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和台湾民法的发展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之主线与方法——评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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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 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 版 , 52页。 《 , 09 第 4 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年版 , 1 《 , 09 第 4页。 参见王泽鉴 :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1 第 5页, 5 3~ 4 第 4 5 4页。 王泽鉴 :侵 权行为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4 2页。 第 0
姚 明斌 , 清华 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 1 级博 士研 究生(004 。 00 108 ) 本文 的讨论 以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年 出版 的《 09 侵权行 为法》 为中心文本 。该 版本合 并 了王 泽鉴先 生之前 出版 的 《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本理论、 基 一般侵 权行为》 第二 册《 殊侵权行 为》 增加 了关 于纯粹 经济损失和 欧盟侵 权 法 和 特 , 的论述, 并更新了参考文献。研读过程 中, 笔者参照阅读了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 年出版的《 01 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 《 基本理论 、 一般侵权行 为》 台湾三 民书局 20 年 3月 出版的《 和 06 侵权行 为法》 第二册《 殊侵权行 为》 文 中涉及 此二 特 , 册者 , 分别以《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 第二册称之 , 是为说明 。 ( ] 参 见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 趋势” 载《 1 “ , 民法学说与 判例研 究》 第二 册)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 , 社 20 年版 , 14页。 05 第 2 [ ] 在 王泽鉴先生关于 归责原则 的论述 中 , 用了“ 2 采 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 ” 和“ 的称谓 , 3于我 国大陆地 区理 相" - 论界 的“ 过错 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为避免行 文转换之 不便 , 文 亦采“ 和“ , 本 过失责任 ” 无过失 责任 ” 和“ 之谓 。关于过 失 责任 与过错 责任何 者为 3的论述 , - " 参见张俊浩主编 : 民法学原理》 下册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 《 ( , 版社 20 年版 , 94页。 00 第 1 [ ] 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6 3 《 , 09 第 7页。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来我校作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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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动交流环节 , 与会 师 生 分 别 就 不 当得 利 法 在公 法 领 域 的介 入 、 大 陆 民法 典 的 制 定 等 相 关 学
: 术 问题 , 以及人格权法 的发展 、 法学研究方法及实例研究法等 问题 与王泽鉴教授展开 了互动 。年届 : 七十八岁 的王泽鉴先生坚持站着演讲三个小 时 , 与会师生给了他 持续热烈的掌声 。
报 告 引 起 了 强 烈 反 响 。会 前 , 王泽 鉴 教 授 欣 然 受 聘 担 任 甘 肃 政法 学 院 客 座教 授 。・ I , ・ I
i 一 i i ● I L ● i l l ● …◆ - i l p l  ̄ 】 ¨ ● i i ● ◆ , 1 4 ◆ i  ̄ l l ◆ ¨ l ¨ ● i I . i ● l I L " ● U l ◆ I I l I l ◆ - I I ● ◆ ・ I ● l ◆ I l l ● I I I ◆ I l l ● I I I , ● J l ● I l ● ¨ l ¨ ◆ I 一 I I ● ● ¨ ● p I L ● l ● I h ● …● - l I l  ̄ l I 一 I I ● I● ● I l
i不 当得 利 类 型 中 的“ 侵 害权 益 不 当得 利 ” 进 行 了特 别 说 明 , 并强 调其为另 一个 “ 法 学 上 的发 现 ” 。其
i间 , 王 泽 鉴 教 授 继 续 用 其 擅 长 的案 例 分 析 法 帮 助 大 家 分 析 、 甄别 , 还 就 中 国 大 陆 民 法 中 的不 当 得 利
! 改 革 的联 系 , 值 得 我 们 在 法 学 教 育 中加 以重 视 。第 四 , 王泽 鉴 教授 谈 到 法 学研 究 时 特别 强 调 了实 例
王泽鉴:写很要紧【与学习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同学分享】
