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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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C级注册验船师题库精华版资料

2014C级注册验船师题库精华版资料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题C级科目1(法律法规)单选题1、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检查结束后()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

C、48小时2、对船舶检验质量的调查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A、实地调查或函件调查或两者结合进行3、哪些负责在本辖区内对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D、各船检管理处、各直属海事局4、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可不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B、500至1000总吨的海上机动船舶5、下列中国籍船舶,哪些可不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C、载重量500至1000吨的油船6、船舶进行下列活动,1、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2、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3、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哪个机构批准?A、海事机构7、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注册验船师?C8、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下列哪些条件可报考C级验船师?C、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个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二十日10、哪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海船检字[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17.02.0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2013年12月4日通过),2017年2月28日生效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大会在海上安全的有关规则和导则方面的职能的第十五条第(十)款,又忆及大会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注意到为使《文书实施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的《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建议修正案,又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九十一届会议上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 (a)条通过了该建议修正案,审议了《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建议修正案,1.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b)条,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中的修正案;2.按照附则Ⅲ新的第8条,确定在《文书实施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附件]中除第 29、30、31和32段外,无论何处使用到“应(should)”字都等同于“须(shall)”字;3.要求秘书长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b)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上述公约的所有缔约政府,以供考虑和接受,以及将此副本发送给所有本组织成员国;4.吁请有关的各国政府尽早接受该修正案;5.决定,在依据本决议要求的接受而生效之前,如果上述修正案在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2)条获得一致接受后生效,本决议将作废。

附件《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I和附则Ⅲ的修正案附则I确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规则第2条-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1 在定义第(8)项后增加以下定义:“(9)审核系指一套系统的、独立的和有文件记录的程序以获取审核证据,以及客观地对其评价以确定达到审核标准的程度。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技监字[1995]426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总吨位 (4)第三章净吨位 (7)第四章丈量与计算 (7)第一章总则1.1.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10m的内河民用船舶。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规范各项规定时,应由本局确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1.3 自本规范公布之日起,新建船舶、经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船舶、改变用途的船舶以及用船部门需要申请吨位丈量的营运船舶,应按本规范量计吨位。

除此之外,可不需重新量计吨位。

1.1.4本规范对船舶吨位丈量以n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5凡需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图纸:(1)船体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或表);(5)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

1.1.6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证书中的总吨位及净吨位数字后面不需填写计量单位“吨”或“t”。

1.1.7被规范中名词定义:(1)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

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则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伸后量计,见图1.7.7(2)。

量吨甲板长度不包括假船首和假船尾的长度。

图1.1.7(2)(3)船宽:系指船体型线横剖面的最大水平距离。

对金属外板的船舶,应量至两舷外板的内表面;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则量至两舷外板的外表面。

(4)型深:对金属外板的船舶,系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上表面量至量吨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心还可 以根据 船舶 建造 的节点 ,分批次 对船体 分段 长
度进行测量 ,再将测量的船体分段长度相加 ,从而获 得更为精准 的船舶长度 。但这种操作方法 时间跨度
长 ,需要 船厂 、船检部 门 、海 事机构 共 同确定联合 工
作 机制 。
2 型宽 .
型宽是 指船体 型线横 剖面 的最 大水平 距离 ,一般 在船体 中横剖 面处测 量 。也可 以使 用上 文 中提 到 的吊 线锤 的方 法 核查 ,如 图2 所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面 ,船
舶 左 、右 舷 处 设 置 压条 、吊线 锤 ,分 别 记 录 压 条 与
图3 水 平 船 台时 测 量 船 舶 型 深
( 2)倾 斜船 台 时型深 的测量
如 图4 示 ,在 船体 中横 剖 面处将 甲板边 线 的理 所
论线 转划 到 舷顶 列板 ,在 标杆 上 记下 位 置 为点 1 ;在
核 中应 予 以注意 。
四 、结

