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
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三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问题1:某银行浙江嘉兴支行一企业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注册地显示为“上海”,现该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嘉兴”,该嘉兴支行向当地外汇局提出变更申请,但嘉兴当地外汇局却无法进行修改。
答: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变更处理如下:对于银行用户而言:如果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状态为“待核查”,银行可以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如果状态为“已核查”,银行只能修改非关键要素。
对于外汇局用户而言:如果企业单位情况表状态为“待核查”,则外汇局可以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如果状态为“已核查”,总局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具有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的权限;企业的开户银行所属外汇局只可修改非关键要素。
如果某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中“住所/营业场所”信息不准确,会导致该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有误,进而企业实际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无法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关键要素。
因此,在本例中,银行若需要修改“已核查”状态下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应先向嘉兴支局提出变更申请,嘉兴支局联系上海分局进行变更。
待“住所/营业场所”信息修改正确后,嘉兴支局即可修改该笔单位基本情况的关键要素。
问题2:一笔收汇系统仅提供两栏可申报的性质,如单笔收汇存在三种交易性质,并且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银行该如何申报?答: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外汇金宏系统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例如: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
企业货物贸易核查要点提示
分类管理措施
四、案例介绍
“真单据假贸易”
资本项目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科 吴炎芳 2014年8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现行主要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014年4月18日 出台,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有真实贸易背景 设置 特殊 是 标识
无真实贸易背景或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4企业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5相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要求
业务具有显著特点
否 报告信息不完全 是 强制性报告 否
是
判断违规和 配合程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重度
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司法部门
预分类为A类 企业预分类
预分类为B类
预分类为C类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试点业务允许将跨国公司在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 额度、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后共享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实现了企业境内成员间的资金统一运作。 经常项目下允许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将 中国纳入企业的全球清算体系内,进行集中的轧 差业务,将显著降低集团总体的外汇敞口风险以 及资金结算成本。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约见谈话
收到《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 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情况; 约见笔录谈话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现场调查
收到《通知书》或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的工作; 现场调查记录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7.10.23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B公司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B公司申请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不超过180天(含),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如果B公司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汇申报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最新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
二、单选题:1、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2、企业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B3、企业申请开立外债专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该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后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反馈开户核准件后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A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NRA)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境外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办理,并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开户备案;C、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后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资格准入20130923)
二、单选题:1、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2、企业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B3、企业申请开立外债专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该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后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反馈开户核准件后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A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NRA)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境外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办理,并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开户备案;C、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后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是各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旨在管理本国货物贸易与外汇的交易活动,以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合理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于企业的境外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和外汇市场管理两大方面。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外汇支付、收入和结算等问题;外汇市场管理主要涉及外汇买卖、汇率形成等问题。
以下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外汇支付外汇支付是指在货物贸易活动中,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所需的外汇结算。
各国对于外汇支付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一定的外汇支付限制和管理机制。
在中国,外汇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需要通过外汇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在进行外汇支付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款的有效支付和合规操作。
二、外汇收入外汇收入是指在货物贸易活动中,企业从境外收到的货款所得的外汇收入。
国家对于外汇收入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外汇管理机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外汇收入及时上缴或者进行外汇留存。
在进行外汇收入结算时,企业应当主动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申报手续,确保外汇收入的合规使用。
三、外汇结算外汇结算是指企业在货物贸易活动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跨境结算的行为。
在进行外汇结算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结算方式,选择合适的银行和外汇业务产品,降低汇率风险,确保结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除了上述内容,国家还对于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汇率管理、外汇资金运用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为外汇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于跨境贸易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境外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古森吉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进口木材款项。办理 出口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是兴和县新型石墨材 料物质经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兴黏土有限责 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特伦工贸有限公司、丰镇 市华晋石材有限公司、兴和县木子碳素有限责 任公司、内蒙古超牌高岭土有限公司、内蒙古 三爱富氟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六合电子有限 公司等企业,业务种类主要是荞麦、鳞片石墨、 电石、高岭土、膨润土、三氟乙烷等,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 通银行相继办理进出口业务,办理业务多的银 行主要是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行、招商银行呼 和浩特分行等。