写很要紧:王泽鉴先生治学谈话摘录在德国我首先在海德堡念书,今天有很多同学都到国外念书。
那个时候海德堡有十个台大法律系的人同时在那个地方,因为有一个德国文化交流基金会的几个名额,当时只有台大法律研究所念德文,所以很多同学靠奖学金,我是靠教育部的奖学金在那念书,那个时候买机票到德国去要一年的薪水,即使有奖学金也不能坐飞机,要坐船,那个时候很艰难,要一个月。
出国的时候台湾还没有电视机,回来的时候我家里买了一台电视机。
海德堡人太多,想换个环境,就到慕尼黑念书。
当时德文讲不好,又恐惧,我有幸跟拉伦兹先生,找上他,为了让他认识我,上课的时候我都坐第一排,他看有一个东方学生在这边,印象深刻,过了一个学期我就大胆的去敲门,一个德国教授通常有三四个助教,他问我什么事情。
在德国,见一个教授要先预约,不能随便见他,他说常常看到你,我说我想研究,他说你做一个报告好了,我就花了几个月写一个报告,就去讲一个台湾跟德国法律的关系,这个报告写得还不错,他主动登在德国最有名的杂志上,我第一次得到了鼓励。
台湾图书馆大部分同学都在看书,拿一个笔画来画去,如果你到美国的图书馆去看,没有人在看书,所有的人都在写东西,而且每个人的前面都摆了很多书,为什么呢?他要写报告,就是写实例题,要查,所以他的法学训练就是写作,一定要写,一直在写,我希望各位同学能够自己写。
写很要紧,不要想,要写,因为写才使你能够深刻。
现在很多同学在考试的时候常常如何,我觉得有一个方法,我有些学生也让他们这样子,一些硕士班或者博士班考试或者国家考试的时候,希望有十个同学、五个同学成立一个读书的小组,每个礼拜或者每个月聚会一次,如果你读教科书没有实例题,读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意思,但是有一个实例题的时候就会思考。
比如一个小组,这次轮到你出一个刑法的题目,你就会读五六本刑法教科书,它到底有一些问题在哪里,我要设计一个题目,那你就会读得很精细,读的时候就会想我怎么出题目,这个时候你就会体会到出题目的艰难和要领。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_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_吴一鸣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吴一鸣*2009年5月16日至29日,应华东政法大学邀请,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台湾大学王泽鉴教授莅临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讲学。
王泽鉴先生此行,受到了学校领导及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5月25日,何勤华校长向王泽鉴先生颁发聘书,聘请其为我校兼职教授。
一、讲学概述讲学期间,王泽鉴先生为华政的师生和慕名前来旁听的法律界人士作了六场主题演讲。
第一场演讲题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由傅鼎生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从德国法学教育中一个耳熟能详的案例开始,为大家层层剖析了寻找请求权基础这一“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研究的方法”和思维模式,〔1〕并介绍了培养这种思维模式的重要途径:判决研习。
第二场演讲题为“比较法与法学教育”,由高富平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以宏大的视角综述了比较法在各国法学史及立法史上的发展与沿革,并着重论述了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具体应用。
他指出,“现代比较法的比较应该落实于判例的比较”,“落实到l a wi n a c -t i o n (在运用的法律)”。
最后,王泽鉴先生还特别强调了比较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第三场演讲题为“`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死者人格权的保护”,由金可可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通过对大陆经典的指标性案件荷花女案的分析,并结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案例,着重阐述了判例研究的重要、学说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学者对于法律成长的责任,以及判决评释、判决研究的具体方法。
第四场演讲题为“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由张驰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重点介绍和阐释了美国法和德国法在人格法益保护方面将近一百年的的发展轨迹,并指出,法律的发展最需要学者用比较法的视角对法院的判决加以归纳、阐述、构造,进而为判决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
能如此,法律就有了生命。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我为什么要向学生同时推荐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在讲授民法课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总不能很好地掌握民法的基本架构,同时对于记忆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有畏难情绪,以至于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基本课程开设后,学生对于民法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杂、乱、散的状态,这不仅妨碍了民法体系的建立,而且也容易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