船舶 吨位丈量 复核 的直接 目的就 是把好 船舶 吨位 丈 量工作 的质 量关 ,彻底 根除 “ 大船 小证 ”现象 。本
文 探索 了实船 复核 的一些 方法 ,在实 际操作 中可 能会
由于测量 工具 或者船 体结 构复 杂等原 因引起误 差 ,但 是 只要严 格按 照测量 方法 ,对 于船舶 这种大 型水上 建 筑 物来说 ,测 量结果 是在允 引玉 的作 用 ,进一 步促进 船舶 吨位 丈 量 复核工 作 ,引导 航运 业 、造船业 健 康发展 。
分 船舶在 建造 过程 中保 证 了船长 、型宽 、型深符 合审
如 图3 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 面处 将 甲板 边线 的理 所 论 线转 划 到舷 顶列 板 ,在标 杆上 记下 位 置为 点 1 ,船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二)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有管辖权
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 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 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也就是说,船检机构只要 在相关图纸资料审查批准完毕就可以提请复核,但最晚不 得晚于船舶预定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这一窗口期一般都 会有数月之久。 关于复核提请人,因为这次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机制的调 整本质上属于大海事范畴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涉及行 政相对人,所以原则上应为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 复核提请并递交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船检机构工 作关系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个工作时限的要求,船检机构 也可以委托行政相对人以船检机构的名义向船舶安全技术 分中心递交材料。材料递交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 直接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场递交。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0]353号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根据《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0〕5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船舶检验指南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校对:李建平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1.目的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海事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船舶吨位的估算。

由于本指南所确定的方法是对吨位计算方法的简化,有关机构不得采用本指南中的方法进行船舶吨位丈量。

3.定义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1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2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3积,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4积, 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1'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2'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 m3。

4(仅适用于内河船舶)4.“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主尺度与实船不一致,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另一种是船舶主尺度没有大的误差,但吨位计算误差大(如漏算某一处所的容积,或将处所容积人为调小),结果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

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工作浅析

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工作浅析

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工作浅析发表时间:2020-05-15T15:04:44.22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期作者:马睿鹏[导读] 摘要: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验是保证船舶结构、重要设施设备及船舶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基础。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摘要: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验是保证船舶结构、重要设施设备及船舶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基础。

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及船检人员管理,规范船舶检验行为,对海事管理机构强化船检质量管理、维护船检行业正常秩序、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海事、船检管理、职能、履职本文将对直属海事系统船检管理职能开展研究,通过梳理法律法规等对船检管理内容的规定,分析直属海事系统的职责权限,并对直属海事系统开展船检监督管理的途径等履职方式和手段进行剖析。

一、对船检管理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通过收集现行有关船舶检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以及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秉承“依法行政、授权履职”的原则,作者按照不同的法律位阶对其进行了梳理分析。

(一)法律层面作为海上海事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并未对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但其第3条指出,我国港务监督机构(即海事管理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23条规定了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内部复验程序。

当事方对复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船舶检验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作出最终结论。

第28条规定,船检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属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销检验资格。

(三)行政规章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船舶检验活动、船检机构和人员及其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规定》对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船检管理模式划定为,部海事局集中船检管理职权,直属海事系统具体的履职职权需要部海事局进一步授权。

小船船体检验

小船船体检验
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小船船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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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浮态
• 浮态指船舶在静水中的平衡状态。 • 船舶有正浮、横倾、纵倾和纵横倾四种浮
态。
• 正浮:船舶既无横倾又无纵倾的状态。 • 横倾:船舶自正浮位置向左舷方向或右舷
方向倾斜的一种浮态。
小船船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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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船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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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体主要结构形式
(一)、船体骨架形式类型 船体骨架形式一般有横骨架式、纵骨架式和混合骨架式三种。 专业说法:板架短边垂直于纵中线是横骨架式,短边平行于
四、检查适用范围和时间
本次专项活动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内河运输船舶。 活动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至11月30日。
小船船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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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吨位的概念
1、总吨位、净吨位 总吨位:根据吨位丈量规则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根据吨位丈量规则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船舶总吨位GT=K1V
1.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小船船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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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川船检便(2006)“43号关于 对泸州船检适航证书有效期业务请 示的回复”
1、对在检验期前后一个月内进行检验的船舶, 下次年度检验期不变,如超过前后一个月, 则应得新变更下次年检日期。(不应变更)
2、适航证书可以在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有效, 不进行换证只进行签证。(不建议,仍每 年换发,不然易给船东及海事带来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1998.01.07•【文号】船技监字[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通知(船技监字〔1998〕11号1998年1月7日)船检局各直属局、黑龙江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处(局):船舶吨位(总吨位、净吨位)是表示船舶总容积和有效容积的重要数据,关系到船舶设备的配备,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及征收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

