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控字〔201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0]23号),对我省顺利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国家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增加了因子,拓展了领域,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确保在控制增量、促进减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
新增内容和有关要求如下:一、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和执行确认制度的建设项目范围“十二五”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个总量控制指标。
氨氮产生量低于1吨,或氮氧化物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送我厅行政许可受理大厅联审登记即可。
联审登记—1—项目应有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总量指标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审核“十二五”总量控制以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基数。
各设区市建设项目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可用总量指标一般不得超过辖区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工业削减量的90%,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减排计划测算工业新增量的80%。
在总量指标确认过程中,可对照年度减排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控制可用总量指标安排进度。
上年工业和生活削减量超额部分可转为下年可用指标。
各县(市、区)可用指标及其调配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对当年已没有可用指标的设区市的建设项目,进行区域平衡测算审核。
主要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替代减排项目情况,或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安排使用、调剂情况等进行测算审核,确定指标来源。
区域平衡测算一般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环评单位等共同承担。
三、其他要求(一)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须提供详细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报告;(二)造纸、印染、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须提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核算报告,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须小于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相应数值的5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9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5月8日-20日,我厅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分5组,覆盖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共抽查在建项目86个(含城市及县城规划区外的国债项目8个),共发现问题57个,对6个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名单见附件)。
经检查,施工现场未发现PM10监测数据超标和使用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总体看,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差异化管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建筑工地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进一步规范。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加强春季开复工条件现场核查,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纠治整改。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持抓节后开复工的关键阶段、抓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的细节死角、抓项目经理扬尘治理责任落实不放松。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审批意见
经办人:2019年5月7日
营运期三维电极废气经密闭收集,引入喷淋塔处理,最后通过蓄热燃烧装置(RTO)处理,经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有机化工标准要求。
2、厂区废水全部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站采用“1300m³/d三维电极处理系统+900m³/d多效蒸发+1100m³/d生化处理装置+200m³喷雾干燥装置”工艺,确保外排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1)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试运行前,须报告当地环保部门。项目经验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方能投入正式运行。
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
审批意见:
沧港审环表【2019】10号
同意本表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本表确定的建设及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1、施工期通过设置硬质围挡、堆存物料遮盖、场地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苫盖、限速行驶等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增加洒水频次等抑尘措施,避免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表
表1 全厂热负荷表
序号
用汽部门
用汽压力Mpa
用生物质
压块量t
用汽量(t/h)
备注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1
生产用汽
0.6
252
252
1
1
2
采暖、生活
—
0
1041.5
—
—
3
化制间用汽
0.8
1.25
1.25
0.005
0.005
4
管道损失
—
7.6
38.8
—
—
热量损失3%
5
合计
—
260.85
B—燃料消耗量,t/a。
生物质压块全硫分按0.1%,通过上式计算得出SO2核定排放量:1594.4(t/a)×17×0.1(kg/t)×10-3=2.71(t/a)。
综上,SO2排放量为2.71t/a。
氮氧化物
(1.63)吨/年
本项目运营期NOx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包括燃气锅炉排放的NOx部分。
本项目生产和冬季供暖利用自建锅炉,安装了2台(一用一备)4t/h燃生物质压块燃料蒸汽锅炉。通过以上计算可知,项目生物质压块燃料总用量为1594.4t/a。
m蒸汽为每头猪消耗蒸汽量,4.8kg/头;
H煤为煤的热值,4200大卡/kg;
H生物质为生物质的热值,3500大卡/kg。
通过计算得到项目生产用生物质压块量:175×10-3×4.8(kg/头)×4200(大卡/kg) /3500(大卡/kg) =1.008(kg/头),项目年屠宰生猪量为50万头,则项目生产用生物质压块年用量为504t。
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浆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 (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 放量的差值。 (二)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 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 “可 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 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 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 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 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 5 —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 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 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 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四、指标审核 (一)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 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 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 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 (燃 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 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 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说明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说明为统一和标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的填写,特制定以下说明:一、表头1.填表单位〔盖章〕:一律填写环境影响环评机构,单位名称及盖章应与【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一致。
2.填表人〔签字〕:由环评文件工程负责人签名,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3.工程经办人〔签字〕:由建设单位环评报告经办人签名,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
二、建设工程1.工程名称:拟建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拟建工程所在地地址,填写内容应包括区县名、街道〔乡、镇〕名。
跨区、县工程填写工程所跨区、县名称。
3.建设内容及规模:简要填写拟建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中重点指标。
如为工业类建设工程,须填写所生产产品名称及产品产量。
如为非工业建设工程,那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填写:如建设房地产类工程,其内容为工程建成后的使用性质〔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等〕,规模应包含总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如建设医院类工程,其规模应包含该医院的总建筑面积和病床床位数;如建设加油站类工程,其规模应包含该加油站的储油量〔必要时写明不包括什么,如医院是否含放射治疗等〕。
