要:水利系统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是保证内河通行安全的重要策略。
由于水利系统内河河流的深度及通行量不同,能够安全通行的船舶吨位也有相应差异。
为确保船舶通行安全,保证水利系统结构稳定,必须要对内河船舶的吨位进行丈量。
本文对水利系统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方法进行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船舶;吨位;丈量一、引言盐城市通榆河枢纽管理处下属有两座船闸,分别位于滨海县大套乡境内(大套船闸)和响水县城边(响水船闸),两船闸各自安各自的吨位收费,没有统一的船舶吨位数据,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构建和谐安全的服务环境,处成立一支船舶吨位丈量队伍也越来越重要。
二、水利系统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概述1.船舶吨位丈量的原则保护船民的切实利益,保证两船闸职工清正廉洁,文明规范服务的工作作风。
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2.统一两船闸船舶吨位工作的步骤(1)人员组织。
分别从两船闸抽调船舶吨位丈量骨干,以及处属各单位一些其它工作人员作为协助。
(2)数据采集。
调出两船闸过往船舶吨位记录数据,通过两船闸工作人员现场对比,从而统一过往登记的名称及船舶吨位。
(3)对两船闸登记船舶吨位相差比较大的,立即丈量。
(4)对过往船舶吨位产生疑问的,也可随时开始丈量工作。
三.水利系统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方法船舶登记吨位是指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船籍国政府制定的吨位丈量规则核定的“登记吨位”,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以全船围蔽处所的总容积(扣除特别规定的免除处所容积以后)来量计,它表征了船舶的大小。
净吨位是按船舶能用于营利部分的有效容积(即载货处所容积和以乘客人数折算所得的容积)来量计,它表征船舶营利的一种能力。
船舶吨位作为船舶的一个重要参数,是税收和各类收费的基准,如:关税、保险费、港务费(停泊费、码头费、引水费等)、进坞费、检验费、以及船舶买卖、租借金等,都是以总吨位或净吨位的大小来计算的,并且在我国内河法规以及船舶最低配员标准中,是以船舶总吨位来划分船舶大小等级的,不同吨位等级的船舶在船舶设备配备、船员配员等方面差别很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并负责。
“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新建、改建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管辖。
对于新建、改建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按照检验地管辖原则,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如检验地所在省份未设置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如广东、广西、黑龙江省,则在其他省份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其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由检验地所在省份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
长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辖。
对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重新签发和换发证书,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分别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登记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营运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出发,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检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可以由其委托检验地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实船复核,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仍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对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以及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一)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改建船舶系指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改建。
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开工并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改建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应参照本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受理情况(受理时间、预计开工日期、修造企业、检验及审图机构等)以及其它基本参数(船型、设计总长、船长、船宽、型深等)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建造地)2、复核提请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
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图纸格式)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5)主要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7)船体说明书(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10)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对于同一船厂建造并使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变化,后继船舶可免除递交上述第(2)-(9)项资料,但应在第(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在变更船籍港申请“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需要递交的材料应还包括上述图纸的复印件(同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内部变更船籍港除外)。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3、下水前实船复核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根据船舶建造进度情况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间(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确定下水前实船复核时间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动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下水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水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关尺寸。
复核人员应测量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检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如船舶下水前,与吨位有关的主船体结构、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结构等均已完工,船舶下水前的实船复核和船舶完工前的实船复核可合并实施,《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一并填写。
有关实船复核允许的误差范围,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
其中, 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对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
对于尺寸误差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复核信息反馈表》(附件4)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申请审批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厂决定修改并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原则上应尽快提交与实船相符的重新经过审批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否则船舶暂不得下水,强行下水的,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如船厂作出修改图纸的承诺,且经现场验船师、现场复核人员、设计单位和船厂共同书面确认,则船舶可以先下水,但相关图纸应在批准后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此时,复核人员可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相应内容。
4、完工前复核(1)完工前实船复核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涉及吨位计算的处所全部完工后,船检机构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间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建造完工之前的7个工作日。
确定完工前实船复核时间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动,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对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厂确定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或暂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
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可以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