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会计岗位移交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行会计交接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会计操作风险,依据《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会计事项的移交,均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条会计人员因休假、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时,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所有会计事项移交给接交人员。
未办妥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四条移交的会计事项必须经有权人员指定的人员接交。
有权人员指会计主管、支行分管行长、支行长和总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分管行长、行长等。
第五条已在会计岗位的接交人员,所接入的会计事项必须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六条会计事项的交接,必须逐项登记交接登记簿。
对交接事项较多的,可以另附“交接清单”,按交接事项逐项填列明细,经交接双方共同清点移交事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涉及重要会计事项的交接,还必须有监交人签字确认),做交接附件随登记簿保管。
已在专门登记簿中登记的重要物品如重要会计业务印章等,可以在专门登记簿中登记交接情况,不再另行填列交接清单或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七条接交人接收密码等事项的,必须在接交时办理更改。
第八条重要会计事项的交接,必须经由监交人办理监交。
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重要会计业务印章、重要会计机具、密钥、库房钥匙或密码等重要会计事项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经会计主管及以上人员监交。
支行会计主管相关会计事项的交接,必须由支行分管行长、行长或分行会计运营部门人员监交。
监交人员办理监交时,应在交接清单或登记簿上签章。
第二章会计事项的交接第九条会计账簿的交接办理会计账簿的交接时,应由移交人逐项填列需要移交的账簿清单(移交事项较少的可直接填列交接登记簿)办理移交;接交人清点移交的账簿无误后办理接收,并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清单或登记簿上签章。
移交时必须保持会计账簿的完整,对需要继续使用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现金及重要物品交接办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重要会计业务印章、压数机等重要物品的交接时,应由移交人根据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余额等逐项填列需要移交的重要物品清单(移交事项较少的可直接填列交接登记簿)办理移交;接交人根据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清单,清点移交的重要物品,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或登记簿上签章。
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
标题: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定了财务人员离职时的工作交接、交接清单、监交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交接第四条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等原因,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第六条移交人应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移交人应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三章:交接清单第八条交接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分析报告等财务资料;2. 税务申报表、税务凭证、税务资料等税务相关资料;3. 工资表、福利表、社会保险表等人力资源相关资料;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账户资料等银行相关资料;5. 各类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合同相关资料;6. 其他与财务工作相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九条交接清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交责任第十条监交人应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第十一条监交人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第五章:工作交接要求第十二条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通过制定会计离职带走工作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的责任明确,防止账目混乱,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办出纳交接账规章制度
主办出纳交接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出纳工作,加强出纳交接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稳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出纳工作人员,包括正在履行出纳工作职责或者已经离职人员。
第三条公司出纳工作遵循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保证公司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条公司出纳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责,严守纪律,认真履行出纳工作职责,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司将对出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出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对资金的流向进行审计。
第六条公司将为出纳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出纳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出纳管理制度,明确出纳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资金流动的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稳妥性。
第二章出纳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公司设立出纳工作岗位,负责公司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结算工作。
第十条出纳工作岗位设置包括主办出纳和辅助出纳,主办出纳负责日常资金管理和结算工作,辅助出纳协助主办出纳完成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主办出纳的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资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和结算工作;2.审核和确认公司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3.制定并实施资金管理计划和预算方案;4.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账目清单;5.负责银行存取款的操作和监督;6.协助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调拨和结算核对。
第十二条辅助出纳的职责包括:1.协助主办出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工作;2.负责公司日常现金的核对和清点;3.协助主办出纳进行银行存取款的操作和处理;4.负责公司发票和凭证的管理和归档;5.协助主办出纳进行财务报表和账目清单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章出纳工作流程及交接账规定第十三条公司出纳工作流程包括:1.日常资金管理和结算工作;2.银行存取款的操作和核对;3.财务报表和账目清单的编制和报送;4.资金调拨和结算核对的协助。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共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移交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企业财务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财务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1.目的:为了培养和锻炼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丰富工作经验,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会计岗位人员。
3.管理规定
3.1原则和内容:坚持会计岗位轮换不相容职务的原则,要求实行职务分管、职务轮换、内部稽核。
内容包括:(1)授权与执行职务分开。
(2)执行与审查职务分开。
(3)保管与记账职务分开。
(4)保管与核对职务分开。
(5)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3.2轮换方式与轮换时间: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方式有整个岗位轮换和岗位部分工作轮换。
