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殡葬服务管理制度
殡葬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文明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殡葬服务,是指殡葬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殡仪管理、灵车服务、公墓管理、火化管理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管理机构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情为怀、以文明为核心”,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业务资质,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分工职责,有专门负责殡葬服务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和教育,确保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
第八条对于从业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人员资格审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做好墓穴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和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和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服务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高品质的殡仪服务,包括灵车服务、遗体接运、遗体防腐处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殡仪服务方案,做好服务咨询和引导工作。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性殡葬服务,为贫困家庭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公墓服务,包括墓穴租用、墓地维护等。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墓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优质的墓地和墓穴。
第十八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墓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办理业务。
殡仪服务管理制度
殡仪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仪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殡仪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办、民办、个体经营的殡仪服务机构。
第三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殡葬文化和风俗习惯,为逝者提供优质、规范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规范。
第五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逝者家属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逝者遗体处理第六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进行逝者遗体的收殓、冷藏、运输和火化等工作。
第七条逝者遗体的收殓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殡仪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收殓操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八条逝者遗体的冷藏应当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进行,保证逝者遗体不腐烂、不变质。
第九条逝者遗体的运输应当由合格的运输人员负责,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避免二次伤害和交叉感染。
第十条逝者遗体的火化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殡仪服务机构进行,保证火化过程的文明、规范和环保。
第三章丧葬用品提供第十一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量、质量保证的丧葬用品,包括棺木、骨灰盒、鲜花等。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丧葬用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
第十三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尊重逝者家属的意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丧葬用品选择。
第四章遗体火化安葬第十四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开展火化和安葬工作。
第十五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火化和安葬的程序,保障火化和安葬工作的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尊重逝者家属的意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安葬方式选择,包括陵园安葬、骨灰安葬、水葬等。
第十七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遗体安葬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逝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五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八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殡葬单位档案管理的方法与思考
殡 葬单位档 案管理 的方法与思考
文 /赵 凤 华
在新 的历 史形势下,殡葬工作 关乎干家万户 ,作为服务 于 民众 的窗 口单位 ,做好档 案工作非常重要。档 案工作是服
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现在 已经成熟 的网络技术 ,不断提高档
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 使 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 服务于民众 档案管理人 员在 日常】: 作 中,应注重加 强与各单位 的协调,
五、对未来殡葬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丧家对服务工作 的需求 ,档案管 理工作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从 目前来看殡葬单位的档案管
二、建立与完善档案工作制度,突出管理效能
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是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
理 中还存在着许 多问题 。基础工作不完善 。大量 的案卷质量 不高,缺乏完整的检索工具。资金短缺 ,档案管理设备和技
档案管理工作人 员,~定 要始 终和 党中央保 持一致,加 强思 想和业务 能力 的提 高,做 好档 案收集、整理、归档 工作,全
四、发挥档案管理工作者潜能,更好加强信息沟通
当今 世界是知 识爆炸 的时代 ,网络技术发展很快 。档案
2D 1 44兰 台 内外
心全意地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 作者单位 : 通化 市公墓管理处 )
术相对落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无力购买现代化 的设备
信息沟通相对滞后 ,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独享 ,使整个行业 管理水平提升迟缓。 针对上述问题 ,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1 . 加大资金投
入 ,充分重视 , 加快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设备 的现代化 。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 、发挥微缩技 术、光盘技 术在档 案管 理
、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遗体安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二)骨灰安放(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殡葬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原则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殡葬权益。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民族宗教、侨务、水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殡葬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质量。
殡葬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殡葬服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服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殡葬服务规范,提供规范、文明、优质的服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丧事活动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农村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第九条火葬与骨灰处理遗体应当火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火葬遗体应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葬服务单位办理手续。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1983]民50号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6月4日民(1983)民50号)《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有关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火化的收费标准等规定,已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同意。
现颁布试行。
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
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3.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4.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5.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殡葬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应根据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合同工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殡葬事业单位应经办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实行收支相抵,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不变。
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殡葬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
第三条本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文明殡葬的原则,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服务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殡葬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殡葬服务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殡葬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技能;3. 监督检查殡葬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4. 处理投诉、调解纠纷,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5.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以下部门:1. 业务部:负责接待、咨询、预约、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业务;2. 技术部:负责遗体处理、火化设备维护、骨灰寄存设施管理等技术工作;3.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4. 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收费管理、成本控制等财务工作;5. 行政部:负责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七条接待咨询1. 服务人员应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疑问,提供咨询服务;2. 服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好登记工作;3. 服务人员应向服务对象宣传殡葬政策,引导其合理选择殡葬服务。
第八条遗体接运1. 遗体接运前,服务人员应向服务对象告知遗体接运流程和注意事项;2. 遗体接运过程中,服务人员应保持车辆清洁,确保遗体安全;3. 遗体接运后,服务人员应将遗体送至殡仪馆或火葬场。
第九条火化服务1. 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火化手续;2. 火化过程中,服务人员应确保火化设备正常运行,确保遗体火化质量;3. 火化完成后,服务人员应向服务对象提供火化证明。
殡葬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殡葬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殡葬服务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涉及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三、档案分类1. 遗体处理档案:包括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遗体冷藏等档案。
2. 骨灰处理档案:包括骨灰安放、骨灰安葬等档案。
3. 业务管理档案:包括服务合同、收费凭证、客户信息等档案。
4. 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税务申报等档案。
5. 其他档案:包括政策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培训资料等档案。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档案管理培训。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照档案分类,对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 档案收集应做到齐全、完整,不得遗漏、损毁或伪造。
3. 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标准,对档案进行编号、分类、立卷和装订。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保管应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
