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旗 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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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土地督察工作全面启动

呼伦贝尔市土地督察工作全面启动
化 监管 。 通过全 市国土资源“ 一张 图” 建设 , 形 成 覆 盖 全 市 土 地 “ 批、 供、 用、 补、 查” 、 矿 产 资 源资 质 管 理 、 地 质灾 害监 测 等业
意 向的企业 , 坚 决实行 强 制收 回 。
务 的监 管平 台 , 建设 国 土资 源 核 心数 据 库 。全 面 、 准 确 地 掌 握全市土地 、 矿 产 等 各 类 资 源 的数 量 、 质量 、 结 构 和 空 间 布
土地用起来 , 不 能 让 这 些 秃 顶继 续 长
呼伦贝尔市土地督察工作全面启动
5 月1 9日, 国家土 地督 察 北 京局 在 内蒙 古 呼伦 贝尔市 召 开 了土 地 例行 督察 工作 动 员会 , 正 式启 动 呼伦 贝 尔市 土地 例 行督 察 工作 。 北 京 督察 局 副 巡 视 员 张军 民 、 督 察 五室 主 任 胡 德斌 , 内 蒙 古 自治 区 国土 资 源厅 执 法 监察 局 ( 总队) 局长 ( 总 队长 ) 刘 常华 , 呼伦 贝 尔市 和各 旗市 政 府领 导及 各 部 门负 责人 参加 了
的投资强度 、 建筑系统 、 容积率等重要 数据 , 加 强 辖 区 内供 后 建 设 用 地 的全
程 监 管 。进 一 步 完 善 土 地 执 法 制 度 , 严厉打击土地违法案件 , 将 闲置 和低
效工业用地清理纳入常态化工作 , 做
到发 现一 宗 、 清 理一 宗 、 处 置一 宗 。 文/ 兴 安盟 国土 资源局
三是建章立制 , 力求 长效 。进一 步完善投资审查机制 , 严 格 审 查 新 人 园 的工 业项 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同 时依 托 土地 市 场动
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 全 面 掌 握 用 地 者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监察土地管理机构【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415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

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

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

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

2024年地区土地监督检查整顿方案

2024年地区土地监督检查整顿方案

2024年地区土地监督检查整顿方案
将主要着重于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展开工作: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土地利用合理有序。

要强化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对违规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加大对土地规划实施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不断完善土地出让、使用权登记和管理制度,健全土地使用权有序退出机制,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三、强化土地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土地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坚决查处违法占用土地、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土领域腐败和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四、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加强对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环境问题的监测和治理,落实好土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保障土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健全土地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土地监察检查体系,强化对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加强对土地经营主体的监督,加大对土地管理主体的监察力度,加强对土地出租、承包等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保障土地承包权利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地区土地监督检查整顿方案将在强化规划管理、使用权管理、执法监督、资源保护、监察体系建设等方面展开工
作,致力于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支撑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国土面积有限、人口众多等原因,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其中包括违规用地、非法开发、环境破坏等情况。

为了加强对土地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需要制定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整治违规用地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确保国家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任务:-制定巡查计划:每年制定年度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区域和重点区域,确保全面而有效地开展巡查工作。

-建立巡查机制: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人员、巡查频次、巡查方式等,确保巡查工作有序进行。

-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对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健全土地执法信息库,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为巡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依据。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土地执法工作。

三、巡查内容和方式1.巡查内容:-违规用地情况:对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巡查,包括非农业用地、非建设用地、超标准用地等情况。

-非法开发行为:对未经批准的土地开发行为进行巡查,包括违法建房、违法采矿等情况。

-环境破坏情况:对土地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巡查,包括破坏植被、水土流失等情况。

2.巡查方式:-实地巡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巡查,对可疑地区进行核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查证。

-现场取证: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确保巡查结果的可靠性。

-经营项目检查:对经营项目投资的用地进行巡查,核实经营项目与用地是否相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巡查范围和时限2.巡查时限:巡查工作按季度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次巡查时限不超过30天,确保巡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二阶段开展互检互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二阶段开展互检互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二阶段开展互检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二阶段开展互检互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司局:为全面检查、总结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自查清理阶段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查处纠正阶段的工作,按照《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部署,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有关直属单位和有关司局抽调人员,于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在全国范围内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互检互查。

现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阶段互检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积极协助和配合互检互查工作,以保证第二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阶段互检互查工作方案2、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互检互查分组及工作组人员名单二○○七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阶段互检互查工作方案为全面总结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自查清理阶段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查处纠正阶段的工作,掌握影响恶劣、土地违规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按照《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部署,定于2007年10月下旬对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互检互查。

