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出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各中央企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05•【字号】粤府〔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在完善上市公司生态环境、优化上市资源配置、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推动广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0〕69号)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各地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强化监管合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我省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立足增量优化,大力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5•【文号】国发明电[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的规定。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现通知如下: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国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国资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06.09•【文号】银发[1989]174号•【施行日期】198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6月9日(银发〔1989〕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
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
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五、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
六、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
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七、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
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八、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前搞的内部集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柳政办[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08〕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中央的政策措施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抓好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从宏观着眼,高位思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实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要按照市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要建立项目和资金监管领导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遵循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所安排的项目,一是要符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二是要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三是要符合既有专项规划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具体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已有专项规划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国办发〔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明确期货市场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转方式、强弱项,切实解决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复杂性和跨市场关联性,确保各项监管政策协同、有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自查报告范文(精选5篇)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自查报告1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此问题的蔓延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这个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11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活动。
__x地区根据上级安排与部署,也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地区的建筑市场趋于规范。
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地区建设部门对全地区八县一市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了调研,获取了翔实的数据和具体的情况。
一、地区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况建筑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经过调查,截止6月30日,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达1.567亿元,拖欠以前的农民工工资244.9万元。
其中,__x市2760.85万元、库车县4282.03万元、拜城县2229.9万元、新和县880.09万元、沙雅县63万元、温宿县1093.5万元、阿瓦提县763.09万元、乌什县371.21万元、柯坪县351.81万元、地直单位2899.2万元。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近几年来拖欠工程款呈如下一些特点:1、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逐年增加,许多建设项目工程款久拖不结。
最为突出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
许多公司由于工程款久拖不还,部分已成为呆死帐。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2、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为许多政府部门在未落实资金情况下,先行建设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而导致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款。
3、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三角债”。
目前,一方面是建筑总承包企业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总承包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2【实施日期】1993.08.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现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3年8月2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6期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四、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制度今年6月底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制订发债企业及其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接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发债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和存续期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等。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不断完善征信目录和信用档案,保证信用信息采集及时、连续、完整。
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检查各地档案建立情况,并通过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直接调取使用各地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对未按要求建立的,将暂停受理其所在市企业发债申请;对有失信记录的发债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将视情况列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黑名单”,并暂停受理其发债或参与发债的申请材料。
二、实行综合信用报告使用制度自今年开始,按照《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初审企业发债申请时使用其综合信用报告,并在初审通过后作为重要参考材料随发债申请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省发债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从安徽省联合征信中心调取,省联合征信中心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发债企业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并出具综合信用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协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市政发[1988]187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10.20【实施日期】1988.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8年10月20日市政发<1988>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附件: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加强企业债券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引导资金流向,有效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债券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
本办法适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债券是有价证券。
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但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也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企业债券的发行、购买和交易都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摊派。
第五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不得作为现金流通。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六条人民银行市分行对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或所属各县支行审查批准(以下简称债券审批机关)。
凡在城郊六区内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下同)发行债券,均须经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在市辖县和阎良区的企业发行债券,发行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以内的,报县人民银行审批;超过五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初审后,转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券分为向社会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不得发行有奖债券。
第八条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和用途、效益预测、债券总金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第一条各结算参与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相关部门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与清理。
为提前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防范,避免回购质押库出现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不受理新增企业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已取得回购资格的企业债券暂不得新增入库。
按主体评级“孰低原则”认定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除外。
结算参与人应依据本通知规定釆取相关措施,严格限制企业债券新增入库。
如有新增入库的,本公司将釆取强制出库措施,结算参与人应严格防范欠库乃至透支风险。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继续维持现行回购准入标准;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本公司仅接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 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进入回购质押库。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清理完成后,对于未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且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已入库企业债券,本公司将釆取措施,分批分步压缩清理出库,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与清理过程中,本公司也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风险较大的已入库企业债券釆取压缩清理措施。
四、现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参与回购业务的投资者,并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严格防范和控制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7.10•【文号】银办发[1997]102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1997〕102号1997年7月10日)1997年6月2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研究落实了1997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编制的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做好下一步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256号)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257号)的精神,积极参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施的全过程,保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及试点城市分行要积极与当地协调小组和债权银行沟通,了解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要保证今年各地上报核销的呆坏帐损失严格控制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的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国经贸企〔1997〕257号文)内。
对于突破当地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的部分,一律不得实施,将其列入明年工作计划,以确保今年全国核销呆坏帐准备金300亿元总量规模不突破。
三、各债权银行试点城市分行在向上级行上报核销呆坏帐损失之前,应将拟上报核销的呆坏帐损失数额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以便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掌握当地呆坏帐核销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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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通知》的通
知
【标 签】企业内部债券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89﹞30号
【发文日期】1989-04-17
【实施时间】1989-04-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
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生产性企业内部的有偿集资。
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形式。
三、生产性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具体审批办法由市人民银行制定。
四、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抓紧拟定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以及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监督,对违反债券管理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1989年4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防止盲
目扩大投资和增加消费基金,必须对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强行摊派。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
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定全国企业内部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
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相应核减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 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职工个人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一)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债券利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收人调节税后再行发放,将债券利息转为债券的,也要先行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企业以内部债券形式发放工资(含奖金),应视同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含奖金),按有关规定先行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并对分配到个人名下达到纳税标准的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企业实行股份制,目前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
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准以试行股份制为名,擅自将国有资产折股分给经营者、职工个人和集体。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不得擅自把集体积累的财产折股分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
违者以侵吞国家、集体财产论处,依法追究责任。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的,必须立即将私分部分全部退回。
同时,有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擅自发行内部债券的企业或其它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理,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