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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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辩制改革·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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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辩制改革作者:苏力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

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

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

“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

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

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

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

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

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

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

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

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

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

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

如何研究法学(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

如何研究法学(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

如何研究法学(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我这次讲座主要是面对新同学的。

如何研究法学,这是一个很大很复杂的问题,甚至有些学者研究了一辈子法学也没法回答。

我今天也只能简单地谈一下自己20多年来研究法学的一些感受。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法律有什么特点。

我始终强调世俗这个特点。

法律是非常实用的,功利性很强的。

所以抱太多的理想主义学习法律是不行的。

世俗就是要解决各种问题,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

再简单地说就是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有一些规则,有规则执行的机构――习俗、国家暴力机关等。

比方说同一宿舍的同学生活习惯不一样,便会产生很多小磨擦,如何解决呢?制定规矩,不必成文,但要起作用,保证生活的和谐。

我们研究法律始终要考虑这样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到底以什么的代价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效果。

如宿舍的规则有时会给大家带来很多的不便,但却给大家带来一种和谐,否则发生冲突,则大家都不好。

所以规矩表面似乎很不方便,但实际上都给人们带来某种程度的方便。

北大的教学偏重理论,但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千万不要涡进理论中去,陷在那些报纸杂志上流行的一些重要词汇,否则四年后你会觉得获之甚少。

我们要把眼光放得实用一点,功利一些。

第二个特点、法律是用来解决他人问题的。

作为一名律师你就得为你的当事人谋求利益,如果他是刑事被告,你就是为他进行无罪或轻罪辩护。

因此你们一言一行都关系着别人的生命或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别人就给你施加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责任。

我们决定的不是自己的事情,没有自己的好恶,即使是成克杰,你也要维护他的权利。

这不免会使你陷入一种道德的困境中。

但学习法律就必须约束自己,不随心所欲,决不能让自己的感情随便流淌。

当我们毕业后走进社会,都有不同的角色在限制我们的行为。

实际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在从事这种角色的转换,只不过由于我们不是成熟的职业工作者而忽视罢了。

“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法”的故事苏力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

1——福柯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不管其名为《法理学》依旧《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能够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按照东汉许慎所著《讲文解字》一书的讲明:“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因此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因此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因此有“廌”,因为“廌”是传奇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怎么讲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确实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确实是如此。

然而,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差不多流行的春秋年间差不多有六、七百年了,想所以,那个字的显现一定更早。

其次,那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起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确信,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那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讲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讲明。

注意,我只是讲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讲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的法学研究方法

浅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的法学研究方法

浅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的法学研究方法摘要: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先导性因素,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于指导法学理论框架的确立,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化,意义重大。

同时,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兴起,使得当代法学家们对以往法学反思,试图超越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致力于寻找综合、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

所以在后现代主义哲学背景下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法学研究方法一、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内涵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

它涉及艺术、文学、语言、政治、哲学等观念形态的诸多领域。

后现代主义最早出现在建筑学中,它的含义是指那种以背离和批判某些古典,特别是现代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①。

后来被广泛地移植于文学艺术、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甚至自然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类似反传统倾向的思潮。

从目前来看,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思潮,在后现代主义的大旗下聚集了众多的思潮和派别,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别也很大,我们之所以把它们称为后现代主义是因为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思维方式,“他们儿乎都有反对(否定、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体系哲学、心物二元论、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理性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主体主义和人类中心论(人道主义)、一元主义和决定论。

”②它主张对一个历史时期、一种思维方式与知识体系或一个文化艺术的超越,并提出了一种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

哲学意义的后现代主义即后现代哲学,本文所指的后现代主义主要是指建构性的后现代主义,建构性后现代主义哲学通过对现代精神和现代社会的反思,强调内在关系的重要性,倡导有机主义,注重历史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法学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的内涵①王建阳.后现代主义哲学产生初探.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5):67。

②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18。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很高兴第一次踏进美丽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园。

