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
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
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特征:1.不可推卸性2.法定性与合理性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
特征1.法定性2.义务性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行政行为的撤销以行为成立当初存在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
2024年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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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行为。其特征包括主体特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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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 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等。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由行政主体作出并送 达相对人时即告成立。而行政行为的生效则是指行政行为开始发生法律 效力的时间。
行政处罚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 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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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查与决定 听证与告知 送达与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 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 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许可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便民原则、信 赖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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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撤销、废止、确认无效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 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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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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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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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 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 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已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模型模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经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
适用的区域与范围不同。
法律效力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乍眼一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在法律上却是有极大的差别的,很多人都想知道二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监督救济原则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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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
他组织的行政活动, 有权进行监督和问责
03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01
概述
02
行政组 织法律
制度
03
行政主 体
行政组织法
概述
1
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公共行 政组织、建构现代公共行 政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职权来源不同
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
获权 授权行政主体
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
分类
管辖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 体
1
地方行政主 体
2
分类
根据结构差异和行使职权 的对象不同
地域型行政 主体
1
公务型行政 主体
2
行政授权
如派出所可以处500元以 下的罚款,是《治安管理 处罚法》规定的
行政司法 行为
对象是否特 定
抽象行政行 为
1
具体行政行 为
2
受法律拘束程 度
羁束行政行 为
1
裁量行政行 为
2
是否需要相 对事先人申 请
依申请行政 行为
1
依职权行政 行为
2
对相对人的 利益影响不 同
受益行政行 为
1
负担行政行 为
2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有无法定形式 要求
要式行政行 为
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自己 依法委托 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 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受委托的行政 机关
如机动车年检单位
行政协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行政裁量的原则和限制,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2.行政法的内容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特定的客体;3.行政法主要触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特定的对象;4.行政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2.维护个人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3.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4.促进行政效率,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制约行政机关活动的准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职权,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且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歧视、偏私或滥用职权。
4.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高效、公正、及时地完成行政事务,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规定的程序,包括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环节。
1.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具体的行政事务作出决策的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对个人和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一、行政法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调整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法的特征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行政法的执法性、行政法的强制性和行政法的规范性等。
2. 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是行政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其中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责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
3. 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行为的设定、内容、程序、效力和救济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
5. 行政法的违法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法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提供了相应的途径。
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复议程序。
3.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期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庭审程序、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PDF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PDF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总称,主要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自秦朝开始,中国就存在类似于现代的行政法规。
然而,真正的行政法直到近代才得以发展。
随着清末变法运动的兴起,行政法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出现。
在民国时期,行政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补充,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情理,不能过于任意或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进行管理、处理或处罚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许多种类,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确保所做出的行为合法合规。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采取措施和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执行和解决行政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行政诉讼法是指在行政纠纷产生时,由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程序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程序等相关制度。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活动。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公正,不得歧视、滥用职权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办事效率上进行优化,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对错误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诉讼法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而言的,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纠纷的审理程序、当事人权利及行政法院的管理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格原则和乐意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进行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拒绝或搁置行政纠纷的合法请求。
适格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院只能受理符合适格条件的案件。
乐意原则要求行政法院对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善于调解,积极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的存在与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则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运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是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调整和约束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体系。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组织管理、行政手续、行政协议、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原则,例如法定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行政法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均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应当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民主原则是指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人民的意愿,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
权利平衡原则规定行政权力不可侵犯、公民权利要得到保障、行政行为要公正合理、行政行为要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向公众开放,公众有权知情、监督和参与行政法的实施。
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的实施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影响,行政行为会引发行政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和社会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则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该法律规范了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诉讼期限等方面。
根据该法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行为或者具体行政协议等法律行为,认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司法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包括以下程序:•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状必须明确自己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受理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就会接受诉讼。
同时,法院应当将被告行政机关告知并要求其进行答辩。
•审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鉴定等方式,查明事实,了解案情,并根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
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第四具有积极性直接性。
积极性特征是指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这于国家审判机关的“不告不理”相区别;直接性特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与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为不特定人制定行为规则的活动区别。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的活动。
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据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
行政法的分类: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
总则相对稳定,部门行政法的分类相应地经常变动。
我国司法部执掌的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
根据权利义务的性质,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运用国家法定的权力,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
2、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4、制定法:包括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
非制定法:包括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5、依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内容: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护。
要求:①、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③、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④、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要求: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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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2018年上半年)
论述题(每题25分,共100分,内容必须全面,每题字数要有1000字以上)
1、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阐述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答:《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2)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3)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
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3、论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
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4、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个意义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意义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
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们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因为,这里采用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要环节,其意义表现在: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2.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
法律规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为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定国家承担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
拒绝或推诿。
3.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赔偿案件就越多。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关就越多。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