每2年轮换一次,个别岗位轮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3.3轮换办法:轮换办法由财务部拿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是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使财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财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财务人员的更换出现帐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财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明确职责。
主要程序和内容有:(一)基本要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离或者离职;如财务人员不办理交接手续而擅自离职,将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劳动法和经济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了使正常的工作不受影响,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必须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
同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
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重要管理文件和内部资料、以及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单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
其中:所有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以及公司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1、财务负责人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1)财务专用章、银行结算印章、法人章等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印章;(2)工商营业执照(正付本)、税务登记证、公司验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工商税务资料(含复印件);(3)与银行、税务、工商等主要联系人的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4)历年的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5)公司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6)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附清单);(7)财务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手册、财务操作手册、资金的收支管理等与公司财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文件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文件一、目的与原则为规范员工工作交接流程,确保公司业务运作的顺畅与保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正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旨在提高交接效率,减少因交接不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发生岗位调整、离职、休假等需要交接工作的情况下均应遵守。
三、交接程序1. 交接准备:交接人需提前整理好相关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客户信息等,并编写详细的工作交接清单。
2. 交接会议:由直接上级组织交接会议,交接人和接任人需在会议上对接工作内容,明确交接事项和注意事项。
3. 正式交接:在确定的交接期限内,交接人应向接任人逐一讲解工作内容,确保接任人完全理解并能够独立操作。
4. 确认签字:交接完成后,交接人和接任人双方应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由直接上级审核。
四、交接内容1. 工作职责:详细说明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工作文件:包括内部管理文件、操作手册、工作报告等。
3. 客户资料: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合作情况等。
4. 项目情况:在手项目的进度、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5. 其他事宜:如在职培训、团队建设活动等。
五、责任与义务1. 交接人责任:确保交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接任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 接任人责任:认真接收和学习交接内容,对不清楚的地方及时询问,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
3. 上级责任:监督交接过程,确保交接工作的质量,解决交接中的问题。
六、异常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导致交接无法正常完成,应及时报告给直接上级,并由上级协调解决。
如需延长交接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应得到上级的批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交接工作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工作交接流程,确保各项工作在人员变动时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
交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得到妥善处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在发生工作交接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调岗、晋升或是临时的工作代理等情形。
三、交接程序1. 提出交接申请:交接双方应明确交接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接收方或移交方提出书面申请。
2. 制定交接计划:根据交接内容,双方应共同制定详细的交接计划,包括交接的时间表、主要内容和责任人。
3. 资料准备:移交方应整理好所有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文件、报告、电子数据等,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交接会议:在预定的时间内,双方应召开交接会议,详细讨论交接事项,解答接收方的疑问,并对重要事项进行重点说明。
5. 签署交接文件:交接完成后,双方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确认,作为完成交接的证明。
6. 跟踪反馈:交接完成后,接收方应在实际工作中对交接内容进行验证,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馈。
四、责任与义务1. 移交方责任:确保交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帮助接收方理解和掌握工作要点。
2. 接收方责任:认真听取移交方的介绍,积极提问并理解交接内容,确保能够独立承担工作职责。
3. 管理层责任:监督交接过程,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必要时提供协助。
五、异常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导致交接无法按计划进行,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对于因交接不当造成的工作失误,应根据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部交接制度范文
财务部交接制度范文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1交接双方确定交接时间和地点,并进行交接相关信息的沟通。
1.2由交接方负责准备相关的财务文件、账簿、报表及其他金融信息。
1.3由接收方负责准备接收财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系统权限。
二、交接过程
2.1交接双方共同核实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财务资产的情况,并制
作清单。
2.2交接双方共同核对公司的财务文件、账簿和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3交接双方共同核实公司未完成的财务事项,并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2.4交接双方共同制定下一任财务主管的工作要点和事项。
三、交接后的工作
3.1接收方及时更新和维护财务文件、账簿和报表,并保证其准确性。
3.2接收方及时与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财务工作中的
问题。
3.3接收方制定并实施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4接收方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财务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四、交接制度的执行
4.1企业要明确财务部交接制度的执行人员和责任人。
4.2交接制度的执行人员要按照交接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并做好相关记录。
4.3企业要定期进行财务部交接制度的自查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制度。