今天要讲的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基本上是自由主义。

但中国当代法理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重大不足,包括在座很多同学在法理问题上基本都接受的是自由主义。

我将运用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的分析,并结合大家都很熟悉的案件,阐述我的命题:中国的自由主义是有不足,有缺陷的。

这个案件就是去年发生在陕西的“黄碟”事件。

去年8月18号晚,大概10点钟左右,延安市宝塔区——大家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将来演讲中都会去仔细分析的,这是分析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你写作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你下面要说什么——宝塔区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两人在宝塔区万花村的一个诊所(诊所面对一条大街,紧邻着一排房屋,诊所有两个商业门面,其中一间放着一张床)。

二人在那播放黄碟,于是民警身着警服,但是未带警衔,前去查看。

民警从后面窗户上看见的确有人看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并扣压黄碟和电视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

两天后,陕西《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题目非常中性,《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但马上引起了媒体全面、广泛的关注。

经过种种曲折,在媒体和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区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全面失败而告终。

2001年最后一天,这一事件有了最后结果,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由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一次性赔偿29137元,并对该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一名警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案件情况大致说到这里。

在媒体和学界的“合谋”下,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据我们从各种媒体看到的观点来说,是一边倒的,用一句话概括: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己家看黄碟这种私人事务。

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原则,而且鉴于中国长期流行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管的过多、过严、过宽的现象,我觉得提出这个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中国社会制度转型是非常必要的。

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

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

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发布时间:2009-12-0813:41:36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政法系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北京农学院作这次讲座。

原来,让我讲的题目是《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很博大,很难一言说尽。

我今天主要讲讲法治现代化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的法治是陷在现代化进程中。

讲的内容比较多,我可能只能稍微概要的讲一讲,我大约讲一个小时四十分钟左右,然后留下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让大家提问,什么样的问题都可以提。

我们今天都说法治,但我们想,法治究竟是什么?我们经常会感觉到,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上流行,社会上一流行什么我们就谈什么。

社会上流行电影《英雄》,我们就谈《英雄》这个电影,张艺谋呀。

或者最近网络上谈木子美的也很多。

所以大家可能就会纷纷议论木子美。

实际有时候我们忘记了法治究竟是干什么。

那么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法治?是不是我们以前的社会缺少法治?可能很多人都会这样告诉你。

对不起,我今天讲话可能会得罪很多老师,特别是讲法理的或其它部门法的一些老师。

但其实上不是这样的。

大家想一想,可能在座的同学不一定知道,在座的老师请想一想。

20年前,我们没有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是那个时候我们社会中绝对没有什么假货,买卖虽然服务态度不好,但是假货很少。

不需要像今天的王海出来打假。

我们那时很多法律都不全,我们那时侯的《婚姻法》没有像今天这样有许多的规定。

但是基本上大家生活的还是比较安定的。

婚姻也不能说它不幸福。

也没有今天这么多的婚外恋、第三者。

很多研究表明,自由恋爱和包办婚姻的幸福程度是一样的(笑声),这就是大概六、七年前,北京有个调查,调查了大概从30年代到90年代结婚的人们,问他(她)们对婚姻幸福的满意程度。

调查表明,大约45%左右的人们感到幸福,55%左右的人们感到不幸福。

因此,这个研究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也就是自由恋爱的婚姻和非自由恋爱的婚姻基本上幸福程度是一样的。

中国法理学需要回答具体问题 苏力

中国法理学需要回答具体问题 苏力
我也不是说一个人不能做某些自娱自乐的研究。个人完全可以。但作为整体的一个民族的法律理论,它必须与 部门法和部门法的社会实践有关。而且,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还承担了重要的历史使命。随着中国的迅速和平崛 起,随着金融危机,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甚至是被拽进这个舞台中央的,在中国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没 有完备的规划,各方面的实力还不够的条件下,而法学和法律理论是中国国力的一个重大薄弱点。如果中国走上世 界舞台,没有或最终形成自己的政治观、法律观,没有自己的国际政治法律观,没有相应的理论,没有相应的建立在 对人性、经济、社会和国际政治深刻理解基础上的系统的经验的和实证的理论,显然不行。那就缺乏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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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敏 学分制下高职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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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顾问:胡 彪
名 誉 主 任:石玉珍 阳宝华 魏文彬
谭仲池

