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传导,实施重大项目、重大产业、专项治理的就业影响评价。
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二)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深入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加快落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等政策;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鼓励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企业2019年度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宁波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宁波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5]9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1【实施日期】2015.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宁波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5年度宁波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浙商回归各项年度工作任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2015年度宁波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激发各地、各单位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天下浙商和在外宁波商会的群体优势和主体作用,开创浙商创业创新工作新局面,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树立精准理念、持续精准发力、强化精准服务的总体要求,通过考核,着力提升精准招商工作水平,着力体现“改革创新突破、提质增量扩效”的工作要求,着力集聚天下浙商甬商回乡创业的巨大能量,为推进我市在经济新常态下率先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量质并重、鼓励创新,按不同职责和内容,分类考核。
二、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
具体包括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侨办、市经合局、市金融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3]24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4【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一大批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术特长人员的就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为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指《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一)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街道、社区组织开发,岗位开发费用由各级政府出资或社会捐助,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管理、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必须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录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术特长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
对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财政补助,每年每个岗位不低于12000元,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专款用于支付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必需的劳动用品等。
所需经费,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镇海、北仑区由当地财政承担。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甬政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1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9] 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培育创业主体(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着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整体提升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我市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培育创业主体。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鼓励自主创业(四)放宽准入领域。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9]10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全面推进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4号)精神,经各地主动申报,市经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综合评价和公示,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授予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综合示范企业”称号、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模式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创业发展示范企业” 称号,并予以公布表彰。
附件:宁波市第一批“两创”示范企业名单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宁波市第一批“两创”示范企业名单一、综合示范企业名单1.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宁波博威集团有限公司3.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宁波欣达(集团)有限公司5.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限公司6.宁波力达物料搬运设备厂7.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8.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9.宁波市裕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10.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帅康集团有限公司12.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13.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4.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15.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16.浙江球冠集团有限公司17.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宁波申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19.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21.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22.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公司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1.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雪龙集团有限公司3.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4.宁波海伦乐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台晶(宁波)电子有限公司6.宁波勋辉电器有限公司7.宁波大港意宁液压有限公司8.宁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甬政办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更加积极地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鼓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将加快中小微企业人才集聚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情况,对毕业三年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从2012年起,对当年招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地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鼓励中小企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
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的全额贴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1-2018-0019甬政办发(2018)10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11-14)
【作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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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甬政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建立和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要目的的投融资机制,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重要手段。
发展创业投资有利于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壮大和产业的形成;有利于增加就业;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创业投资投向环保节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产业、医疗设备等产业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努力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建立具有宁波特色的以广大民营资本为主的创业投资体系,引导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和民营风险投资资金共同参股科技成果转化新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化运作的科技型企业,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基本目标。
今后五年,争取每个县(市)、区都建立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1-2家,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若干家创业投资公司或专项基金,初步形成具有宁波特色和优势的创业投资体系,成为以民营创业资本为主体、政府国资创业资本为引导、创业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创业资本进入与退出形成良性循环、创业成绩比较显著、创业资本活动十分活跃的区域之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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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宁波市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援助政策,强化就业帮扶,根据省户籍制度改革和促进就业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城镇户籍人员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原享受期限未满人员按每人每月787元享受至期满。
奉化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就业援助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甬政办发[2010]274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审管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审管办人行市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创”总战略,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
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首次创业,投资设立股东两人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允许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所。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城区住宅内的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权人自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核发设定一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三)继续实施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集中办公。
工商部门可对申请集中办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
同一间办公房内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甬政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2006年至2008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0万名;帮助1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6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保持在5000个以上;组织7.8万名城镇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帮助18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积极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甬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地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
各级政府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
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甬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我市基础性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资源,直接关系到宁波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市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完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益发愈发严峻,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突破600万人,宁波生源毕业生数量也有较大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各在甬高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二、保证措施到位,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41号)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进一步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18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1.09【实施日期】2015.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9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上榜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宁波创业创新风云
榜上榜企业及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4]7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上榜企业及个人的通报
(甬政办发〔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2013年,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频繁的自然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的严重影响,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锐意创业创新,加快转型发展,为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表彰2013年度全市经济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创业创新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颁奖活动组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授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等50家企业“2013年度宁波市‘纳税50强’企业”荣誉称号、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50家企业“2。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协调实施农民工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各自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王勇召集人:邱士金市政府周光耀市劳动保障局成员:韩耀康市委宣传部周建飞市农办汤思敏市发改委杨甘霖市经委陈大申市教育局李谦市公安局戴远进市监察局丁定远市民政局戴其武市司法局章翠飞市财政局李万权市劳动保障局张坤华市建委叶显邦市农业局张松才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干爱玲市卫生局李宝麟市人口计生委王文标市国资委陈燕芬市统计局朱德人市工商局董京余市法制办朱志成市安监局蒋荣富市国税局王海龙人行市中心支行张英芳市中级法院吴秀华市总工会杨勇团市委方燕市妇联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李万权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一)市委宣传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表彰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舆论监督。
(二)市农办加强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
进一步组织实施“农民培训工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
(三)市发改委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表彰颁奖活动组委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表彰颁奖活动组委会
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表彰颁奖活动组委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表彰颁奖活动组委会。
现将组委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
余红艺
副主任:
陈炳荣市政府
林克宇市经委
谢月娣市发改委
成员:
周学明市经委
江圣友市委农办
何伟市委宣传部
蒋如国市科技局
陈南翔市质监局
方安兴市环保局
吴胜甫市贸易局
丁海滨市外经贸局
胡跃军市交通局
方巍市信息产业局
凌永建市农业局
张镇岳市财政局
连平市国税局
汤柏生市统计局
李谦市公安局
严玫宁波电视台
何英杰宁波日报报业集团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林克宇兼办公室主任,周学明、谢月娣、江圣友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一月七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浙江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浙江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浙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浙江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深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全民创业,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省政府决定将“浙江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浙江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总召集人:陈加元(副省长)召集人:乐益民(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社保厅厅长)施利民(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鲍洪俊(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沈建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杨利明(省编委办副主任)童屏雄(省农办副巡视员)姚作汀(省发改委副主任)凌云(省经信委副主任)蒋胜祥(省教育厅副厅长)寿剑刚(省科技厅副厅长)凌秋来(省公安厅副厅长)谢双成(省监察厅副厅长)俞志壮(省民政厅副厅长)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黄亚萍(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樊剑平(省建设厅副厅长)冯一鹤(省农业厅副厅长)胡潍康(省商务厅副厅长)杨越光(省文化厅副厅长)潘晓波(省国资委副主任)徐敏俊(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冯水华(省工商局副局长)黄建生(省统计局副局长)冯海军(省物价局副局长)乐国定(省国税局副局长)郑南源(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李锦平(省总工会副主席)苗伟伦(团省委副书记)张丽萍(省妇联副主席)陈玉国(省残联副理事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黄亚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5]16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宁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熟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