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我 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戴静娇 华东政 法学院 2 1 2 0 0 6
款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解 无 效 的 , 有 调
【 容 摘 要】 内
本 文 主 要 论 述 的 是 如 何 完 善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笔 者 通 过 研 读 大 量 离 婚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 赔 偿 数 额 等 三 方 面 对 我 国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度 予 以完 善 。
应准予离婚:( )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 人 同 居 的 ;( )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遗 弃 二 实 家庭成员 的;( ) 三 有赌博 、 吸毒等 恶习屡 四 确 适 用 和 执 行 带 来 了 困 难 。 所 有 这 一 切 教 不改 的 ; ( )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满 二 年 都 有待 于在 借 鉴国 外的 立法 、理 论 与实 的 ;( )其他导致夫妻 感情 破裂的情 形。 五 践 的 基 础 上 ,在 将 来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予 以 方 被 宣 告 失 踪 , 另 一 方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一
完善 。笔 者在 研读 了大 量有 关 离婚 损 害 的 , 应准予离婚 。 其 间的众 多情 形同样适 ” 赔 偿制 度 的相 关资 料 后 ,对其 有 了较为 用 于 损 害 赔 偿 的 情 形 , 这 二 者 是 相 通 的 。 全面的认 识 , 故此 , 欲结 合离婚 损害赔偿 在婚 姻当事人行使离婚 请求权时 , 同样 其 制度 在我 国 司法实 践 中的 运用 ,探 讨 其 面 临着主 张损害赔偿 所面临 的举证 问题 。
完 善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赔 偿 ;归责原 则;精神损 害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编者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01 典型案例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谭与刘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谭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
刘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
此外,刘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张与王结婚后,王被公司外派出国。
王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
笔记本内,张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
王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赔偿感情损失。
张辩称,作为王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黄与方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
方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立法缺陷
神损害 主要包括精 神利益 的损害和 精神创伤 两部分。
( 三)法 定违 法行 为和损害事 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 配偶一方 实施 了重婚 、与他人 同居 、家庭暴力 、虐 待 、
遗弃 等法 定违法 行 为 ,并且 因过 错配 偶 的违法 行为 导 致婚 姻关 系破裂 而 离婚 。离 婚 是离婚 损 害赔偿 的前提 条件 ,无 离婚 ,就 无 离婚 损 害赔偿 。有 过错 配偶 的违 法行 为是 造成 无过 错配 偶 因离 婚而 遭受 财产 损失 和精 神损 害的直接 原因 。[ 1 】 ( 四)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配偶—方主观 匕 有过错。在 离婚 损害赔偿 中 ,以配 偶 一方 有 故意 的过 错 为主观 要 件 ,也就是说配偶 一方 是故意实施 了法定 的违法行为。
是 “ 无过错 方 ” 。这意 味着婚 姻法 中损害 赔偿制度 的归 责原 则是过 错责 任 原则 ,即行 为人要 承 担损 害赔偿之
责 的要件之 一 是行 为人 必 须要 有过 错 ,也就 是行为人 主 观上 是 出于故 意 或过 失 。在适 用 过 错责 任 原则 时 , 以过 错为 归责 的最 终要 件 ,这 就意 味着 对行 为人 的过
些看法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一
、
离婚损 害赔偿 是指 配偶 一方违 反婚 姻法有 关规定 , 侵害 配偶他 方 的合法 权益 ,导致 婚姻 关 系破 裂 ,离婚 时对无过错 方配偶所 受的精 神利 益的损 害和精 神创伤 , 过错 配偶应 承担 的 民事责 任 。离 婚损 害赔 偿 是对 离婚 本身 而产 生的精 神痛 苦 的赔 偿 ,具有 经 济补 偿和 精神 抚慰 两种功 能: 是从 经济 上填 补损 害 ,另一种 是抚 一种 慰 受 害方 因 为合 法权 益 遭 受损 害所 带 来 的精 神痛 苦 , 使 受害人 获得心 理 上 的慰藉 ,同时 也是 对违 法行 为 的 制裁 和预 防起 到积 极 的作用 。根 据 我 国精神 损 害制度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会实际相适应的。该制度的设立对于解决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 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 意义 。 本文在 系统分析 该项 制度 的基 础 上 , 其必要 性 、 规 定及 不足 提 出 了 自己的看法 和构 想 , 对 现行 以期深化 对其 理论 和
实践 的认 识 , 对进 一 步的立 法有所 助益 。 并 关键 词 离婚损 害 离因损 害 侵权 责任 婚 内赔偿 过错推 定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 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法 的一般原理,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 因果联系和主观过错四
直系亲属在 内。虽然这些遭受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提起 单独 的 .
