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与案例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对公司高管与员工的股权激励案例适用:其他支付计划与劳动效率;工资结构案例内容:1、宁波银行股权激励引争议1高比例的员工持股是宁波银行股权结构的一大特色,也正是宁波银行路演的“卖点”之一。
目前,宁波银行高管持股比例发行后达到1.88%;管理层和内部员工持股比例高达19.4%。
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投资者及业界专家惊诧于宁波银行的造富光环,对其股权激励的过程等提出种种质疑。
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宁波银行2001年至2006年间共进行了三次定向发行及股权转让。
2004年对本行员工以每股1元发行了3.6亿股;2006年管理层分别以每股1.15元和每股1元的价格增持了近3800万股。
目前,宁波银行董事长陆华裕持有700万股、行长俞凤英持有600万股、监事长张辉持有600.9万股、副行长洪立峰持有600万股、行长助理罗维开持有522.19万股、行长助理任智水持有537万股、行长助理陈雪峰持有520.36万股。
“贵行在申请上市前短时间内对高管层进行增资扩股的初衷是什么?如何看待投资者提出的‘高管层有利用其权利为自身谋利的嫌疑’?在金融领域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高管持有如此高比例的股份是否合适?”社会舆论一系列质疑萦绕着宁波银行股权激励的问题。
宁波银行财经公关——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宁波银行项目的包丽亚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以及随后的正式回函中表示:“员工高比例持股的目的是希望银行的高管及其员工建立一种互信互利的关系,宁波银行的经营业绩也证明了当时的决策是有利的。
”回复结果与宁波银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无异。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宁波银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几次变化中,宁波特克轴承有限公司扮演了一个很特殊的角色。
”另一位业内人士说:“宁波银行高管2006年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仅低于净资产,也大大低于其战略投资者新加坡华侨银行购买宁波银行股权每股2.28元的价格。
当时宁波银行已基本确定上市计划,而公司高管却能得以用比较低的价格大量购买宁波银行股份,如此闪电增持让人生疑。
中登深圳分公司关于办理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南
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在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内。 2、本公司在深交所出具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通知书》上盖章,并以传真方式回传给深交所。 3、上市公司接到本公司的通知后可与深交所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有关信息披露事宜。 (四)出具授予登记的结果 本公司将于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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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第二节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第三节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第三章 股票期权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 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 第二节 股票期权的批量行权 第三节 股票期权的自主行权 第四节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第五节 股票期权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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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确认书》为本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 注销登记的最终依据。
2、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上市公司收到该付款通 知书后,应及时将有关款项划本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四)完成注销登记 1、本公司在完成回购登记后的次一工作日,注销回购的股份。 2、本公司在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确认书》上盖章,并以传真方式回传给深交所。 3、上市公司接到本公司的通知后可与深交所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 关信息披露事宜。 二、收费标准 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收取过户登记手续费和印花税,具体计算方式 是 过户登记手续费=证券面值×股数× 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率 过户登记印花税=所涉证券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股数×证券交易 印花税率 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率按最新标准执行,双边收取,现为 1‰, 单边上限为 10 万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印花税 单边或双边收取,现为单边收取,税率为 1‰。 三、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办理此项业务填报数据时,应认真准备数据并确保数据的 准确。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根据《 管理 办法》 限制性 股票指上市 公司按照预先 约定 的条件授 , 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 司股票 ,激励对象 只有在 工作年限或业绩 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 ,才可 以出售 限制 性股票并从 中获 益。 具体来说 , 就是指公 司高级 管理人员 出售这种股票 的权利受到限制 ( 比如说 , 限制期为三年 ) 。经营者在得到 限制性股票 的时候 , 不需要付 钱去购买 , 他们 在限制期 内不得 随意处置股票 , 但 如果 在这个限制期 内, 经营者辞职或者被 开除 , 就会被没 收。 股票 因此 , 在我 国具体的实践 中, 限制性股票可以看作是股 票期权执行价格为零 的特殊情形 。 20 年 1 月 1 06 2 9日, 宝钢股份结合 国外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 、 行业 规律和公司实际情况 , 取了“ 选 限制性股票 ” 的激励方式 , 了央企首 公告 家股权激励计划—— 《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 。宝钢 激励 草 案规定 : 每期拟授 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总和 , 加上公 司其 他有 效的股权 激励计 划所 涉及的股 票总数 , 不得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0 非经股东 大会 特别决议 批准 ,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的股权 激励计划 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 总额 的 1 首期实施时 , %, 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总和不超过公 司股本 总额的 1 用 于激励 的股票 %; 从二 级市场 购买 , 所用 资金为公 司激励资金 以及激励对象 自 资金各 筹 占5 %, 0 激励对象激励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其薪酬 总水平 的 3 %。 0 这些 都在 《 管理 办法 》 中有所 限制 。宝钢的股权激励方案 , 除了按 照《 管理办 法》 的规定外 , 净资产现 金回报率” 以“ 为业绩指标 , 超越境 内外优 秀 在 同行 的前提下方可授予激励 对象适量限制性股票 ,这是宝钢 的一个 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
些 问题 , 出完善 改 进 的对策 。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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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o lm so i e e Lit d Co p n e t c n e t e a d r b e fCh n s se m a isS o k I c n 要 问题