据我观察,学习方法的不合适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是由概念来建立的,概念是抽象的,所以法学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就掌握了法学,这套概念体系的完整性非常重要。
我国传统民法教学也一直遵循从概念、原理等抽象事物到具体规则规范及实例之逻辑思维规律,对于学生基本功的训练很有意义。
但是,由于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浅,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效果并不见好,近些年来,法学教学改革尝试从具体案例分析到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抽象的学习方法,有的学校甚至尝试完全意义上的案例教学,这些学习方法的运用,虽然克服了抽象方法的一些问题,但学生对于民法体系的建立和民法知识的完整性掌握却明显不足。
因此,我试图通过课外学习这一途径,和同学们共同阅读郑玉波先生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以探寻适合我们的民法学习方法。
郑玉波先生是50年代台湾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司法院大法官,其研究领域横跨民法、商法,相关著述成为公认的经典之作,其中也包括《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一本教材形式的专著,写作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全书内容的安排从概念开始,越抽象的概念越在前,以引导学生构建完整的民法体系和知识结构。
王泽鉴先生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其丰富的学习及教学经历为王先生探求民法的研习方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王泽鉴教授: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的发展
3.不当得利法与民法的学习及司法考试
(1)透过不当得利法的学习来认识民法的基本制度 (2)藉不当得利法培养法律能力 (3)国家司法考试的题目:测试对民法了解的程度
三、案例研讨
下列15个案例得否成立不当得利?能否组成类型? 如何认其要件?请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参酌判 例说加以分析:
2. 瑞士债务法
瑞士债务法对不当得利的发展最具意义的是,早于 1882 年的旧法即将不当得利列入债之发生原因,并设一 般规定。1911 年的新法仍采旧法的立法原则,于第62 条 规定:「不当由他人之财产受有利益者,应返还其利益。 有效之原因不存在、不实现或其后消灭时,其受有对价者 ,亦负有返还之义务。」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最近瑞士判 例学说将此不当得利概括条款予以类型化,分为给付不当 得利(Leistungs-oder Zuwendungskondition)与非给 付不当得利(Nichtleistungskondition),分别定其要 件及法律效果。
5. 甲用投影机投影于乙所有房屋的墙壁作商业 广告。 6. 甲将乙寄托的古玉(时价10万元),以12万 元让售于善意之丙。 7. 甲出租某屋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将该屋 以高价转租于丙。 8. 甲误取乙的肥料,施于丙的农田。 9. 甲无权使用乙的肖像、姓名为其商品作代言 广告。 10. 甲出卖某屋给乙,迟未交付。其后该屋被政 府征收。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其领取的补偿费?
详目
一、比较法方法论
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法 三、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 四、私法欧洲化与欧洲不当得利法 五、Pomponius“损人利己,违反衡平”原则的实践 六、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瞻望:判例学说的任务
一、比较法方法论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法律,并不象表面上所显示那样,只是一种专门化的制度形式。
一部现实中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是一面能够全面反映社会成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镜子。
它既是先前历史沿革的产物,反过来又是建构历史本身的重要元素。
诚然,在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移植和借鉴外部体系中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及其经验来缩短法律演化过程、减少试错成本。
但移植的制度作为一种外来资源能否得到足够的本土社会资源支持,往往决定了法律本身能否成功地发挥预想之中的社会效用。
孟德斯鸠就曾提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对于调节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立法而言,尤其是如此。
