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宜府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各类地方志只能由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地方志书、乡(镇、街道)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地方志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地方志办工作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方志办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地方志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开、高效、服务。
第四条地方志办的工作任务是:全面总结和宣传本地区的历史文化,研究和编辑地方志和地方文史资料,承担有关地方文史研究、培训和宣传的任务。
第五条地方志办的工作目标是:坚持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读性原则,全面、准确、权威地反映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面貌。
第六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管理体系是:领导是主要领导,下设办公室、编纂、宣传等部门。
第七条地方志办工作的质量标准是:编辑成果的真实性、可读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方志办工作的效率标准是:编辑出版周期的保质保量。
第九条地方志办工作的服务标准是:提供地方志咨询的快速、准确、完善的服务。
第十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奖惩制度是:奖励优秀工作人员及团队,严格追究失职渎职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地方志办工作的领导职责是:负责制定地方志办的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领导地方志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协助领导履行职责,承担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
第十三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编纂部职责是:负责地方志和地方文史资料的研究、编辑、编纂等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宣传部职责是:负责地方志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志办工作的权力机构是:依照地方志办的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地方志办工作的职权区分是:依照地方志办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地方志办工作的编辑流程是:选题研究、调查搜集、编写整理、校核定稿、印制出版。
第十八条地方志办工作的宣传流程是:宣传策划、形式创新、媒体推广、群众宣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地方志办工作的质量管理是:建立编辑质量检查制度,确保编辑成果的质量。
木里加强地方志工作
巴中 着 力 施行 《 条例 》 以贯 彻 “ 依 法 治
市 ” 要 求
1 月6日 . 巴 中 市 史 志 办 学 习 市 委 三 届 九 次 全 会 精
神 ,会议提 出 ,史志部 门贯彻 “ 依 法 治 市 ” 要 求 的 重
到 志 办 工 作 ; 区政 府 足 额 预 算 地 方 志 工 作 经 费 :建 立
( 眉 山 市地 方 志 办公 室 )
《 沙湾区志》和 沙湾 区情地 情等 ,并 严格 目橘考核和 评
选 奖励 。三是加 强地 方志工作 的重视 ,寒 鼻 j 个 “ 实
字 。 区委 、政 府 领 导 高度 重 视 地 方 志 工 作 ,将 其 纳 入
区委 政 府 年 终 目标 考 核 内容 :新 调 入 1 名行 政 人 员充 实
出一个 “ 学 ” 字 。 定 期 组 织 全 区各 单 位 地 方 志 年 鉴 撰
稿 人 员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 内容 涵 盖 《 地方志 工作条例j
计发放 宣传 资料3 0 0 0 余 份 .现 场 解 答 群 众 疑 惑 及 咨 询
2 0 0 余 人 次 ,取 得 了很 好 的 宣传 效 果 。
分 析 和 研 讨 ,从 中获 取 《 纳 溪县 志 》 以及 其 他 档 案 中 未
记 载 的 史 实 。八 是 带领 志 办人 员走 出行 政 区域 ,跳 出 圈 子 从 外 围收 集考 证 辖 区 内的地 情 资料 。
( 泸 州 市 纳 溪 区地 方 志 办 公 室 )
纂 、审 查 、 出版 要 求 ;规 范 和 细 化 了 单 位 志 、行 业 志 、 专 业 志 的 指 导 方 式 和 途 径 : 明 确 了地 情 资料 征 集 和 奖 励 的 具 体 措 施 .清 晰 了参 与 各 方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对 地 情 资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报送和编写工作。修志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地方志的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民族地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0724(颁布时间)
20031001(实施时间)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发挥地方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等编纂工作;(四)搜集、保存、研究地方志文献及其他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制定并实施地方志资源信息管理规范;(六)其他属于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纂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编纂部门志、专业志等地情资料。
第六条承担编纂地方志的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其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编纂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的修志工作机构应有专职工作人员。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宜府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宜宾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宜宾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保护内容第四章保护规划第五章保护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等)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管理、林业园林、旅游、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申报、规划、修缮、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自府法规〔2006〕1号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发挥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性志书、史书、专业志、部门志、综合性年鉴、行业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自贡市地方志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级地方志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的地方志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编修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议定地方志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对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的审查验收;五、编纂各类志书、年鉴和地情书刊;六、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地区地方文献资料中心,整理、收藏各类志书及其他地方文献,开展地方文献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工作;七、组织本地区的方志理论研究和方志学科建设工作,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培训修志人员,开展地方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八、负责组织全市地方志工作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和地方志电子出版物的发布及出版、发行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完成本单位或本系统地方志资料的编写和报送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做好地方志成果推广工作。
关于《兴文县志》(1996~2005)综合审查的报告
中共宜宾市委党史研究室文件宜宾市地方志办公室宜委党史[2009] 42号签发人:李绿江中共宜宾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兴文县志》(1996~2005)综合审查的报告市政府:按照全国《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2008年12月兴文县人民正式将县保密局和县志审查验收小组审查合格的《兴文县志》(1996~2005)上报市政府审查。
我办经市政府授权,从2009年1月起,对《兴文县志》(1996~2005)送审稿进行了综合审查,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修改意见。
兴文县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县志送审稿反复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
我们认为修改补充后的县志审定稿符合志书的基本质量要求。
一、指导思想较为明确全书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正确观点审视1996~2005年十年间兴文社会发展的主要历程,如实记述了全县人民在各条战线上所创建的重大业绩。
用大量事例和数据反映出“九五”、“十五”期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兴文县生产条件、城乡面貌、人民生活质量所发生的空前巨变;以生动事例,展现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兴文县各生产领域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成绩;突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实行惠民、利民政策,加强法制建设在兴文结出的丰硕成果。
二、在内容和层次结构设计上作了创新志书“革命老区”篇的设立,带有新意,体现了兴文县情特征。
“大事记”突破逐年逐月记述旧格局,将10年间全县大事分解为8个事类,另加上8个“专题记述”,分别述记,这种尝试性努力,值得倡导。
特别是全书各篇之下的层次结构,采用了“章、节、条目”体式,大大减少了目、子目等层次序号,避免了由此引起的混乱,使内容主线明晰、层次清楚,便于阅览。
三、具有兴文地情特色兴文原为国、省级贫困县,但1996~2005年间发生面貌巨变。
志稿突出地记述了“十五”期间加大投入,特别是2004~2005年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突破性新进展,凸现了近十年兴文县城改造建设、交通设施、旅游事业、第三产业空前发展,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和建立等地方特色新事物。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2020年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共26条,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xx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xx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建议。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
市(州)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县级志书由市(州)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后6个月内,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志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志档案是记载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历史和现状的重要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于传承历史、服务现实、启迪未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地方志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志档案管理制度。