具体方案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对自查清理工作的检查1、自查清理工作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及取得的实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百日行动宣传工作效果及社会影响。

内蒙古“四大执法机制”确保国土资源市场安全(3则)

内蒙古“四大执法机制”确保国土资源市场安全(3则)

内蒙古“四大执法机制”确保国土资源市场安全(3则)作者:来源:《西部资源》2012年第06期今年以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建立了“四大执法机制”,从而变单独执法为联动执法,变部门执法为政府执法,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有效确保了国土资源市场的安全。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局长赵昉介绍说,所谓“四大执法机制”,一是建立了协作机制,争取党委政府和督察机构的支持。

2012年4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建立了配合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横向联系。

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门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各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的职责,加大了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支持和配合力度,畅通了违法案件移送渠道,解决了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党政纪责任问题。

三是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

借助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自治区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共同遏制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了全员、全程监管机制,加强内部联动。

2012年,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提高了组织化措施,国土资源系统内执法监察、规划、耕保、利用、地籍、矿管等部门相互配合,实现了内部联动,共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

目前,全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国土资源管理从“一家管、大家用”到“大家管、大家用”的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

内蒙古严禁煤矿企业年底突击生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17日下发《关于开展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严禁全区各地煤矿企业年底突击生产和“三超”、“三违”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底线,严格保护耕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并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有关要求,部决定部署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合理制定标准和规则,有序组织开展工作1.图斑来源。