由于民事立法以社会成员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其内容又涉及到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在移植和模仿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时,没有认真地研究移植来源国家法律的历史沿革和各种社会、自然条件对其法律特点、内容的影响,并充分考察本国的历史、自然条件和社会资源来加以选择和调整,就很容易出现民事立法水土不服、徒有制度形式而不能实际实施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解析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对其基本特点和体例的影响,并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历史沿革和基本社会资源的分析,探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的起草及其配套立法的启示。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及与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历史关系对于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很大程度上便是制度移植的产物。
我国的法律移植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即1840年鸦片战争后,处于内外交困的清政府被迫变法维新,一方面开展实业救国,积极发展工业;另一方面在工商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之下,决定以德国、日本等现代国家的法制为蓝本,效仿宪政,并相继制定了民律、商律草案等,形成了与中华法系完全不同的、以移植的西方法律为主流的民事法律体系。
之后从民国初年至今,中国(包括台湾)的民事立法一直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这本书的内容涵盖了私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概念,包括权利、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等。
这本书强调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并通过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具体来说,第一章“私法的绪论”的“第一节法律的斗争”中反复提到:“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呼吁权利人主动奋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王泽鉴教授在书中也详细阐述了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私法体系,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等内容。
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
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王泽鉴(台湾大学教授)目次壹绪说一、由罗马法到德国民法二、德国法、德国法研究所与中国民法发展贰台湾法学与德国法学四十年的接触一、时代背景二、六十年代开始的德国留学三、台大法律研究所的德国法教学四、个人的经验五、四十年的接触参德国民法在台湾的继受:立法继受、学说继受及实务继受一、继受的意义及类型二、立法继受在中国大陆期间在台湾期间三、学说继受学说继受的重要机能日本法学与德国民法台湾民法学的「德国化」四、实务继受实务继受的意义实例说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竸合肆德国民法的教学研究一、德国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台湾民法的教学研究三、对德国民法的研究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未设有德国法研究中心伍德国法的继受与台湾法学的发展一、法学的科学化法释义学法学方法论法学上的论证二、构成以民法为基础的私法体系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缔约上过失:先契约责任不当得利:统一说及非统一说侵权行为:类型化及纯粹经济上损失三、建构以宪法基本权利为中心的法秩序释宪制度与私法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的防御及保护义务功能基本权利与私法陆挑战及展望一、德国法研究的深化二、美国法的影响立法司法实务法学方法三、德国法及美国法的整合柒结论一、比较法与民法的发展二、耶林氏的名言:经由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三、继受与创新:两岸的交流与共同的努力2壹绪说一、由罗马法到德国法学说汇编的翻译及贡献lex Aqulia民法的历史根基二、德国法研究所与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立德国法研究所的重要意义中国大陆民法发展与比较法贰台湾与德国法学四十年的接触一、时代背景德国法、日本法与中国法律的关连史尚宽、梅仲协、徐道邻的贡献二、六十年代开始的德国留学时代背景1.一定较为安全的社会2.各种奖学金3.台大法律学研究所意大利的Bologna大学与欧陆继受罗马法德国留学与德国民法在台湾的发展三、个人的经验海德堡(Heidelberg)大学及慕尼黑(München)大学Karl Larenz教授1.民法学2.法学方法论德国法学研究环境及精神的体验及感受四、四十年接触的成果留德人数研究学科法学交流3叁德国民法在台湾的继受:立法继受、学说继受及实务继受一、继受的意义及类型二、立法继受中国大陆时期1.大清民律2.三○年代的私法立法1929-1930:民法1929:商事法:公司、票据、海商、保险1927-1944:无体财产权法:著作权(1928)、商标法(1930)、专利法(1944)1930:土地法1930-1940:民事程序法:民事诉讼法(1930)、破产法(1935)、强制执行法(1940)在台湾时期1.