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Corporate Governance in Emerging Economies(新兴经济体中的公司治理)-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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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处理发达经济体的大多数研究中,委托-代理冲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冲突,而是被确认为新兴经济体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主要是由于股权集中、家族制和控制范围广、企业集团结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薄弱等原因造成的。这种委托-代理冲突改变了公司治理过程的动态,反过来,需要采取与处理委托-代理冲突不同的补救措施。本文从战略、金融、经济学等角度对委托—代理冲突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综合,着重分析了委托—代理冲突的制度前因和组织后果。由此产生的集成提供了一个基础,未来的研究可以继续建立。

介绍

研究人员日益认识到,没有一个单一的机构模型能够充分地描述所有国家背景下的公司治理(La Porta等人,1997,1998;Lubatkin等人,2005a)。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是发达经济体(主要是美国和联合王国)的产物,其中体制环境有助于相对有效地执行长臂机构合同(Peng,2003)。在发达经济体,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常常是分离的,法律机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关注的治理冲突是所有者(委托人)和管理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PA)冲突(Jensen 和Meckl)。ING,1976)。然而,在新兴经济体,体制环境使得执行机构合同成本更高,问题也更大(.,1990;Wright等人,2005)。这导致集中的企业所有权的盛行(DHARWADKAR等,2000)。所有权集中,加上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导致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Morck等人,2005)。这导致了对公司治理的新视角的发展,该视角关注公司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这种模式被称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主体(PP)模式,它集中于公司的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冲突(参见Dharwadkar等人,2000)。

(出现的问题,委托和代理委托和委托也就是大股东和少数股东)PP冲突的特点是所有权和控制集中,对少数股东的体制保护不力,以及治理薄弱的指标,例如公开交易的公司较少(La Porta等人,1997),公司估值较低(Claessens等人,2002;La Porta等人,2002;Lins,20)。03、较低的股息支付水平(La Porta等人,2000年)、较少的股价信息(Morck等人,2000年)、低效率战略(Filatotchev等人,2003年;Wurgler,2000年)、较少的创新投资(Morck等人,2005年),以及,在许多情况下征用少数股权。ERS(CalsEs等人,2000;FasCIO 等人,2001;约翰逊等人,2000 B;MITTN,2002)。在过去的十年中,金融和经济学研究者越来越认识到,传统的詹森和梅克林(1976)的PA冲突概念不能解释支配新兴经济体的PP冲突的现实。在新兴经济体,许多经历PP冲突的公司可

以被描述为“门槛公司”,它们接近从创始人向专业管理过渡的点(Daily和Dalton,1992)。在门槛上,创始人(或创始家庭)让出控制权可能对公司的持续发展最有利(Gedajlovic等人,2004)。然而,未能实现过渡可能会加剧PP冲突。无论对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经济体的企业来说,这种转变总是困难的(Zahra和Filatotchev,2004)。然而,发达经济体中较高比例的门槛公司似乎有效地管理了这种转变,而新兴经济体中的大多数门槛公司却未能这样做。探索这种情况的原因似乎很有趣。

(新兴经济体公司出现的一些管理上的问题,比如说是较低的股息支付水平)战略研究(以及更广泛的一般管理研究)也已经开始探索包括公司治理在内的战略行为的体制基础,特别是在新兴经济体(Wright等人,2005)。虽然战略研究受到制度视角的经济学版本的影响(例如,North e,1990),但它越来越多地从制度文献中纳入了社会学和行为学观点的实质性要素(Peng and.,2005;Scott,1995)。因此,许多不同的学科开始认识到PP冲突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这些学科在探索PP冲突中的融合为进一步整合创造了机会。本文借鉴近年来在战略、金融、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将新兴经济体的PP冲突作为研究的重点。

我们回顾,整合,并扩展这一增长的文献,重点放在三个主要问题:

(1)PP冲突的本质是什么?(2)他们的制度前提是什么?

(3)他们的组织后果是什么?总的来说,我们努力构建一个全面的、一体化的PP冲突模型,为今后的研究奠定基础。

新兴经济体的公司治理

新兴经济体是“利用经济自由化作为其主要增长动力的低收入、快速增长国家”(Hoskisson等人,2000年,第249页)。制度理论已经成为分析新兴经济体管理的主要理论(Hoskisson等人,2000;Wright等人,2005)。例如,在最近出版的《管理研究杂志》关于新兴经济体战略的特别刊物上发表的八篇论文中,有七篇利用了制度理论(Wright等人,2005)。制度影响组织惯例(Boyer和Hollingsworth,1997;Feldman和Rafaeli,2002)并帮助制定组织面临的战略选择(Peng,2003;Peng等人,2005;Powell,1991)。简言之,机构帮助确定坚定的行动,这反过来又决定了组织的结果和有效性(例如,He等人,2007)。然而,影响新兴经济体此类组织行动的机构并不稳定。此外,在新兴经济体中确实存在的正式制度往往不能促进经济行为者之间互利的非个人交流(.,1990,1994)。因此,新兴经济体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受非正式机构的指导(Peng和Heath,1996)。研究人员使用的理论常常隐含地假设在发达经济体中发现的制度条件也存在于新兴经济体。显然,新兴经济体的情况并非如此,因此,组织活动可能与发达经济体中的组织

活动有很大不同(Wright等人,2005年)。为了说明,就公司治理而言,新兴经济体通常没有有效和可预测的法治,而这又会造成“弱治理”环境(Dharwadkar等人,2000,第650页;Mitton,2002,第215页)。这并不是说新兴经济体没有处理公司治理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新兴经济体试图采纳发达经济体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英美体系的法律框架,或者是由于内部推动的改革(例如中国、俄罗斯)的结果,或者是为了响应国际需求(例如韩国、泰国)。然而,诸如有关会计要求、信息披露、证券交易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等正式机构要么缺位,要么效率低下,要么不按预期运作。因此,在新兴经济体中,标准的公司治理机制很少得到体制上的支持(Peng,2004;Peng等人,2003)。这导致非正式机构,如关系关系、商业团体、家庭关系和政府联系,都在塑造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Peng and Heath,1996;Yeung,2006)。对于门槛公司来说,向专业管理的转变总是困难的(Daily和Dalton,1992)。然而,由于制度环境薄弱,在新兴经济体中更加困难,甚至最大的公司仍然处于创始家族的控制之下也是很常见的。本质上,这些公司试图表现得像是“跨越了从创始人控制到专业管理的门槛”。但是创始家庭通常通过其他方式(通常是非正式的)来保持控制权(Liu等人,2006;Young等人,2004)。实际上,新兴经济体的公开上市公司有股东、董事会和“专业”管理者,这些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的“三脚架”(MonksandMin.,2001)。因此,即使是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上市公司,也可能已经采用了来自发达经济体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出现,但这些机制很少像它们在发达经济体中的对应机构那样发挥作用。

(正统的制度缺位,所以很多非制度化的环境或者是一些默认的游戏规则成为了新兴经济体中公司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

简而言之,新兴经济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往往与发达经济体相似,但在实质上不相似(Backman,1999;Peng,2004)。因此,集中所有制和其他非正式机制应运而生,以填补公司治理真空。虽然这些特设机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它们在过程中会产生其他的新问题。每一个新兴经济体都有一个反映其制度条件的公司治理体系。然而,新兴经济体作为一个整体有许多相似之处;两类主体之间的冲突是一个主要问题。这些PP冲突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讨论。

委托-代理冲突的性质

根据英美各种代理理论,主要的代理冲突(PA冲突)发生在分散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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