从各船检部门开展吨位丈量的情况看,总体是好的,但亦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有的船舶吨位证书与实船不符,大船小证。

大船持小吨位证书,逃避规费,损害国家利益。

一些部门及验船师执法观念淡泊,随意更改船舶吨位数据,不按程序进行吨位丈量等,不仅严重损害了船检部门的声誉,亦造成了船员的不适任,以及消防、救生、通讯、航行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与规范不符等严重的安全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遏制“大船小证”的产生,把好和净化发证源头,现就加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船检局各直属局、各省级船检部门是船舶吨位丈量的责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船检部门开展吨位丈量工作。

船检局各直属局、各省级船检部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清查,对那些技术力量弱,在吨位丈量经常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指导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吨位丈量的资格。

所有执行吨位丈量的部门要建立吨位丈量及发证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丈量工作任务的评审,执行丈量工作人员的资格,吨位计算的校核,吨位证书核准、签发等。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

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便函〔xx〕627号发布时间: xx-08-09各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一、《实施细则》P19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规定:“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检验完成前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船舶吨位计算书”。

对于本条的具体执行明确如下:(一)船检机构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须递交提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检验报告见附件2。

(三)关于船舶吨位计算书。

船舶吨位计算书暂无统一格式要求,由各船检机构自行确定,但须包括吨位计算的相关过程和具体参数,吨位计算书上须加盖船检机构印章。

二、《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实际现更改为:“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市、自治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如:xx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xx省地方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三、《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规定:“发证日期以实际签发日期为准”,此款应理解为:对于新建和改建船舶,该日期不得早于船舶完工日期,也不得晚于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的,应事先与船检机构协商一致。

日期填写以证书实际签发日期为准。

发证地点应统一填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所在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填写“xx”。

四、对于在xx年1月1日前因船舶识别号检验而需要换发全套船检证书的船舶,其实施程序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执行。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照本篇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新船;(2)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①(3)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的现有船舶; 1.1.1.3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篇各项规定时,应报告本局,并按本局批准的方法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 一般要求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 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1.1.2.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4 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1.1.2.5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3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篇名称定义如下: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1.3.3所示。

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1.1.3.31.1.3.4 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从吨位丈量看如何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从吨位丈量看如何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收费养人” 体制 , 客 观上加剧 了 “ 大船小 规定 的 , 有些则不 然 。 吨位丈量 管理工作是船 舶检 地方 船检 “ 现 象( 即船舶证 书上所记载 的吨位数小 于实船 验 管理工作 的一项重要 内容 ,为其他船舶 检验工 证”
吨位 ) 。“ 大船小证” 现象难 以从根本上 消除 , 究其
非人级船舶发证 流程 如图 2所示 。
船检机构 受理新建船舶吨位丈量申请 , 并在 受理后通知有管辖权的船 舶安全技 术分 中心
关 职能 时受 到一些 限制 。以船 舶 吨位丈 量为 例 ,
《 方案 》 出 台之前 其是 由船检 机构单独进行 的 , 海 事局难 以对船舶 吨位丈量 工作进行 有效 的监 管 。
前航运业 不景气 的情况下 , 《 方案 》 有效 杜绝 了 “ 大 船小证” 现象, 使主管机关 对 吨位丈 量工作进行 了 有效监 管 ,同时也为其他船 舶检验 管理规定 的出
台提供 了借鉴 。
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 中心换发《 船舶吨位证 书》 , 视情 对复核情 况进行抽查
原 因 ,是 因为原有 的船 舶 吨位 丈量 管理体制 过分
1 《 方案 》 出台的背景和 意义
1 . 1 船舶 吨位 丈量 的意义
依 赖船检人 员 的 自觉性 。作为 主管机关 的海事局 对 船检人 员 的吨位 丈量 工作缺 乏有效 的监 管 ,导 致 个别船 检人员 的违 法违规行 为 。若要从 根本上
而新 《 方案 》 规定 , 除船 检机构进行 的船舶 吨位 丈 量 以外 , 设立 在各直属 海事局 、 省级 地方海事局 下
船检机构按照《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 的
要 求 对 船 舶 吨 位 进 行 丈 量