2 1 股权激 励模 式单 一 .
增长率 , 真正使用经济增加值( V ) E A 和平衡计分 卡等方 法 的不 多 , 还是 以传 统 的一些 反 映业 绩 指 标 的 财务指 标 为 主 , 些 指 标 经 过 长期 的实 践 有 这
合 理 的 因素 , 有 易 于 操作 的 因素 。我 国企 业 经 还 过多来 的发 展 , 治理结 构得 到 了一定程 度 的完 善 ,
c n u y a d te a i l e eo d i he 1 0s I a r a ol n p omot g t e d v l p e to Ne e t r n h n r p d y d v l pe n t 98 . tplysa g e tr e i r i e eo m n f n h w
查 和 了解情 况 , 经 营 管理 者 不 能 做 到有 力 的监 对
意无意间在非公开场合透露公 司信 息 , 出现 “ 寻
租 ” 象 ; 三 , 黑 庄 ” 纵 市 场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现 第 “ 操
生 , 国家 有关 部 门监管 不 到位和 处罚力 度 不够 ; 而
督 ; 圈提名 , 熟人 难免会 出现滥竽充数 的南郭先 生, 他们由于 自身能力 的限制 , 无法做到对企业的 有力 监督 。最后 , 内部人 控 制 ” 象 严 重 。我 国 “ 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通过制定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回购股份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回购股份的定义和背景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股份或其他资产方式,以市场价格回购自己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回购股份的出现,旨在提高公司股价、增加投资者信心、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购股份政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政策主要包括回购目的、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资金来源、回购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1. 回购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主要目的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减少流通股、维护公司稳定发展、防范并购风险等。
2. 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有一定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数量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回购目的来确定。
3. 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可以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资产处置等方式。
同时,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回购股份时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
4. 回购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确保回购行为的公开透明性。
三、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为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该规定主要包括回购申请、信息披露、回购期限、交易方式等内容。
1. 回购申请:上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提交回购计划申请,包括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深交所将根据申请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在获得批准后,上市公司才能进行回购行为。
2. 信息披露:在回购股份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回购计划、回购进度、回购成本等,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2024年股权激励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范文
《股权激励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篇一摘要:本文旨在研究股权激励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近年来的数据和案例,探讨股权激励在提高企业绩效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机制。
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强度的增加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绩效,且在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中均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股权激励制度的理解,为企业制定有效的股权激励策略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已经成为企业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股权激励通过将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员工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而推动企业绩效的提升。
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探讨股权激励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前人研究表明,股权激励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股权比例、行权条件等方式来调节股权激励的强度,进而影响员工的利益诉求和企业绩效。
但不同的研究对于股权激励的强度和效果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结论。
三、研究设计(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相关数据库和公司年报。
(二)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定量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探讨股权激励强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四、实证分析(一)描述性统计分析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其绩效普遍高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
此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的强度和效果也存在显著差异。
(二)回归分析通过回归分析发现,股权激励强度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即随着股权激励强度的增加,企业绩效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这表明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企业绩效的提升。
(三)案例分析以某A股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实施高强度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薪酬和激励手段。
股权激励强调员工、企业和股东的利益共享,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力和责任感,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监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其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着不合理性,导致影响激励效果;最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相对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以便更好地优化和改进其制度设计。
因此,本研究将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分析股权激励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激发员工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探索股权激励的合理制度设计,为相关公司和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分析其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激发员工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和不足。