3.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档案的有序利用。
4. 档案查阅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
七、档案销毁1. 殡葬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2. 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监销。
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不被非法获取或泄露。
八、监督检查1. 殡葬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殡葬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殡葬服务单位内部所有与殡葬服务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殡葬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开展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定期检查、评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殡葬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等殡葬服务业务档案;(二)与殡葬服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收费凭证等;(三)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齐全,不得遗漏;(三)及时性: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二)编目: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归档:按照档案分类和编目要求,将档案资料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殡葬工作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泄密;(二)完整: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档案;(三)有序:保持档案的有序排列,便于查阅和利用。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殡仪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殡仪馆档案是殡仪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殡仪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依据和凭证。
殡仪馆档案管理必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殡仪馆档案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殡仪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
(二)及时性:收集档案应当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真实性:收集档案应当真实,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四)完整性:收集档案应当完整,不得遗漏重要档案。
第五条殡仪馆档案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
(二)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装订:按照规定要求对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四)登记: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登记,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数量、存放地点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殡仪馆档案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
(二)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严格保密。
(三)规范性: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保管质量。
(四)便捷性: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
第七条殡仪馆档案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档案从事违法活动。
(二)真实性:档案利用者应当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不得篡改、伪造档案。
(三)完整性:档案利用者应当完整利用档案,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四)保密性: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八条殡仪馆档案利用方式:(一)查阅:档案利用者可以到殡仪馆档案室查阅档案。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殡仪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保密管理: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服务为本:以服务殡仪馆业务工作为中心,为殡仪馆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保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殡仪馆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和利用服务。
(五)监督、指导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档案分类及编号第六条殡仪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殡仪馆内部文件、往来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遗体火化档案、骨灰寄存档案、墓位销售档案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实物档案:包括奖状、证书、印章等。
第七条档案编号采用分类编号法,具体编号规则如下:(一)文书档案编号:年份+部门代码+档案顺序号。
(二)业务档案编号:年份+业务类别代码+档案顺序号。
(三)声像档案编号:年份+档案类别代码+档案顺序号。
(四)实物档案编号:年份+档案类别代码+档案顺序号。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殡仪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档案。
第九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二)涉及殡仪馆业务活动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等。
遗体火化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遗体火化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殡仪馆负责人为遗体火化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遗体火化档案的全面工作。
2. 殡仪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遗体火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收集1. 遗体火化档案包括:遗体火化证明、火化登记表、遗体接运单、遗体火化费用收据等。
2. 殡仪馆在遗体火化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齐全遗体火化档案材料。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系统性的原则。
2. 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类别等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目录和索引。
3. 档案整理完成后,应进行编号、编目、归档等工作。
五、档案保管1. 殡仪馆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存放安全。
2.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盗、防火等条件。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档案利用1. 殡仪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证明等服务。
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档案销毁1. 遗体火化档案保存期满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登记、审批等工作。
3. 销毁档案应采用焚烧、碎纸等安全、环保的方式。
八、奖惩1. 对在遗体火化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殡仪馆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保密安全原则;(三)便于利用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殡仪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馆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四)组织档案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殡仪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六条档案收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全面地收集殡仪馆产生的各类档案;(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因素,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涂改、删减、伪造档案。
第八条档案归档(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二)归档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进行排列,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存放;(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被盗。
第十条档案鉴定(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鉴定结果,对已达到销毁条件的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加强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殡仪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殡仪馆各类文书、图表、声像、电子档案等。
2. 殡仪馆业务活动、行政活动、科研活动、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产生的各类档案。
3. 殡仪馆各类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殡仪馆各类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奖励证书、资质认定文件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殡仪馆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殡仪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 殡仪馆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档案。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档案。
(2)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3)档案收集时应注意保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分年度、分批次”的原则。
(2)档案分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法》进行。
(3)档案编号应统一,编号格式为“年份-类别-序号”。
(4)档案装订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盒内应放置目录卡。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原则。
(2)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保密”的原则。
(2)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3)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档案,防止丢失、损坏。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3. 档案销毁应办理销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殡葬服务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经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温馨、周到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行政管理部、服务部、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员工培训、考勤、档案管理等;2. 服务部:负责客户接待、咨询、丧葬服务、告别仪式等;3. 技术部:负责遗体处理、火化、殡仪设备维护等;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费、结算等;5.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员工福利、劳动关系等。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六条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殡葬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3. 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4. 爱岗敬业,尊重客户,热情周到。
第七条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接待客户时,主动、热情、礼貌,耐心解答客户疑问;2. 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3. 在服务过程中,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迫或诱导消费;4. 做好服务记录,确保服务过程的透明度;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收费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收费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收费合规。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态度、工作业绩等。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进行整改培训,直至合格。
第六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殡葬单位的管理制度
殡葬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殡葬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殡葬单位管理,殡葬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殡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
