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工商户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属于行政许可中的()。
A.特许B.认可C.核准D.登记【答案】C2、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B3、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估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属于辩证推理B.某国法官运用司法判例来对其审理案件进行判决,这里运用了演绎推理方法C.设证推理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可将之放弃D.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来自判例中的法律规则,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答案】A4、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
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B.英国法C.甲国法D.乙国法【答案】A5、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2006年实施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以简称《仲裁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6、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A.应当用裁定改判B.应当撤销原判,用判决予以改判C.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D.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答案】B7、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答案】B8、徐某违章驾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评析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当时正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并 无设摊经营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电瓶三轮车作为设摊工具开 展废品回收,属于流动性设摊,属实施违法设摊活动,显然超出《浙江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设摊的文义范围,于法无据。且 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其已按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方可作出行政处罚的 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
评析
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主体资格应认定为个人 首先,个体工商户是法律拟制的自然人商事主体人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作为特殊民 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 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投 资经营,因此,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 其次,个体工商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范 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 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 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最后,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 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 户却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因此,针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时,个体工商户应确定为个人,而不是企业或者单位。
评析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处罚)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未履行 法定程序,这与事实不符。因为《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有申请人签名 确认,且也当场缴纳了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场 处罚程序合法。 (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 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 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设摊经营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后 方可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实已对申请人作出过责令 改正的行政行为,仅凭曾向从事回收废品从业人员下发过《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规范整治告知书》作为责令改正的执法依据,显然证据不足。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84年的《安全生产法》。
下面是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照表:1.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新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旧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强调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许可证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标准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新法:规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应急救援体系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
6.安全生产监管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职责。
新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新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透明。
8.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旧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新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
9.法律责任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行政处罚。
新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新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和更换的;(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报告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真题】2023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行政执法卷)
【真题】2023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行政执法卷)材料一“态度不端正、工作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这是最近P市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齐经理在查看求职者简历时,看到的一个简历评语,这份简历很快被直接过滤掉。
由于公司规模较大,涉及业务众多,为方便统一管理,该企业自主研发设计了招聘系统。
这套系统里设有专门的“黑名单”功能,供人力资源部门对求职者简历进行备注说明。
当备注过的简历信息再次被人力资源部门查看时,系统便会自动提示之前所填写的备注。
齐经理表示:“在公司招聘中,有一些人面试表现比较好,但进公司后短时间内便跳槽或不辞而别,有的还存在学历造假,甚至违纪违法等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常常会把他们列入‘黑名单’。
现在我们和行业内的几家企业共享了各自的‘黑名单’,招聘的时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用人不慎的风险,同时也能提高招聘效率。
”日前,一份由40多家中小微企业共同草拟的“求职者黑名单”,在P 市的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制作公司等中小微企业老板之间流传。
“这个名单上约有100人,这些人声称能为公司带来多少多少投资,但实际上,他们啥业务也拉不到。
我们还发现,他们有的同时在多家企业任职,赚取多家公司支付的底薪,有的还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招聘工作。
”P市一家影业公司负责人称。
一些企业把其反感的求职者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提醒其他同行企业加以注意。
随着信息群、信息圈子之间的交流方式越来越便捷,企业招聘设立共享“黑名单”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此种做法引发社会热议。
某小微企业负责人关先生: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可能存在漏洞,比如对员工入职核实不仔细,未能发现他们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也没能及时发现他们同时在多家企业任职。
一些求职者违反诚信原则专门钻企业的空子,这种职场“碰瓷者”扰乱职场正常工作秩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特别令人头疼,而且防不胜防。
求职者吴先生:一些求职者常常提供虚假信息,扰乱了正常职场秩序,企业设立共享“黑名单”这一做法,对诚实守信的求职者没有任何影响,还能让企业更好地选人。
论个体工商户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