继续落实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

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按照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进度,一次性下发图斑,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地方一次性核查举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履职尽责若干问题浅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履职尽责若干问题浅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履职尽责若干 问题浅析
谢 晋 宁 ( 长春 市 国土 资 源局 南 关分 局 , 吉林 长春 1 3 0 0 0 0 )
摘 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双保” 工作 3中“ " - 保红线” 的必要保障。 面对 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 察工作严峻形势和高危风险, 如何真正做到履职尽责, 是 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课题 。 关键词: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履职尽责
1基 层动态 巡查 工作履 职尽 职的 问题 划部门对规划区违法建筑物可以做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且有行政 依据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 ) 》 强制执行权。不难看出,规划部 门对规划区的违法建设管理效果更直 ( 国土资发[ 2 0 0 9 1 1 2 7 号) 的有关规定 , 概括起来基层巡查工作 的职责就 接、 更有效。因此, 对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 国土部门首先应 是及时发现、 及时制止 、 及报报告。 当按照《 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履职到位 , 在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 巡查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哪些违法行为 , 该《 规范》 也做 出了明确的 到位的前提下 , 建议政府综合运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选择行政执法效 规定 , 即: ( 一) 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 ; ( 二)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 率高 , 力度大 , 执法效果显著的规划部门进行查处。 建筑物 、 构筑物的 ; ( 三) 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 自在耕地上建房 、 挖 3 _ 2与林业部门的职责划分。对非法占用林地违法建设的行为, 国 砂、 采石、 采矿 、 取土的; ( 四)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 建房、 建坟、 挖砂 、 采石 、 土与林业部门都有查处权。但对于采石 、 采砂 、 采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 采矿、 取土 、 堆放 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 田的; ( 五) 行为。 依照 去 》 第四十四条规定应由林业部门查处, 非国土部门的 无证勘查 、 开采矿产资源的; ( 六) 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 职责。按照国土资发 0 0 5 ] 1 7 6 号《 关于印发(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 的违法行为。 依据以上规定, 在实践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 准) 的通知》 有关规定 , 国土部门只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立案查处权 , 破 题: 一方面, 破坏耕地 、 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属于动态巡查工作应发现 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查处标准。 的职责。 而采石、 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 则不在动态巡查 3 . 3与水利部门的职责划分。 国土部门与水利部门的职责划分在土 范围之列。另一方面 ,巡查工作 中应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只有一 地和矿产两个方面均有交集。 在土地方面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 占用 种, 即“ 无证勘查 、 开采矿产资源” , 而对越界 、 越层 、 破坏性开采均不属 土地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 国土与水利部门都有查处权 , 但水利部 门 于巡查工作职责 , 由矿产资源部门负责。 依据《 水利法》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有行政强制性拆除权 , 行政效率优于 2“ 挖塘养鱼’ 为的查处问题 《 土地管理法》 。在矿产方面 , 对非法在河道内开采河砂的行为 , 国土与 在实践工作中, 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况 。 水利部门都有查处权。省政府的“ 三定方案” 中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 是占用非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对于这种行为, 《 土地管理法》 没有 责分工是这样规定的“ 由省水利厅牵头 , 会同省 国土资源厅 、 省交通运 禁l E 性规定。相反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规定 , 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 输厅等部门 , 负责河道采矿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 是允许从事种植业、 林业 、 畜牧业 、 渔业生产的。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期 划。 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 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 间, 曾说过: 要让市场主体做到“ 法无禁止 即可为” , 要让政府部 门 做到 用” 。实际工作中, 我们要对无论是否取得水利部门的《 河道采砂许可 “ 法无授权不可为” 。 按照对这句话的理解 , 对于占用非基本农田进行挖 证》 只要没有取得《 采矿许可证》 的, 国土部门都应立案查处 。 塘养鱼的行为, 不应 当视为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 二是占用基本 4“ 一事不二罚” 原则的适用问题 农 田挖塘养鱼。 对这种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和《 基本农田 如前所述 , 我们查处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 经常会遇到同一个违法 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禁止的, 但相应的处罚条款没有明确 行为触犯多个行政法律 , 多个行政部门都有处罚权 , 即“ 法律责任竞合” 规定 ,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有 的观 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笔者 的问题。这时就会适用“ 一事不二罚” 的原则, 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必须查处到位 , 理由 是: 根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 规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三十三条的规定 :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 、 建房 、 建坟、 挖 罚” 。“ 一事 ” 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 “ 二罚” 是指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砂、 采石 、 采矿 、 取土 、 堆放 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 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 : 有一种观点认为 , 其它行政部门已经作 田, 毁坏种植条件的……” 虽然本条没有具体规定“ 挖塘养鱼” 这一具体 出了“ 拆除” 、 “ 恢复土地原状” 、 “ 没收违法所得” 等行政处罚 , 我们国土部 的破坏基本农 田行为, 但该条中有一兜底性规定 , 即: “ 或者从事其他活 门在处 罚 时 , 可 以依 据 “ 一事 不二 罚 ” 的原 则 , 不 用 再做 出相 同的 处 罚 。 动破坏基本农 田, 毁坏种植条件的” 。“ 挖塘养鱼” 是属于破坏基本农田 对此观点 , 笔者认为坚持 “ 一事不二罚” 原则 , 既要防止重复处罚 , 多头 种植条件的 行为。 根据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占 用基本农田 进行植树等 处罚 , 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 , 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对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国发明电[ 2 0 0 4 1 1 号) 当中有关基本农 田“ 五个不准” 于这种隋 况 国土部门必须履职尽责到位 , 对同一违法行为 , 如果其它部 的规定 , 其中第二个不准是“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 , 在基本农 田内 门做 出了“ 罚款” 的处罚 , 国土部 门就不应该再“ 罚款” , 但对于“ 拆除” 等 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 处罚还是要依法做出的, 否则就会涉嫌“ 不作为” 。至于重复做 出的“ 拆 活动” 。 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属于严重破坏耕作 除” 等行政处罚 , 是执行的问题 , 即—个行政部 门可以依据另一个行政 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属于破坏基本农 田毁坏种植条件 的行为。因此 , 对 部门处罚的执行 晴况 , 来决定是否结案。 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 的行为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 《 基本农 田保护条 5‘ l 开 I J 事优先” 原则的适用问题 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来履职尽责。三是在拟征地公告下发后 , 在拟征地 《 = 彳 = 政处罚法》 第七条第 二款规定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 范围内挖塘养鱼。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 如何进行查处法律法规没有 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该行为属于恶意套取国家补偿款 , 如果不处理, 就 事处罚 。 对该条款的法理解释是 : 行政机关在确认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 会违背社会公平 , 不利于国土资源管理, 更会成为政府征地工作的巨大 后 , 应中止行政处罚程序 , 将案件依法移送 : 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障碍。因此 , 对该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之后 , 行政机关才能视情况 , 即依据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 对 3 与横 向行政 部 门之间职 责的划 分 问题 行为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以上仅仅是法学的解释 、 理论而 已, 并 3 . 1与规戈 悟 门的职责划分。 国土部门与规划部门都是违法建设 的 非法律 的明确规定。 因此 , 这种观点是否能成为行政部门办案程序的依 查 处部 门 , 二 者之 间存 在职 能交 叉 。但也 有所 区别 , 一是 从管 理空 间上��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是为了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而设立的。

其主要目标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

该制度要求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所应当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

巡查人员要对负责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一般每周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在发案高峰期等特殊时间段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还应进行全天候巡查。

在巡查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的单位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都应作出详细的记录。