具体目的如下:1、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和制度规定。
2、探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组成和设计要素,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3、分析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不足,深入探究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和影响机制。
4、对比国内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其差异和共性。
5、提出优化和改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价值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设计。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报告、学位论文等,了解国内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概念和理论基础,研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际运作的情况和特点。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对其制度设计进行深入剖析和比较分析。
3、问卷调查法:通过编制问卷,对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中小企业、股东和员工进行调查,了解其对股权激励制度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案例汇编及解析
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案例汇编及解析一、案例一:某上市公司海外并购项目的决策分析这是某上市公司在海外市场进行并购的决策案例。
公司的董事会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尽职调查,认为这是一个适宜的投资机会,并最终通过了该项目的决策。
董事会考虑到了经济、法律、风险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与相关部门及专业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
二、案例二: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分析某上市公司决定启动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
董事会对该计划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分析,考虑到了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竞争情况、员工激励的必要性等因素,最终决定采取一定的股权激励措施。
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注意到了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案例三: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违规行为的决策分析在某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现了一起违规行为。
董事会成员对此进行了严肃的讨论,并采取了相应的决策。
他们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保证了决策的基础和准确性。
董事会最终决定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案例四:某上市公司新产品研发项目的决策分析某上市公司计划投入资金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并进行了相应的决策分析。
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市场需求、竞争情况、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制定了相应的研发计划和预算。
董事会还就研发项目的进展、风险与挑战等进行了跟踪与监督,并及时调整决策,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案例五: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企业战略调整的决策分析面对市场变化和竞争压力,某上市公司决定进行企业战略调整。
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深入研究了市场趋势、公司现状以及竞争对手的动态等信息,并与高层管理层进行了广泛的商讨与协调。
董事会最终决定对企业战略进行相应调整,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地计划和措施。
六、案例六: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表审计问题的决策分析某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董事会就此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讨论,并采取了相应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附件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一)上市公司筹划股权激励,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股权激励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股权激励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二)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上限);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提示;5.预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自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自查表(见附件1)。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确保激励计划要素的完备性、激励方案的可实施性,草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是,还应披露解决措施;3.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5.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情况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经董事会确认,并参照上述要求披露;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等;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研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研究 文/南瑞集团有限公司 陈英毅 吴振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况2006年至2017年底,共有129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了152期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数量从2015年12个增长至27个。
其中,中央企业13家,地方国企14家,基本平分秋色。
地方国企中,广东最多(5家),其次是山东(3家)。
从行业类型看,高新技术企业约占半数,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其中计算机应用服务业最多,达到4家(占14.8%),其余包括通信、房地产、交通运输、土木建筑等行业,基本上都属于充分竞争领域的行业。
从实施次数看,其中22家为首次实施,另外5家已经多次实施。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要素有具体规定。
本文基于对上述27个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梳理,结合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分析。
激励工具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采用折价授予,对激励对象有较大的价格吸引力,同时激励对象要在授予时一次性出资,形成资金沉淀,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达到考核条件方可解除限售,约束性较强;股票期权受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影响,员工最终能否行权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若上市公司业绩考核达标,但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期权的行权价,激励对象可放弃行权,不承担经济损失,约束性较小。