(二)集中统一原则:地方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利用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四)开放利用原则: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利用地方志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地方志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录音、录像等。
(二)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报告、表彰奖励等。
(三)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等。
(四)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地方志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二)全面收集:确保收集的档案资料全面、完整。
(三)准确收集: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第六条地方志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利用。
(三)归档整理: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利用范围等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地方志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二)环境控制:保持档案库房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环境条件。
(三)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的保管水平。
第八条地方志档案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防止损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损坏。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12页word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为统一规范全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保证志书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行文规定,结合第二轮修志实际,特制定《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一、志名志名均以志书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时间,如《名山县志》(1986-2000)。
分卷出版的市、州志,分卷名称前应冠市、州志名加间隔号,如《成都市志·地理卷》(1986-2000)。
分册出版的市、州志,应注明册数。
市辖区志应冠市名,如《宜宾市翠屏区志》(1986-2000)。
二、断限第二轮志书上限一般为1986年,下限一般为2000年。
新设政区或政区范围有变化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溯、下延。
新修志书上限尽量上溯至始建政区年代。
三、体例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为主。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
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一般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
章节体运用分级标题,题前冠以序号。
篇章节次用汉字数字标示,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等,以下目次分别以“一、二、三……”、“(一)(二)(三)……”、“1.2.3……”等形式标示。
条目体以字体、字号区分层次,标题前不冠序号。
志书目录一般列至篇、章、节三个层次,目及子目在索引中反映(条目体类推)。
无索引志书,节下目次和人物传传主名应列入目录。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均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
横排纵写,直陈其事,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空话、套话、浮夸或渲染,注意与总结报告、教材、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等相区别。
四、文字文字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发布)。
宜宾宣传贯彻《条例》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巴蜀史志
页码: 18-1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宜宾市 《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政府常务会议相关程序 修改完善 修订
摘要:启动修订《宣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随着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施行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修订,宜宾市地方志办公室及时上报了重新修订《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工作,并于2014年2月获得批准立项。
目前,市志办已完成初稿撰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宜府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一是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二是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三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
市、县(区)政府网站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对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
部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同时要梳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于2022年4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
(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书面报告制定机关,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拟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三)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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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四条【工作原则】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鼓励支持】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支持】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各类地方志
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地方志书、乡(镇、街道)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
第七条【制定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工作制度】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并报送资料。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公开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
市、县(区)编纂地方志应将所编纂地方志的编纂方案、编纂篇目对外公布,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编纂工作意见、建议;吸纳有关专家、学者和历史见证者参与地方志的编纂;建立评议机制,组织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组对所编纂地方志进行评议。
乡(镇、街道)编纂乡(镇、街道)志应将编纂方案、编纂篇目征求村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其他法人组织对编纂工作意见、建议;吸纳历史见证者参与编纂。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
第十条【工作制度】新设立的县(区),其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及时纳入市、县(区)地方志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工作制度】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的地方志资料,记载其相关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制度】地方志出版发行实行分级审查验收制度。
市级地方志书,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县级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乡(镇、街道)志由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市、县(区)、乡(镇、街道)地方综合年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第十三条【工作制度】实行地方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
地方志的保密审核由负责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主管机构会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级地方志进行保密审查。
按以上程序完成保密审查后的地方志稿方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上报审查验收。
地方志工作机构对下级行政区域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会同保密主管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保密审定。
第十四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情文献资料。
第十五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分级培训制度。
市本级和重点县(区)地方志编纂人员接受省级以上培训安排;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承担市级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承担县级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街道)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情咨询服务工作,利用史志馆、资料库、信息网站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地情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地情栏目,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历史地情。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依托实体史志馆,建立数字史志馆,完善新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地情文献的目录和全文数据库。
第十九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预算,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和研究。
第二十条【工作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搜集本行政区域内外的相关地情文献资料,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情文献资料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情文献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工作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地情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工作制度】除学术交流外,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公众发布的历史地情信息,应来源于按照本实施办法审查批准后的各类地方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
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2003年12月18日印发的《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宜府发〔200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