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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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法规,加大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采集方案、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在收到此文件后,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银行;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68402106010-联系人:鲁政联系电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第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保障公司的客户权益和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包括其部门和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建立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保障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业务合规,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

第二章大额交易管理第四条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对于一笔涉及多个股东的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有效的股权识别。

第五条在发现大额交易前,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对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第六条发现大额交易后,公司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报告。

该合规部门应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

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大额交易的过程中,应确保对交易的方方面面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

记录应包括客户背景资料,交易的时间、方向、手续费等关键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大额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交易审查的流程,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程序。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第九条可疑交易是指符合反洗钱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发现可疑交易的公司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报告可疑交易。

合规部门应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

第十一条在处理可疑交易的过程中,应确保对交易的各个方面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包括客户信息、交易的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方向等关键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可疑交易的职责、流程、报告要求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程序。

公司还应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非法泄露。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从事洗钱活动、进行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各部门、支行应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0万元以上(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 万元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各 部门、支行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人寿合规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来源采取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法。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报送监控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为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总公司合规部收集、审核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人工识别及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应在核保、保全、理赔、财务、销售部门中指定反洗钱兼职岗位人员,协助完成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人工发现、识别及报告工作。

公司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岗位人员(含兼职岗)的相关信息报送总公司合规部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当对下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合规部。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各级机构发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总公司合规部应在审核无误后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大额交易报告”是指我行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我行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而按照要求,将资金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对已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重点全面的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交易。

“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是指1年以上。

“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T+1”天是指交易发生后的第二天。

“T+2”天是指交易发生后的第三天。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第四条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合规专员、情报专员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我行能及时按相关规定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总行职能部门、各支行反洗钱管理员、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报告员是执行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岗位责任人,应每天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处理。

“镇级信用社审批”用户由各支行反洗钱专职管理员担任,“市联社审批”用户由各支行反洗钱兼职管理员担任。

第六条为确保各类反洗钱数据按时上报,各单位必须确保每天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保证反洗钱日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正常、准确无误、有序开展。

第七条客户经理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高客户识别责任意识,对在面向市场开发、拓展客户过程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客户(存款客户或贷款客户),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支行的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反馈。

第八条审计员在反洗钱常规检查或专职管理项检查中,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客户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支行的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反馈。

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xx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规范本行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银行总行各管理部门及各分行、直属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从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内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机构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反洗钱系统的操作用户分为三个岗位:总行报送岗、网点审核岗、网点补录岗。

如果人员发生变动,各级机构应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若涉及跨机构的人员调动,应在及时通知总行报送岗协助机构完成人员信息维护。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根据要求设置不同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设置遵循相互制约、方便分工的原则。

第八条总行报送岗人员由总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作职责主要有:(一)督导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的报送;(三)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错误报文及需要补正的报文回执,及时联系网点补录岗人员进行修改;(四)负责全行反洗钱黑、白名单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五)负责反洗钱数据报送的其他操作;(六)负责对全行上报的大额可疑数据纠错删除申请进行审核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或退回;(七)其他反洗钱工作。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是指对发生的大额以及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活动,保护金融机构和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以下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大额交易的定义: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进行的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属于大额交易,具体金额的界定由监管机构进行规定。

2.大额交易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时,要及时将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报告给监管机构,以便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监控和分析。

3.大额交易报告的时限:金融机构要在交易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具体时限由监管机构制定,通常在交易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告。

2.可疑交易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要及时将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等相关信息报告给监管机构,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置。

3.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限:金融机构要在发现可疑交易后的一定时限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具体时限由监管机构制定,通常在发现可疑交易后的72小时内报告。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1.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交易方式等信息。

4.可疑交易的特征:对于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提供交易的可疑之处和不符合常规的经济活动特征等信息。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保密性1.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要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监管机构在处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也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总结起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是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活动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通过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可以帮助监管机构进行非法活动的监控和分析,保护金融机构和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保密性也是该管理规定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滥用。