4.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5.行业类别:该建设工程所属行业类别中大类类别名称,见附件。
6.环境保护管理类别:编制报告书、编制报告表或编制登记表。
7.总投资〔万元〕:拟建工程方案投资总额。
8.环保投资〔万元〕:拟建工程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方案投资额,包括用于防治废水、气、声、渣等污染以及绿化等生态建设的全部建设投资。
对于单独的环境治理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其环保投资即为其总投资。
9.所占比例〔%〕:拟建工程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百分比。
对于单独的环境治理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场等,其环保投资所占比例为100%。
三、建设单位1.单位名称: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名称。
2.联系:拟建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联系。
3.通讯地址:建设单位办公所在地地址。
4.邮政编码:建设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规程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准入审核程序。
准入审核的原则、替代来源的选择和使用原则等相关要求,均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执行。
其他类型的项目,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XX负责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出具市级及省、部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总量调剂意见;审核县(区)提交的总量平衡方案或调剂申请;建立全市总量平衡数据库。
县(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审核并出具辖区内规定限额以下的总量调剂意见;提出辖区内审批或初审建设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总量平衡方案建议,或需要全市调剂项目的调剂申请,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出具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总量调剂意见;建立辖区内总量平衡数据库。
第四条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从严控制原则,按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审核建设项目的相关原料、工艺和设施,并按最严格的功能区要求、削减替代要求审核项目的总量准入。
第五条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须优先使用本辖区内的替代来源。
辖区内无替代来源的,除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申请全市统一调剂外,原则上不出具涉及相应污染物总量的调剂意见。
第六条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审核与环评审批同步进行。
窗口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项目业主提交的环评初稿,对项目涉及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将环评初稿复件送综合处(排污权交易中心)。
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技术核定,作为环评评审或审议的组成部分。
报告书项目由综合处会同行政许可服务处通过在环评评审会中合理增加总量方面的相关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评审核定;报告表和登记表项目涉及总量准入的,由综合处会同行政许可服务处进行审议核定。
审批意见-石家庄高新区
石药集团中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抗肿瘤高科技产业园项目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石药集团中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抗肿瘤高科技产业园项目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秦岭大街 111 号石药集团中诚物流厂区预留空地内,项目东临太行大街、南临长江大道、西临秦岭大街、北临淮河道。
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0万元,占总投资的0.6%;总建筑面积 266888m2,主要建设注射剂车间及食堂(17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17层)、抗肿瘤研发交流中心(17层)、仓库(6层)、预留车间(3层)及配套设施,建成符合 FDA 标准的抗肿瘤药物生产线,年产 13 亿支/年的抗肿瘤注射剂和 14 亿片(粒) /年的抗肿瘤口服固体制剂。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1、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相关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2、运营期:废水排放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8- 2008)规定,执行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签订的《污水排放协议》中规定的水质要求;其他因子排放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表 2 标准。
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 2 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大型标准;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南、西、北厂界执行 4 类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冀环评[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i H i 0.278 0.3
(2)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1
地 区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绩效值(克/千瓦时) 0.70 0.175 0.35
高硫煤地区 重点地区 其他地区
2
— 8 —
注: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 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冀环评函〔2018〕1230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落实《关于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回头看”暨投资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压减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13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及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1 适用范围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
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2。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2。
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2。
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
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3 术语和定义3。
1 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
2 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
5 政府预留排污权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整理)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污染物类型
排放量
执行排放标准
排放去向
废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废气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①使用已认定的减排量,需详细说明置换减排项目的减排类型、实施时间、国家认定情况、已使用减排量和剩余减排量。②使用预支减排量,通过结构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通过工程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工程减排项目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减排计划的文件,并预测减排量,明确完成时间):
环评审批单位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资源统计情况〔环评预测〕
工业用水量
(吨/年)
取水量
(吨/年)
重复用水量(吨/年)
用电量
(千瓦时/年)
网电量
(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电量(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燃料性质
燃煤
(吨/年)
燃煤硫份
(%)
燃煤挥发分
(%)
燃气类型
燃气量
(立方米/年)
燃油
(吨/年)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环评预测〕
(省厅审批项目用此表格,打印时请删除பைடு நூலகம்句)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局审批项目用此表格,打印时请删除此句)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冀总量确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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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表
注:1、各级政府下达的企业“十一五”污染减排控制指标,仅限于改、扩建项目,并与各级政府签订责任书和“双三十”的单位。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及指标调剂,(1)治污工程总量削减替代措施,需说
明治污工艺、削减能力、完成时间、是否在统及环统排放量,本削减措施减排量转让
情况等;(2)关停企业总量削减替代措施,需要说明关停企业(或生产线)的主要产
品、产量、关停时间、是否在统及环统排放量,本削减措施减排量转让情况等。
3、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中要说明企业所提供削减措施的属实性,是否同意该削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