第四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工作秩序。
第五条殡葬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六条殡葬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各级殡葬单位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设置,合理分工。
第九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后勤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监督检查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一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三条殡葬单位应当进行员工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不良员工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明确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客户需求,不断改进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殡葬登记管理制度
殡葬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殡葬事务管理,保障公民殡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登记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殡葬事务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登记主体1. 殡葬登记主体包括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管理部门。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经营,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殡葬登记管理。
3. 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四、登记程序1. 用户(家属)办理殡葬登记时,应携带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3. 填写完成后,用户应当在登记表格上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后续事务。
五、登记内容1. 殡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遗属基本信息等。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内容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登记备案1.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将完成的登记表格进行备案存档,并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登记信息上报至殡葬管理部门,接受监督和检查。
七、登记管理监督1. 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2.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虚假登记等行为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处罚。
八、登记管理奖惩1. 对于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保障公民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可予以表彰奖励。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九、登记管理宣传1. 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普及,引导公民依法进行殡葬登记。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宣传,提高公众的登记意识和法律意识。
十、登记管理督导1. 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殡葬登记管理督导机制,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MZT145-2019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MZT145-2019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ICS 03.080.30A 14备案号:__M 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145—2019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Mamagement regulation for business archives of funeral and interment serviceorganizationMZ/T 145—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博兴县殡仪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卫东、刘冬、牟秀云、左玉峰、牟夏玮、杜晓婷、张丹丹、孟祥旭、许海朋。
IMZ/T 145—2019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的基本要求、归档、立卷、保管、使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__-2016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__ 殡葬术语MZ/T 017 殡葬服务术语DA/T 1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31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58 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1MZ/T 145—20194.4 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提供殡葬业务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5 归档5.1 归档类别殡葬业务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5.2 遗体火化档案归档5.2.1 遗体火化档案归档材料至少包括:a) 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b) 火化证明存根;c) 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d) 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e) 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f) 档案查询利用归档资料,范围及归档顺序参照8.2.4 给出的要求。
殡仪服务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殡仪服务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殡仪服务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等;2. 殡仪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3. 殡仪服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类申请、审批、通知、函件等;4. 殡仪服务业务相关的财务、统计、报表等;5. 殡仪服务业务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殡仪服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殡仪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殡仪服务单位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1)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负责档案的归档、分类、编号、装订等工作;(3)负责档案的检索、查询、复制等工作;(4)负责档案的保管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5)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殡仪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流程。
2. 殡仪服务单位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
3. 殡仪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序。
4. 殡仪服务单位应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 殡仪服务单位应加强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殡仪服务业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五、档案利用1. 殡仪服务单位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2)尊重档案的原始性,不得擅自修改、篡改、伪造档案;(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遗体安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二)骨灰安放(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三)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
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一)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四)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式样见附件1)。
(五)为每一卷殡葬档案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卷内文件目录式样见附件2);填写卷内备考表,置于卷末(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件3)。
(六)每卷档案及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应当以无酸纸封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七)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式样、档案盒盒脊式样分别见附件4、5)。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殡葬档案目录(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式样、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分别见附件6、7、8)。
(九)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见附件9)。
第十一条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
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二条殡葬档案应当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
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第十四条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为出具相关证明复印殡葬档案的,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严禁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
第十五条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遗体火化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
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殡葬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归档章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5.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卷内文件目录填写说明:1.序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文件题名:填写文件的标题。
3.日期: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4.页号: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5.备注:填写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卷内备考表填写说明: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时间: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附件4 档案盒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殡葬档案类别:填写本盒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附件5 档案盒盒脊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起止卷号(室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室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5.起止卷号(馆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馆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6.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被火化的死者的姓名。
4.火化证号:填写火化证明上记载的顺序号。
5.火化时间:填写火化的日期。
6.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7.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被葬者的姓名。
4.安葬证号:填写遗体安葬证明材料的序号。
5.安葬位置:填写遗体安葬的墓穴号。
6.安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葬合同的日期。
7.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8.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8 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骨灰被安放(葬)者的姓名。
4.安放(葬)证号:填写骨灰安放(葬)证明材料的序号。
5.安放(葬)位置:填写骨灰安放(葬)的墓穴(格位)号。
6.安放(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日期。
7.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8.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9 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3.目录号:填写该目录的排列顺序号。
4.类别:填写该目录下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5.年度:填写该目录的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6.编制单位: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
7.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