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川药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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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11-02-23

中银绒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11-02-23

张付晓 0755-83183388-3317
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孙 宇 021-38789898-8833
3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 琳 021-68882831
4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沈 正 010-58162855
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佳雯 021-38429808-509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张 毅
胡勇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民森C号
13
裴华
集合资金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民森 B
14
李颖丽
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15
--
LIMITED
16 毛樟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毛樟凤
13823764896 13902968532 0592-5311956 15959209638 0755-33380622 18665326597
关于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报告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1]83 号《关于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银 绒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900 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 公司”、“中山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照公平、公正原则,精心组织本次发行过程,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代销,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工作。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等情况报告如下: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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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1019...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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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北京晟泰贸易有限公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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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5 三、服务能力 ...............................................................................................................................17 3.1 节支率分析 .....................................................................................................................17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7 四、服务客户 ...............................................................................................................................18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18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18 五、信用风险 ...............................................................................................................................26 附录 .............................................................................................................................................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范文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范文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范文
关于公司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名称: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X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
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在发行结
束后X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批复部门名称
批复日期。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1项)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无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 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 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无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关:证监会。
企业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上市公司发行
证监
44006
股份购买资产


核准
证监 上市公司合
44007

会 并、分立核准
证监 要约收购义务
44008


豁免核准
公募基金管理
证监 公司设立、公
44009

会 募基金管理人
资格审批
证监 基金托管人资
44011


格核准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企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7 号)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
期货交易
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上市、中止、
行政
场所(事
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第八十五条:“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 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炯)【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处罚日期】2021.11.30【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云南省【处罚对象】张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0 15:57: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张炯,原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炯内幕交易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炯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5月20日,郑某刚召集李某华、高某、杨某、穆某光等人开会,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项目推进会,李某华、杨某、高某、庄某、穆某光、陈某等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收购意向,商讨收购架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对接,要求中介方进场开展工作等。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与BASF项目交流会议,李某华、张炯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及杉杉股份已经开始战略重组,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2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方开始现场工作。

2020年5月26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确定重组方案、定增方案,商讨收购和协议条款。

2020年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并发出通知,将于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因故推迟至6月9日召开),审议事项包括:收购LG化学下属偏光片业务构成重组相关事宜、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济川药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济川药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5 转债代码:110038 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的公告
2020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7月4日。

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

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

第45期冠昊生物:200万政府专项资金已下发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Industry ·责任编辑:田磊传闻:浙江震元非公开增发成功。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浙江震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增发近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工作,将于近期公告。

浙江震元(000705)去年发布再融资预案,公告显示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75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12.7元/股,合计募集资金5.3亿元。

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震元科技园区二期升级改造项目、直营门店及营销网络建设和现代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此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将参与认购,认购数量为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10%。

该公司募投项目的投产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医药制剂、医药流通方面的综合实力。

该方案于2012年5月8日获得证监会批准,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而截至11月7日有效期即将结束,记者致电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增发近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工作,将于近期公告。

记者同时注意到,11月1日有媒体披露浙江震元日前已完成了机构对定增股票的询价、报价。

董秘周黔莉表示“此次定增价格最终定在12.7元/股,最终的筹集资金接近5.3亿元上限。

”值得关注的是,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559.85万元,同比增长9.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684.07万元,同比增长56.87%。

而全年也将维持较好的预期,预计2012年度累计净利润为4730.42万元至5361.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70%;基本每股收益为0.3774元/股至0.4277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70%。

传闻:公司已获得广州市生物产业示范工程发展专项立项资金支持。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冠昊生物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该项目资金已于近日下发。

冠昊生物(300238)2011年7月上市,资料显示,冠昊生物是一家专业从事再生医学材料及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一、审核标准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1.股权权属明确。

200人公司应当设臵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600405 _ 动力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告知函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公告

