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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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所谓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案例一:跨国离婚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中国籍夫妻,两人在美国定居并生活了十年。

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破裂了,并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同时在美国拥有财产。

问题:在这种跨国情况下,双方应如何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确定管辖权: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通常,根据居住地或离婚时双方的国籍等因素来确定。

2. 适用适用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是解决国际离婚案件的重要步骤。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方的选择,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婚姻法或离婚法。

3.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适用的法律,可以考虑均等分割或根据财产归属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还需要考虑谁有权管理、受益或处置财产。

4. 子女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可以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院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同纠纷背景:公司A总部位于中国,公司B位于印度。

双方签订一份商业合同,涉及供应链合作和产品交付。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问题,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出现纠纷。

问题:在这种跨国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如何解决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选择法律和法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通常,双方可以选择遵循一方国家的法律和在该国的法院解决争议。

2.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可以通过会议、谈判或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3. 简易程序或诉讼程序: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诉诸于国际仲裁或法院的程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4. 仲裁或法院判决:最终,根据国际仲裁或法院的判决,双方必须履行判决结果并解决争议。

结论: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在跨国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和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我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然而,甲公司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较为困难,而美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较为完善的制度。

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甲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案例描述:甲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了丙公司(位于香港),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代购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相同批次的货物。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并声称丙公司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甲公司指示丙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丁公司”的子公司,并将代购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改为以丁公司名义支付。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转售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则以法律规避为由,提出抗辩。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法律后果,故意改变构成该法律后果的事实,从而规避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的行为。

1.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当事人改变了构成法律关系的事实;(3)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故意隐瞒其与乙公司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通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法律规避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了我国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以及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国际私法案例题来深入探讨这一领域的知识。

案例一,跨国婚姻纠纷。

甲国籍的小明与乙国籍的小红在丙国相识并结婚,婚后生活在丁国。

然而,由于生活习惯和价值观的差异,两人的婚姻出现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小明希望在乙国提起离婚诉讼,而小红则希望在甲国解决离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应当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案例二,国际债务纠纷。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国公司向乙国公司提供货物,并在货物送达后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甲国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国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国公司希望在其国家提起诉讼要求甲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和违约责任的适用?案例三,国际继承纠纷。

甲国籍的老人在乙国拥有大量财产,他在乙国去世后,其子女们发生了继承纠纷。

其中一名子女认为应当按照甲国的继承法来分割财产,而另一名子女则主张应当适用乙国的继承法。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确定适用的继承法和财产分割方式?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题,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各国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国际公共政策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也需要重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影响。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可以加深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在国际贸易和跨国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私法作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国际私法的应用和相关原则,以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

一、案例背景及问题阐述某中国公民(甲)在美国与美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发货至美国。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乙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于是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乙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并拒绝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1.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以保护在本国境内的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体现在法院地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依据主权原则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2.冲突法原则:冲突法原则是指当涉及跨国纠纷时,法院应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本案中,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货物交付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即美国法律。

3.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当涉及跨国纠纷时,不同国家的法院可以同时对同一案件进行管辖。

在本案中,尽管乙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但根据平行管辖原则,我国法院仍有权管辖此案。

三、分析案例中的关键问题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实际交付地点。

在本案中,货物从中国发货至美国,实际交付地为美国,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2.管辖权的判断:我国法院依据主权原则和平行管辖原则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乙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我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3.法律适用:在确定适用美国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应按照美国法律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例解决方案及启示1.解决方案:甲可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合同、货物交付证据等,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适用美国法律,审查合同的效力、乙的抗辩理由等。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中国)与乙公司(美国)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根据协议,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在合资企业的筹备过程中,双方就企业注册地产生了分歧。

甲公司认为,由于中国市场潜力巨大,且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企业注册地设在中国。

而乙公司则认为,美国市场更加成熟,且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严格,因此应将企业注册地设在美国。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时,甲公司提议,为了不影响合资企业的成立,可以先在中国注册,待时机成熟后再将注册地转移到美国。

乙公司同意了这一提议。

2011年,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在中国某市正式注册成立。

然而,在合资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名为“美中XX有限公司”的企业,从事与合资企业相同的高科技产品研发与生产业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合资企业的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2. 法律规避的效力;3. 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4. 法律规避的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适用,故意改变或者选择对我国不利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以达到逃避法律约束的目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资企业注册地的选择上存在分歧,最终通过变更注册地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法律的适用。

根据上述定义,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

2. 法律规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的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通过变更注册地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法律的适用,因此,双方的行为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一,张某在法国旅游时,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吗?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法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事故发生地在法国,根据“地方法则”,法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同时,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法国法院也适用法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因此,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李某在中国与美国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哪个国家提起诉讼?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中国或美国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中国和美国都有管辖权。

根据“被告住所地法则”,李某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因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美国。

同时,根据“合同履行地法则”,李某也可以在中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

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美国法院适用美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案例三,王某在澳大利亚与日本的一家公司发生了商务纠纷,想要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仲裁规则,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协议地法则”,如果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地点,那么仲裁地点就是仲裁的地点。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地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地点。

因此,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以上就是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张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被告: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案由:合同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交货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12月30日,中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美国公司指定的仓库。

但在货物检验过程中,美国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际标准。

美国公司遂要求中国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中国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情况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1. 仲裁庭查明的事实(1)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异议。