保险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管理规定
名词释义、资料保存、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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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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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定
* 三、主要规定
第二章 大额交易识别和报告流程
应关注 报送时 限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 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 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目前,我公司只受理人民币交易。对于下列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大额交易报告 的“现金”范畴: (一)公司柜面人员收取客户的现金。 (二)公司销售人员收取客户的现金。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代为收取或支付 客户的现金。 (四)客户在公司柜面支取的现金。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 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义务机构反洗钱 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
其分支机构进行报备。
(二)参照本地区的经济特性,向总公司提出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参数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后, 按照调整后的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参数开展本省级分公司辖内的可疑交易监控工作。 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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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要点
* 四、修订要点
“第二章 大额交易识别和报告流程”
新增五个章节
“第四章 黑名单及参数管理”
“第六章 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
公司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情况:
(一)积极向总公司提出相关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完善建议。总公司应每年组织对异常交易指标模型进 行评估,评估工作应结合上一年度全系统异常交易识别情况和分公司反馈的指标完善建议,根据评估结 果及时完善异常交易指标模型。总公司对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 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发出的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未按完成补正的,人民银行视情节予以督促或处罚。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况,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及标准第四条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

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二十三)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6〕第3号)《⾦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民银⾏对《⾦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发布)进⾏了修订,经2016年12⽉9⽇第9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17年7⽉1⽇起施⾏。

⾏长周⼩川2016年12⽉28⽇⾦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下列⾦融机构:(⼀)政策性银⾏、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村镇银⾏。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消费⾦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民银⾏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反洗钱义务的从事⾦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融机构应当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报送⼤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式提交⼤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章⼤额交易报告第五条⾦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额交易:(⼀)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缴存、现⾦⽀取、现⾦结售汇、现钞兑换、现⾦汇款、现⾦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收⽀。

(⼆)⾮⾃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保险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框架

保险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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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银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银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7日银发[2012]15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保证互联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传输安全,现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规程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报告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工作,并要求各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数字证书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附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附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网报送数字证书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数字证书的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是数字证书的使用部门。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报告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反洗钱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时的电子身份标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识别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表和相关信息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四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应作为大额交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我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各级行应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大额交易免报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未发现可疑的交易,可不予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大韩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行政管理公司、企业集团金融类、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专精于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遵守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高息东亚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大宗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贴现解付及其支出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但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单笔银行账户发生当日的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爆发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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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防止洗钱活动,促进合规经营,规范XX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
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
办法》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1.3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
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1.3.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公司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制度、操作规程;
1.3.2 协助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
1.3.3 对总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
行终审,及时沟通相关部门或下设机构对数据进行补
充和修正,并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
1.3.4 汇总、分析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
据,并进行形式审核,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
1.3.5 对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培训;
1.3.6 评估、检查、考核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1.3.7 定期监督、检查、回顾总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提
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质量的管理;
1.3.8 其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工作。

1.4 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所在部门是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1.4.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分支机构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1.4.2 对分支机构各部门或各下设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数据进行终审,及时沟通相关部门或下设机构
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向总公司报送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4.3 对分支机构各部门、各下设分支机构进行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培训;
1.4.4 评估、检查、考核分支机构各部门、各下设分支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1.4.5 定期监督、检查、分析分支机构各部门或各下设机构
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加强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理;
1.4.6 其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工作。

1.5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
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总公司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1.6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1.6.1 总公司、各分支机构销售渠道部门:根据可疑交易判
断标准,将展业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向各级客
户服务部门、总公司合规法律部或分支机构合规法律
岗报告;
1.6.2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
1.6.
2.1 根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将核保、保全、
理赔、回访等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或可疑
交易信息录入反洗钱系统,并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送流程报送;
1.6.
2.2 总公司、分支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对本
部门在核保、保全、理赔、回访等业务管理过程中录
入反洗钱系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进行初步审核、
分析,并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流程报送。

1.6.3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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