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如果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填写动态巡查台账,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巡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此外,该制度还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盟违法用地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盟违法用地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盟违法用地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阿署办发电〔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盟违法用地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为进一步压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各类违法用地问题整治中的属地责任,现就加快推进全盟违法用地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盟未整改到位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数量及类型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问题226个,未整改到位问题56个,整改率75.2%;历年土地例行督察问题235个,未整改到位问题19个,整改率91.9%;2020年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问题64个,未整改到位问题40个,整改率37.5%;2021年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问题81个,未整改到位问题60个,整改率25.9%。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19个,整改完成4个,整改率21.09%。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违法用地问题3个,巡查发现违法用地问题18个,均未整改到位。

经梳理,全盟目前有211个违法用地问题未整改到位,违法用地类型主要有: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设施农用地未备案开工建设、临时用地到期未拆除复垦等。

二、国家有关违法用地的整改政策及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消除违法状态的整改措施有两种:一是依法查处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拆除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并退还土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2]16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时间安排各地按照《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组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各地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

2012年4月30日前,部形成并下发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2012年4至6月,市、县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2012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对所辖市、县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并向部初报数据成果。

红绿旗 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

红绿旗 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

红绿旗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知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坚决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实现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二月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执法检查通知(共印100份)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为严格土地管理,认真落实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充实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等参加。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落实问责机制,并把检查、问责结果报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02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

202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

202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在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

为了全面深入地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主要针对未经合法审批、违法占用、乱占乱建、污染环境等问题展开检查。

二、检查目标1. 确保土地矿产资源的合法使用和开发;2. 整治违法占用土地、乱占乱建等现象;3. 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4. 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1. 实地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全面了解情况;2. 数据分析:对相关数据进行归档整理和分析比对,查找问题线索;3. 口头询问:与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面对面的询问,获取真实情况。

四、检查内容1. 土地使用情况:核实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情况是否合法;2. 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核实矿产资源勘查、经营许可等手续是否合法;3. 环境保护措施: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4.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矿山、采石场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检查要求1. 全面深入:对重点区域和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2. 严格执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有力依法查处;3. 及时反馈: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4. 防范风险:在检查中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六、检查考核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综上所述,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旨在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的合法使用和开发,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为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贡献力量。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下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定结果的通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下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定结果的通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下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
评定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3]35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下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定结果的通报
(莆政综〔201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莆委〔2011〕8号)、《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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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定结果的通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定结果的通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
红绿旗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20
•【字号】莆政综〔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
评定结果的通报
莆政综〔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莆委〔2011〕8号)、《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知》(莆委办〔2011〕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2013年上半年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定结果通报如下:
一、红旗单位:
(一)仙游县盖尾镇;
(二)仙游县大济镇;
(三)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
(四)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

二、绿旗单位:

本次检查中未整改到位的“两违”建筑物,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整治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管理到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责”字当头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责”字当头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责”字当头
齐林梅
【期刊名称】《西部资源》
【年(卷),期】2014(0)6
【摘要】临近岁尾,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也近尾声。

梳理检查结果,可见全区部分地区和单位在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土资源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违法问题严重的盟市、旗县(市、区)及用地单位进行集中约谈。

这对于吸取教训,督促整改,更好地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大违法案件查处整改力度,促进全区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土资源,将产生积极作用。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齐林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2.扎实推进卫片执法工作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在全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石昆山
3.南阳市召开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暨土地供应警示约谈会 [J], 温云凌;刘向阳
4.认清形势精心组织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在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张启生
5.扎实推进卫片执法工作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全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会在郑召开 [J], 行海燕;李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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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政办字[2015]10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30【实施日期】2015.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字〔2015〕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并从源头上防范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蔓延的势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30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动态巡查防范监管作用,切实落实“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对所属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动态巡回检查,并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台帐、巡查日志,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是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具体负责动态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执法监察人员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有处罚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第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创造必要的条件,人员编制应当符合巡查任务需要,配备专业的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取证工具、测量工具等装备,同时在人员、经费和补贴等方面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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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的通知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坚决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实现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二月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执法检查通知(共印100份)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为严格土地管理,认真落实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充实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等参加。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落实问责机制,并把检查、问责结果报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检查范围执法检查对象是全市所有乡镇(街道)。

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小城镇试点乡镇、工业园区(开发区)周边、重点项目所在地、重要交通路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区、莆田市临港地区村庄禁建区等重点区域、重点地段。

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属乡镇(街道)的50%以上,抽查乡镇(街道)所属村(居)比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