任:欧阳斌
副 主 任:吴志宪

委:(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雄飞 方新琪 白尊贤
向邦柱 朱明华 刘广明
刘岁文 刘春林 江 涌
许石林 李德清 陈金荣
杨云辉 杨盛勋 周元庭
赵子冰 骆 伟 贺 新
袁海平 董学生 路 阳
【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
曾立坤 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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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
李蓉丽 陈祝叶 文昌航天城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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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ENTS
李玉文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生存环境的分析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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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月 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以湖南省临武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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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
汪 春 谭伟生 信息不对称对外资实际到位率的影响
但安分守己并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人都有关切,也必须有关切。我也有。但目光不应盯着 法律理论界,盯着法学人,盯着学术的主流或支流、中心或边缘;目光应盯着社会,盯着人。但也不是抽象的社会和 人,我主要关切的是今天的中国社会和普通中国人。关注和研究中国的问题、中国人的问题,这不是眼光狭隘,而是 我们只能如此。无论我们如何关心国际,如何关心全人类,其实都注定只能从我们周围的社会、周围的人开始。哪怕 是想着讨论一般的法律、普世的法律,但也只能从本地的当代的法律问题开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我历来主 张的研究进路。“法律思考不很容易跨出国界”,即使你追求或自以为是在“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1、2一、制定法二、习惯法三、法理与情理四、自然法五、权限内的裁量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3、4一、功能二、法律的功能三、法律的特点四、后果主义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5、6三种规则遵守方式复仇复仇的弱点?复仇弱点之校正制度化的复仇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7、8前提条件1.劳动分工2.剩余劳动3.国家分工?二、新问题代理问题2.信息问题3.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9、10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1、12基本观点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三、法治四、自由:消极与积极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3、14基本观点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三、法治四、自由:消极与积极五、自由的限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5、16针对的问题(背景)二、什么是社群三、主要观点与主张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视7、18问题二、被遗忘的利维坦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四、人治到法治五、法理学中国的经验第十讲利维坦问题视9、20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魅力型政治传统型政治法理型政治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视1、22一、职业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三、核心主张1.法律的治理2.司法独立3.法律形式主义4.法律论证及推理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3、24一、概述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三、制度需求四、法律制度供给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六、弱点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视5、26一、现代化1.经济发展2.人的解放(社会结构的变化)二、制度需求1.防止各种机会主义2.管理各类新问题3.立法、执法、司法的变化4.职业伦理三、政府的法治1.大政府2.控制权力3.防止腐败4.知识与信息第十四讲法治与空间视7、28一、空间问题二、大国与小国1.古希腊罗马2.现代欧洲3.美国三、中国作为大国1.政治2.经济3.文化四、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第十五讲法律与时间视9、30一、法律中的时间变量核心是预期的成本问题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刑法、民事经济法律三、法治中的时间维度稳定现状的神圣化革命、改革与时间四、中国法治中的时间问题1.时代问题2.理论逻辑的实践逻辑3.社会心态调整4.空间问题的第十六讲法律的人性基础1、32一、人性基础意义,人性的含义二、人性的基本假定1.理性人2.有限认知能力3.常人标准三、经验考量1.法律中的经验传统2.早期研究3.社会生物学发现四、社会生物学的法律制度启示第十七讲法律与科技视3、34一、法律为什么关心科技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三、法律限制科学因果关系四、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五、法律的因果关系第十八讲法律、国家、政治5、36一、什么是政治1.政治2.国家3.政党政治二、革命时期的法律与政治1.革命2.建国3.转型三、常规时期的法律与政治1.宪政2.经济建设3.管理公共事物4.民生与福利第十九讲司法的边界视7、38一、校正正义为司法1.分配正义(立法)2.校正正义(司法)3.司法的特点二、司法的社会制约1.政府的资源2.信息获得的难易3.交通与人员流动三、制度供给与纠纷者的特点纠纷者、政府、解决纠纷者外在性问题、收费问题提四、原则1.重大2.有利于非正式制度3.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一致性第二十讲司法独立问题视9、40一、两种司法独立宪政的、司法的防范政党用胡萝卜和大棒两种方式来影响司法独立二、司法为什么独立1.孟德斯鸠2.联邦党人3.比较制度能力司法独立是因为相对于检察、公安而言它实力最弱,只能保证它的独立。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摘要】后现代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理论思潮,在当代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围绕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展开探讨,主要包括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因素、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关键思想以及主要代表人物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后现代法学在法学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

