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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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首 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字体:【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税发[2003]121号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运输发票政策汇总

运输发票政策汇总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税收政策汇总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经历了很多发展的阶段。

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这些货运发票到底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同时可以抵扣的项目有哪些,本期为大家一一梳理。

一、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费用及时限(一)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1.铁路、空运、公路和水上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tongyifapiao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本法规已被国税发[2009]7号文件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2.管道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tongyifapiao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管道运输一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较少。

(已被国税发[2006]62号废止)3.汇总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指定单位开具的发票指定daikan的发票。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daikan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daikan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一、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一)运输发票抵扣类型: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2、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3、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对运输发票填写要求:从2004年 7 月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

“+”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
非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
对企业汇总
税务
政许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部、各
24014
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
总局
可审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 省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对增值税一
非行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27 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 般纳税人资
政许 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24012

无 纳税人
总局 格认定的审
可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3 条:“小规模纳税

批 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无 许可
纳税人
4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标 签】行政审批项目【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4﹞16号【发文日期】2004-05-19【实施时间】2004-05-1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税务代理 注释:条款失效。

附件3列名下放管理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此三项审批取消。

参见:《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行政许可法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节选)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略)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页)(节选) 附件1: 附件3: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国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八)款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

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

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分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1、运输业专用发票是区分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

营业税统一按3%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统一按0.3%缴纳,所得税是区分的:自开票纳税人,是并入企业利润一并缴纳,代开票纳税人是在代开环节征收3.3%的所得税。

各地还会增加征收地方性的规费,因此,至少要缴纳6.6%的税收,但最高不会超过7%的税收。

2、新开运输公司要取得自开票资格的,注册资金必须在3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规范、有开具税控发票的条件等等,以后每年进行年检,其中运输收入必须超过20万元,否则就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3、运输公司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指运输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运费、过路过桥费等等。

物流企业涉及税种营业税按运输收入3%缴纳、其他服务收入按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ps:好像区域不同税率也不同.县级的好像是5%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租赁合同按千分之一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
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国税发[2003]121号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新地税发〔2006〕65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65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新地税发〔2006〕65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若干文件政策规定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一)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个体运输业户以及融资租赁车辆运输业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对既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的运输企业,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但为方便运输企业开具发票,主管地税局可委托经区局认定批准的中介机构到其运输企业实施代开票。

二、关于统一税收政策问题(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后,预征3.3%所得税,年末进行清算;对自开票纳税人异地发生劳务代开发票时,多缴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依照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运输业户实行定额免税,其免税额暂按各地现行各类型货物运输车辆的每月每吨征收的定额税,对享受减免税户发生运输劳务开具的发票应按6.6%税率征税。

同时要做好享受减免税户纳税人的资格审核、登记台帐与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具货运发票问题(一)经区局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代开发票时,应依照总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国税发[2004]135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代开发票上加盖中介机构财务印章和中介机构代开票人专章,专章式样见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五条。

(二)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做好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人员的《税收代征证》核发工作。

(三)各级地税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委托“街道办事处、运管站、稽征站”及其他单位实施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A18022减免税备案类管理作业指导书

A18022减免税备案类管理作业指导书

减免税备案类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简化涉税事项审批,加强取消和下放项目后续管理,提高税收管理质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取消行政许可减免税审批项目后涉税申报及相关备案或备查税务管理涉税事项。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取消减免税审批项目后纳税人需报送的涉税申报备案或备查资料及相关税务管理;3.2属地分局负责宣传、审核取消减免税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和具体项目管理及报送的涉税资料档案管理,并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上报工作,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资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涉嫌偷税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3.3省、市、县税政部门负责协调、督查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政策的宣传及开展,以及有关数据汇总与问题分析工作。

4.0工作程序4.1申请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按期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备查取消审批项目后的涉税事项。

并根据取消审批项目的不同,报送以下文件、证明及材料。

4.1.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说明亏损年度、亏损情况及各年度弥补情况,交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4.1.2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4.1.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脱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脱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脱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黄彦;黄毅
【期刊名称】《税务(福州)》
【年(卷),期】2002(000)007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黄彦;黄毅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广东省阳东县地方税务局塘坪税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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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

【标 签】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税认定,代开票纳税人,关于取消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4﹞423号
【发文日期】2004-07-15
【实施时间】2004-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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