受检乡镇(街道)根据日常巡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确定。

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等情况。

重点检查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无证非法采矿等行为。

四、检查方式检查评比由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实地核查为主,检查评比结果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评比标准(一)红旗单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政府目标责任制,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能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乡镇(街道)。

以总分100分计,按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评,达到90分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红旗单位:1、国土资源巡查制止到位率达到100%的;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达到100%的;3、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率、非法采矿点取缔率达到80%以上的。

(二)绿旗单位:凡是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量化考评不足60分,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绿旗单位:1、国土资源巡查制止到位率低于95%的;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低于95%的;3、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率、非法采矿点取缔率低于70%的。

(三)认定标准:1、国土资源巡查制止到位率认定标准: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及违法案件档案为检查依据,实地检查核对。

凡是对违法行为没有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违法用地行为在违法建筑一层封顶之后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视为巡查制止不到位;凡是对非法采矿行为没有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矿山被破坏无法恢复原状后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视为巡查制止不到位。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认定标准: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函告)材料和违法案件档案材料为检查依据,实地检查核对。

凡是没有履行报告或没有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导致违法建筑已达一层封顶、非法采矿行为矿山被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的,视为报告不到位。

3、拆除取缔到位率认定标准: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函告)材料为检查依据进行实地检查。

凡是未组织拆除或拆除后违法建筑仍然具有居住使用功能的;凡是未组织取缔非法采矿点、取缔后采矿点有采矿工棚、采矿器械或采矿点有继续实施电力供应的,视为拆除取缔不到位。

六、奖惩办法(一)奖励措施: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每被评为红旗单位的,奖励乡镇(街道)2万元,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各1万元,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村建站负责人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对红旗单位实行综合奖励,在土地整理、旧村改造、地灾防治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乡镇(街道)红绿旗检查评比结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府年度绩效评估、国土资源政府目标责任制相挂钩,年终进行总评,对获得先进单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土地整理、旧村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责任追究:凡是被评为绿旗单位的,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及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1、凡是因巡查制止不到位,导致辖区乡镇(街道)被评为绿旗单位的,追究以下单位人员的责任。

(1)凡是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制止到位率达到85%但低于95%的,对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包片人员予以效能告诫;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凡是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制止到位率达到75%但低于85%的,对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包片人员予以效能告诫并调整岗位;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予以免职调离;情节特别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3)凡是没有建立巡查工作机制或没有组织开展巡查督查,导致县区受检乡镇(街道)均被评为绿旗单位的,对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大队长或分管领导予以免职调离。

2、凡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没有履行报告职责或报告不及时,导致辖区乡镇(街道)被评为绿旗单位的,追究以下单位人员的责任。

(1)凡是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达到85%但低于95%的,对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包片人员予以效能告诫;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凡是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达到75%但低于85%的,对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包片人员予以效能告诫并调整岗位;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予以免职调离;情节特别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3)凡是因没有建立报告机制或没有定期按月向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巡查督查工作情况的,导致县区政府(管委会)受检乡镇(街道)均被评为绿旗单位的,对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大队长或分管领导予以免职调离。

3、凡是不组织拆除取、缔行动或对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非法采矿点取缔不到位,导致辖区乡镇(街道)被评为绿旗单位的,追究以下单位人员的责任。

(1)凡是不组织拆除、取缔行动或对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非法采矿点取缔不到位,导致辖区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率、非法采矿点取缔率达到60%但低于70%的,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予以效能告诫;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2)凡是不组织拆除、取缔行动或对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非法采矿点取缔不到位,导致辖区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率、非法采矿点取缔率达到50%但低于60%的,对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检查。

低于50%的,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3)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拆除、取缔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组织解决的,导致县区政府(管委会)受检乡镇(街道)均被评为绿旗单位的,并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予以问责。

4、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严重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凡以赞助费等各种名目对农村个人建房进行乱收费的,农业部门要立即介入调查。

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凡被评为绿旗的单位,年终考评时,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七、附则本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的具体评比办法、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制订实施。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一、领导小组组长:李力利(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施金冷(市委办副主任)陈万东(市政府副秘书长)董励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梁国章(市监察局局长)黄梦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梦龙(兼)副主任:刘丽红(市监察局副局长)林仁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金平(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成员:王秀莺(市委督查室主任科员)林玉焕(市府办计划基建科科长)邓超庸(市审计局副调研员)林宪龙(市规划局副局长)梁黎生(市住建局副调研员)陈国华(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许亚建(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黄珍发(市农业局土肥站站长)蔡文华(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政委)邓卫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潘玉星(市国土资源局人教科科长)黄开太(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林丽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科长)郭金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附件2: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分标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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