在结论部分将就后现代法学的启示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总结,展望后现代法学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后现代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为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知识谱系、影响因素、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关键思想、主要代表人物、启示、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后现代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知识谱系也承载着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主要包括其影响因素、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关键思想以及主要代表人物等方面。

在影响因素方面,后现代法学受到了现代性、后现代主义、结构主义、实证主义等多种思潮的影响,形成了其独特的理论体系。

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对权力、正义、真理等概念的批判性反思,以及对法律、制度、规范等概念的重新解构和重构。

后现代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其起源和发展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并逐渐对全球法学产生深远影响。

后现代法学的关键思想主要包括对现代法学范式的批判性反思、对权力和知识的关系的再思考、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互动关系的深入探讨。

后现代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法学家达勃西斯、福柯、德勒兹等,他们在法学理论领域的探索和实践都对后现代法学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因素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因素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为显著的包括社会变革、全球化、信息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法学观念和体系逐渐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这就需要后现代法学的出现和发展来应对。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我喜欢的10本书——苏力

我喜欢的10本书——苏力

我喜欢的10种书朱苏力一个人喜欢的书是变动的,也应当变动,没有变动意味着人没长进。

我曾经喜欢过文学,尤其是新诗,例如李瑛和艾青的诗,甚至至今喜欢。

李瑛写的军人生活和情感不仅伴随了我的军人生涯,而且他对看似无奇的生活的观察力、文学想象力和表现力,善于从小中见大,以及清雄的文词,对于我今天的学术研究都有一种“习性”的养成作用。

艾青的开阔、雄浑和壮烈对我的学术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说到法学学术著作,对我影响大的中国人的著作主要来自法学之外,主要是有关问题和方法的著作。

有:1.《毛泽东选集》。

毛泽东对中国问题的观察和发现,在我看来,是任何一个有志于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绕不过去的。

集中在三点,首先是,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解决其问题必须考虑的知识和制度的特殊性;其次是,中国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交错,即所谓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第三,中国知识分子如何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

毛的基本命题是正确的,其意义已经为历史所证明,尽管犯了许多实践者的错误。

2.《乡土中国》。

费孝通先生的这本小册子以及其他著作深刻剖析了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将许多人们习以为常的制度都作了学理上的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与我们的经验感受非常一致。

这本书是任何一个外国学者都无法写出来的。

必须是对生活有观察力、同时又眼光开阔的中国学者才可能写出来的。

在这种意义上,他的著作是无法替代的。

对我学术影响大的更多是外国学者的著作,主要有圣·奥古斯丁、休谟、马克思、尼采、詹姆斯、维特根斯坦、哈耶克、伽达默尔、福柯和罗蒂。

这些学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有些甚至有很多矛盾,但一般说来,经验主义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对我的影响比较大。

在具体法律制度理解分析上,我最喜欢的是美国法官的一些著作。

除了霍姆斯、卡多佐之外,一个重要的人物是波斯纳。

3.霍姆斯的《普通法》以及散见于各种霍姆斯选集的论文、判例和书信。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巨人,知识广博,同时文笔很好,有常识,有英美哲人的智慧、机智、敏锐和怀疑主义。

