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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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教财函[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指导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意义2012年,我国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这是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长,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更加突出。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是加强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原则(一)注重系统性。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对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加快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特别要做好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重大风险的控制。

(二)注重有效性。

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注重时效性。

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三、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要任务(一)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内容。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直[1992]37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教直〔1992〕37号)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推动学校办学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委直属高校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的1.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能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的路子。

2.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是学校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队伍,增强活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达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想3.逐步理顺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后勤服务等方面所承担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化的管理体制;学校兴办的校产则应以生产经营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的后勤及部分直属单位应以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逐步转向社会化。

4.进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学校队伍的整体结构,实行人员的合理分流。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经济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审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内部审计是指由我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对本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独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经济、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准则,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应当执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机构的授权和业务指导,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是负责本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属于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其性质、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等,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由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校务委员会和学校领导班子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内部审计专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同时要熟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受到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扰、威胁或者打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内部审计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内部审计原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对本校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部门和单元,进行综合审计,包括财务状况、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威胁或打压,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只基于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事实,不受与被审计对象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应当根据实证证据作出判断和结论。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划定;(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履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教财〔201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规定》是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的专门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要充分认识到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教育系统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规定》精神,完善和修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经济责任,加大审计力度《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的内涵,界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内涵,明确应当履行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

各地、各高校(单位)要根据《规定》将应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同时,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14•【文号】国办发[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0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2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加强教育法制研究和建设的职能。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进一步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以制订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相关的标准等为主要职能。

加强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协调指导、评估监督,同时改进教育拨款方式,建立新的拨款机制。

深化中等以下教育的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行统筹和管理。

将制定教学计划、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师职务限额等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

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对目前仍须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高校,将专业调整、招生、基建设计审定、工资分配、用人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调整、校内机构设置、副校长级(不含副校长级)以下干部任免等工作,下放给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一)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一)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一)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系统的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教育各项事务的顺利开展,加强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和经济损失,教育系统必需将内部审计制度正式落实并且不断完善。

一、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制度1.审计机构的设置: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并进行明确和规范。

贵州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参照了国家和省级机关的设置办法,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特点,确定机构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和职责。

通过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可以加强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法制性和透明度。

2.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规范,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内部审计制度要具体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内部审计项目选择、审核合格标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的纪律、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工作内容1.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依照授权查处发现的问题,对教育系统内的经济事务诚信合规性、财务状况、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资源利用状况等各方面进行审核,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提出处理建议,以促使教育系统安全公正、科学发展和合规合法的实现。

2.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稳定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和开展全面深入的审计工作:(1)公平公正地对教育系统内的财经工作进行系统性、持续性审计。

(2)定期评估教育系统的风险状况,提供策略性风险概览。

(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查收支和使用的所有账簿、单证、合同及人员变动等资料,以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的保障。

(4)对教育系统内部涉及的项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应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5)推进健康、透明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管理人员对制度执行方案的认知,并按部门间的职责和权限界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现状浅析