600405 _ 动力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告知函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编号: 2013-027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告知函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公告2013年5月30日,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发行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告知函》,公司会同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等各中介机构完成了针对《告知函》提及问题的回复《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回复,同意公司将该回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根据《告知函》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公告如下: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即由发行人投资建设、安装相关节电设备,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收益收回投资;根据合同规定,节电量需要每月抄表后确认。

请发行人结合合同主要条款,披露此种业务模式的相关风险,包括技术风险、违约风险(例如客户停产或财务困难等)、项目可研时总节电量预估数偏高等。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具体方法及依据;请会计师就上述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一)发行人结合合同主要条款,披露此种业务模式的相关风险,包括技术风险、违约风险(例如客户停产或财务困难等)、项目可研时总节电量预估数偏高等1、技术风险分析发行人以高压变频器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通过自己先期投资建设,实现节能收益后,通过与客户分享该部分节能效益的方式来实现盈利,如果出现发行人产品技术不过关,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无法实现节能效益,将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

发行人一直致力于向市场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持续研究开发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从根源上降低项目技术风险,具体情况如下:(1)方案和产品选择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的综合节能业务已经涵盖电机系统、水系统、除湿除尘等领域,所选择的产品和节能技术方案经过多年的实践验证,技术成熟度高,产品性能优异;发行人所选择的节能工程分包商或供应商均为行业内技术过硬、产品质量优异、服务一流的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健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7]47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健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07]47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健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健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478号)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注册登记我公司员工秦健同志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新证请字[2007]第3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秦健(身份证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1998年5月18日)为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会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工作,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研究,拟于年内分两批选择境外上市预选企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你们,请在收到本通知后,按如下要求向我会推荐一至两家企业。

一、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上报程序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同时向上述两者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下述原则和条件,对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进行初选后,以正式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推荐的企业将优先考虑。

二、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满足的条件1.属于优先扶持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适当考虑其他行业。

3.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以及募股后符合国家对国有股控股政策要求的企业。

4.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

主要用于基建、技改项目(其中加工工业应主要用于技改项目)和收购兼并,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

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5.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

2015-01-18:广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5-01-18:广博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15-001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89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8日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利平,其通过直接持股和其配偶控制的广博控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9.38%股份,不包含王利平兄弟王君平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其他公告文件显示,王利平、王君平、广博控股存在一致行动的可能。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王利平与王君平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重组报告书与上市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停牌后,王利平受让了灵云传媒10%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次股权变动的原因,价款是否实际支付。

600566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600566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及延期,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长期发展和整体规划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姚宏、卢超军、朱四一
2021年8月20日
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一、审核标准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1.股权权属明确。

200人公司应当设臵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600566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566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公告编号:2021-033 转债代码:110038 转债简称:济川转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于2021年7月26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在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大楼十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姚宏先生、卢超军先生、朱四一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曹龙祥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同意西藏嘉泽增资蒲地蓝日化并放弃优先认缴权的议案》江苏蒲地蓝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地蓝日化”)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补充营运资金,同时为日化业务的长期发展提供资金及资源保障,蒲地蓝日化拟引入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西藏嘉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嘉泽”)作为股东进行增资,济川有限同意就本次增资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

济川有限、西藏嘉泽、蒲地蓝日化拟签署相应的《增资协议》,对蒲地蓝日化作出如下股权及增资安排:蒲地蓝日化注册资本拟由500万元增至692.30万元。

其中:西藏嘉泽按照1.3亿元的投前估值以5,000万元认缴蒲地蓝日化新增的注册资本192.30万元。

本次增资款合计为5,000万元,其中:192.30万元计入蒲地蓝日化的注册资本,剩余4,807.70万元作为增资的溢价计入其资本公积。

增资完成后,济川有限持有蒲地蓝日化72.22%的股权,西藏嘉泽持有蒲地蓝日化27.78%的股权,蒲地蓝日化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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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5
转债代码:110038 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683)。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16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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