朱苏力法理学公开课:现代化与法制

朱苏力法理学公开课:现代化与法制

现代化与法制——朱苏力讲课笔记我们从熟人社会逐渐过渡到陌生人的社会,从乡土生活到城市化的生活,原本稳定的人群变得高度流动化,人们变得更加自由、没有约束,从而机会主义大大增长。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生活只能发生在农村,并不是因为民风淳朴,或是说并不仅仅因为民风淳朴,而是因为在有限的空间里,大家都是熟人,为人即为己,损人机损己,违反规则即意味着被孤立。

而在自由主义滋生蔓延的都市中,犯罪率远远高过农村。

人群流动性越高,投机的可能性越大,比如旅游景点贩卖的高价纪念品,专宰外地人的出租车,这不仅仅是素质的问题,在国外也是如此。

原本守规矩的人也不守规矩。

举个例子,卖淫嫖娼的行为不大可能发生在本市,起码是避开了生活的圈子,或是说生活的“社群”。

种种违法或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是丢人的,但是如今又是不“不丢人的”,只有在熟人圈子才谈得上丢人(所以fr姐姐不怕丢人,f姐不怕丢人)。

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无与伦比的自由,这些自由毫无疑问是我们所期盼的,但是也带来以上种种问题,没有熟人社会的约束,机会主义带来的危害不可避免。

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变革,而隐藏在我们人性中的因素便爆发出来。

孔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但是我们不可能像关心陌生人像关心自己的亲人或是熟人一样,就比如在宿舍捡到钱包,我们会毫不犹豫地问:“谁的钱包啊?”但是假如在马路上捡到钱包,情况大不相同,可能就占为己有了。

机会主义最极端的情况就是犯罪(简单的情况是生意中的欺诈,排外),各种形式的犯罪。

城市中犯罪率增加,总有人批判是道德败坏,其实主要原因是流动人口增长,大城市犯罪主要来源就是流动人口,比如农民工,或为生活所迫,或是被“机会”所诱惑,就会犯罪。

如盗窃(许霆案),杀人(反正不是自己的亲人,也没人认识)。

中国人有句古话说得好:“兔子不吃窝边草。

”为什么不吃窝边草?一个是为了隐藏自己,一个是下不了手。

这是普遍现象。

所有的侵略军都特别残忍,为什么?因为是远来的“兔子”,吃起草来就狠。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要让我谈谈我国司法的规律,其实我并不清楚。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对司法纠纷的解决,过去的理论研究是不够的。

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个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发生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人提出的,他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打断自己的腿,这个概念就是寻租。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提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一种是纠纷当事人的成本,另一种是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因为不仅当事人要耗费成本,检察院、法院都有成本,国家、纳税人也要花钱。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
我是多么的羡慕北大法学院的学生
从本科到研究生还没有听哪位院长甚至校长说过
如此让人一生难忘的话语
如果我能早一点聆听到这样的教诲
我想我的人生可能会不一样
这样的人生导师这样的励志篇章
一个一次足以改变你的人生
所谓大学就是大师聚集的地方
真希望我们中国多一些真正的大学
同时
再一次感觉到与北大清华学生的差距
圣人曾说:
朝闻道,夕死可以
我现在对此句有深刻的体会
这位大师以在法学界的学术见长
我却对他的几篇对学生的演讲稿推崇备至
别人一定会笑我买椟还珠
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
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苏力强世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苏力强世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朱苏力强世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编者按:随着加入WTO的临近,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终于在二十一世纪开始全面实现与世界接轨。

在中国迈向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有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有许多创造性的实践需要用理论的方式凝固下来,也有许多问题需要理论上的探索和解决。

本文作者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进行的对话,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了立法、司法、社会变革等等我们实际生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为此,编者选择与法律实践相关的部分,分两次连载,希望引起广大读者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关注。

