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v3-20171107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范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主席由专业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审定和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3、审定各专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核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2、审查专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主席由专业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审定和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3、审定各专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核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2、审查专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情况一览表 - 评估与教学质量
学生评价分数(百分制,取学生评价分数平均值):___________ 经办人: 审核人:
教务处 意见
教学质量 综合评价结果
综合评价分数:___________,综合评价等级:___________ 经办人: 审核人:
教务处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异议 处理 记录 申诉 处理 结果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Hale Waihona Puke 秘书签名:主任签名:
(代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结果采用百分制形式。当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项指标结果为等级制形式时,分项指标提 供单位负责按照均值换算法“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合格(65分)、不合格(55分)”进 行换算,并具印出具。 2、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计算公式计算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具印出具百分制结果,同时给 出百分制结果和等级制结果对应参考关系。 3、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 果参考关系为: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4、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规定,除访学、进修 、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或聘期考核应为不合格。 5、当教师申诉时,按照不同职能分类组织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解释的原则,各项指标的结果按照谁提供结果、 谁负责解释的原则分类分项向教师进行解释。
同行评价分数(百分制,取同行评价分数平均值):___________ 同行1(签名): 同行2(签名): 同行3(签名):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v1-20171108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院专业技术职务初次考核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初次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入职我校教职工必须具有毕业生身份。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初次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我校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其政治表现、师德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察评价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下列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本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学历、资历条件如下:(一)员级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助理级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在员级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员级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硕士毕业、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试用期满。
(二)中级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副高级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六条其他认定条件(须同时满足)(一)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补充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弥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体育类竞赛奖励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涵盖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奖励在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团队和个人。
第一条三个《办法》有明确奖励标准的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个人及其组成的在册的学生社团和组织。
第四条本基金属于学生发展基金子项目,学校成立基金评审小组,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
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技处、创业学院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优秀学生团队奖励范围(一)科研创新类。
该奖项用于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团队。
1、获得全国、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金额参考标准如下: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2、获得由国家、省、市级教育、科研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如项目有资金资助的,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最高不超过1:1进行资金配套,学校另有配套资金的项目不在此列。
属自筹项目的视情况可给予奖励。
(二)文体活动类。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声誉的团队。
1、参加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文艺节目演出。
2、参加国家、省、市级主办的主题活动演出。
3、其他应纳入奖励的情况。
该项目奖励额度由评审小组根据相关活动影响力讨论决定。
(三)荣誉贡献类。
该项目奖励在党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团队。
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v5 -20171107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或称专业技术职务,下同)评审工作要服务于学校的发展与定位,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岗位实际需要出发,切实推动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引领教师个体发展,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学校发展目标服务;原则上要在岗位总量范围和结构编制范围内进行评审,评聘结合;要结合学校应用型试点校和教学型大学特点,充分发挥职称评审中导向作用,努力建设德才兼备、教研相长、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坚持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
坚持严把标准、严控范围、严守纪律、严格程序。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评审指标第四条评审范围。
学校职称评审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主,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系列纳入评审范围,工程技术、会计审计等其他系列将按原有渠道实施评审。
原则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采用评审方式,原有资格及转同级其他系列职务确认采用认定方式,个别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称将采取审核备案方式予以确认。
1. 教师系列包括助教(实习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教授(研究员),其中助教采取直接审核认定方式,其他三种包括评审与审核认定两种。
2. 实验系列包括实验员与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其他需要评审或审核认定。
6.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聘任条件与管理办法v3-2017102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职责要求、聘任条件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臵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和教科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广东省相关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和学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人力资源配臵与教职工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职责要求、聘任条件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岗位分类设臵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指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教师资格的,担任本科生、硕士生教学(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和培养任务以及从事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教职工。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辅导员岗、教辅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依据工作重点,可侧重设臵教学岗、教研岗和科研岗。
按有关文件要求,辅导员属于教师序列,但从事管理属性的工作,因此学校单独设立辅导员岗位系列。
教辅岗包括从事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信息技术、网络数据运维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非教学单位中设臵的对专业技术能力和任职资格有密切要求的技术技能岗位。