民事赔偿诉讼, 但是这样不仅浪费 了司法资源。 还会 使许 多受害者因 不愿单独提起 诉讼而使 自己的合法权 益得不 到法律 的保护 。 ( ) 三 过错推 定原则的引入 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应该采取“ 主张谁举证” 谁 的原则 。可是现实中 我们不难 发现 , 有过错方配偶为了逃避责任规避法律, 通常会将 自己 的侵害行 为隐蔽化、 秘密化, 这增加 了受害一方的举证难度。一味 的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最终可 能会导致 由于证据不足或缺 乏证据 , 权利
个部分。因此离婚损 害赔偿责任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 ) 法行 为 一 违
根据《 婚姻 法 》 4 第 6条 的 规 定 , 下 列 行为 之 一 , 致 离 婚 的 , 有 导 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 重婚、 有 配偶 者与他人 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71-02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把婚姻自主权明确写在条文之中,婚姻自主权包括离婚自主权。
当当事人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的身份权的单方面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如何使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和权利救济,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对过错方的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从性质上说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要求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较困难,为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我认为应结合过错推定原则。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性质、目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过错方过错推定在现代社会,离婚纠纷千差万别,引起婚姻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三种类型:一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引发婚姻破裂,导致离婚;二是当事人双方的混合过错行为而使婚姻走向死亡;三是当事人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的身份权的单方面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引起离婚。
现代婚姻法已经逐步剥离限制离婚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自由离婚主义的破裂原则,使离婚不再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当事人双方不论哪一方是否有过错,均享有同等的离婚的权利。
然而,伴随离婚法的这一时代的进步,又滋生出一个新的矛盾,既然离婚与过错分离,那么如何使过错方承担其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身份权的责任后果,同时使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和权利救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关于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方 的行 为造 成财 产 上 的灭 失或 毁 损等 属 于 直接 损 失 。如 因
的。 ”这是我 国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规定。由此 对 方虐 待所 造 成 的身 体机 能或 器官 伤 害而 支 出 的医疗 费 、 对 因 方 侵 占或破 坏 行 为造 成 的现 有 财 产 的减 损 。因 对方 行 为造 成 可见 , 所谓 离 婚过 错 损 害赔 偿 , 是指 婚 姻关 系 因夫 妻一 方法 就 配 定 的过 错行 为 破裂 , 有过 错一 方 向非 过错 一 方赔 偿损 失、 而 给 的可 期待 利益 的减少 是 问接 损 失 。如 劳动 收入 的 减少 、 偶 一
关于我国离嫣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口 赵 红巧
性 为 侵权 损 害赔 偿 , 具体 就 是对 配 偶权 的侵犯 。因此 离 婚过 错
损 害 赔偿 的构 成 要件 与 一股 侵 权行 为 一样 包 括 四个 方面 :
( ) 为人 的过 错 一 行
在侵 权法 归 责 原则 体系 中 , 过错 责 任 是一 般 的 归责 原 则 。 而 离 婚过 错损 害赔 偿 制度 之所 以采 过 错原 则 是 因为 , 立此 制 设
付抚 慰 金 的一种 民事 法律 制度 。
( ) 制度 的现 实意 义 。 二 该
方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所 支 付 的精 力 和 经济 上 的 投 资所 预 期 的 利
益( 他方 因 婚后 学 习而 提高 的 挣钱 能 力) 减 少或 丧 失 。人 身 的
此制 度 是我 国婚 姻 立法 中 的又 一重 要制 度 , 具有 重要 的现 损 害 是因 为对 方 的过错 行 为造 成身 体 上 的损 害 , 如身 体 受伤 致 残 。精 神损 害 是指 配 偶 一方 的过 错 行 为侵 犯 了 另 一方 的人 格 实意 义 主 要 表现 为 以下 几方 面 : l建 立 离婚 过错 损 害赔 偿 制度 是加 强社 会主 义 法制 、 善 尊 严和 配 偶权 利 , 、 完 使另 一方 产 生悲 伤 、 恐惧 、 恨 、 望、 怨 绝 羞辱 等 我 国离婚 法 律制 度 的 需要 。18 9 0年 《 姻法 》 婚 对此 并 无专 门规 精 神痛 苦 和创 伤 , 响其 正常 的 工 作和 生活 。 影 定 , 致 在离 婚 中使 有重 婚 、 配偶 而与 他 人 同居 、 弃 、 导 有 遗 虐待 ( ) 三 过错 行 为与损 害事 实有 因果 关 系。 这里 的因 果关 系 是指 离 婚 当 事人 一 方 的 过错 行 为 与 另 一 等 过 错行 为 不能 被依 法追 究 赔偿 责任 , 就不 能使 无 过错 方得 也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 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 )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上 面 的立法 中可 以 四 虐 遗 从