法律与治理朱苏力:关注“真实问题”是前些年关于法律学术研究本土化讨论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学研究的中国化问题,即对西方理论和方法的关注必须以中国的真实问题为出发点,因为我们所接受的西方关于法治的经典理论实际上是西方思想家在解决他们的时代和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时的产物,而中国的问题是有独特性的,我们只有在把握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时候,才能作出我们的贡献,包括实践上的和理论上的。

实践上的问题就是解决中国的问题,使中国成为法治国家,而这是不可能依葫芦画瓢就能完成的。

强世功:如果将西方的历史作为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指标或维度,那么中国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因为我们要在近一百年内完成西方在近千年内完成的社会变迁。

我们既要面临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但由于我们与西方存在着同时性,也深切感受到了后现代性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与治理的关系。

在西方,从12世纪罗马法复兴到18世纪资产阶级法治的建立,法律在西方主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以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共同体、法律机构等等这些法治的要素,对政治权力形成某种制约。

从19世纪开始,法律成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治理工具,比如人口问题、犯罪问题、贫困问题等。

而中国在向现代国家转型中面临的迫切问题首先是现代化推动的社会治理问题,比如国家政权建设、农村的土地改革、婚嫁家庭问题等等。

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

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

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

其之所以兴盛,原因并不是法学内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的政治经济的发展。

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

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绝思考对方提出的问题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族类的人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

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立异,可以跑马占地。

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注意力经济,有概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

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

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

一些学者把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等都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总之,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

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

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识。

如果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性交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

而且,如果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

我所关心的是后果。

这种现象带来了一种混乱,在学术界会造成一种理解的困难,造成一种标签化的阅读和理解,拒绝认真理解被阅读的研究成果,很可能造成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并不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不要过于看重流派如同我先前讨论过的,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

而现在绝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在当代的种种法学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统一起来了。

法律社会学(朱苏力)

法律社会学(朱苏力)

法律社會學第一講總論一、法律規則無疑具有重要性,與我們の生活緊密相關;同時也對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の貢獻,如羅斯福新政、裏根改革等。

但是,相關の一點是,法律の重要性能到什麼樣の程度?曆史の經驗告訴我們有些法律變革並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

有時候相似の法律變革卻引起了不同の結果。

(如明治維新和戊戌變法の對比。

)這種現象存在於不同國家、地區以及同一國家地區の不同時期中。

為什麼會這樣?難道是因為法律本身制定の好壞の問題嗎?顯然很難這樣回答。

法律決不是一個孤立の現象。

法律社會學正是要研究社會の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の影響。

這是從宏觀の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會學最主要の研究內容之一,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の主要內容。

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の。

為什麼農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許有一個社會生活環境の問題。

我們發現許多複雜の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會即現代商業社會設計の。

另外,法律社會學也從微觀の角度進行研究,把法律の實施看作是社會博弈。

一項法律制定出來後,必然會引起人們の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の毫無反應の依法律而為。

(“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句話所描述の狀態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

)每個人對法律都會有所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の糾正。

法律形式主義雖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決大量の社會問題。

如最高院關於“奸淫幼女”罪の司法解釋,如果單從刑法理論の角度考慮の話,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一旦放到社會中去,問題就出現了。

比如,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の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師、法官和檢察官の回旋餘地大了之後會有什麼樣の後果呢?舉證責任會有什麼變化由此檢查機關の資源配置又會有什麼變化呢?但願這只是杞人憂天。

(見蘇力《一個不公正の司法解釋》)法律社會學當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の個人の行動對法律の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の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の不同社會の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の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の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

法理学 - 朱苏力公开课 - C1~6

法理学 - 朱苏力公开课 - C1~6

C1、2 何为法律 2 C3、4 法律的功能和特点 4 C5、6法律的起源、复仇 6C1、2 何为法律(⼀)制定法:哲学上的定义:以国家强制⼒为保证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评:法律最终以暴⼒作为支撑,没有暴⼒作为支撑实际上法律并不存在。

