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办发[2005]2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5]26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9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清理不合理的津贴补贴,遏制津贴补贴管理混乱的现象,建立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工资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清理范围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限于下列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与上述单位同步开展清理津贴补贴工作。
三、清理项目各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
国家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内容如未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有关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7]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23【实施日期】200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为建立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现就市政府出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实施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明确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及运营机构与权属企业之间的责、权、义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建立业绩考核,实施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从长远意义上改革和规范政府复式预算制度,真正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范围按本意见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是依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哈政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27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国有资本从商业领域退出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快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国有资本安全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招商引资与国企重组相结合、发展非国有经济与国企改制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制重组退出工作力度,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商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注重体制创新,促进国有企业放开搞活。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新型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鼓励和支持职工全员持股承受国有中小企业的资产权属,鼓励经营者适度持大股,促进企业放开搞活。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由职代会选择改革模式;保证兑现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更多地安置职工再就业。
(三)严明法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严格按照哈发(2001)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改制重组,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哈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支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23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1]21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按照之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事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体规划、分类改革,衔接配套、稳步实施,着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转换机制、理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自我约束及活力不断增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事、事企分开。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职责,逐步剥离事业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分离中介组织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各项改革必须有利于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减编增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哈政办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哈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7〕1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7月3日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
为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镇的示范引导作用,扎实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哈发〔2006〕12号)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紧紧围绕“一年打基础,年年有变化,五年大变样”的工作目标,以实现财政和农民“双增收”为核心,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为突破口,坚持实施“增收为本、规划先行、基础突破、整体推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工作方略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帮建、村企共建、干部服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试点村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有新发展、农民生活有新改善、农民素质有新提高、农村面貌有新变化、农村文明有新进步,培育一批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好、建设标准比较高、示范带动性强的典型村镇,促进全市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哈办发[2011]2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3【实施日期】2011.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1〕22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我市新的发展战略,加强产业园区规范建设和管理,促进园区功能优化和产业提升,形成产业特色和产业集聚,现就我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重点产业园区分档机制,推进园区加快发展为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促进产业园区晋位升级,结合实际,将我市重点产业园区按照工业经济总量划分为四档进行评定。
(一)重点产业园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批复要件;园区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园区管理机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服务体系;起步区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产业园区的分档标准。
一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二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三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培育期工业园区标准:对未达到三档标准的工业园区,但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即可纳入培育范围,列为重点监控园区,享受重点园区相关政策,且限定5年培育期(2011-2015年)。
(1)有国家和省、市正式文件批复;(2)涉及“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新战略;(3)每个区、县(市)至少保留1个产业园区的原则。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哈办发[2004]31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25【实施日期】200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4]31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25日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二)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其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三)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哈政办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
项目管理按“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城建类项目。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育类项目。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三)其他类项目。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并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
第五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哈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哈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着力先行先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注重落实措施与《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类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建立协作协同发展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哈长城群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共建、开放合作共赢、公共服务共享,切实发挥哈尔滨市在哈长城市群中核心带动作用,加快实现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宜居宜业绿色城市群的建设目标。
(二)发展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强化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立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体系,打造城市群创新共同体,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哈政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发〔200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一日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01〕16号),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服务。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哈政办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及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化取向,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目标,以国家和省、市企业改革政策为依据,采取招商引资与国企重组、体制创新与职工安置、企业改革与实施社保并轨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民营化改革,推动粮食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资源整合、资产重组。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组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坚持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创新。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有序退出、安全运行。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严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匿、转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有序退出和有效、合理流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1•【字号】哈政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决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各地市的交流与合作,为省内各地市提供更优良的服务,共同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
现就加强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和做好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为省内各地市服务的意识。
要牢固树立服务全省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为省内各地市服务的意识,把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加强联系和交往、赢得信任和支持的基础。
对省内各地市来我市开会、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的有关同志,要认真搞好对口接待,提供满意的服务;对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要主动介绍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投资、兴办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来我市的务工人员,要加强引导,热情服务,做好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法规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部门要文明执法,对省内各地市来哈车辆的一般违章问题,只纠正,不罚款、不扣车。
二、建立与省内各地市工作联系制度。
市和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要保持与省内各地市、对口部门和区、县(市)的交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省内各地市对开展合作、交流的意见和建议,学习省内各地市的工作经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省内各地市驻哈办事处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地市驻哈办事处的桥梁与窗口作用,促进我市与省内各地市的联系与交往。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6•【字号】哈办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哈办发[2003]43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顾委)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我市科学决策体系和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市专顾委主要由市委、市政府聘请在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组成。
同时,适当聘请市外、境外的著名专家、学者加入市专顾委。
第三条市专顾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专顾委成员为基础,依靠和广泛联系各方面专家、学者,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四条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重要规章或重要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咨询和评估。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主动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省直部门指导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主动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省直部门指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主动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中省直部门指导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战略决策,全面推动我市改革和发展进入快车道,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进一步主动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中省直部门的指导,并为中省直机关提供优质服务。
这既是坚持党性原则、组织原则和纪律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市实现快发展、大发展的需要。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对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传达学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一)建立健全工作落实责任制。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交办事项,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要坚持搞好工作落实的责任分解,将任务目标明确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及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省委或省政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向省委或省政府做出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4]1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9
【实施日期】200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和部署,我市将全面启动《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的
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科学分析判断形势。
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问题,特别是对事关发展全局的“三农”、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准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内在动力和制约因素。
要全面分析“十一五”期间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历史性机遇,提出“十一五”期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目标、指导方针、发展重点和战略措施,使“十一五”规划成为指导我市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坚持“五个统筹”,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态环境提升等问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要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点培育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提升经济发展的产业和技术平台;优化和拓展生产力空间布局,积极参与“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哈长经济带”的规划与建设;加速城市化进程,全面推进松北新区开发和大都市圈建设。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