新的立法1994:消费者保护法(定型化契约、产品责任)1995: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区分所有权)2.立法修正民法特别法三、学说继受学说继受的重要机能1.法律概念体系2.法律的解释适用日本法学与德国民法1.日本民法与德国民法Kitagawa Zentaro, Rezeption und Fortbildung des europäischen Rechts in Japan (Frankurt/M, 1970).2.西方法律的日本化Coing/ Hirano(Hrsg), Die Japanisierung des westlichen Rechts (Tübigen, 1990).3.日本民法学的影响4台湾民法学的「德国化」1.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V erpflichtung(负担)及V erfüngung(处分)台湾民法第118条:「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王泽鉴:“天龙八部”及其背后的故事
王泽鉴:“天龙⼋部”及其背后的故事成长历程王泽鉴先⽣1938年6⽉2⽇出⽣于台湾台北。
台湾成功⾼中毕业后,取得国⽴台湾⼤学法律学系学⼠、硕⼠。
在台湾⼤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学深造,半年后转学⾄慕尼⿊⼤学。
在慕尼⿊⼤学成为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的得意门⽣,主要研究民法及法学⽅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学位。
随后任教于台湾⼤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较民法等课程。
王泽鉴先⽣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权威。
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学法律学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较法学会理事长、⾏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由⼤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学,伦敦⼤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学从事研究⼯作。
其在台湾⼤学服务期间,育⼈⽆数。
1994年起任司法院⼤法官,2003年卸任;其后曾任台湾⼤学法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浙江⼤学客座教授,浙江⼤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并获聘为台湾⼤学名誉教授。
著作等⾝王泽鉴先⽣的经典著作,法学界的“天龙⼋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在两岸乃⾄全球法学界均赫赫有名。
,在台湾更是法律系学⽣必备民法教材。
此外先⽣创办台⼤法学论丛,并出版台⼤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先⽣精通数国语⾔,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册。
王泽鉴先⽣的书被⼤陆诸多法科学⼦所熟知,更让许多法学家受益匪浅,打开了民法的⼤门。
葛云松北京⼤学法学院教授开始我对民法懵懂⽆知,实在看不出「天龙⼋部」有什么好。
在艰难地啃过史尚宽先⽣的部分著作后,⼜看起王⽼师的⽂章,突然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仿佛⼀扇门被打开了。
这些⽂章从提出问题,到整理学说判例,到⽐较法资料的援引,到逻辑分析、政策衡量,有如⽔银泻地,你能感到⼀种完美的「线条」,⼀种庖丁解⽜般的轻松潇洒。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和《民法典》结构体系的形成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和《民法典》结构体系的形成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和《民法典》结构体系的形成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苏发钧律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正确把握《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对于正确理解与适⽤《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原来各⾃独⽴的单⾏法律不⼀样,《民法典》是经过编纂整合以后的法典,1260 个条⽂,11万字的篇幅,结构体系错综复杂。
律师在分析和代理具体案件时,如何准确地找到法律条⽂就成为⼀个问题。
今天的课程,主要就是和⼤家⼀起探讨《民法典》结构体系的形成过程及其独特特征,以便学好、⽤好这部法典。
要弄清《民法典》结构体系的形成,先要稍微了解下⼤陆法系民法法典化和中国民法的发展简史。
⼀、20世纪前半叶中国继受欧陆民法1、中国政府被迫制定民法中国封建社会有没有民法?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是指以主体地位平等、意思⾃治、权利义务结构、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达,产⽣了诸如唐律这样著名的法典,这些法典⾥⾯也涉及户、婚、钱债等内容,但这些法律不符合近现代民法的上述特征,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
⾄于民事⽣活关系,则由类似习惯法的“礼”来调整,所以中国历史上清末以前没有民法。
