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问责:填补权力制度体系的要素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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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制度与问责机制

行政责任制度与问责机制

行政责任制度与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是现代公共管理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它们旨在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推进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本文将围绕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展开,介绍其定义、意义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行政责任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和义务。

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明确权责边界、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责任追究。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依法依规与政府打交道的保障。

问责机制是指一种制度化的方式,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其不履职、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问责机制可以激励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也是一种保护公众利益和权益的手段。

通过问责机制,政府机构可以自我纠错,提高治理水平,增强对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责任制度可以促使政府机构按照法定职责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

问责机制可以对政府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真正做到官员不能为所欲为。

再次,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有助于改善政府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满意度。

最后,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可以强化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力,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风险。

然而,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制定和执行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的过程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共识,而政府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和官僚主义的问题常常导致难以推行。

问责的标准和程序需要明确和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个人化处理。

同时,问责机制也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以确保问责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是推进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

它们的建立和落实可以促进政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作者:张志明吴瑛琪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0年第6期文_张志明吴瑛琪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党内法规”的概念首次写入党章。

2006年,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大任务,强调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出台了多部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扎实架构和强大生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为一个拥有90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我们党仍需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逐步进入制度化轨道,初步解决了某些领域无规可依的问题,依规治党取得重大进展。

现行中央党内法规共计271部,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为193部,占71%。

现行中央党内法规包括1部党章、3部准则、39部条例、149部规定、49部办法、17部规则、13部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求是》2020年第2期)。

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视前所未有,取得的成就前所未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成,逐渐形成制度合力。

覆盖领域加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应调整的党内关系进一步覆盖完善,基本做到了党内各项事务皆有规可依,为依规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例如,2016年出台的党内首部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修订),规范了哪些问题该问责、该问谁的责、该如何问责。

这就保证了问责制度的建立,填补了问责制度的空白。

2020年3月发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使强化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内外动因及体系构建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内外动因及体系构建
着 关键 的过 渡 期 。 来 ,国内又发 生 了一 系列 近
20 0 3年非典期间 , 上千名各 级官员因隐瞒疫情 有 或 防治不力而被罢官 , 标志着行政 问责在我 国的正式 实施 。虽然在 当时的形势下看 来 , 政问责 只是作为 行

由于行政 责任 缺 失所 酿成 的重 大事故 , 为此有 必要 探 究行 政 问 责制 度 化 的 内外 动 因与巩 固
伴 随着 工业社会 的到来 , 在社会经 济生活 中与社 会治理 活动 中, 论知识 的指导 作用越来 越明显 。任 理 何 制度 变革 都 需要 理 论来 指 导 , 有理 论指 导 的变 没
革, 企望获得成功是不可想象 的。 ¨ 在我国 , 政府改革
的 推 行 有 赖 于 理 论 研 究 的 指 导 , 府 实 践 从 前 瞻 性 的 政 理 论 研 究 中 寻 找 灵 感 与理 论 支 持 , 术 研 究 也 在 政 府 学
我 国 又 不 幸 发 生 了一 些 由 于 人 为 因 素 而 举 国 震 惊 的
注与政府的主动变革 中, 我国开始 了以 “ 员问责 ” 官 为 主要 内容 的行 政问责实践 。 每年都有几 十起有全 国性
影响 的上 至部长级官员 、 下至县处 级官员的问责事件
悲剧 。 先后 有贵州瓮安 “ 2 ” 6・ 8 严重打砸烧 突发性事 件 、山西襄 汾新塔 矿业 公 司 “ 8 9・ ”特别 重大尾 矿库 件 、 东 2三 广 深圳 “ 2 ” 大火灾 事故 、 9・ 0 特 黑龙 江 “ 2 ”鹤 岗矿 9・ 0 难、 河南 登封市 “ 2 ” 与瓦斯爆 炸事 故 、 9・ 1 煤 浙江杭 州 “ 1・ 5 地铁 塌陷事故 被严 厉问 责也印证 了这一 1 1” 趋 势。 系列 的 “ 一 问责风暴” 意味着行政问责制已经从 非 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 上了制度化轨道 , 正历经着制 度确立 的关键期。 值 得注意的是 , 当前我 国行政 责任 缺失的问题还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其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行政效率和效果期望的程度接受各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世纪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香港的高官问责。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实施高官问责制,为行政当局的负责官员引入一个新的聘用制度,使他们与经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进退。