以上是一份财务部交接制度的基本内容,企业在实施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财务部交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交接不顺畅而产生的问题和风险。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证公司业务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的信息丢失、任务延误或客户关系受损。
为此,制度应当明确交接流程、责任人、时间节点以及相
关文件的管理。
制度应规定交接的基本流程。
当员工计划离职或调岗时,应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直接上级,并开始准备交接材料。
这包括工作职责清单、在手项目的状态报告、重要客户的联系信息、未完成任务的详细描述等。
同时,上级应指派一名接替人员,以便双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和资料传递。
制度要明确交接的责任人。
除了离职或调岗的员工本人,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以及
接替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离职员工负责提供完整的交接材料,直接上级负责监督交
接过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交接情况,而接替人员则需确保理解交接内容并承诺后续
的工作跟进。
第三,制度应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
例如,交接材料应在离职前两周提交给直接上级审核,最后一周留给接替人员熟悉工作内容和环境。
离职员工应在最后一天提供半天时间,以解
答接替人员的任何疑问。
第四,关于文件的管理,制度应要求所有交接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交接清单、工作报告、客户反馈以及任何相关的电子文档。
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档
案管理系统,确保这些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为了确保工作交接的有效性,制度还应包含对交接质量的评估机制。
这可以通过后续的工
作表现来评价,如果接替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因交接不充分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
部门,以便不断优化交接流程。
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1.1会计工作交接概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因故离职或临时离岗等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和接管人的责任。
1.2会计工作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一)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二)会计工作岗位变动;(三)因病、公出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或临时离岗后恢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进行工作交接的;(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五)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3会计工作交接总体要求(一)接管人员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已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接管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其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二)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准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单位因故被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将会计档案等应移交事项移交给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接收部门。
未移交完毕,留守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移交人员对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及其附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交接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辞退、开除等需要离开本单位的;(二)企业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岗位变动的;(四)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过程中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四条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实物档案,以及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项以及会计专用工作等。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条移交人在办理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接交人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监交人员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01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02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财务人员。
03职责1、移交人责任: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04工作交接要求①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③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④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05工作交接的内容①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及用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②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③发票类: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销项发票④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薄等⑤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⑥内部报表报告类:管理报表、财务报表、预算报表、分析报表等⑦电子作业类: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及密码,U盾,拷贝的数据磁盘等⑧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06工作交接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①按岗位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XXX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明确交接责任,保证财务、会计工作连续、稳定、合法、有序开展,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有单位。
2 工作交接范围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1)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更换工作岗位以及因故离职等;(2)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一个月以上的;(3)合并、分立企业的财务人员重新上岗时。
2.2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但在一月内可恢复岗位工作状态的,须参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替岗人员或者代理工作人员办理临时工作交接。
3 工作交接内容3.1所有财务人员工作移交,都须按照“交资产、交资料、交关系”的原则,移交本人实际承担的各项工作,并将待处理事项的内容、目标、关联部门或人员、联系方式、目前的状态、提请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说明。
3.2出纳岗位工作交接内容:(1)资产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存款卡、信用卡,保险柜、钥匙、电子钥匙,POS机、POS机操作密码卡、密码,网银操作IC卡、USB Key,以及掌管的其他资产及相关资料,如POS机、电子银行的操作规程等;(2)票据、印章类:各种财务收据、其他票据、银行结算票据,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开户行联系人资料,银行贷款资料、业务联系人情况,各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及其他财务用章;(3)会计资料类: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电子核算账套数据资料,以及掌管的其他会计资料;(4)其他资料类:未完事项说明,以及掌管的其他资料。
