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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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2]89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0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
(筑府发[2012]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0日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为目标,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坚持统筹规划,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全面提高耕地的综合利用水平,探索保护耕地的新渠道和新方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谁用地、谁剥离、鼓励使用”的原则
由用地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存储,将耕作层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二)“先剥后用”原则
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项目必须在项目建设实施前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完成后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就近利用”原则
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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