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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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银监会的工作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所以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稳定及金融创新的共同发展。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所以,考生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应在答题过程中着重体现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银监会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工作原则下,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无不良记录。

工作目标和原则:树立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有效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监管文化、推进政府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开拓进取银行业金融业创新。

(二)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银监会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扩容”,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

为了提升专业素质,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系统地学习银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知识,也要深入被监管机构调查研究。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深入地研究和掌握国内外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最新动态,学习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和风险监管技术,树立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促进监管知识的全面更新。

在本专业学精学透的基础上,逐渐向相关专业延伸,拓宽知识领域,扩大知识面,提高学习效率,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三)心理素质一方面,要具有坚强的意志。

银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工作人员要能勇敢面对困难,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坚强的意志不是天生就有的,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反复磨炼,才能做到坚韧不拔。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详细请点击/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

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

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银行主要监管机构及法规

银行主要监管机构及法规

某银行风险管理违规案
总结词
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某银行因风险管理不善导致损失。
详细描述
某银行因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监管机构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并 要求其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某银行信息披露违规案
总结词
信息披露是银行业务透明度的体现,某 银行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处罚。
在一些国家,地方政府也承担一定的 银行监管职责,以确保本地区金融市 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对证券、保险等其 他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确保金融市场 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02
银行法规
中央银行法规
中央银行法规概述
中央银行法规是关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 规定,旨在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和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 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负责建立和完善银行业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 定。
其他相关机构
除了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外,还有其他相关机构参与银行监 管,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央银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包括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 面的规定。
中央银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央银行法规通常由中央银行制定并发布,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执 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概述
01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是中国的银行业监
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银行业监管法规。

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介绍及演示

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介绍及演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介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二.法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介绍
三.法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总体架构及数据
流程介绍 四.法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介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员会
数据采集方式
数据采集分两级: 银监会采集其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银监局采集本局及下辖银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数据采集安全体系
物理隔离
内网其他应用 数据采集系统 内网服务器 服务器
银 监 会 内 网
内网LDAP 外网LDAP
数据采集系统 外网服务器
PCI加密卡+解密 /验证工具 外网数据传送到 内网服务器
银 监 会 外 网
安全代理服务器
专网 银 监 局 内 网
Internet /金融网
USB KEY+安全代理 +加密/签名工具
填报机构
RA PCI加密卡+解 密/验证工具
内网应用 服务器 数据采集系统 内网服务器
外网数据传送到 内网服务器 安全代理服务器 外网LDAP 数据采集系统
许可证 管理
安全控制
信息发布
数据仓库
法规管理 数据集市 国务院
系统管理
权限管理
操作跟踪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体进展
网络建设 完成
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高管人员管理系统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投产
投产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数据集市系统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

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

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银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印发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下,银行业系统按照专项治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积极推进自查整改,认真梳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并于3月底前公布了服务收费价目,专项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专项治理已取得的各项成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监管要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专项治理推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费公示方式和内容。

一是官方网站公示和网点现场公示相结合。

凡是有官方网站的银行,要统一由法人机构于四月底前在官网上公示,同时在营业网点保留纸制的《服务价目表》,方便金融消费者检索、查询、对照。

二是调整《服务价目表》格式。

要遵循政府指导价(含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开的原则,对两类收费项目分类排序、逐项编号,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是增加收费公开内容。

要遵循收费依据充分和优惠政策透明的原则,充分披露各项服务的业务功能、收费依据和优惠政策,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四是明确价格浮动授权。

对于浮动收费项目,由法人总部明确价格浮动范围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只能按照授权在浮动区间内合理收费。

二、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回应机制。

各家银行总分行两级机构和各级监管派出机构都要立即开通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接听并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各项诉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七章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 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 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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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是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和监督银行业的运作,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及稳定。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是银监会重点监管领域之一。

本文将以“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形式为读者介绍,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流动资金贷款,促进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机构。

二、贷款审批1.贷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如出现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必要信息的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2.风险评估银行应当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和加点幅度。

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质押或担保,并对其质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

3.审批流程银行在审批流程中应当遵循“四个统一”的原则,即信息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用评估统一、审批标准统一。

同时,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档案,记录贷款审批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并加强内部审核和审计工作,防止监管风险。

