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2016]财政部令第85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八条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贷款【发文字号】财办国合[2017]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财办国合〔2017〕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印发你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封,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借款人采购公司不按本条规定提交代理申请书的视为无效投标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第九条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第十条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第十一条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得票最多者中标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第十三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十四条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第十五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贷款国有特殊要求;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其他情况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第十六条对万美元以上贷款项目: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万美元以上25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20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5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0分;万美元以下5分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万美元以上20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5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0分;万美元以下5分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第十七条对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万美元以上25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20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5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0分;万美元以下5分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万美元以上20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5分;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10分;万美元以下5分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第十八条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第十九条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按废标处理第四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五条现行外国*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投标邀请书公司:我单位拟利用等值美元的外国*贷款用于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项目简况二、采购内容简介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附2:代理申请书:贵单位关于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一、公司简况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三、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四、近3年承担非外国*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五、公司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情况六、拟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七、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采购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附3:委托协议书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 *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第二条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第三条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第五条收费种类和金额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第九条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甲方:法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银行地址:银行邮编:乙方:法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银行地址:银行邮编: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时间:签字时间: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10•【文号】国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3•【文号】财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意见(财金[2006]3号2006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立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责任约束机制,健全和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方的工作实际,现对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还贷准备金设立的目的和范围为了保证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有效防范因少数贷款项目出现问题而造成对地方财政平衡的冲击,促进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借用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期限及结构等情况建立还贷准备金。
还贷准备金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为确保对外按期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息而负责筹集、运用的专项储备资金。
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覆盖范围仅限于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或者担保偿还的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
二、还贷准备金的来源、规模还贷准备金可以来源于以下渠道:(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前偿还资金;(三)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项目单位的承受能力,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第一、二类项目单位收取的适当比例的还贷准备金;(四)还贷准备金的使用费;(五)其他来源。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本节内容属于招标师法律法规中的知识点。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进⾏招标,贷款⽅、资⾦提供⽅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其规定,但违背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资⾦提供⽅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国外贷款进⾏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国际招标。
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1)招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具体币种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3)90号⽂]规定选择。
招标⽂件中还应体现国家对国外贷款项⽬中标⼈的有关税收优惠,并在投标⼈须知、评标和资格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相关章节中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招标公告除国际招标规定的发布媒体外,如果贷款⽅有要求,招标公告还应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
3)资格预审⽂件和招标⽂件审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贷款⽅有规定需要报其审批的,应在完成国内审批⼿续后再报送贷款⽅,如贷款⽅有修改意见的,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备案。
4)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时间到达时,投标⼈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5)在中标阶段,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结果公告后3⽇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出具《评标结果通知》。
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6)在签订合同阶段,部分贷款⽅规定合同签订后应报贷款⽅审批或备案后才能⽣效,招标机构和项⽬单位应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目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鼓励使用国产
投标人 、贷款方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评标结果提
首台( 重大装备风险补助资金 , 套) 继续用好电子发 出质疑的, 采购公司应当负责组织 、 协调项 目单位和 展基金 , 协调设立装备发展基金。 帮助企业落实研发 评标 委员 会共 同对 质 疑作 出妥 善处 理 和答 复 。对 违 投入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鼓 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采购规定 的行为 ,采购 励使用 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 。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暂停评标活动 , 向 并 2 9