民法并⾮中国本⼟所产,⽽是从外国继受⽽来。
所谓“法律继受”,是指⼀个国家⾃主决定采⽤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为其所有。
“法律继受”与“法律移植”的最⼤区别,在于强调“继受”的“⾃主性”,即对外国法律有所改造;⽽“移植”⼏乎就是全盘接受、照搬照抄,基本上只对外国法律进⾏翻译。
中国为什么要继受外国民法?答案就四个字:迫不得已。
⾃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逐渐陷⼊被帝国主义列强⽠分的境地,有识之⼠进⾏戊戌维新、变法图强,清廷内部皇帝党与太后党意见相左,结果是维新派⼈头落地。
1900年⼋国联军攻占北京后,朝野上下才达成共识。
1901年慈禧太后颁布上谕,实⾏“新政改⾰”。
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章程:法学的敦煌——回眼继受法学史上的1930年民商辛说
章程:法学的敦煌——回眼继受法学史上的1930年民商辛说作者按:这篇非常粗线条的短文,原本是浙大光华法学院《比较民商法》课程的一次备课笔记。
十数年来,民法学因比较法兴,以释义学盛,又藉案例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借鉴得以日进月步,而放眼东亚的继受法学界,民法学的隆盛大概都莫能外于此道。
不过从继受法学界的历史来看,用何种眼光何种方法来对待继受,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继受的学问是否真的能“学运昌隆”,创造自己的知识贡献,这些最终当然也决定了继受者能否在法典再造上结出硕果。
中国古人常说“知人论世”,这篇短文就试着以一种异于法释义学的方式,去打开中日两国民法学的历史世界。
敦煌之谶中华民国十九年,西元1930年,敦煌珍籍流轶四方,陈寅恪引时人之语,为陈垣的《敦煌劫余录》写下如是序言。
这一年,在历经二十余年战乱流离、政权更迭之后,国民政府正分步行民法于世。
作为与“黄金十年”经济建设比肩的法治成就,次年民法典即大功告成,行于大陆前后计一十八年,后两岸分治,这部民法典延命于台湾,亦逾一甲子之寿。
历史总是有着莫名的巧合,在民国民法典行世的1931年,日寇犯我东北,中日兵戎相见。
民国民法典在大陆的十八年间,几时时与战祸相随,今日回头再翻检当时的判决著述,都还时常能从中读到战乱时的仓皇。
1931年,在我们的对手,同为继受法国家的日本,留美归来的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末弘严太郎开始写作《法解釈に於ける理論と政策》一文,次年再作《判例私見》一文,系统论述其法解释论与判例思想,此前“独尊德国”三十余年的日本民法学主流,由此开始转舵。
一甲子之后的二十世纪末,当法典再造的巨浪把两部民法典再次拨转到一起之时,面对同样传袭自欧陆的民法典,同样高擎现代化、在地化的法典再造大纛,台湾选择的是修平补齐,日本选择的是脱胎换骨,勇怯之间,良有以也。
民国之殇以中国大陆今日的人、财、物力,我们当然不必妄自菲薄,去渲染在那场隐形对战中,台湾是如何地胆怯,而日本又有怎样的果敢--毕竟,如果二十年前的对战,台湾尚可代表中文民法学界的高水平,今日要上场与日一决的选手,多数都应已来自此岸。
王泽鉴 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
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3王泽鉴33主题:“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三场讲演人:王泽鉴(台湾大学资深教授)评论人: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评论人:江 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主持人:米 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间:2006年9月18日下午3:00-6:0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老校(学院路)礼堂米健(主持人):“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三场正式开场,论题是“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
“中国民法建设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高层次学术论坛,意在邀请国内外著名民法学家,对中国民法发展提出建设性构想并加以争鸣。
首先,我要满怀敬意地介绍今天下午的主讲人,中国当今最重要的民法学家、台湾优遇大法官、台湾大学教授王泽鉴先生。
可以说,王泽鉴教授是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共同的举足轻重的法学家,他在中国民法学上的贡献,堪称当今之最,是和史尚宽老师一样的高峰。
我们在1978年以后成长起来的大陆学者,从台湾学者、尤其从王泽鉴教授那里学到了非常多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说,王泽鉴老师也是我和我们的老师。
所以,我跟王泽鉴老师说,我也是王老师的一个学生,而且是地地道道的一个学生。
我昨天还特意在家里找到一些当年在厦大读书时读过的王泽鉴老师的著作,这些书就是证据,不过都是盗版书,333“中国民法建设论坛”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和中德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论坛,旨在“广邀资深民法学者,立于民法的历史纬度,驰骋于民法文化与社会的疆域,结合当前中国《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起草,提出和探讨有关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建设的创造性构想,为中国民法的学术繁荣和立法合理化提供有益论点”。
