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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旧(交通部97年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八条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船上基本的人员配置

船上基本的人员配置

我是一名商船船员,职务是二管轮!我今天和大家聊聊商船上的各个职务人员的情况!一条船不管是是散货船,还是集装箱船都有一个最低的人员配置!船上基本分为两个部门,甲板部和机舱部!甲板部基本的人员配置为船长,大幅(C/O),二副(2/O),三副(3/O),水手长,木匠,四个水手(AB),大厨(COOKER)。

机舱部的基本人员配置为轮机长(老轨CE),大管轮(二轨2E),二管轮(三轨3E),三管轮(四轨4E),电子电器师(电机员)机匠长(机头或者机工长),两个机工(这里机舱的配置按照无人机舱标准)。

这就是船上基本的人员配置,后面我会给大家讲一讲各职务不同分工和职务晋升!。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 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GT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二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未满100GT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客船500GT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1)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220KW 及以上至未满750KW 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 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未满220KW 轮机长,值班机工各1人(机驾合一的免)。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港 内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

客 运部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2020年(安全管理套表)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

2020年(安全管理套表)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

(安全管理套表)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附件一、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岗位船员担任;10.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附件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件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附件: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1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文件号] 1997年第9号[发文机关]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7-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

港务(航)监督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不予足额减免。

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船员配备

船员配备

附录1: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 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布时间:2005-1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海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海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未满100GT
海 上 3000KW及以上 拖 轮 港内 3000KW以下 750KW及以上 未满750KW
轮机部 航区和总功率 一般规定
300OKW及以 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三管轮各1人, 值班机工3人。


所 有 船 舶
海 上
750KW及以上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 至未满 、值班机工2人。 300OKW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 和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 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 、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客船
客船 (1) 船长、三副1人,值 班水手1人。 100GT及以上至 未满200GT (2) 同上。 (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 机{驶}员)1人,值班水 手1人。 (2) 同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 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 水手2人。 船长或驾驶员二副1人, 值班水手2人。 驾驶员三副1人,值班水 手1人。
运部
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 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 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 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 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机部 附加规定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 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 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 机工2人。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船舶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客船500总吨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未满100总吨(1)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限白天航行。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8月31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

“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4。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

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1. 前言内河船舶是指在江河、湖泊和运河等内陆水域行驶的船舶。

内河航行区域复杂,涉及到许多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内河航行安全,船员配备的数量和技能要求需要严格遵守规定,在船舶操作中贯彻“安全至上”的原则。

本文档旨在提供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供船员和船舶公司参考。

2. 内河船舶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岗位人数技能要求船长/大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轮机长/二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船舶管理员/三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车工/水手根据船舶规模不等熟练掌握船舶维护、纲修和船舶重点设备管理等技能。

天气观测员1人具有天气预报方面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天气的变化规律,及时提供船舶的天气状况。

昼夜值班员1人能熟练掌握值班流程和方法,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3. 内河船舶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岗位人数技能要求轮机长/二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天气观测员1人具有天气预报方面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天气的变化规律,及时提供船舶的天气状况。

昼夜值班员1人能熟练掌握值班流程和方法,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4. 内河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岗位人数技能要求船长/大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轮机长/二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前台接待员1人熟练掌握客运管理相关知识,能够准确处理船员和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服务员根据船舶规模不等具备服务技能,能熟练掌握客舱配合和维护。

清洁保洁员根据船舶规模不等具备清洁和保洁方面的专业技能,能够保证船舶清洁干净整洁。

昼夜值班员1人能熟练掌握值班流程和方法,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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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2.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5.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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