B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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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题B级科目1(法律法规)单选题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代码30“滞留”项目的是_____A、救生艇艇体无反光带B、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需要C、救生(助)艇艇机不能启动D、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答案:A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2、某6500总吨国内航行多用途船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电机组能够正常工作,但应急发电机组不能起动,则应对该船进行_____处理A、滞留B、限制操作C、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D、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答案:A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3、根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中对于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的要求,当水尺标志吃水值不是1m倍数时,每垂直距离____mm仅标注吃水值小数点后的数字?A、50B、100C、200D、500答案:C《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附件2,1.24、根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当船舷为浅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_____?A、红色B、黑色C、白色D、不同于船舷颜色答案:B《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5、根据《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中对于海船载重线的要求,海船载重线堪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哪个方向?A、前方B、后方C、左边D、右边答案:A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2.1.2(1)a6、根据《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中对于海船水尺标志的要求,海船水尺标志堪划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____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A、500B、600C、1000D、1200答案:D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2.1.2(1)C7、自_______起,未使用新防伪码及标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将被视为无效。

A、2008年3月1日B、2009年4月1日C、2009年3月1日D、2008年4月1日答案:B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检验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已于_______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____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内河船吨位复核的测量及全站仪的使用

内河船吨位复核的测量及全站仪的使用

前 的煤炭 箱进 行箱 体测 温 ,对 于箱体 温度 明显 高 于普
通货 物集 装 箱 5 ℃ 以上 的煤 炭 集装 箱 拒绝 装船 。通过 温度 检测 控制 措施 ,将 煤 炭集 装箱 自燃 的风 险拒 之海 上运 输之 前 , 不 让有 自燃风 险 的煤 炭箱 装上船 舶 。 ( 5 )船 舶 ( 大副) 要 认 真 复 核 配 载计 划 , 对 煤 炭 集
测 量 的实 用 性 、 完 善性 ,推 动 吨位 复 核 测 量 工作 的展 开 。
关键词 : 船舶主尺度 ; 测量 ; 吨位复核 ; 全站仪 ; 误 差
0 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 尺度 复核 的精度 要求 :现 有船 的主尺 度误 差 不 得超过 2 %; 新 建 船 的 总长 、 上( 量 吨) 甲板 长 、 船宽 、 型
工前 实船 复核一 步进 行 。
总长 L ( m) : 船 舶最 前 端 至最 后 端 之 间包 括 外 板
和 两端 永久性 固定突 出物 在 内的水平 距 离 。一般 干 货
天, 最长有 4 0多天 , 控 制 运 输 时 间对 防止煤 炭 集 装 箱
炭 箱是 普通 货而 掉 以轻心 :应 对煤 炭集 装箱 潜 在 的 自 燃 风险 有所认 知 , 并 落实 好防范 隔离措 施 。 码 头装 载时 发 现破 损 等有异 常 的煤炭 集装 箱应 拒绝 装 载 。航行 中 对 煤炭 集装 箱要 按 时巡 回检查 ,发 现 问题及 时报 告并
坞 内或 换证 检验 日期 ; 二是 2 0 1 7年 9月 1 1 3。② 新建
和改 建船 舶 . 即对 于 2 0 1 1 年 9月 1日及 以后新 建 和改 建 的国 内非入级 船舶 发证 。

河南省地方海事局海事管理权力清单

河南省地方海事局海事管理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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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 影响 专题 论证 报告 审查
安全 行政 监督 确认 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上水下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 活动通航安全 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 部门 管理规定》 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 (交通运输部 规章 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 令2011年第5 的条件。 号)
《船舶和 船用产品 监督检验 条例》〔 82〕船检 字166号 第五条、 八条《交 通部关于 乡镇船舶 设计、修 造和检验 的暂行规 定》第五 条
8
临时 吨位 证书 核发
船舶 行政 检验 许可 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和海 上设施检验条 例》 (国务院 1993年第109号 令)《关于印 发船舶吨位丈 量统一管理实 施方案的通知 》(海船检﹝ 2011﹞267号)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55号)《船 舶检验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 (交海发﹝ 2000﹞586号) 《国内航行船 舶图纸审核管 理规定》(海 船检﹝2006﹞ 307号)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 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 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 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 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 航行资料。 2.《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在 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 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 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 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 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 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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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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