罚 。”
律责任部分 ,针对 无证 生产 行为只将 企业列为处罚对象 ,不 包括个人 ,这就为个人从事无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埋下了争
议 的焦 点 。
从 以 上 禁 止 性 规 定 中 不 难 发 现 , 《 照 经 营 查 处取 缔 办 无
法》 没有对 违法 主体 作特 别规定 ,该 《 法》第 二条 又规 办 定 :“ 何单 位和 个 人不 得违 反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从 事 任
笔者 认 为 ,按照 文意 解释 ,《 条例 》 中 的企业 显 然不
包括 个人 ,故适 用该 《 例》对 个人 的无 证生产 行 为进行 条 处 罚是不 妥 当 的。 那么 是否 可 以认 为个 人从 事无 证 生产 行 为无 处 罚依据 呢 ? 笔者认为 该问题要从两 方面来分析 :
行 政 处 罚 。 ”
《 照 经 营 查 处 取 缔 办 法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可 审 批 无 许
部 门 查 处本 办法 第 四 条第 一 款 第 ( )项 、第 ( )项 一 五
规 定 的违 法 行 为 ,应 当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处 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没 有 规 定 的 ,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徐莉萍【摘要】现阶段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活动中责任主体及责任财产范围确定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民法总则》以及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晰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承担的适用标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6)001【总页数】4页(P82-85)【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诉讼主体;责任财产【作者】徐莉萍【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依旧,但是,依照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条文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仍然有其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价值,因此本文不再赘述其存废的意义。
但是,在肯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案件裁决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究竟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以个体工商户作为责任主体时的诉讼中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关于具体责任财产的确定仍然是一个难题,等等。
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相关的法院判例就以上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的确定《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实践中对于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区分难度较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行政登记时,很多家庭为了避免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的扩大,多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出资、管理、内部责任划分等实质上却表现为家庭经营,因此,在认定个人经营时应当十分谨慎,即在认定过程中首先应当看行政登记上是否登记为个人经营,同时应当注意,即使登记为个人经营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并非所有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都是个人经营,因为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甚至还可能是合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对于违法行为,必须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惩处。
下面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主要内容:一、法律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的划分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重罚。
例如,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的,应当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规定处以巨额罚款等。
五、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适度的处罚措施。
例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处以一定的罚款。
六、附则该办法还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等。
在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过程中,应当强调以下几点:一、加强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严密监督,保证执法公正准确。
二、提高违法成本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的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强化教育和宣传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设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也能够激发企业的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发展。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参考答案:C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A、审批B、备案C、核准D、许可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B3、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
来源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A.批准B.备案C.核定D.报告解析:《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参考答案:C4、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A.重点监测区B.重点保护区C.重点治理区D.重点预防区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国家安监局第45号令
国家安监局第45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控制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报警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对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正常运转。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得到落实。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
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和倡导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令规定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令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治知识竞赛题库
法治知识竞赛题库第一部分:宪法试题一、判断题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等具体情况在一些方面与宪法规定有所不一致。
(×)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5.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6.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7.父母有赡养扶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父母的义务。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0.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权罢免本级XXX的组成人员,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后,共进展了(C)次修改。
A、2B、3C、42.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某某国的根本制度是(A)。
A、社会主义制度B、某某集中制C、人民某某专政3.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某某国的一切权利属于(A)。
A、人民B、工人阶级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开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C)。
A、限制和管理B、监视和清理C、监视和管理5.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答案是(C)。
A、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B、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C、自治州分为县、自治乡、镇6.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A)以法律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特别行政区立法会7.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某某国年满(C)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的简要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原则,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重大危险源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即鼓励并支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也谈查处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