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现状浅析

前 的以审计署领导为主 、审计署 和所 驻部 门双 重领导 的体 制。 内部审计不再接受 审计署 和本部 门的双重领导 , 由各部
门直 接领导 。0 4年 4月 .为顺应 我 国高 等教 育快 速发展 20
的需 要 , 切实履行 审计职 能 , 育部重 新修 订 了《 教 教育 系统 内部 审计 工作 规定》教 育部第 1 ( 7号令 ) ,对教育 内部审计 的定义 、 质 、 性 目标 、 职能等重新 定位 。 教育 内部审计 主要是 为本部 门和本单位 服务 , 为领导 当好参谋 和助手 , 动教育 推
有了 内在的信仰 , 才能发 自内心地 自觉遵 守 , 把守法 内化为
道义上的一种责任 和义务 , 由消极守法 到积极 守法 , 由被迫 守法 到 自觉守法 , 由他律守法到 自律守法。 爱因斯坦 曾经说过 :学校 的 目标始终应该是 ,青年人 “
们认识 、 理解遵守法律规则 即是尊重 自 的权益 , 身 只有这样
内部 审 计 工 作 进 一 步 发 展 ,为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顺 利 进 行 创
三、 高校 内部审计存在 的问题 1 . 内部 审计 制度不健全 高校 审计工作 分为三类 : 国家 审计 、 会中介审计和 内部审 社 计。我国适用于 国家审计 的法律是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 法》适 用于社 会 中介 审计 的法律是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注册 会计师法 》而 针对 内部审计 的 只有 审计署 颁布 的《 于 内 , 关 部审计工 作 的规定 》 1 及 5项具体准 则 , 接针 对高校 内部 直
在初 中阶段 的教育基础上培养学 生树立 自觉遵 守纪律 、 遵 守社会公共 道德 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习惯和意识 ,要 注意培
仰 的培养 。 首先 , 让学生 明白法律 的最 高权威 , 何组织 要 任 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 , g 次 要让学生 明白法律能 够保 障整个 社会有序地运行 , 障人们和谐地 相处 ; 次 , 保 再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997年12月31日教审〔1997〕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三)学校种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九)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拟稿人:时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审计署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署划定的直接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但规模较小的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2月25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3月20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1996年1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教育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所在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为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国家教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依据,以百分制评定考核的结果。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结果的评定,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见附1)执行。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是:1.自查。

各级教育审计机构及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每年年终时逐项进行自查,填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见附2),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签后,连同本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

2.考核。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对下一级教育部门、单位及其审计机构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组织考核。

每年至少要对1/3的下一级部门、单位及其审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一次全面的或有重点的考核。

在考核中可以组织工作性质和职责相同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互查,其结果可作为评定考核的依据。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准则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准则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准则时间:2015-04-17来源:审计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时,使用本准则。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六条一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2.法定的职责和权限;3.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4.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九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掌握会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3.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4.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5.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内审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内审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内审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4.10.11
•【文号】
•【施行日期】1994.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内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经颁布。

其中第2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依据这一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委属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为此,特再次重申:国家教委第9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关于教育内审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配备的规定必须继续执行,未建立教育内审机构的应抓紧建立,已建立的机构不得撤并,并应保持其独立建制,同时,审计人员的配备应能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大学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大学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目录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新校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初稿2006-11-2)总则一、为加快新校区建设速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二、根据工作分工,前期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主要由代建公司(前期项目服务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试行)》主要针对施工阶段的管理。

三、本《实施细则(试行)》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颁发,对于承担我院新校区建设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于明确告知内容,队伍进场时送发本《实施细则(试行)》,并照此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参考文件: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8.30);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2000.);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8.4);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2003.11.24);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号.1992.1.1);⑺《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3.2.11);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7.26)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⑾《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⒃《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教审[1997]2号);⒄《关于印发<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廉政工作规定>等8个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大办[2006]92号.2006.7.19);⒅《关于印发<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大办[2006]191号.2006.11.29)。

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教监[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教监[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1990年11月15日教监〔1990〕005号)今年8月23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李鹏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加强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是关系到国家兴衰的一件大事”。

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定决心。

教育战线担负着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和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战略重任,各级各类学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教育行业的风气如何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广大教师和所有教育的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话会议部署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几年来,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职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加强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在制止学校教师、学生经商,惩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违纪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绝大多数学校的廉政状况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但是,由于前一个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一切向钱看”思潮的腐蚀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冲击,加之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仍然存在,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的严重,这已引起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

当前,这种行业不正之风主要表现有:(一)部分普通中小学仍存在着乱收费问题。

一些重点中小学利用本校的优势条件,高价招收计划外学生;对转学生、插班生乱收费、高收费;有的学校还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复读班,高价收费。

(二)一些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和徇私舞弊。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通知书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通知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1.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篇幅不长,但内容必须全面。尤其是正文部分,法律依据要明确,审计时间要具体,审计项目要明了,工作要求要清楚。
2.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后的批准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通知书
关于对_______进行审计的通知
根据________,决定派出审计组,自_______月___日起,对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审计。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长:____________
审计组员:____________
内部审计机构全称___(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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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教审[1997]2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教审〔1997〕2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现教育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审计工作质量,我委组织制定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11个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已经审定,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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