本文为“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三场讲演记录。
该场讲演于2006年9月18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进行,台湾大学资深教授王泽鉴先生应邀作为主题报告人发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担任评论人,中国政法大学米健教授担任主持人。
【重磅首发】王泽鉴:我为什么选择当法学教授?麦读人物
【重磅首发】王泽鉴:我为什么选择当法学教授?麦读人物因为一生难忘的情景而念法律▲儿时的王泽鉴与父亲。
我是 1938 年出生,那时候我父亲是在一个煤矿当矿场主任。
那时候台湾的煤矿很艰难,常常发生煤矿爆炸,尸体就摆在我家不远的地方。
晚上有时候下着雨,狗在叫人在哭,我一生难忘这个事情。
这个就可能后来我要选择考台大法律系的时候,是不是这个有点影响,一个是社会的正义,一个是人权的维护。
我就念了台大法律系。
为厚植学术根基选择成为学者▲1964年,第一名考取公费留学。
/1968 年,获得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70-1976 年,任台大法律系主任。
/1994-2003 年,任司法院大法官。
刚好在 1960 年代,海德堡大学聚集了十几个台大法律系的毕业生,第一次台湾有那么多人同一个时间在海德堡大学学习德国法律,这使得台湾的法律德国化。
台湾法治的发展就跟 1960 年代很多留学生在德国留学有关系。
当时我是以榜首考进台大法学组,最大的幸运是我在念研究所的时候,政府刚好举办公费留学,我刚好考上,改变了命运。
我就到德国念书,在海德堡。
德国回来之后就想当学者。
在整个日本时代有很多台湾人当法官当律师,但是没有一个台湾人当教授,所以我就想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培养我们自己的学术,厚植我们的根基。
为什么要写「天龙八部」▲「天龙八部」的重排合订本由麦读主编曾健策划出版,入选麦读首届十大最美法律图书。
据我的观察,台湾跟德国最大的不同,就是我们的理论跟实务没有结合,所以我就开始写《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这个书,选了台湾重要的法院判决,应用德国的方法,参考比较法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论来分析台湾的判决。
有一个法律问题叫请求权竞合,法院判决后我就觉得他这个采法条竞合说不太好,我就写了一篇文章,很短很短的。
结果最高法院法官游开亨先生,很资深很有名,他看到后写了一封信给我,他说,「王先生,王教授,我们深受你的文章的启发,我们要检讨我们的判决。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本文节选自「案例研究与民法发展」,原文刊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8 期,作者王泽鉴,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授权转发--------裁判先例之所以具有此种事实上规范效力,并非其为裁判先例,而是在于裁判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的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构造和功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兹为简约文字说明,特以下表说明《民法总则》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其通常的检查次序加以排列:请求权基础系由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的完全法条,与辅助性的不完全法条如定义性、补充性法条共同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
大陆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了请求权基础,使人民得藉由请求权的行使保护其合法利益。
法院裁判就在寻找、认定、解释适用当事人得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包括法律的解释与法之续造。
此亦为案例研究的任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应作为法律教育与法官养成的重点。
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多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加以补充。
兹依序说明其在适用上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1.法律行为不生效力(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二个请求权基础:(1)给付返还请求权比较法上无类此立法例,难免争议的有三个问题:①所谓没有必要返还,指何种情形而言。
②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或特别规定的适用关系。