2003年的“非典”事件则拉开了我国大陆地区行政问责的帷幕,一些失职渎职官员陆续被问责、免职。

随着政府改革进程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制度,使其成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还面临众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度之困境分析(一)行政问责主体缺位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要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应该包含同体和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且应该包含人大、民主党派、媒体和公众等外部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问责权主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监督机关等内部机构行驶,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拥有宪法赋予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中却出现了“话语缺失”的现象,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被架空,沦为“橡皮图章”。

而发生在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因为无法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而无法证明内部问责的合法性。

另外,问责主体缺位还体现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权难以保障,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建立起公众参与问责的制度规范。

这就导致在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对象往往也是问责主体,自己成为了审判自己的法官,其中的弊端不可避免。

(二)行政问责客体不明行政问责客体是指行政问责所涉及的对象,即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尚待完善,造成在发生了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情况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落实:
1. 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问责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

2. 明确问责标准:明确行政职能部门和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绩效指标,将绩效考核与问责紧密结合,明确工作责任界定和绩效要求。

3. 推动行政问责信息公开:建立行政问责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被问责者的行政失职、违纪违法情况,公示问责决定和处罚结果,加强问责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提高问责能力和水平:加强相关部门和公务员的问责培训和教育,提升问责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5.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问责决定的监督,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效果,及时评估问责工作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问责制度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6. 强化问责结果的跟踪和落实: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建立问责结果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问责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7. 加强执法问责与民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过程,加强行政执法问责与社会监督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问责的监督和评估。

8. 不断优化行政问责制度: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确保问责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问责主体要监督、检查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这里责任是指由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权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等负有的政治、法律和道义责任。

第二,政府及其公务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否定性的后果。

这些后果包括公开道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追究法律责任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

构建完善的政府问责制对于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与工作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和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政府形成负责、廉洁、高效的政治文化。

所谓政治文化,即一个社会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

第二,通过构建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和官员的职责,并运用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就打破可以官员只享受权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思想,迫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高效工作,廉洁奉公,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习”的人事任用制度,进而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

行政问责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责任及其应受到的惩罚,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干部淘汰制度,迫使他们形成危机意思和忧患意思,以促使其不断学习,严格要求自己,最终使其素质得以提高。

第三,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我国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很容易遭到侵犯。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原创版2篇】篇1 目录一、权力清单制度体系概述二、权力清单制度的作用三、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构建四、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实施与监督五、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篇1正文一、权力清单制度体系概述权力清单制度体系是一种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权力进行明确、规范和制约的制度安排。

它通过列举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权力事项,明确权力的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以实现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化。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旨在防止权力滥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作用1.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使政府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2.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要求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3.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职责范围,使政府职能更加明确、精简、高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优化。

4.保障公民权益。

权力清单制度体系使公民对政府权力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三、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构建1.梳理权力事项。

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对现有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权力来源、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2.编制权力清单。

在梳理权力事项的基础上,编制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3.建立制度保障。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法律地位和实施要求。

4.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考核、问责等制度,确保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

四、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实施与监督1.加强权力清单的实施。

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确保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落地生根。

2.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权力清单制度体系的实施不受侵蚀。

学习观看《国家监察》最新观后感心得体会5篇精选

学习观看《国家监察》最新观后感心得体会5篇精选

学习观看《国家监察》最新观后感心得体会5篇精选第一把锁用来锁住民心,实实在在地走近基层,倾听民心,与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让”老虎、”苍蝇都无处可逃;第二把锁用来锁住党员干部的私心,应把”常、”长二字贯彻于整治工作中,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扼杀萌芽期的私心。