三、贷款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应当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指定特定的贷款账户和放款日期,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2.贷款利率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市场化定价,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

银行应当公开其贷款利率的种类、基准和调整机制,让借款人能够充分了解贷款的成本和风险。

3.贷款还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或未能全额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罚息或滞纳金,银行有权采取追索和强制执行等手段催收欠款。

四、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临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鉴于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业务量不断增大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银行监管四部,为银临会的内设机构。

银行监管四部成立后,将原由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入银行管四部。

现将银行监管四部成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监管四部职责是依据有关法规,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政策法规部,拟订被监管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慎风险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二)审核被监管机构章程、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立和变更、股权变更等事项;颁(换)发金融许可证;审核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同时负责制订全国性现场检查计划、方案。

(四)指导银监局制定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对其资金运营情况、资产质量及经营管理质量作出评价,定期写出监管报告,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结合风险监管对被监管机构的改革、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七)检查被监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八)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经济金融发展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银保监会概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2018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机构设置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

2018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

三、主要职责(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1. 什么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是由中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用于确认个人或企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查询记录,包括银行账户信息、贷款记录、信用评级等。

查询证明通常被用于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证明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

2. 查询证明的作用和重要性查询证明在个人和企业的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作用和重要性:•信用证明:查询证明可以证明个人或企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

这对于个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非常重要。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查询证明也是获得融资、合作伙伴信任的重要依据。

•反欺诈措施:查询证明可以用于防止和打击金融欺诈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查询证明可以提供个人或企业的金融交易记录,帮助其他机构或个人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欺诈风险。

•监管要求:查询证明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种方式。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查询证明了解银行业的整体运行情况,监测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3. 查询证明的申请流程要获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个人或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查询证明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信息等个人身份和银行账户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查询证明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2.选择申请方式:个人或企业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通常需要登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手机APP,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线下申请需要亲自前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3.缴纳费用:查询证明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可以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

4.等待审核:申请提交后,个人或企业需要等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会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 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
(三)银行监管一部。
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工作。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45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3 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
历史沿革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拟订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 承担行政法制教育和宣 传;调查研究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建议;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银 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编发有关信息和简报。

银监会领导(强)

银监会领导(强)

银监会领导主席刘明康副主席蒋定之副主席蔡鄂生副主席郭利根纪委书记王华庆副主席王兆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刘明康,男,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主席。

1985.01--1987.02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研究生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2001.11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名誉博士学位1979--1993.01 先后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伦敦分行和福建省分行工作1993.01--1994.01 福建省副省长兼省政府秘书长1994.01--1998.03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1998.03--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999.03--1999.07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1999.07--2000.0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00.02--2003.03 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2003.03--2005.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副书记2005.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许多知名大学客座教授。

还担任香港银行学会资深会士、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及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的监管合作常设委员会副主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成员以及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下属金融领导力国际中心董事会董事等职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1954年9月22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工程硕士。

历任江苏省句容县东昌乡党委副书记,镇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镇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扬中市委书记,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编办主任,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江苏省行政学院院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

银行监事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监事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银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外部监事出任的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S)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承当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安排、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与职责:(一)负责拟定和组织对本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具体方案和活动;(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的发展战略;(S)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四)负责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五)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内部审计检查报告等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六)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国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是由国务院设立的正部级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监督银行和保险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规则和政策,建立监管体系。

其次,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其经营风险。

第三,处理和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中国保监会还承担着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协调的职责。

中国保监会的机构设置上,分为总部和地方机构两个层次。

总部设在北京市,包括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

地方机构则分布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展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审查和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和注销;制定和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监管政策;处理金融诈骗、洗钱、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和风险评级等。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重点关注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改革创新。

他们加强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控制金融风险,并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惩处。

同时,他们也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利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中国保监会也积极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走出去,支持他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建立了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提升了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力。

总的来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着中国金融业的监管和管理职责,致力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并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合规性。

银行监督委员会职责

银行监督委员会职责

银行监督委员会职责篇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及行业观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业观点】要不断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能力,提高把握全局、推进改革、指导工作的水平。

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密结合银行业监管、经营、风险管理和干部思想工作实际,特别是联系银行业面临新的对外开放形势以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以及银行业监管如何适应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任务,提升监管水平和有效性的问题,推动科学发展,指导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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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
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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