3.3纳税管理岗位工作交接内容:(1)票据类:各种国税、地税发票,发票领购本、领购卡,各种发票、收据等票据,领用登记簿,业务联系人情况,以及其他与票据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2)纳税登记类: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以及其他与纳税登记有关的资料;(3)纳税申报类:电子缴税协议书、划缴税款授权委托书,金税税控IC卡、读卡器、电子报税系统操作密码,税控专用计算机、发票认证专用扫描仪,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款(退税)申报的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其他与纳税申报(含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如与纳税申报相关的操作规程)、资产;(4)其他资料:其他与纳税管理有关的企业内部文件、上报文件,税务机关给企业下发的相关文件,享受税收政策的文件,管理台帐、记录等资料;办公设备、用具等资产。
会计定期轮岗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会计定期轮岗制度篇一:关键财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关键财务管理岗位的定期轮换制度企业为了加强对资金、资产管理,防范化解资金、财务风险,应对财务会计、现金会计、销售会计、采购会计等财务、资金管理岗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以确保企业财务资产、资金的安全。
第1条为促进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公司内从事资金业务管理的专职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
第3条实行岗位轮换的资金业务管理的关键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4条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轮换是人才识别与培养工作的一部分,应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轮岗工作尽量为资金管理人员提供可以选择的成长空间。
第5条资金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6条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7条所有确定为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资金业务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调离资金业务管理岗位。
第8条财务部确定资金管理关键轮换岗位及对应人选计划,经财务总监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9条轮岗前应制订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等。
第10条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
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11条资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公司华中财务共享中心会计账套移交管理办法
华中财务共享中心会计账套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华中财务共享中心(以下简称“华中财务共享中心”或“中心”)成员单位会计账套交接行为,明确账套移交、接收和监交职责,规范会计账套移交内容及移交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账套交接行为主要包含:成员单位核算账套接收、成员单位新建账套接收、财务共享中心核算账套交出、在用账套撤销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中财务共享中心及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交接责任人第四条账套接收时,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为移交责任人,负责按本办法组织该单位的会计账套移交工作;中心负责人为接收责任人,负责按本办法组织会计账套接收工作;公司财务资金部指定人员为监交人,负责按本办法监督会计账套移交工作。
第五条账套交出时,中心指定会计主管为移交责任人,接收单位财务资金部指定人员为接收责任人,公司财务资金部指定人员为监交人。
第六条各单位在接到上级财务资金部下发的移交通知时,应及时明确各责任人,积极按本办法准备移交、接收工作。
第三章接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华中财务共享中心应提前与成员单位沟通,协商交接事宜,提醒成员单位做好交接前准备工作,按要求准备移交资料。
第八条中心应在接收前做好接收账套会计主管及专业岗位分工。
第九条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公司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第四章成员单位纳入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往来、个人往来以及应收、应付票据,确保移交时债权债务数据明晰准确。
第十一条盘点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时处理未达账项,保证移交时账实相符,同时现金应全部缴存银行。
清理资金管理模块数据,保证和总账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清理银行结算单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以及对应的登记簿,保证移交时登记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十三条存货盘点:对原材料进行现场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保证移交时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合同清理:对主合同及分包、租赁、材料等合同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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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移交管理办法
0 目的
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会计交接工作的规范性,保证财务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通过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加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使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有序进行,加强财务工作的交接和管理更是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局直属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及社会事业管理中心。
2 引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 术语和定义
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
4 职责和权限
4.1 总经理负责批准、发布、实施本管理办法。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
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5.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5.2.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5.2.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5.2.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5.2.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3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科、室负责人监交;科、室负责人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4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5.4.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5.4.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
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5.4.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4.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5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5.6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存档移交清册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装订保管。
5.7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鉴、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
5.8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
离职。
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5.9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 《会计工作岗位移交清册》。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工作岗位移交清册单位 : 移交清册页数:
会计工作岗位移交清单
单
位
领
导
或
会
计
主
管 :
移交人 : 接交人 :
移交书面材料
主题词:财务管理会计岗位移交通知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4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