《国家监察》专题片观后感【篇3】1月12--13日,央视播放的专题片《国家监察》共五集,分别为《擘画蓝图》、《全面监督》、《聚焦脱贫》、《护航民生》、《打造铁军》通过观看该专题片,原来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理解不深不到位,看了专题片,理解深刻了,也比较到位了。

不仅让思想和灵魂受到洗礼,受到了警示教育。

”严字当头,磨砺依规执纪的利刃。

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重拳出击反腐倡廉,以党内监督作为重要抓手,以建章立制固本培元,全面从严治党取得辉煌成就。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

《条例》从原来的13条扩充到27条,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始终不变,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纵深发展。

从思想到行动,从线下到线上,党纪法规的”牙齿日益齐整、锋利,已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威慑力不断增强。

”实字为本,厚实实事求是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序展开,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科学部署,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问责的震慑力来自公信力,事实、依据、程序是公信力的基石,《条例》始终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作为党的问责工作的首要原则,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必须紧抓不放、一以贯之。

”准字落脚,激发负责守责的动力。

《条例》新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同时将原本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修改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体现了党的问责工作精准性进一步提升,为持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和活力注入动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的问责流程,包括问责发起、调查、审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的问责指导,推动各级机关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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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
明确界定问责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责。
规范问责程序,包括问责发起、调查、审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度现状及问题概述
目前,行政问责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行政违法方面,而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责任,如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则缺乏明确的问责规定。
1. 问责范围不明确
在一些地方,问责程序的设计过于复杂,导致难以操作。同时,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环节,导致问责结果不够公正。
2. 问责程序不规范
由于问责程序的不规范,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导致问责结果存在不公正的现象。有些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些责任人则被过度追究责任。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及作用
1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及作用
2
3
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问责制度的了解程度,增强其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增强社会稳定性。
CHAPTER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与主要贡献
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行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问责标准不够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结果缺乏公正性等。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完善问责程序和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等。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问责规定: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和问责标准,明确责任主体、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确保问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建立问责机制: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专班,负责监督和执行问责工作,落实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3. 加强问责主体的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履职素质和能力。

4. 优化问责程序:在问责工作中,要遵循程序公开、程序规范、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立问责档案:建立和健全问责档案制度,记录和保存问责信息,确保追责能够形成真实准确的记录。

6. 强化问责结果的执行:对行政问责的结果要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责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实现问责的效果。

7. 深化责任倒查制度: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后追责,以防止问责措施被绕过或回避。

8. 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对问责的结果和过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问责的透明度,促使问责的有效实施。

9. 加强问责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10. 健全问责衔接机制: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问责衔接,形成问责工作的合力,确保问责制度的顺利实施。

优化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优化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优化⾏政问责制度完善权⼒监督体系我国的⾏政问责制度对打造责任政府、限制公权⼒、约束党政领导⼲部发挥着重要作⽤。

近年来,⾏政问责的制度背景发⽣了重要变化。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的启动,2018年⽣效的《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法》确⽴了监察问责制度,2016年⽣效并于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步规范化了党纪问责制度,继⽽⾏政问责成为有关公务⼈员问责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政问责要在同监察问责和党纪问责有效配合的情况下实施,只有避免了“贪⼤求全”,才能使⾏政问责制度的落实更具针对性,获得更好的效果。

⾏政问责不同于党纪问责和监察问责 其⼀,⾏政问责不同于党纪问责。

党纪问责主要针对党员领导⼲部的失职失责,属于间接责任,区别于⼀般党员因违法违纪⽽承担的直接责任。

⾏政问责作为⾏政系统内部纠偏的⼿段,在对象上要覆盖全体⾏政系统的公务⼈员,⽽不以领导⼲部为限。

当⾏政机关公务⼈员履职不当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时,内部问责可以发挥及时的纠偏和警⽰作⽤。