操作上的定义:由国家权⼒机关制定,由法院适用的,由执法机关实际执⾏的社会规则/社会规范。

1狭义:立法机关按照其权限etc制定颁布的,以⽂字或者其它符号表达(eg. 交通警示牌)的⼀般性的规则,不能针对特定事/⼈制定规则,尤其是不能制定惩罚性规则。

(但这⼀点在被挑战:比如世博会、汶川地震、奥运会都有制定法律) ⼴义:有权利的机关,按照其权限和程序,在其权利范围内制定的规则。

(eg.国务院各部位etc,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中,立法都是普遍性的东西,并不仅仅只有立法机关在制定 )(虽然有法律的位阶,但实际上在实操的时候,他们并不是完全的A强于B,善于在哲学与实操中相印证,此即批判性思维)我们所学的知识都是“过去的知识”,法律是在进⾏、变化的,最明显的就是“法官造法”。

eg. 不能刑讯逼供自证其罪不⾏,但是宪法之中没有说不能刑讯啊,我们不做为定罪的证据就⾏了呗?美国就是这样,定义在收缩之中,新的事件出来之后,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法官造法就是在满⾜这样的需要。

“法官造法”虽然中国不承认,但他在中国实际上也发挥着作用,除非将信息割断,比如说“许霆案”“泸州⼆奶继承案”,⼀例出来之后,给社会也做了示范。

(⼆)习惯法:在⼀定区域,⼈们必须遵守的⾏为规范。

它可以变成⽂字,但并不⼀定必须变成⽂字。

违反了这些习惯,就改变了权利义务关系。

习惯不同于道德,它有道理,但不讲道理,它的道理已经被遗忘了。

许多制定法就是对于习惯法的确认,比如说“杀⼈偿命”“⽋债还钱”。

(社会的Custom⽽非个⼈的Habit)我们对制定法的理解,实际上很多时候是结合了社会的“习惯性“去理解,比如说什么叫“犯罪⾏为极为恶劣”,“⿊⼈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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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
作者:苏力
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

其之所以兴盛,原因并不是法学内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的政治经济的发展。

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

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绝思考对方提出的问题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族类的人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

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立异,可以跑马占地。

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注意力经济,有概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

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

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

一些学者把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等都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总之,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

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

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识。

如果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性交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

而且,如果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

我所关心的是后果。

这种现象带来了一种混乱,在学术界会造成一种理解的困难,造成一种标签化的阅读和理解,拒绝认真理解被阅读的研究成果,很可能造成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并不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不要过于看重流派
如同我先前讨论过的,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

而现在绝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在当代的种种法学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统一起来了。

这种用法不仅混淆了当代不同法学之间的差别,而且夸大了时下的法学与先前的法学之间的差别。

它一方面强调了时间的断裂,另一方面又把时间维度本身当成一种有神奇魔力的组织框架。

它把时代或所谓的时代精神本质化了。

事实上,现在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法学的学术流派,是很难称之为后现代的。

不仅其内部差别很大,而且它们与先前的法学流派差别就理论思路而言并不那么大。

我并不反对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后现代主义的用法。

我的要点是,我们不应当过于看重某一个学者或某一部著作归为哪一类。

这种工作对于思想史、学术史研究也许有一定的意义,便于分类理解和全面把握;对于自己的思想清理也许也有点用处;对于教学、传授知识也许也有点意义。

但是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的思想发展,在我看来,则没有什么意义。

正如一位学者也许有点过于辛辣的挖苦,什么东西一落进“屎”(史)坑里就完了,特别是法学。

就法学和法律而言,它们都是世俗导向的,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中的问题。

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理论在前,实践在后;而更可能是相反,请想一想“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起飞”。