姻 家 庭 法学 会 于新 婚 姻法 颁 布后 对 北 京 、厦 门 、 哈 尔滨 三 地所 做 的“ 婚姻 法 执行 情 况 的调 研 ” 对 显示 , 从 20 年 4月 到 20 01 02年 1 三地 发 生 的 离婚 案 2月 件 中 ,在离 婚 时 提 出损 害赔 偿 的案件 数 量 较 少 , 获 得赔 偿 的数量 更 少 。调 查显 示 , 法定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理 由很 少 , 在离 婚 的司法 实 践 中 当事 人 举 证方 面 是 非常 困难 的 ,造 成 了主 张损 害 赔偿 很 难 成 立 , 所 以也 得不 到法 律 的支持 更得 不 到赔偿 。在 我 国离婚
・
社 会科学论坛 ・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 利 军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0 2 摘 要 : 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着损 害赔偿情形较少 、 围过 窄 , 害赔偿 我 范 损
请求权的享有 和行使仅 以离婚为原 因和前提 , 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 、 损 不涉及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等几方 面的缺 陷 , 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 改 ; 同时提出建立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性 质与适 用 一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在 离 婚 方 面 把 离 婚 的原 因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的原 因 , 有 一 种 是 离 一 还 因损 害 的原 因 。离 因损 害 的原 因是 指婚 姻 一方 的侵 权 行 为 是造 成 夫 妻离 婚 的原 因 , 另 一 方 才可 以请 而 求损 害 赔偿 。如 夫妻 中 的一 方 侵 害对 方 身 体 、 命 生 及人 格 方 面 的权 利 , 夫 妻 一 方 与 他 人 重 婚 、 奸 或 通 等 侵 害 另 一 方 的权 利 造 成 离 婚 的 都 属 于 离 因损 害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年月日
10、宋才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
11、刘曼娜,赵英伟.“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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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heshire North,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11th ed.,1987.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相关实体问题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情形
五、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பைடு நூலகம்
(二)解决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二、该题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适应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同时还存在着不近完善的地方。在该制度实体方面:如权利义务主体问题上,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因为从实践来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可言,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之说;关于第三者能否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上,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他的确定较之物质损害赔偿难得多,他除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以达到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离婚一方权益的法律规定。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加,以及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和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离婚一方的权益而设立的。
在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可能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负面影响而遭受经济、情感或精神上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受损害一方获得补偿,缓解其受到的伤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夫妻在婚姻中保持忠诚和尊重,减少离婚的发生。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然而,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性和确定性,导致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
由于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各异,缺乏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某些具体情形,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离婚造成的损害情况。
此外,当前的制度也存在执行难题,一些受害方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三、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明确赔偿标准:建立统一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各种情形下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以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使受害的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
2.扩大适用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涵盖更多离婚造成的损害情况。