相较⽽⾔,党纪问责除了要保证党员领导⼲部在履职中尽到勤勉义务,更要保证其履职符合党的⽅针政策和重⼤部署。

党纪责任可以与政务处分或刑事责任并存,⽽⾏政问责以内部处分的形态出现,通常不与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并存。

其⼆,⾏政问责不同于监察问责。

监察问责是定位为政治机关的监察机关所实施的问责,其功能上是对⼈⼤整体监督予以个案化监督的补充。

同时,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定位使其成为“异体监督”,意味着监察问责是对领导⼈员失职失责的民主性问责。

因此,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独⽴判定领导⼈员履职是否不⼒,是否存在失职失责⽽直接问责,同时对于监督中发现⾮领导⼈员的失职失责作出监察建议。

鉴于民主监督只有在明显和重⼤失职失责的情况下才应出场,由此监察问责是对领导⼈员较为严重履职问题的问责,⽽区别于⾏政问责监督领导⼈员履职中的⼀般问题和道德情操问题。

优化⾏政问责与党纪问责和监察问责的互动 ⾏政问责、党纪问责和监察问责三种问责的良性互动与互补,有助于构造起对公务⼈员的全⾯问责制度。

党内问责与救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

党内问责与救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

党内问责与救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摘要: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完善了党内问责与救济制度的内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党的制度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

党内问责是在党组织内部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行为;救济是在问责过程中,党内问责对象行使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责与救济的权力运行包括运行主体、运行内容和运行程序三大核心要素。

党内问责与救济的权力配置是否科学、权力运行是否高效直接关系到我党领导下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现代化治理能力。

问责重在保证党执政目标实现的效率,而救济重在保证党执政目标实现的质量,问责与救济的同步平衡互动促使党的各项建设目标达到“质”和“量”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建设;问责;救济收稿日期:2020-10-28作者简介:施阳,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洛阳市公安局四级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河南洛阳,471000)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9(2020)06-0057-07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更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大优势,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党的领导成果体现在党的科学理论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同时也体现在党内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上。

在当今世情国情党情发生复杂深刻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从严治党、严于问责的方式使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保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和自我革新,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权力始终能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谋发展。

地方治理中的问责与容错机制: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

地方治理中的问责与容错机制: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

地方治理中的问责与容错机制: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地方治理是指国家下属省、市、县等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障人民权益,提供公共服务,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地方治理中,问责与容错机制被视为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责机制是指地方政府对其工作绩效负责并接受监督的机制。

问责的对象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等,问责方式包括评价、检查、调研、约谈、组织调整等多种形式。

问责的目的是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问责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间、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双向监督,要求政府在工作中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并通过建立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来落实问责。

容错机制是指在地方政府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错误决策、错误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原谅和修正的机制。

容错机制使地方政府在承担责任和追究责任的也鼓励地方政府在创新尝试、改革探索中放手一搏,为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容错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和自主权,同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政策以纠正错误。

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问责机制的实施能够激励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但过分严苛的问责会限制地方政府的发展动力,容错机制的引入能够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但是过度的容错可能会造成责任逃避和滥权乱作。

问责机制要适度严格,容错机制也要有度,二者相互补充,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

问责与容错机制的平衡需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

制度是保障问责与容错的基石,要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并为问责与容错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明确政府工作的奖惩标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评估;建立政策补救机制,给予地方政府在失误时纠正错误的机会等。

只有在制度约束下,问责与容错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问责与容错机制的平衡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不仅要有政府间的问责与容错,也需要市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问责制是整个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齐心协力落实问责制,才能更好地推进各项工

问责制是整个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齐心协力落实问责制,才能更好地推进各项工

问责制是整个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合力。

齐心协力落实问责制,才能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

问责制是整个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落实问责制可以追究责任,促进工作落实和责任履行,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而实现问责制必须全员参与,形成合力。