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定向增发股票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现金支出的压力,从操作层面及控制成本层面考虑较为合适;在授予股票数量占比较小的情况下,对原有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较小。
回购股票对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股权结构没有影响,且能够发挥稳定股价的作用,但上市公司需承担较大的资金支出压力,且操作较为复杂。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股权为激励工具,通过向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或股权期权等形式,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价值的一种经营管理手段。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向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放股票或股权期权作为激励,以鼓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同时,规则要求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层级和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放股票、设立股权期权计划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同时,规则要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考虑公司的发展需要、激励对象的贡献和激励效果等因素,确保激励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披露和监督要求。
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和执行进展情况,并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激励效果等信息。
同时,规则要求公司应当加强股权激励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确保激励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还规定了违反规则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则,如果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股权激励的相关义务,深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改正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深交所还可以对公司实施退市等处罚措施。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是为了推动上市公司实施科学、合规的股权激励,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通过规范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和条件,加强披露和监督,以及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为公司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日期:2018-1-12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分析——基于深圳万科的案例研究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 ,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 中长期 激励机制 , 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0 5 1 2 0年 2 月3 , E 证监会颁布 《 1l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 提供 了政 策指引 。从2 0 年7 0 5 月到2 0 年3 0 9 月底 , 已有 16 3 家公 司 公布 了股权激励 方案 , 场对股权激励 总体上持积极态度 , 权 市 股 激励得 到了政府 的高度 关注和市场 的积极反应 , 本文将结合深圳 三 、深 圳万科 股权 激励计 划背景 及动 因 万科对股权激励进行详尽 的分析 。 ( ) 一 公司背 景特征
表 1 深圳 万科 20 年 3 l .股价 变动情 况 0 6 . —59 2
3 2 4 5日 4月 l 4月 l 5月 9日 月 l 月 1日 9日 股票 开盘价 5 2元 6 元 6 . 7 . 8 . 7元 6 5元 69 . 4 .元 增幅 变动
I
1 . % l . % 88 8 71 3
分 析 , 结 了该 案 例 研 究对 我 国企 业 完 善 股权 激 励 制 度 的启 示 。 总 关 键 词 : 权 激 励 ; 司业 绩 ; 例 分 析 股 公 案
一
引言
随着 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 管理 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 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 而激励是解决代理 问题的 基本途径和方式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 , 国外得到 了广 在 泛的应用 。美国在2 世纪5 年代就开始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 , 0 0 吕 长江 等(0 1研究 表明 , l 0 2 1)  ̄ 2 世纪末 , J 在美 国排 名前 10 的公 司 00 中, 0 有9 %的公司对高管授予了股票期权 , 股票期权在高管总收入 中的 比重也从 1 7 年 的不 到2 % 升到2 0 年 的5 %, 用、可 96 0上 00 0 通 口可乐 、强生 、迪斯尼等 1 家大公司 的期 权收益甚 至 占到高管 0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引言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给予员工股权,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以作为企业激励和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制度的意义、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于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主要服务于创新型、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力;2.创业板上市公司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和不稳定性;3.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较少的盈利历史和较高的业绩波动性;4.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相对分散,股权激励对于集中控制和稳定股权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激励的定义和意义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和报酬的一种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1.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2.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特别是创新型和高素质人才;3.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推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4.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帮助创业板上市公司优化股东结构,增强公司的治理效果。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股票期权:即向员工发放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以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和价格购买公司股票;2.配股:即向员工配售公司新发行的股票;3.虚拟股权:即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虚拟股票,参与股权的收益分配和公司治理;4.限制性股票:即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但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出售或转让;5.股票奖励:即直接向员工发放公司股票作为激励和奖励。
