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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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公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公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小作坊经营者申请办证的,登记机关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登记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四、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在
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2月27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品⼩作坊、⼩经营店⽣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对于⾷品⼩作坊、⼩经营店⽣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限制条件:禁⽌⾷品⼩作坊⽣产加⼯下列⾷品:(⼀)保健⾷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等特殊膳⾷⾷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品、罐头、果冻;(三)采⽤传统酿制⼯艺以外的其他⽅法⽣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四)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产加⼯的其他⾷品。

禁⽌⾷品⼩作坊⽣产加⼯⾷品添加剂。

禁⽌⾷品⼩作坊接受委托⽣产加⼯或者分装⾷品。

县级⾷品监督⾏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政区域内除本条第⼀款规定以外的⾷品⼩作坊禁⽌⽣产加⼯的⾷品⽬录,报请县级⼈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品监督⾏政部门备案。

禁⽌⾷品⼩经营店经营下列⾷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裱花蛋糕、⽣⾷⽔产品;(三)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产经营的其他⾷品。

禁⽌⾷品摊贩经营下列⾷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裱花蛋糕、⽣⾷⽔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经营的其他⾷品。

办理材料:⾷品⽣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产经营活动前向⽣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品监督⾏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申请书;(⼆)申请⼈的⾝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品⼯作的⼈员的健康证明;(五)⽣产经营的主要⾷品类别或者业态。

办理流程:⾷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份证明、住所、联系⽅式、健康证明等材料。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政区域内的⾷品摊贩主动进⾏登记。

登记后,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品监督⾏政部门和城市管理⾏政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学习贯彻《条例》,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澄清“三小”底数,符合条件的纳入登记备案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三小”无证生产经营问题。

二、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

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备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三小”治理整顿。

(一)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宣贯方案,加强《条例》的宣贯和“三小”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学习遵守《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面排查建档。

各地应以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澄清辖区“三小”底数,划分类别,分类管理。

(三)依法登记备案。

各地应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

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三小”登记备案的现场服务指导,帮助引导,规范提高。

(四)落实监管责任。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法发〔2014〕141号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文件要求,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3年10月底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06份,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7份,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3份,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份(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
管理的依据。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应当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尽快完成修订任务。

附件:1.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8日
━━━━━━━━━━━━━━━━━━━━━━━━━━━
主办:省局法规处督办:省局法规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31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
- 1 -
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 2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城市管理,饭店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27日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8]3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简称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简称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经营店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未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经营店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八条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九条申请小经营店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食品安全承诺书。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

第四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八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什么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什么

一、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什么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各地针对“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分布广、规模小、数量多,在方便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情况下,加强实施管理备案证。

小经营店经营者提出经营的,需要申领小经营店登记证,此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申领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的除外)。

登记证、备案卡也就是“三小”的“身份证”。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什么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样吗不一样。

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可称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2010年07月28日卫生部印发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许多不同:1、针对对象不同。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各地针对“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经营许可证针对所有食品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

2、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只适用各地方制定法规,食品经营许可证适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为国家法律法规。

3、扮演身份不同。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基本上无固定法定地点,多数为无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扮演“临时身份证”角色;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行业经营许可凭证。

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申请材料怎么填企业登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大致如下: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1份;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1份;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河南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doc

河南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doc

河南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数量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我省(河南)有了地方性法规。

8月22日记者获悉,《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监管责任更加明确《办法》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扯皮,《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备案,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而对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指出,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食品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甜品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附件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
- 1 - - 1 -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2 2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3 3。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及范本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及范本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4
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范本
(此表由省卫生厅填写其余项目均由企业填写)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_河南百胜食品有限公司
标准名称无汽苏打水
标准编号_Q/HBS0001S---2012
河南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10。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做的工作(一)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 ──(年号)Q/×××·×××× S -××××| | | |————年代号| | |————顺序号| |————企业代号(即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企业标准代号企业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企业标准还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二)编写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三)备案产品全项验证报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四)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企业标准备案审查1、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组织专家(5-7人)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3、省卫生厅成立河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并组建专家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卫生、质监、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代表)可协助企业审查企业标准。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
法》。

备注:选择不公开企业标准的,请在批准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厅提供可公开的企业标准版本,否则本标准将示为可以公开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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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二份,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5。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豫食药监食生〔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7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豫政办[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宣传《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对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贯彻到位、执行到位。

一是在全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管理办法》各项活动,结合实际,重点抓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使其准确理解《管理办法》条文精神,熟练掌握主要内容,正确贯彻执行《管理办法》。

二是面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采用张贴宣传图画、发放宣传单、集中宣讲等多种方式,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活动,使其了解《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明确法定职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精神,增强公众的消费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管。

二、完善工作措施(一)明确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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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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