第三条岗位设臵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以保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在岗位设臵与人员聘任时充分考虑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学历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
岗位设臵按学校规定的比例下达,并根据各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人员配臵、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调整,每年各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和岗位准入标准推荐人选,学校审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所获得的薪酬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密切相关。
原则上高级职称岗位聘期(或称工作考核期)为4年,初中级职称岗位聘期为3年。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试行)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并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体条件及要求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岗位工作和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任现职期间有违反上述规章导致师德不合格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在规定年限上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认定: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2.评审:(1)获得硕士学位,且承担2年以上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工作,完成岗前培训;(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且承担3年以上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完成岗前培训;(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4年以上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完成岗前培训。
对在教学或科研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三)岗位工作表现。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考核优良者优先。
不得出现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情况。
工作期间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或管理责任事故的,或受到警告处分的,停止当年申报或延迟1年申报;认定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受党纪、政纪或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件珠院发〔2014〕11号签发人:赵显利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专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2014年4月3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专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4年4月11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4年4月11日印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及《关于做好2014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4〕9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兼顾效率的原则。
二、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达到以下要求,各专业学院可于该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珠海中级职称评审流程详细方案
珠海中级职称评审流程详细方案一、评审前准备工作1.组织机构: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2.完成评审委员会的选聘,确保评审委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制定中级职称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明确申报条件、评审流程和评审依据。
二、申报材料准备1.发布通知,告知申报条件和要求。
2.申报人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申报表、两份推荐信、近期照片等。
3.申报人准备个人成果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证书、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初审1.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保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
2.初审合格的申报人进入评审阶段,被退回的申报人可申请重新提交。
四、资格审核1.评审委员会委派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2.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不符合资格的申报人可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术评审1.评审委员会委派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
2.评审过程中,专家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进行面试。
3.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评定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4.完成评审后,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六、论文评审1.对于存在论文要求的申报人,评审委员会委派专家对申报人的论文进行评审。
2.论文评审专家根据审核标准评定申报人的论文质量和学术水平。
3.完成评审后,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形成论文评审意见。
七、综合评审1.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术评审和论文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最终评审。
2.根据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分,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八、评审结果公示和申诉1.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
2.公示期内,申请人和评审委员会有权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复核。
3.最终评审结果公示后,评审程序结束。
以上是珠海中级职称评审的详细流程方案,通过严谨的流程和专业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申请人的职称评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对我校职称评审系列文件的征求意见的反馈
职称评审问题反馈人力资源处一、材料与环境学院关于我校职称评审系列文件的征求意见1. 学校为理工类为主的高校,并且正在努力建设新工科高校,同时我校教职工也有很大一部分为工程技术系列的双师型教师,为更好的发展理工类,同时让双师型教师有一个职称晋升平台,职称评审中有必要将工程技术系列纳入到职称评审范围。
反馈: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目前不在下放之列,仍按原来访时申报,学校绩效承接教职工申报请求,并经学校评委会审核后推荐。
2. 我校教师有很大一部分职称是从外省获评,有不同系列,那么原有资格怎样转入我校,同时原有资格及转同级其他系列职务确认采用认定方式应该有明确的文件及具体指导意见。
反馈:实施学校评审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属于以往省市厅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颁发证书的,学校直接确认,如果属于外籍人士境外评审和同级转系列的,将采取审核认定方式。
对于以往存在的低职高聘问题,将依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认定,或采取限定在2年内进行晋升评审,评审通过后认可。
具体条文正在草拟中。
二、机关二工会1. 对于“讲师、助理研究员系列”的,文件内容相对明确、全面,但对于“第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任现职期间,申报助理研究员者须同时具备下列第1、4项”—“1.兼任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独立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
”希望贵处能够对此条款给予再次考虑,取消“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约束条件,反馈:省厅要求实行“评聘结合”,取消原来执行的“评聘分开”原则,意味着有岗位才能评审,然后聘任。
省人社厅又指明,行政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以往很多文件已经不再适用。
因此,为能够给大家一个评审职称的机会,学校采用“兼任行政岗位职务工作”的表述,并通过承担一门课程来佐证你具有专业技术岗位(或简称教师)身份。
学校没有文件要求行政机构人员一定不得承担课程,相反应鼓励大家利用业务时间承担课程,前提是具有教师这个和准入条件,以及讲授课程的知识、能力等。
5.-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v3-20171107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示环节是职称评审程序中重要一环,各单位初评和推荐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学校终评结果要在全校公示。
第三条公示时间。
初审公示: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初评和推荐结果出来的一周内完成公示。
评前公示:各单位初审通过后推荐参评的名单,经业绩审核后,提交学科组评审前公示。
通过公示:校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至15个工作日。
第四条公示要求。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应向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审办证材料及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办理核准手续。
人力资源处将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向省教育厅备案。
北理工珠海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综合性、创造性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对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检验。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分工与职责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
教务处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及总体工作进程并协调各专业学院开展工作,推动该项工作的研究与改革,监控工作质量,适时组织评估。