理论对实践有某些指导作用,至少可能在某些时候如此。

但是,即使理论上通了,在实践上也未必能做好。

即使在这一事件问题上做好了,也未必能在另一个问题上做好。

从理论到实践之间有一个很难跨越的鸿沟。

“懂得如何做”与“做”,不仅并不相等,而且两者还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知行合一的问题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就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也是如此。

一般原则既不能规定具体案件的结果,也不可能包打天下。

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了解他人的思想、给它们分类或排座次能获得的,而是在仔细研究他人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结论)并不断练习中获得的。

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在我看来,在阅读学术研究成果时,首先不关心作者属于哪个流派、哪个主义,而是要和作者一起进入作者关心的那个问题。

如果发现作者的说服力很强,那么,读者就可以而且也应当运用这种进路和思路来分析相似的问题。

通过这种举一反三的反复练习,熟练掌握这种研究的“工具”,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结论性命题。

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步地,人的实际运用理论工具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就获得了,就扩展了。

否则,如果仅仅关注主义、流派,他人的研究成果最多也只能成为你的一种谈资,一种话语的材料。

你永远会和这些研究材料格格不入。

要多多掌握这类工具,学者或读者不应当轻易接受仅仅某一种工具、某一个学派,而是应当反复坚持上述的过程,不断扩展自己的视野和增多自己工具箱内的工具,使自己的工具箱内样样货色齐备,不仅各有各的用处,而且在某些时候用在一处。

这样,当遇到新问题时,你会很自然地懂得该用什么样的工具来处理这些问题。

这就意味着,各种理论都有其短处和长处,没有一种可以包打天下的工具,没有哪一种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并保证成功的理论。

所有的理论都是人们的备用工具,都是为了出现问题而准备的。

而人来到世界上,就是为了解决问题。

正如马克思所言,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

所有的理论都只是人们理解、改造自己的生存世界的工具。

理论对于人类来说并不具有神圣意味,其全部意义仅仅在于能够帮助我们生活得更好。

因此,“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也许我的这种态度太贬低了理论?其实,我的这种态度是具有包容性的。

也许对于某些学者来说,理论完美本身就是他生活更好的一部分,甚至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

因此,理论之所以对于他或她是神圣的,仍然是因为理论对于他或她的效用。

我的这种观点也许还太实用主义了。

其实也不是。

即使对于法学家来说,重要的问题也在于获得理论,而不是谈论理论。

获得理论的真正标志是思想和能力的发展,而仅仅谈论一些理论命题、一些人物的主义归属并不增加人的能力。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又并不那么实用主义,它是以能力增长为导向的,而不是以谈资增加为导向的;它是以未来(解决新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以往昔(总结以往的观点)为导向;它是以参与者身份进入的,而不是以旁观者身份进入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可以这样说,我并不在一般意义上关心后现代主义。

在我看来,究竟是什么主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学派、一个研究成果、一个学者在一个具体的研究问题上的研究是否出色,论证是否令人心悦诚服,是否给我启发,令我激动,使得我可以在其他问题上借助类似的进路和论证,推进我对世界的理解和我在世界上的行动。

其实,过分关心主义,在中国除了有排除异己、标新立异、跑马占地等嫌疑外,在智识上一个更深的潜在预设或意图是:有某种“主义”可能是通向真理的专列——一旦你搭乘上了这一专列,那么自己就比他人拥有更多的话语霸权,就可以至少在学术上(但不限于此)更多地教育或指教他人,就可以在真理之途上领先于他人一步。

每个知识人或许或多或少都有这一点心态。

有点儿,也许并无大碍。

但问题在于,是否真的存在着这样一种通向真理的专列?而即使有这样的专列,是否搭乘了这一专列,就保证了你可以对一切问题都做出正确的回答?有人可以这样相信;但我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专列。

法律的生命,还是而且也只能在于经验。

最后,就算是有这样的专列,那么对于“专列”的选择也只能在你的路途中,哪怕是需要倒车。

你不能总是在月台上观看、分析哪一趟车是通向真理的专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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