例如,对于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职业发展受损的一方,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3.完善执行机制:加强对离婚损害赔偿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金额得到及时支付。
此外,还应建立快速、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为受害方提供更便捷的赔偿途径。
4.加强婚姻家庭教育:除了完善制度,还应加强婚姻家庭教育,提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认知和理解,培养夫妻间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婚姻破裂的发生。
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收稿日期:2012-10-28作者简介:刘金凌(1970-),女,辽宁辽阳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2年第6期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NO.62012(总84期)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General No.84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刘金凌(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辽阳111004)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突出成就,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简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应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适用范围、赔偿义务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数额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98(2012)06—0138—0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有效保护婚姻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纠正侵害方的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这一制度仍有疏漏之处,需要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条件的修正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无过错配偶一方只有先行起诉离婚,才可能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要件必须要以离婚的发生为前提。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公民因身份权遭到侵害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这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似乎可以不受必须以离婚为条件的限制。
然而,相对于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法,但是新法。
而《婚姻法》属于特别法,但是旧法。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究竟应该遵循新法优先旧法的原则,还是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当前仍存在很大争议。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文章编号 :0 8 9 4 (0 2 0 -0 0 - 0 10 - 60 20)2 07 2
收入 的减 少 、 偶 一 方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所 支 付 的 精力 和 经济 配
、
建 立离 婚损 害赔 偿制 度的 重要 意义
2 0 年 4月 2 01 8日, 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2 次 会 议 通 上 的投 资所预 期 的 利益 的 减少 或 丧 失 。人身 损 害是 指 因对 方 九 1 过 的《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 决 定 》 , 次 确 的过 错行 为造 成身 体 上 的损 害 , 的 中 首 如身 体 受伤 致残 。 精神 损害是 立 了我 国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制 度 。这一 制度 的确 立是 我 国婚 姻 指配 偶 一 方 的过 错行 为 侵犯 了 他 方 的人 格 尊 严 和 配偶 权 利 , 立 法改 革 的重大 成 果 , 面 向 2 是 1世 纪 的我 国新 婚姻 法 的重 要 使 其 产 生 悲伤 、 惧 、 恨 、 望 、 辱 等 精 神痛 苦 和 创 伤 , 恐 怨 绝 羞 影 里 程碑 。它必 将 为 稳 定 我 国婚 姻 家庭 关 系 , 护妇 女 合 法 权 响其 正 常的工 作和 生 活 。 上述三 类 损 害 中 , 神 损害是 配偶 维 在 精 益, 健全 和 完善 社 会 主 义 法制 , 现社 会 的公 平 、 义 发 挥 巨 可 能受 到 的 最常 见 、 度 最 深 的 损 害 , 司 法 实践 中 , 其应 实 正 程 在 尤 注意 这 一客观 情况 。 大 的积 极作 用和深 远 的社 会影 响 。
二 、 婚损 害赔 偿的 构成 要件 离 ( ) 错行 为 与损 害 事实 之 间 存在 因果关 系 。因果关 系 三 过 离 婚损 害赔偿 是 指 因配 偶一 方 的过错 侵 害 了他 方 合法 权 是过 错行 为与 损 害事 实 之 间 的相 互联 系 。表 现在 离婚 损 害赔 益, 导致 婚 姻关 系破 裂 , 婚 时 对 无过 错 方 所 受 的 损 害 , 错 偿 中 , 离 过 即配 偶一 方 的过错 行 为 导致 了他 方受 损 害 事实 的发 生 。 换 言之 , 配偶 一 方 的 过错 行 为 必 须 是 导 致 他 方 受 损害 的 直接 方 应给 予相 当之赔 偿 。 性 质上 , 损 害赔 偿是 一种 侵 权损 在 离婚 害赔 偿 , 由此 决 定 了 其构 成 要件 应 按 侵 权 损 害 赔偿 责 任 构 成 原 因时 , 其过 错行 为与 损 害 事实 之 间方存 在 因果 关 系 。 因一 如 要件 的 一般原 则来 界 定 , 包括 以下 四项 : 方 的虐 待行 为 , 成 配 偶 一 方 身 体 器 官 的 伤 害所 支 出的 医疗 造 营养 费 , 以及 因此 所造 成 的 预期 收 入 的减 少 之 间有 因果关 ( ) 为人 有过 错 。过错 是侵 权 责 任构 成 要件 中最重 要 费 、 一 行 的要 件 。 在侵 权法 归 责原 则体 系 中 , 错责 任是 —般 的普遍 原 系 ; 过 因一方重 婚 , 造成 配 偶一 方 精 神上 的怨 恨 、 望 、 辱 等精 绝 羞 则 。行为 人有 无过 错 、 过错 程度 大 小 , 确定 其 赔偿 责 任 的主 神痛 苦和 创伤 之 间也 有 因果 关 系 。