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粤财科教〔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粤财科教〔2019〕57号有关省直部门:为完善我省部门预算管理体系,推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度和合理性,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但不受上限限制。
二、部门所辖省属高校新增的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项目预算应按《标准》编制。
试行期间,《标准》未作规定的内容或标准,学校可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标准》中有关支出标准原则上作为编制预算支出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个别单项支出需突破《标准》中相关标准的,学校应在编制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三、《标准》主要适用于预算编制。
《标准》作为省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审核依据,省级财政支出保障水平按财政管理规定核定。
预算执行中,对按照《标准》编制的预算,在不突破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调剂。
同时,学校开展基本建设要落实资金来源,避免半拉子工程。
四、《标准》于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已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项目可不调整。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5日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和审核中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制定支出定额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现行造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规程为规范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项目支出包括:(一)省财政安排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二)省财政连续2年(含2年)以上安排资金的跨年度项目支出;(三)省财政厅确认的其他重要项目支出。
二、绩效目标管理内容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下达、调整确认、结果应用等内容(见附件1: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三、绩效目标申报(一)绩效目标申报主体。
绩效目标申报主体为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并申请项目支出的省级部门单位。
(二)绩效目标申报内容及材料。
绩效目标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和效果、衡量产出和效果的相关绩效指标等。
具体应报送以下材料:1.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材料的正式文件;2.《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纸质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项目的名称、类型以及申请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等;(2)项目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预算等;(3)绩效目标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预期目标和相关绩效指标,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的措施等;(4)以前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以前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等级,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等级;(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其他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三)绩效目标申报要求。
1.合规性。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2.相关性。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
即把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其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的行为过程和执行的业绩、效果优劣。
经济性、效率性与有效性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项目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反映支出的实际绩效。
(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真实性是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正客观的基础,科学性是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主,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规范性是评价行为和结果始终贯穿和反映财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制,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基本方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包括:(一)成本——效益比较法。
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
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摊提计算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
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13
•【字号】粤财教〔2018〕339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
单位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委、佛山市财政局、东莞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转来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拨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经费的函》(粤教研函〔2018〕16号),经审核,现就省财政以粤财教〔2018〕246号文下达资金的部分下达单位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原下达省教育厅的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经费2,700万元调整安排至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南方医科大学等26所省属高校及地市属7所高校(具体单位、金额详见附件),预算指标相应作出调整,原资金下达预算科目及经济分类不变。
请各地各单位收到本文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应项目承担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附件:2018年第三批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人才发展)部分项目调整清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切实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制,确保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同时,各地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
在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严格限制各级政府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规范偿债准备金管理,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
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0•【字号】粤财教[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70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0日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为我省和中央驻粤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放特殊津贴的财政性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粤财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0〕8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第三章考核评价指标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粤财行[2007]2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粤财行〔2007〕230号)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4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粤府办[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4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粤财预【200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职责和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预算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审核、核定预算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公共财政原则。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量财办事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五)追踪问效原则。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第二章预算项目的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等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文体、农业、水利、社会保障等事业性发展项目。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事务管理、专用设备运转维护等项目。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
即把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其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的行为过程和执行的业绩、效果优劣。
经济性、效率性与有效性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项目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反映支出的实际绩效。
(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真实性是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正客观的基础,科学性是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主,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规范性是评价行为和结果始终贯穿和反映财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制,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基本方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包括:(一)成本——效益比较法。
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
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摊提计算法。
广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10-2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人事厅粤财评〔200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财政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几年特别是新一届省委、省政府成立以来,树立和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规”的财政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并对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了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我省财政收支规模快速增长,但财政资金供求矛盾突出。
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逐步改变我省目前存在的“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的财政管理现状,有利于提高我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为此,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财政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要通过推进和深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达到四个方面的目的:一是改革现行财政资金支出行为和方式,强化公共支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根据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和合规性、合理有效性的评判情况,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三是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监管,促进行政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坚持“大事优先、绩效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聚焦预算编制与对标
聚焦预算编制与对标2018年,广东省启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改革),通过部门权责配置和财政管理重心的“两转变”、财政资金项目审批事项和预算执行流程的“两精简”,实现各方预算管理积极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两提高”。
改革实施一年多来,各项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改革的核心内容:根据《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这次预算管理改革制定了12条具体改革措施,核心可以概括为“两转变、两精简、两提高”。
“两转变”,即转变财政管理重心,从全流程预算管控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不直接参与预算执行具体事务;转变部门权责配置,从预算管理权责交叉转变为权责明晰,主体到位,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对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两精简”,即精简财政资金和项目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效率;精简预算执行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两提高”,即提高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市县推动改革发展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这次改革不是对以往做法的小修小补,而是对整个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的一场深刻变革。
总体上看,此次预算管理改革将实现四个方面的彻底转变:一是更加科学精准编制预算。
不局限于当年任务和预算,以三年、五年甚至更长的周期作统筹规划,关注长远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同时将绩效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建立“花钱必问效”机制,有效改变预算资金分配固化格局,切实提升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是更加明晰各方权责。
这次改革的关键是推动职能转变,是对预算法第53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等规定的具体贯彻落实。
这次改革后,省财政部门管理重心聚焦于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预算执行由省业务部门全权负责,市县承接资金项目的具体审批权,将实现各方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特别是财政部门可以更好地专注主业,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重点抓好统筹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市县规范债务管理等大事要事。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粤府[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充分发挥非税收入作用,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必须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目前,非税收入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有关规定,我省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省直和部分市、县逐步推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全省“收支两条线”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此项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收费和罚没行为不规范;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脱离财政监督,随意截留、挪用资金现象;个别单位存在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外资金底子不清,没有真正体现其作为财政性资金应由政府财政部门调控、管理的属性。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穗财绩[202x]58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2x]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2x]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2x]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2x]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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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
钩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预[2015]4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13
【实施日期】2015.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的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以粤财预〔2015〕486号发布自
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资金往来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综合支出考核分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和部门存量资金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省财政已批复(通知)到省直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年中新下达资金(不含12月下达的中央资金)。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下达到部门并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自有账户中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
第五条根据省直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实施月度通报、年终考核。
月度通报。
省财政厅每月通报各部门预算支出进度得分及排名情况。
年终考核。
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后对各部门综合支出进行考核评价。
部门综合支出考核总得分按照预算支出进度、部门存量资金规模等两项考核得分各50%的权重加总计算得出(如只有其中一项,按照该项权重100%计算得分)。
预算支出进度与当年省级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支出进度低于一定水平的,将收回统筹部分资金;年末财政部门存量资金规模超过控制线的,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收回统筹。
第六条预算支出进度考核评价。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分为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和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含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得分按以上两项因素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没有主管专项经费、专
项资金的部门,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权重按照100%计算。
公示表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得分=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得分×50%+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下达进度考核得分×50%
(一)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评价。
从省财政厅开始通报支出进度的月份起算,将部门从该月起到年底的每个月份实际支出进度分别与相应的序时进度进行比较计算分月执行率,并据此平均得出全年平均执行率,考核各部门全年平均执行率是否达标,达标线为100%,及格线为80%。
公式表示:
分月执行率=某月支出进度÷该月序时进度×100%
全年平均执行率=∑(n个月的执行率)÷n
其中,n为计算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