件 占绝 对 多 数 。这 就 是 说 , 照 经 营 条 例 》 《 办非 企 业 单 位 管 理 暂 行 事 许 可 项 目经 营 的行 为 定 性 为 “ 法 无 、民 违
问题 是 个 过 去 在 谈 、 在 必 谈 、 来 条 例 》 等 。 现 将 等
经 营” ,但 却 是 和 其 他 无 照 经 营行 为
一
它 是 国 务 院 第 3 0号 令 颁 布 的 . 于 7 属
款 第 ( ) , 数 情 况 下 由工 商 部 一 项 多
行 政 法 规 范 畴 。与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法 、 门来 取 缔 都 是 有 权 无 力 。
一
、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涉 及 的 法 律 、 行 业 秩 序 管 理 法 相 比 , 一 法 有 其 鲜 统 明 的 特 征 : 一 , 一 法 在 第 4条 第 第 统
《 、 、 危险化 学 品 罚规 定 。与 统一 法相 比 , 公 司法 》 规 、 章 。《 法法 》 8 条 规定 , 规 立 第 3 同 务营业 场所管 理条例 》 《
一
个 和《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 政 法 规 、 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有 人 认 为 无 证 照 《 人独 资企 业 法》 合伙 企业 法 》 行 地 等
理办法 (0 0年 , 章 )《 司法》 20 规 ;公 及 违 反 法 律 、 规 的 规 定 , 事 无 照 经 则 。 法 从
其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在 20 均 0 5年 修 营 , 区分 主 体 和 行 业 。 二 , 一 法 不 第 统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1 4
一
可 能 还 要 谈 的 话 题 。 人 从 事 法 制 监 本
对一起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分析
2020-3法治走设对一起无《工止户品生户许可鉦》生户销售户品行为的法律分析刘浜A市B公司因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 售列人目录产品一案,笔者作为承办该案的市场监管 局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研判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书》。
现就有关简要案情、意见分歧及法律分析分述 如下。
_、案情介绍2016年至2017年9月21日,A市B公司在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决定书”期间,生产、销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度列人目录中的“中温沥青、液态萘、改质沥青”三个 产品,对试生产产品履行批批检,销售的产品全部以 “试制品”对外销售。
并经第三方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生产量、销售量、产品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及纳 税情况进行审计,三个产品实现利润合计-397.12万 元。
2011年5月,A市B公司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4年6月,经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2016年1月,取得省危险化 学品登记办公室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 证》;2016年12月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A市B公司在2017年9月22日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受理决定书”前,先后四次向省质监局申请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6年11月、2017年7月两次 被告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须在企业生产的 情况下办理,后因涉及产业政策界定及“工业萘”品名问题再次退回受理,最后由于产业政策界定取消及 更改新名称后继续网上申报办证,造成办理“全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间较长,最终于2018年6月11日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
二、 两种意见本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为,当事人A市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 八条规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列 人目录产品,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
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我国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数量的不断增加,涉及个体户的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而在个体户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法律适用问题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就个体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浅析,着重探讨个体户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法律适用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个体户的主体法律适用问题1.个体户的诉讼资格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资格是核心问题之一。
对于个体户而言,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取决于其是否合法经营。
在我国,个体户的经营资格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注册管理条例》两个方面。
在未经登记注册或登记注册后停止经营的情况下,个体户不具备经营资格,其提起的诉讼也就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个体户的诉讼能力除了诉讼资格外,个体户在民事诉讼中还需具备诉讼能力。
即其能够利用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合法的诉讼活动。
个体户的诉讼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事实的认识能力个体户需要对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并掌握相关证据以确保其争议权益的合法维护。
(2)代理人的选择能力个体户可以选择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但选择代理人时需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能力、信誉等因素。
(3)法律知识的掌握能力个体户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性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维权。
3.个体户的诉讼行为对于个体户而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答辩、申请证据、认罚认罚金等。
二、刑事诉讼中个体户的主体法律适用问题1.个体户刑事责任能力个体户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最为关键的。
但是,个体户并非法人,其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如何确定个体户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个体户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法人不同。
个体户被判刑时,其个人财产需要承担相应刑罚的处置。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问:个体工商户户主为李某,实际经营人为赵某,王某受雇于该个体工商户。
请问:王某因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应由谁对王某承担责任?如果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该责任如何承担?以上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需要承担有那些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就算实际经营者不是你,但是出了问题的话,你是逃不了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而且,如果在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了的,你也要承担责任的。
个体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有责任,即使你破产了也要负责,当然,公司就不用,最多是公司破产,个人财产不用负责;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有自然人独资有什么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自)”是什么类型的?我国的企业类型中有一种叫“一个人公司”,即独资企业,是这种类型。
不属于个体工商户。
独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应该如何区别?营业执照可以区别。
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体户经营者算什么职务个体户经营者一般叫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者或负责人。
也可以称店主,老板,厂长,经理。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律适用于广泛的领域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事业单位: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无论其性质、规模和所有制形式。