边贸金融
金融 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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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 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集宁 01200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施以来,为更好 地了解银行、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开展情况 及存在问题,并促进外汇管理非现场监测工作 的有效开展,近日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深入辖 区部分进出口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调 查。从调查的总体情况来看,改革简化了业务 操作流程,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了贸易便 利化。但在改革新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操作 细则不明确、银行理解存在差异、系统操作困难 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满足其当前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为将来进一步 推进国际业务积蓄力量。同时,在适当的时机, 分阶段、有步骤开办在口岸设立能够从事国际 业务的机构。
(五)加强监测,强化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由人民银行、海关、边检等 相关部门参加的人民币流通市场管理机构,定 期开展检查,整顿人民币出入境秩序。协调双 边金融机构在设立账户行的基础上,建立大额 人民币现钞出入境调运机制,满足双边贸易对 人民币现钞的需求。在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下, 人民银行通过官方渠道与蒙古国的中央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定期与蒙方交流 境内人民币现金流通情况及统计数据,为双边 贸易政策的修订和实施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 息。通过国内商业银行在蒙古国设立分支机构 等方式,建立人民币现钞官方回流机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第一期 (2)第二期 (6)第三期 (9)第四期 (2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贸易外汇收支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 企业报告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
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与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
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
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外汇局第三期)一、银行常见问题问题1:银行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时,“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怎么选择?答:“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栏选“否”。
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因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系统会主动将这部分数据剔除,不占用银行外债指标。
问题2:银行在报送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信息时,账户性质选择什么?答: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的账户性质选“2421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问题3: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怎么填?答: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应填写N/A。
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填核准件编号,其前两位为11。
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附件1中“FDI对内义务出资”部分修问题4:银行在报送外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数据时,应该远期信用证代开证行,还是委托开证行报送远期信用证的外债数据?是在开证时报送,还是承兑时报送?答:由代开证行报送。
在远期信用证承兑时报送数据,如果分多次承兑,需要分开报送。
问题5:银行在报送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保内贷)数据时,中途取消了境外担保,怎么报送?答:在变动及履约信息中将“担保责任余额”栏填“0”报送。
问题6:在报送账户信息时,开户主体由境内个人变成了境外个人(境外非居民),原账号信息没变,怎么报送账户信息?答:按客户的新身份将原账户信息修改后报送。
问题7:银行在资本项目中无法查看FDI企业的年检状态,如何处理?答:可以在直投系统中的“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功能中查询。
由于今年的FDI年检仍然在直投系统中进行,因此需要通过直投系统的银行端功能查询。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要求问题解答(2012年10月)一、涉外收付凭证申报1.1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是否需要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答:境内银行报送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而境内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无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其中,(JN)、(JW)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1.2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是否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境内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
即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1.3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5.2.3)中“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校验与数据术语解释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答:应以数据术语解释为准,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中“汇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的校验内容互换。
1.4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结算方式如何选择?答: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结算方式选择“电汇”。
1.5《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其他”的含义是什么?答:“其他”是指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二三四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新闻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第一期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
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8.26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
答:不能。
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并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
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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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
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1)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否为电子方式的合同、订单、发票等?对于无具体金额、数量的框架性合同,是否为有效凭证?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是否仍限定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付汇证明联”或“收汇证明联”?
(3)银行需在审核的所有凭证和单据上都进行签注和加盖业务章吗?
答:(1)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例如,对于进出口合同,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须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3)对于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
问题7: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同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可否不再查询?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
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
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下同)可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是”;外汇局依据法规将企业从名录中撤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否”。
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即外汇局操作人员当日发布分类结果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的分类结果仍保持原状;从第二天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显示企业新的分类结果。
银行可根据其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是否打印资料留存备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在查询企业主体管理信息的功能中提供了打印服务。
问题8:有的贸易收付款(包括融资业务)跨越了重要时点,如银行接企业单证的时点上,企业为A类;实际支付(开证)的时点上,企业成为B类或C类,银行如何审查才能免责?
答:外汇局对企业名录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同一工作日内,企业名录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分类状态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
例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支付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符合相关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问题9:对于进口托收(DA)银行加保的业务,银行应当在为该笔托收加保付的时点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吗?在进口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