近五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
近五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蹭上元宇宙概念而股价大涨的中青宝,这次因股票期权激励问题引发市场质疑。
11月23日晚间,深交所向中青宝发关注函询问,公司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50%授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瑞杰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逸伦父子两人,是否合理和有必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股权激励业绩指标设置太低,是否科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票期权激励是由股东通过稀释股份的方式让渡一部分利益给企业核心人员,以激励企业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该制度的初衷在于激励管理层。
中青宝实控人占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一半,说明该计划欠缺合理性。
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避表决,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出现,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很大可能会被股东大会否决。
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受质疑中青宝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推出不久,便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这也是公司自今年10月份以来收到的第三份关注函,前两次是因为涉嫌元宇宙概念炒作。
中青宝11月22日披露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显示,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瑞杰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逸伦分别授予263万份股票期权。
李瑞杰与李逸伦系父子关系,二人合计授予526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50%。
添翼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吴婉莹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实控人父子包揽一半股权激励的情况,确实需要详细论证其合规性及合理性。
对于两人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度,公司应该有配套的合理考核机制才行。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断中青宝此次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大股东凭借一股独大搞利益输送,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主要是看激励目标(任务指标)的难度和期权数量之间是否匹配。
门槛过低被疑利益输送根据中青宝的股权激励计划,此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目标为2022年-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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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业公司类课题研究人:张弘选送单位: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容提要近20年来,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发展非常迅速。
本报告认为,股权激励制度得以普遍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克服了以工资、奖金为核心的传统薪酬制度较重视过往业绩所带来的局限。
报告从国内企业股权激励探索为出发点,分析了早期、近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特点,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结合最近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总结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设计中须关注的重要环节与内容,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思路。
目录近20年来,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使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的传统薪酬体系,已面临着股票期权计划等长期激励机制的冲击,后者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机制下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探索,它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分享公司业绩与股东价值增长。
目前股票期权在整体薪酬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国内,经历过承包制、年薪制、管理层持股等多种形式的管理层激励之后,于近期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对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的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也将因此发生重大改变。
1.股权激励是克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局限的制度安排目前无论在国内或是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还是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机制、福利计划”四部分,四部分之间的结构性演变,构成传统薪酬制度与现代薪酬制度的根本性差异。
传统薪酬制度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这是境内与境外公司薪酬制度的共同特点。
但是,无论是基本工资或是年度资金,均是用于回报高级管理人员现期或上期对公司的贡献,其中年度奖金是对公司、部门或个人上一财政年度过往业绩的评价,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由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每年一至两次根据企业、员工业绩与相似人才报酬情况进行评估,过往绩效占相当比重。
目前,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性收入,在国内仍还是绝大部分国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最重要收入来源,但基本工资与年度奖金偏重对过往业绩、短期业绩的评估的制度安排,却可能使企业长期发展面临着不利局面。
我们采用一个很极端的案例来说明这种不利局面存在的可能性:当管理层考虑是否培育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项目时,就面临着“上该项目必然造成当期费用大幅上升,进而影响当期利润”、“项目成功之后,未来持续发展后劲十足”这样一对矛盾,在管理层任期有限且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不能排除“延缓、搁置某些重要的风险项目”的可能,因此可能放弃、延缓或搁置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正是由于传统薪酬制度过往偏重对过往业绩评价的局限,公司需要设立新型激励机制,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
股票期权计划就是目前境外普遍采用的长期激励机制之一,这构成新型薪酬制度的核心。
2. 国内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探索对国内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部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减轻60岁现象的危害”以及“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因此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在较长时间未能明朗,但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探索激情仍相当高涨。