(3)货物于2019年12月30日运至美国公司指定的仓库,但美国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庭对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1)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

虽然美国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货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2)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仲裁庭认为,如货物质量确实不符合国际标准,中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则中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1.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且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 仲裁庭认为,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但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货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国际私法案例作业与答案全

国际私法案例作业与答案全

一、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4)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二、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题:国际私法案例【案例一】原告:张某(中国籍)被告:李某(美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张某在中国境内购买了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反应。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则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案例二】原告:赵某(加拿大籍)被告:李某(中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赵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受伤。

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赔偿要求,被告则以原告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原告已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工伤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分析】1. 对于第一个案例,由于产品责任纠纷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应适用产品制造国或销售国的法律。

由于被告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 对于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产品标准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但产品的基本安全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无论其符合哪个国家的标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法的。

3. 对于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国法律,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

对于第二个案例,由于工伤赔偿责任涉及到劳动法、雇佣关系等问题,因此应适用雇佣国(即被告所在国)的法律。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被告某公司),即使员工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吉列公司诉邱雪昌商标侵权案⏹英国吉列公司于1962年与1963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NACET”文字及图商标分别用于保险剃刀、保险剃刀刀片以及金属制的保安刀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分别至2012年与2013年。

⏹被告邱雪昌系“大昌厂”的投资人,邱雪昌独资的“大昌厂” 于2001年10月到2002年1月间,生产了冒用“NACET”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刀片324.8万片,金额达103948.56元。

吉列公司以大昌厂与邱雪昌多次假冒吉列公司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雪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邱雪昌在经营私营大昌厂期间,冒用“NACET”商标生产刀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1、这个案件有无涉外因素?⏹2、本案是否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法律关系中,确定属于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是哪一项?( )⏹A.中国境内的某企业与国内某企业买卖印刷机械设备的合同纠纷B.甲国人乙因在丙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及于我国,而由我国追究其刑事责任C.中国两企业之间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商事合同,约定以英文作为合同作准文字D.中国公民甲与具有法国国籍的乙决定缔结婚姻关系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南方公司与美国玩具销售公司玩具买卖合同争议案⏹1991年3月,中国某市南方公司与美国某州玩具销售公司通过往来传真达成玩具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玩具销售公司提供玩具10万套,每套单价5万美元,FOB宁波港,买方不迟于4月5日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

买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卖方同意,将卖方签字且内容与合同相同的成交确认书寄交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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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主要应指出: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过合同履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此,此案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22】
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 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分析】
(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问题】
1 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分析】
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3 条、第 245 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21】争议解决方式选择问题
1984年,中国J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在征得J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瑞士G公司。G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国J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J公司开出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终于提取了货款。此后,J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G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理由搪塞。J公司遂于1986年向S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 调查 ,被告既无钢材,也无钢厂,一切单证均系伪造,最后的判决基本满足了原告J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2)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不同的主张与实践: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我国采用法院地法说。本案中,我国法院既已依法取得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问题】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分析】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题】
(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问题】
(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分析】
(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①法院地法说。②属人法说。③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在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的各国,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用法院地法;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并重。④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说,这是欧洲立法中出现的新趋势。
【问题】
(1)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2)原告收到货物以后能否马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本运送合同是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签订的国际联运合同国是该协定的参加国,故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应为该协定。
(2)根据上述协定,收货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到达站提出,由进口国境局受理。进口国境局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核该项请求并答复请求人。只有在进口国境局铁路拒绝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或逾期不答复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才有权起诉。故原告不能在收到货物以后马上起诉。
(3)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应判决被告先行赔偿。
【案例32】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多年分居。某甲在上海工作,某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某甲移居美国,1997年申请取得美国国籍。2000年2月,某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某乙的离婚诉讼。同年3月,居住在西安的某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甲离婚。
1990年,河南某机械制造厂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从法国购买了4台机床,该设备被分装为18箱以国际联运的方式运往中国,到站为洛阳,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该设备于1990年11月23日启运途径各站直至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等站,各方换装交接时均无异议。1990年12月26日,货物运达中国呼和浩特铁路局所辖的二连浩特站时,发现货物短少一箱。二连站随即编制了商务记录,经证实责任方为蒙古铁路,蒙方工作人员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确认。
【问题】
(1)你若作为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将怎样发表代理意见?
(2)你若作为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将怎样发表代理意见。
பைடு நூலகம்【分析】
(1)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指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时,已同意把“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均适用该公约,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应有效。
【案例33】
日本女子B与中国公民D,于1988年8月27日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B返回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居住,夫妻各居一方,一年半以后,B来到中国,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夫D离婚,D在法院审理中承认其妻所诉属实并同意离婚。
【案例35】继承的法律适用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 2006 年 2 月回中国探亲, 4 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 200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即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34】
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案例24】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 A 市和英国 B 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 A 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 A 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2 .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案例26】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1991年7月29日,河南某机械制造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原告在经过180天未得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等蒙铁与其清算以后再行赔付原告。原告因短少一箱货物所受的损失,按法国售货者账单中所列价格,根据赔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来确定赔偿的数额。上述款项支付以后,被告有权向参加路责任国铁路,即本案中的蒙铁清算。
【问题】
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分析】
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法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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