政策 。 通 知指 出 , 款采 购应 采用公 开招 标方 式 。 目 贷 项
李毅中指 出, 将加大对企业 自主创新的政策支 单位负责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等 持。加快推动出台新的鼓励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 报省级财政部门、 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备案。 目 项 评 展政策 , 发布首台( ) 套 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项 标 由采购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染重的 8 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进一步发挥海螺 、 中
国建材 、 中材 、 华新 、 天瑞 、 三峡新材、 长利玻璃等龙
将通过政 府采 购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第兰章 项 目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 第十条 项 目管理费纳人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主管部 门的部 门预算 , 作为 中央本级项 目支出申请预算 , 过主管部 门上报 。 并通 第十 一条 贷 款项 目经 国务 院批 准纳入 国家利 用外 资规划或者经 财政部批准列 入年度 工作计 划后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项 目的 实际需要确定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负责 申请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并从第二年起 提交上一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的执行情况说 明。 第十二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应 当根据年度 工作 任务大纲 , 依照国 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 , 按照部 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主管部 门 上报项 目管理费预算 。 国家没有规定 支出标准 的, 依照财政部根据实 际需要确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 目管理 费应按程序 申请 , 支出范围应按机构性 质相 其 应确定 : ( ) 一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预算单位 的 , 申请 的项 目管理 费只 能用于项 目补助性 的开支 ; ( ) 二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差额预算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 费只 能用于基本支 出不足 的部分和与项 目相关 的支出; ( ) 三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为 自收 自支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费只 能用于与项 目相关的支 出。 实行差额或全额 预算的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 ,所需的项 目管理费凡 已在基本 支出中列报的部分 , 不得在项 目管理费 预算 中重复列报。 第 十四条 中央项 目协 调机 构通过 主管部 门上 报项 目管理 费预算 时 , 同时抄报财政部 ( 应 国际司 ) 。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或差额 预算单位的 ,应在抄报给财政部 ( 国际司 ) 的项 目管理费预算 中, 明其 申请的基本支出预算 额。 说 第十五条 财政部 根据贷款项 目管理 的实际需要 , 结合 国家规定的 有关开支标准 , 审核 、 确定并批 复下达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的项 目管理费 预算 。 第十六条 项 目管理费一经批 复, 得 自行 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 不 生贷款项 目变更或终止而需调 整预算 ,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 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应在部 门决算 报表 中单 独列示 , 并 抄报财政部 ( 国际司 ) 。 第四章 项 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项 目管理 费各项支 出均应执行 国家规定 的有关支 出标 准或经财政部确 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项 目 管理 费的支付 管 理 , 当按 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 应 第十九条 项 目 管理费可 以用于以下支出 : ( )办公费: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维持 日常办公需要而发生的水 一 费、 、 电费 办公设备维修 ( ) 护 费等支出; ( ) 二 会议 费 ; ( ) 训费 ; 三 培 ( ) 四 差旅 费 : 内差旅 费以及 出国人员 的住宿 、 费 、 国 旅 伙食 补助 费 、 费等支 出; 杂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14•【文号】财债字〔1999〕34号•【施行日期】199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二)成立10年以上;(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5000万美元以上;(四)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
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
中央公司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地方公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后,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
财政部对审查合格的公司颁发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采购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联系人;(三)公司近3年设备进口金额(到货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财金[2001]209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财金〔2001〕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3.08.11
•【文号】财国合〔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23〕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我部研究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3年8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部门对外贷项目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请、评估、审批、使用、偿还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外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评估第四条申请外贷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三)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申请外贷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的外贷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签订合同第七条通过评估的外贷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协议。
第八条贷款协议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偿还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或转贷。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外贷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转贷外贷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际贷款协议有冲突,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财政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2001年3月25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的精神,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使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将《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中、英文,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采购,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都应在贷款国有资格的厂商中通过有限竞争性招标进行。
贷款项目对外采购的操作办法和程序暂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办理。
二、根据贷款国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需要通过刊登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刊登在《中国财经报》上,也可同时刊登在《国际商报》等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并抄送有关贷款国驻华使馆。
如贷款国要求由其国内媒体登载的,从其规定办理。
在刊登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的,如投标文件符合要求,采购公司与项目单位可与该投标人谈判、签署商务合同。
三、商务合同草签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公司应将加盖公章的评标报告(中文一份,英文二份)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
如贷款国要求提供商务合同副本,采购公司应同时向财政部报送商务合同副本一份(英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05•【文号】财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5日财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规避汇率、利率变动等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附上,供你们参考。
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只发主送单位)(略)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全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主要指因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导致外债成本增加的市场风险。
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外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同时,严格控制为偿还外债本息而存放的外汇资金规模和时间,严禁规模过大和存放期限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