这 种 因果 关 系是过 错 方承 是 要 依据 。 处所谓 过 错并 非离 婚行 为本 身 , 是导 致离 婚 的过 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前提 和 基础 。 此 而 错 行 为 。这些 过错 行 为不 仅意 味着行 为人 的行 为违 反 了法律 ( 离 婚 的发 生 且 损害 赔 偿 的请 求 权 人无 过 错 。这 是离 四) 只有 离 婚 的发 生 , 无过 错 方始得 行使 和 道 德 , 造成 对 他人 的损 害 , 并 而且 还 体现 了法律 和 道 德对 行 婚损 害赔偿 的特殊 要件 。 离 是损 为 人 的否 定性 评价 [ 。根 据新 《 ¨ 婚姻 法 》 4 条 的规定 , 错 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 婚是 一 方过 错行 为 的重 要后 果 , 害事 第 6 过 行 为包 括 : 婚 、 配 偶 者与 他 人 同 居 、 施 家庭 暴 力 、 待 、 实 的一 部分 , 际上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对 过错 行 为 所 造成 的财 重 有 实 虐 实 遗弃 家庭 成 员等 。其 中 , 12 第 、 种行 为 , 背 了 一夫 一 妻制 和 产损 害 、 违 人身 损 害 、 神 损 害 以及 离 婚 后 果 的赔 偿 , 离婚 事 精 无 实 的发 生 , 婚损 害赔 偿 就无 从开 始 。 离 如在 正常 的婚 姻关 系存 夫妻 应 当相 互 忠实 的 义务 , 犯 的是 配偶 权 。第 3 4 侵 、 种行 为 , 在 无过 错 方 的 违 背 了夫妻 应 当相 互 尊重 和 维护 平等 、 睦 、 明 的的婚 姻 家 续期 间 , 人 民法 院 依 法判 决 不准 离 婚 的情 况 下 , 和 文 庭 关 系 的义务 , 犯 的是 配偶权 和 亲权 。 —规 定 以列 举方 式 离婚 损 害赔偿 请求 权则 无法 行 使 。 侵 这 同时 , 求损 害 赔偿 的请求 要 将过 错行 为法 定化 , 为人 只有 具 备 了法律 规 定 的过 错行 为 , 权人 必须 无过 错 , 谓 无过 错 是 指请 求 权人 在 指证 对 方有 “ 行 所 重 婚 ”“ 配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 “ 待 ” “ 弃 ” 错 行 为 时 , 、有 、虐 、遗 过 本 才属 可予 以赔 偿 的过 错 , 余过 错 则不 可要求 赔 偿 。 其 ( ) 在 损 害事 实 。即 因上 述配 偶 一方 的过 错 行 为给 他 人不 得也 有相 同 的过 错行 为 , 二 存 如有 相 同的过 错行 为 , 按 过失 则 不 2 ] 方造 成 的财 产 损 害 、 身 损 害和 精 神损 害 。 产损 害是 指 由于 相抵 原则 处理 , 得 要求 损 害赔 偿[ 。对请 求权 人 的无过 错 只 人 财 其 否 即 对 方 行 为所 造 成 的财 产 利 益 的 损 害 , 括 直 接 损失 和 间接 损 可作 狭 义 解 释 , 仅 限 于未 实 施上 述 四 种过 错 行 为 , 则 , 包 失。 因一 方 的行为 造 成财 产上 的灭 失或 毁损 属于 直接 损 失 , 如 使请 求 权 人有 其 他过 错 行 为 , 态 度 粗 暴 , 承 担家 务 劳动 如 不 其 以 补偿 受 害 方 由 于对 方 虐 待 所 造 成 的身 体 机 能 或 器 官 伤 害而 支 出 的 医疗 等 , 仍 可 要 求损 害 赔 偿 , 利 于保 护弱 者 利 益 , 费, 由于 对 方的侵 占或破 坏行 为造 成现 有财 产 的减 损 。因对方 所 受损 害 。 行 为 造 成 的可 期待 利益 的减 少 或 损失 属 于 间接 损 失 , 劳 动 如 三、 离婚 损害 赔 偿的 适 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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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摘要: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对过错方的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使相对方不致因为财产上的原因而使离婚诉权的行使遭到限制。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从性质上说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可以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婚姻立法本身三个方面来考虑。
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要求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较困难,为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我认为应结合过错推定原则一起适用。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原有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在婚姻法的建设和完善上取得阶段性的成就,为调整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情况提供了新的依据。
修正案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等离婚救济制度,使无过错一方(弱势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带来的许多顾虑,从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离异”自由空间。
[1]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性质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因此,不过于强调其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评判和经济惩罚。
夫妻相互忠诚是人类普遍的心理需求,作为心理感受,无疑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婚外情"涉及有思维方式、道德标准及感情因素等问题,内心情感的复杂性为道德的讨论留有巨大的空间,这些尚无法弥补受害方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公众所需要的不是口头上道德与法律的讨论,而是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社会上日益严重的"包二奶"等问题,在不扩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相对来讲,这种对临界状态的处理较为公平和合理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当事人已厌倦了在法庭上对其生活隐私的讨论,而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同样把注意力转向对死亡婚姻的确认上,不愿过多地去探讨当事人过往婚姻生活中的对与错,因此,部分婚姻当事人倾向于用物质方式弥补相对方的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早日从已死亡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婚姻法》第46条,这标志性的突破意味着在婚姻家庭领域,人们追求和向往的自由、平等、尊重、保障人权的态度和观念已普遍为社会所接受和支持;过去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淡化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否认个人利益和权利的数千年义务本位法制传统也得到了扭转和改善。
[2]这个制度既补偿了相对方的损失,又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
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3]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
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作为一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权利救济措施与其他救济措施一起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
对于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侵权说认为,婚姻不仅仅在配偶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它更是一种社会制度,承载着分配生育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
在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权利时,就连带着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
相较之契约说,婚姻的制度说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侵权责任较之视其为违约责任也更合理。
[4]既然离婚损害赔偿不是由违约产生,那么婚姻也就不是合同。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考虑:第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
所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
而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
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
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中,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
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的,基本上不存在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
第二,从婚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姻不是合同。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定情形。
基于当事人协议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径行解除彼此间的婚姻关系的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以及国家对该协议的确认。
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来决定该协议的能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
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
这二者的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截然不同的。
法定的离婚理由所反映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三,从我国婚姻法立法本身来看,婚姻不是合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仅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法定权利,而且违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违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犯了夫所享有的忠实权或者妻所享有的忠实权,又违背了“一夫一妻”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又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即是侵犯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抚养权,又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才产生了原权利被侵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再者,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该条款规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5]由于合同是围绕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即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
鉴于上述的分析,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的理论基础为侵权责任。
许多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也难以确定赔偿的标准。
[6]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决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能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能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
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没有扶养义务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
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
因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做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