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问责制是一种管理方式,即建立一套责任与权力相对应、信息流畅、责任明确、检查及时、能够发挥应有作用的体系,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重视时间、追求效率、强调责任心、勇于创新,从而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实现科学管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问责制的意义及目的问责制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其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建立责任和权力相匹配的体系,使组织中的每个人都时刻保持责任意识,以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营。

问责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责任落实,提高效率问责制通过对工作目标、责任、权力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工作责任明晰,达到工作目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促进科学决策,避免失误发生问责制可以使决策者明确自身的责任,深入分析问题,精细规划,预先考虑风险,科学决策,避免错误或失误。

3、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问责制可以建立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使领导干部和员工时刻保持责任感,增强工作动力,做出更好的表现。

全员参与,形成合力问责制的实现需要得到全员支持,在工作中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推进落实。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落实问责工作,强化警醒意识问责制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地落实。

应该加强信息同步,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

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警醒意识,加强自我监督,形成自我约束,从而确保问责工作始终得以落实。

2、形成问责机制,促进工作落实问责制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必须与企业的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问责机制,每个人应当承担自己的任务和责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治理中的问责与容错机制: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

地方治理中的问责与容错机制: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

地方治理中的问责与容错机制:内在张力与制度平衡
地方治理是指政府对本地区综合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在地方治理中,问责与容错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它们相辅相成,既要求政府为其行为负责,又要求对政府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误差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纠正机会。

问责与容错机制的内在张力体现着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是维护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效能的关键机制。

内在张力也体现了理想的制度设计与实际的制度运行之间的平衡。

问责与容错机制的内在张力是指在政府治理中,问责和容错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方面,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实施政策过程中的经济、政治和管理责任的追究和检查,并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与惩处的制度安排。

问责机制能够通过对政府行为的追究和纠正,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容错机制则是在政府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对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的失误和错误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纠正机会的制度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工作压力,增加政府决策和实施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成效。

问责机制和容错机制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表现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是监督与制约的良性循环。

问责与容错机制的内在张力在地方治理中的应用,可以通过合理设计问责与容错的标准和程序,明确政府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范围,建立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机制,增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力度;通过建立政府工作的考核评估和问责制度,对政府的工作绩效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对政府的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合理追责;通过建立政府工作的失误和错误的容错机制,对政府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纠正机会,为政府的决策和实施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公民问责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

公民问责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

公民问责: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韩志明(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摘要:公民问责是公民个人或公民集体主张或指控政府及其官员责任的社会行动。

公民问责是公民为主体的异体问责,具有相对于同体问责和其他异体问责的独特优势。

但由于当前我国公民问责机制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限制了公民问责的发展,抑制了公民问责的功效。

要促进我国公民问责,就丛须促进政务公开,畅通问责渠道,建立问责回应机制,完善公民的权利保障,加强对问责者的激励。

提高公民问责的技巧和能力。

关键词:公民问责;政府应责;公民问责机制;问责工具;同体问责;异体问责;网络监督中图分类号:I)63;D0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1—0062—07鹏,2009;刘永彪,2009;等)还直接分析了公民参与一、公民问责的缘起、概念及其优势行政问责的问题。

但是,在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语境中,行政问责是党和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监督机自2003年“SARS”危机以来,行政问责风暴此关与被问责的政府及其官员之间的二元关系建构;起彼伏,席卷中国官场,各级政府有一大批官员在各公民主要以举证者或见证人等角色进入到问责活动种问责事件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

同时,中中来,并且通常是消极被动的、边缘性的或临时性的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制定和出台行政问责制度,存在,服从于权力监督机构的议题、节奏和进程;在将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了中国行权力监督机构主导的问责结构中,公民参与既不是行政问责的必要条件,也非行政问责的充分条件。

政问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换言之,公民参与对于问责固然具有支持性作用,但众所周知,当前的行政问责主要是党政体系的没有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是完全可能的。