2. 建筑工程和施工单位: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涵盖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3. 矿山和采矿单位:适用于矿山和采矿行业,包括各类矿山企业、采矿权单位等。
涵盖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采矿活动。
4. 冶金、化工、能源、交通等特种行业:适用于冶金、化工、能源、交通等特种行业,包括钢铁、化工、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等行业和企业。
5. 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适用于公共设施和服务行业,包括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邮政、物流等行业和企业。
6. 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机构:适用于学校、医院、公共机关、事业单位等,确保学校教育、医院医疗等领域的安全生产。
7. 农业、渔业和农村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农业、渔业和农村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农田灌溉、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的安全。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适用于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和范围,如消防安全、安全评估、事故调查等。
具体的适用范围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法规进行解释和补充。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23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范围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高度负责。
安全生产的任务是: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明确各级组织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其责任的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评估,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安全意识。
企业不安全行为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对企业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二章不安全行为处罚范围第五条企业有以下不安全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五)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未按照规定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七)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八)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发生的不安全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章不安全行为处罚种类第七条对企业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关闭企业;(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八条罚款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二)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规模;(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演示文稿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电瓶三轮车作为设摊工具,开展废品回收,虽 未固定在一个地点,但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流动性设摊,也应定性为实施违 法设摊活动。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合法。
第11页,共14页。
评析
一、申请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设摊经营行为
第10页,共14页。
案例四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8月4日10时,申请人在县城区收废品,驾驶电瓶三轮车路经某路口 时,被被申请人拦下并以违法设摊为由当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其未实施路边违法设摊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听取申请人的申辩,未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也属程序 违法。
因此,针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个体工商户应确定为个人,而不是企业或者单位。
第9页,共14页。
评析
二、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实施行政处罚时的 法律适用
被申请人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企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之 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在实施针对违反 燃气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时应适用个人的相关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对申请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实施 行政处罚,应适用《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个体工商户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7-03-23 16:56:00
2007年1月16日,笔者所在单位浙江杭州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查明,该经营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某食品添加剂,并已销售了200千克。
经调查,该经营部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为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
关于本案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办案人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经营部的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因此违法主体应认定为个人,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禁止性规定只规范了企业,不包括个人,因此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
鉴于法无禁止,故对其行为不应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随着打击无证生产执法行动的深入,各种新问题应运而生,本案的新意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定只有企业才能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主体,个体工商户则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故在《条例》法律责任部分,针对无证生产行为只将企业列为处罚对象,不包括个人,这就为个人从事无证生产行为的法律适用埋下了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按照文意解释,《条例》中的企业显然不包括个人,故适用该《条例》对个人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是不妥当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个人从事无证生产行为无处罚依据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个人从事无证生产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条例》并未将个人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无权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无证生产行为为法律所不允。
法律、法规是否对该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罚则?
《条例》虽没有对个人从事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设定罚则,但不能据此推定处罚无法可依。
在《条例》正式施行以前,我们对无证生产行为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职权依据是该《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从以上禁止性规定中不难发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对违法主体作特别规定,该《办法》第二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因此可以认定,个人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生产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结合本案,我们发现行政相对人不仅有无证生产行为,而且还有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那么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呢?
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其错误在于人为割裂了生产与销售,生产者从事无证生产行为必然有已销售和尚未销售两种可能,无论生产者是否销售,只要其从事了无证生产行为就应当按照生产者责任对其进行处罚。
《条例》第四十八条针对的是销售者责任,而非生产者实施了销售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个人擅自从事无证生产行为,不论其是否销售,均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应对其销售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