专业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制(修)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其中答辩工作方案单列)(附件1和附件5),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生效,如进行修改,需再次经教务处审批备案。
各专业学院要严格按备案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教研室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保证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选题第二条各专业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选题工作的严肃性和选题质量,遵循以下原则开展选题工作。
(一)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选题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中.(三)同一专业相继年级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年更新率不得低于50%.(四)选题应尽量与实践相结合,除教师或学生的自拟选题外,来源于生产实践、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的比例不得低于50%,鼓励教师、学生结合实习、实践、学科竞赛等环节或活动提出富有创新性的选题.第三条选题分四个阶段进行,程序如下。
(一)选题申请阶段.题目由指导教师或学生提出,学生提出的选题,需经指导教师审核。
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职称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三化”管理需要,由广东省教育厅授权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委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高、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广东省教育厅、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督导处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1、高评委会评委库由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人事处组建和管理。
2、中评委会评委库由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人事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职称评委库的设立第五条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委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倍组建。
第六条高评委库中,60周岁以下中青年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评委库中,45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组建评委库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中评委会评委库由高、中级资格的委员组成,其中,有高级资格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
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高级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省及我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北京理工大学 5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从严治学的原则,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惩防并重、重在预防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也适用于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事实认定第五条抄袭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一)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三)违规使用他人学术认识、假设、学说、研究计划等。
第六条伪造与篡改自己学术成果行为:(一)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等;(二)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
第七条伪造学术经历行为:(一)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学术活动中,故意不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二)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学术活动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第九条不实反映学术成果行为:(一)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等(二)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第十条滥用学术成果署名行为:(一)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二)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三)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四)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五)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名单之外。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分别按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院设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
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分会各自按职责权限进行学术研究、学位授予方面审核工作。
第四条学术学位委员会下设学术和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2/3或以上出席,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议题表决,须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记录优良,毕业前(即应届毕业生德育审核截止前)没有未经解除的行政处分,德育审核合格;2、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七年)内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纳入毕业审核范围内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须达到2.0及以上。
GPA的计算办法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第四章学位审核和授予第七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于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授予学位的时间,自学术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审及授予程序为:1、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当届毕业生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位办公室;2、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复审和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术学位委员会;3、学术学位委员会开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形成决议后公示;4、对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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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会,下同)
按照省高教厅的文件精神进行组建,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条我校中评会受理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请。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讲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馆员)。
第四条中评会由13-15人组成,且为单数。
委员均应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校外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业界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5。
所有委员来自评委库。
中评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l至2人。
正副主任委员为固定评委,由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或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中评会下按学科大类设立理工类和人文社科类2个学科
评审组(辅导员评审放在该组),另外设立图书资料系列评审组。
学科组组建要求:
1.由5-7人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由主任委员指定;
2. 学科组所在单位有足够数量的高级职称人员作为评审专家,或本专业有一定的评审量;
3. 不满足前两点的可由相近学科、专业组建学科组。
第六条中评会未设的学科(专业组),其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的材料,委托对口的专业中评委会评审。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1年。
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
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2/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八条中评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年以上,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2. 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3.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4. 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独立的专业判断力,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九条中评会委员必须遵守:
1. 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 保守评审秘密,不泄露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
员名单、评审讨论以及评审表决情况;
3. 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条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学校将根据广东省、学校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