早期股权激励探索股权激励制度在境外被普遍采用,但国内仍未广泛推广,仅部分地区与少数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在总结传统激励模式基础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如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推出的激励方案,将年薪制与股票相结合(实际上将大部分奖金转成股票);上海在激励计划中引入了虚拟股票概念,规避了政策障碍;深圳实施了经营成果换股权的方式,将经营者收入和企业效益相连。
股权激励在政策不明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推进非常缓慢。
有关机构统计了截止2003年底之前推出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112家公告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占到当时所有上市公司的%。
这一比例较全球500强大企业施行股权激励的比例要低很多,但股权激励已经开始了前期探索试行。
回顾近年来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内的实践(不限于上市公司),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模式:①期股奖励模式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也有称为业绩股票)。
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
相关案例如电广传媒,该公司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流通股,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以抛出。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还包括金陵股份、光明乳业、泰达股份、佛山照明等上市公司。
②股票期权模式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
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关于股票期权制度上的滞后。
就上市公司而言,A股上市公司成功实施的比较少,成功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仅是部分在港上市的企业,如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
③股份期权模式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地方采用了股份期权模式这种变通做法,该模式实际上是股票期权改造模式。
北京市是这种模式的设计和推广者,因此又曾被总结为“北京期权模式”,该模式可总结如下: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高管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
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且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后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北京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④虚拟股票期权模式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给予的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
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
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早期的联想集团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案例1:联想集团早期的虚拟股票期权模式及演变早在1993年,联想已经开始意识到解决其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当年联想变为院管公司,向中科院提出由管理层和员工占有35%分红权,经过联想和中国科学院一年多磋商,中科院同意对联想股权进行划分:中科院占20%,计算所占45%,联想集团的管理层和员工占其余35%股权分红权。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国有资产股权不属于中科院,中科院无权决定如何划分”,因中科院无国有资产让渡分配权,因此给予联想管理层分红权。
然而即使是分红权,在当时也属特例处理。
但是分红权毕竟不是股权,联想在香港的上市为分红权转化为股权带来契机。
1998年,联想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并成为香港联想的最大股东,分红权转股权的计划也进入实施阶段,其指导思想是:将35%分红权变为股权,其中创业员工(15人)持有其中的35%、核心员工(约160人)持20%、留存45%为未来引入新的人才做股权来源储备。
⑤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是由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设计并推出的,因此也被称之为“武汉期权模式”。
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原来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年薪制,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功收入、特别年薪奖励四部分组成。
这种模式下,70%风险收入转为股票期权(另外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为激励对象购入该公司流通股。
同时,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需在第二年经对企业业绩进行评定后按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经营者,返还后股票才可以上市流通。
武汉期权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期股奖励模式。
⑥股票增值权模式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
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三毛派神曾采用此模式,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公司股票在年末比年初净资产的增值价差一定比例作为激励。
近期股权激励探索国内上市公司早期对股权激励的探索,基本上是以个案为主,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开放”程度,大多数采取了一条较为迂回曲折之路。
因此,国内上市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变通途径来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碍。
但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扫清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部分基础性障碍:首先,解决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
国际上企业用于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有库存股票、股票回购、增发新股,这些渠道在以前我国都受到限制。
但在新制度中确定了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为股票来源(这一渠道与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解决了股权激励最重要的问题—股票来源。
其次,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
在新制度出台之前,借助上市公司资源来实施股权激励曾有过案例;当前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求激励计划至少包括获授对象、获授时间、行权时间、行权价格、禁售期、出售条件等要素,后续条款对激励对象、行权时间、行权价格、禁售期等有明确的确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全面细化。
但美中不足的是,对出售、行权方式等没能进一步明确。
第四,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
对持股比例的界定,过高引致争议或“眼红”,过低则可有可无,面临两难决策。
就境外公司的研究资料显示,全球企业500强中股票期权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在逐年上升,总体达到10%,有些科技型企业更达到16%。
但在我国多数企业的持股水平很低,如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比例仅分别为%、%,如此低的持股比例难以产生激励作用。
综合来看,《办法》解决了股权激励的一些基础性障碍,对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起到了致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细节、配套政策或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