“同体问责”和“上问下责”,而缺少“异体问责”和公民有问责的权利,也有问责的动力,是问责政“下问上责”,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和不足。

因府及其官员的重要主体。

行政执法规范化答案

行政执法规范化答案

兵团干部在线学习2014年第三季度必修课参考答案:行政执法规范化一、单选1.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实质上就是法律责任。

(单选 2 分)[A]正确[B]错误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效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单选 2 分)[A]15日内[B]20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单选 2 分)[A]一年[B]两年 [C]三年 [D]五年4.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我国最早使用问责这一概念是从()。

(单选 2 分)[A]2003年非典 [B]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 [C]2010年问题奶粉 [D]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

(单选 2 分)[A]要式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C]裁量行政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6.以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该坚持的原则叙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 2 分)[A]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C]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D]依靠群众、依法有序7.党政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但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从轻问责。

(单选 2 分)[A]正确 [B]错误8.公务员有()情形的,予以辞退。

(单选 2 分)[A]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B]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C]在年度考核中,第一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第二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D]受到政纪处分的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单选 2 分)[A]公安部门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B]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运营许可证[C]民政部门对低保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D]效能监察部门对违纪干部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10.对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求上一级()的意见。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组织或一个团体来说都至关重要。

问责机制能够保证公正、透明的运作,促使各方遵守规则和承担责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必要性、实施方法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进行探讨。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是确保社会公正的基础。

一个没有问责机制的社会容易出现腐败、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现象。

通过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可以对行为者进行监督和追责,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公正。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有助于提高效率和效果。

问责机制能够迫使行为者承担责任,确保他们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失误的发生,提高组织的整体绩效。

那么,如何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呢?首先,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是建立问责机制的基础。

这些规章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还需要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行为者的行为,促使行为者更加谨慎和规范地行事。

舆论监督则可以通过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来追责,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的效果。

然而,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存在权力滥用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如果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或者行为者之间存在勾结和保护,那么问责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公众的监督和支持,问责机制就难以实施。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参与能力,增强公众对问责机制的认同和支持。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需要改变行为者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要想让问责机制发挥作用,需要改变行为者对权力和责任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这需要进行教育和宣传,培养行为者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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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问责:填补权力制度体系的要素空白作者:任建明来源:《理论探索》2016年第05期〔摘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是中国权力制度体系建设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责任政府理论都十分重视责任及问责要素在权力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性,认为建构权力制度体系必须要同时考虑权力和责任两大要素,且最优的选择是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对应。

制定实施《问责条例》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即:填补了我国权力制度体系的要素空白,会显著提高我国权力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克服一些老大难问题的“利器”;是消解“官本位”文化的良药。

《问责条例》有三大亮点,即:从最核心的公权力机构即执政党开始问责,会对我国责任政府建设起到极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问责制度理念先进、原则科学;内容既短小精炼又不失制度元素的完备性。

《问责条例》的主要短板是执行环节,应当充分吸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落空的教训,尽快实现问责的制度化转型。

〔关键词〕权力,责任,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005-06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党内问责和责任政府建设最新实践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于2016年6月28日经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自7月8日起施行。

政治局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实际上,首度制定专门的问责法规制度,正式面向执政党进行问责,应当说是新中国权力制度体系建设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问责条例》为什么重要,其重大意义和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问责条例》内容有哪些亮点,未来的执行还会面临什么挑战?只有很好地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提升对于《问责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才能真正重视对于《问责条例》的执行,以《问责条例》为代表的问责制度的目的才能很好地达到。

一、责任和问责的相关理论依据关于责任与问责,社会科学有几个重要的理论。

首先是制度理论。

现代制度理论起源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虽然受经济学的影响比较多,但其基于理性人假设而建立的理论范式,适用于一切制度的分析。

因为制度的相对方就是人,是影响人的行为或行为选择的一套规则体系。

考虑到本文的分析需要,这里仅涉及制度理论关于权力制度体系设计的相关见解,其分析单位主要是针对单个权力职位。

如何设计一个权力职位呢?制度理论的基本见解是: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最大可能的对应①。

对于处于权力职位上的个人(即代理人,agent)而言,如果权力大于责任,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如果权力小于责任,则倾向于不作为;只有权力和责任对应,代理人才能正当、充分地行使职权,也才是最优的权力制度设计。

在制度理论关于权力制度的讨论中,实际上包含三个概念,即:权力、责任、问责,需要解释一下。

对于任何代理人而言,其行使的权力都是委托权力(entrusted power,也常称为职位权力或职权)。

而对于在政府工作的这类特殊的代理人(常称为官员)而言,其行使的权力就是公共权力(public power)。

责任并非人们常常理解的那样,对代理人而言只会有风险和付出的一面,也包括利益和利好的一面。

准确地说,责任包括狭义的“责任”(responsibility)和利益:当代理人正当、充分地行使了权力,实现了权力的目标(或履职到位),其就会获得相应的报酬、荣誉、提拔等各种利益;反之,就要被追究履职不到位的责任。

人们常说,制度设计应实现权(力)、责(任)、利(益)的对应,其实,此处的责、利属于一个方面,都属于责任范畴。

问责(accountability),通常是指当代理人履职不到位时,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这样一类活动。

简单地理解,问责就是追究责任,是保障责任落实到位的一类制度安排。

实行问责或建立问责制度,就需要描述清楚权力所对应的责任,特别是履职不到位的类型、性质和情节,以及相应被追究责任的内容和方式等。

制度理论关于权力制度设计的基本见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不仅限于政府部门。

在有关公司治理或企业制度安排的诸多讨论中,就都采用了同样的原则。

在关于公司治理或企业所有权安排等相关讨论中,一个基本的结论或见解就是要实现“企业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的对应〔1 〕。

这里的企业控制权属于权力范畴,而剩余所有权则属于责任范畴。

同样地,不能仅从字面上把剩余所有权也理解为是一种权力,它其实对应的是责任,包括利益、权益(获得剩余的权益)和责任、风险。

在微观经济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1 〕。

外部性有正有负,如果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就是负的外部性;反之,就是正的外部性。

存在外部性时,市场就会失灵,无法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其实,外部性概念框架不仅适用于人的经济行为的分析,也适用于其他很多行为,包括官员行使权力的行为。

官员没有正当、充分地行使权力,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外部性。

通常这种外部性都是负的,即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至于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则毫无疑问属于负外部性行为。

基于外部性概念框架,权力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官员行为的外部性效应最小化。

而如何实现最小化呢?一个主导的选择就是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对应。

这也就是上述制度理论的基本观点。

责任和问责要素的引入在权力制度体系的设计中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它会从根本上决定着权力制度体系的有效还是失灵。

在腐败问题研究专家克里特加尔德(Robert Klitgaard)著名的腐败方程式中,责任和问责就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要素而引入。

他提出的腐败方程式是:腐败=垄断+自由裁量-问责〔2 〕。

该方程式既揭示了腐败的原因,也蕴含着治理腐败的思路和对策。

方程式中的前两个要素都是关于权力的,如果权力的垄断程度高,自由裁量幅度大,则腐败风险就高;第三个要素则是关于责任和问责的,如果问责缺乏,腐败风险也会增高,反之,引入问责,实行严密的问责,则腐败风险就会降低。

针对权力要素,降低权力的垄断程度和压缩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固然是防治腐败的一类措施,但引入问责也同样甚至更为重要。

这是因为,仅仅围绕权力的设计做文章虽然属于“事前”预防措施,但必定存在着局限性,即不可能完全消除权力的垄断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在政府方面。

即使能够完全消除权力的垄断性和自由裁量空间,也不能就百分之百地保证权力得到正当、充分的行使。

因为这类措施并不关注权力行使的结果,是非结果导向的。

例如,不作为就总有可能吧。

而引入责任和问责就大不相同了。

首先,责任和问责关注的是权力设置的目标和权力行使的结果,是结果导向的。

其次,一旦在权力设计环节就引入责任和问责,就必然会影响代理人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同样具有“事前”的防范作用。

事实上,一旦引入了与权力大小充分对应的责任和问责措施,即使不考虑权力垄断等因素,也会起到很好的防范权力滥用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我们甚至可以把责任和问责看作是与透明公开一样有价值的、防治腐败的黄金措施。

其次是公共选择理论。

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政府也是理性人,而不是天然的公共利益追求者。

政府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因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可是却会出现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

政府失灵有很多表现,包括未能矫正市场失灵改善经济效率、未能促进社会公平、存在官僚主义低效率和腐败寻租问题等〔3 〕。

如何治理政府失灵问题,公共选择理论也提出了很多建议,例如,准确定位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职能越位、缺位等,建立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等〔3 〕。

其实,在克服政府失灵的各种对策建议中,最重要的还是建立问责制度。

因为相比于私营企业,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复杂、链条更长。

以采购事务为例,私营企业的采购人员也可能以权谋私,但企业的所有人就有责任心去监督采购人员。

而政府采购人员的诸多监督者,包括采购部门的领导、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都是代理人,他们未必就有责任心去监督。

老百姓出于主人翁的精神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应当去监督,可是由于集体行动搭便车(free-riding)现象、人民监督政府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人民监督往往也容易失灵。

何以解决如此点多面广的问题呢?答案就是从公共权力体系的每一个职位设计做起,普遍地建立责任和问责制度。

最后是责任政府理论。

无论是传统的责任政府理论〔4 〕,还是现代责任政府理论,都一致强调责任对于政府良好运行的极端重要性,也就是一定要把政府建设为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

现代责任政府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对(公民)人民负责,而且应当对人民负起直接的、全面的责任〔5 〕。

确保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就是建立问责制度〔6 〕。

上述三个基本理论都一致认为,建立责任和问责对于政府来说十分重要。

为了保障政府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必须把责任和问责作为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纳入政府的权力制度体系设计之中,由此建立起普遍的责任及责任体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度。

制度理论还提出了建立责任和问责制度的原则,那就是:以权力为基本依据,设计出与权力的大小、多少相对应的责任;建立保障责任得到落实的问责制度,当权力履行不到位时,则应当根据履职不到位的程度、性质和情节实施相应的严格的问责。

二、《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由上一部分的几个基本理论可以看出,制定实施《问责条例》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填补了我国权力制度体系的要素空白。

上述理论均认为,在设计权力制度体系时,权力、责任(和问责)应当是同样重要的两大制度要素。

认为制定实施《问责条例》是填补了我国权力制度体系的要素空白是不是有些夸大其辞、言过其实呢?事实是没有任何夸大。

长期以来,我国的权力制度体系都是不完善的,问题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责任和问责要素。

从现象上看就是:权大责小,甚至有权无责。

实际情况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呢?下面通过我国权力制度体系建设的几个实际情况来予以说明。

一是重视赋予官员个人充分的权力,甚至对权力边界都缺乏明确界定。

迄今为止,“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②仍是我国权力制度体系的普遍和主要现象。

其实,并非只有“一把手”才权力很大甚至权力无边,而是几乎所有职位的普遍现象。

正因为如此,“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才成为一个广为流传的看法。

这些现象可作为忽视责任要素的一个佐证。

二是监督制度不健全。

关于监督制度不健全的评判,应该没有什么人会质疑。

监督制度本身就可作为一类重要的责任和问责制度。

监督制度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就可等同于责任要素的缺乏。

三是行政审批权长期缺乏责任安排。

行政审批权力是我国权力体系中占比相当大的一部分,几乎分布于所有政府部门。

多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进行。

最早的改革始于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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