③非财产给付合同如劳动、承揽、委任、合伙等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2)缔约上过失值得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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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江平、王家福教授评论【本文电子版本尚未经讲演人和评论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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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三场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中德法学院主题: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讲演人:王泽鉴(台湾优遇大法官,台湾大学资深教授,著名民法学家)评论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评论人: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主持人:米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德法学院院长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时间:2006年9月18日下午3:00--6:0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老校(学院路)礼堂米健(主持人):“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三场正式开场,论题是“德国民法的继受和台湾民法的发展”。
“中国民法建设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高层次学术论坛,意在邀请国内外著名民法学家,对中国民法发展提出建设性构想并加以争鸣。
首先,我要满怀敬意地介绍今天下午的主讲人,中国当今最重要的民法学家、台湾优遇大法官、台湾大学教授王泽鉴先生。
可以说,王泽鉴教授是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共同的举足轻重的法学家,他在中国民法学上的贡献,堪称当今之最,是和史尚宽老师一样的高峰。
我们自1978年以后成长起来的大陆学者,从台湾学者、尤其从王泽鉴教授那里学到了非常多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说,王泽鉴老师也是我和我们的老师。
所以,我跟王泽鉴老师说,我也是王老师的一个学生,而且是地地道道的一个学生。
我昨天还特意在家里找到一些当年在厦大读书时读过的王泽鉴老师的著作,这些书就是证据,不过都是盗版书,希望王老师不介意。
里面还写着“内部交流,批判使用”。
今天,我们能有这个机会,在这里跟王老师见面,并且聆听王老师“德国民法在中国的继受和台湾民法的发展”这个讲座,我看得出来,这其实是他在做一个关于自己多年学术思路的总结,是多年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
就王泽鉴老师的学术地位和素养而言,他是最有资格做这个论题的报告的。
我感到非常荣幸,大家可能会跟我有同感。
今天担任点评的将是王家福老师和江平老师。
可以说,今天的这三位学者是在当今中国法律界最有影响的人物。
下面我们就有请王泽鉴先生给我们作报告。
王泽鉴(主讲人):米院长、江老师、王老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为能到法大来演讲感到非常之荣幸。
九年前,江平教授指导的台湾来的博士生王文杰答辩考试,我就有幸来参加。
我的这些书也有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今天又特别到中德法学院来作以德国民法继受为题目的报告,在刚才短暂的会谈期间还认识了许多学者。
所以对我来说,今天尤其感到具有重要意义。
我日常每天大概四点半就起床,在其他一些场合我也曾经讲过,因为史尚宽先生每天五点钟起来写文章,我想史尚宽先生都要五点钟起来写文章,我应该四点半起来。
(掌声)在昨天,我读了米院长的一本书,《出法入道》,里面有他为2005年中德法学院入学新生讲的一段话,提出七个期待:要有时代的意识,要有民主国家的胸怀,要有民主的荣誉感,要超越自己的法律的限界,要有社会责任,要有良好的职业修养,要有全面的人文的素养。
我想这七个对法律人的期待,在某种意义上是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跟法律的历史根源的之上的。
中国政法大学对整个中国法学界最伟大的贡献,就是在罗马法的研究。
从江平老师到米健,到费教授,还有很多其他的老师都作出了很大贡献。
我想,这个贡献将是长远的,为中国民法学奠定了历史的基础。
我上次来的时候,不记得是米老师送我还是我自己买了一本书,就是《学说汇编》,里面有一部Lex Aquilia,是西元前挺有名的一部法律,它代表了从十二铜表法一直到物的损害的一般性规定的发展过程。
其中有一个例子一直在我脑中。
什么例子呢?就是有一些人在球场踢球,不小心把一个球踢到场外,刚好有人在理发,球打到理发师的手,结果将正在理发的人的脖子割了一刀。
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被割一刀的这个人能够向谁请求损害赔偿?有很多法学家就讨论这个问题,它牵涉到了故意或过失、与有过失、行为的不法性等等。
这个例子让我们体验到,法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从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Lex Aquilia,然后一直发展到近代侵权行为的立法。
贵校以比较法来作为整个法学的基础,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今天,我想就一个问题来跟各位作一个报告,就是德国民法在台湾的继受经过。
首先我要说的是,台湾跟德国民法接触的情况。
首先,我们大家知道,台湾的民法制定于1920年以后的中国大陆,所以台湾民法实在是中国大陆民法的延伸跟发展。
在1949年国民政府到台湾之后,这一部民法也就到了台湾,开始适用。
这部民法到台湾适用的时候,并没有遭遇到任何困难,这是一个历史的巧合。
台湾曾被日本统治五十年,而日本也是继受德国民法,所以就可以说,国民政府到台湾的那一天,就在台湾适用这个法律,一点困难也没有。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德国民法服务台湾的司法秩序,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这一百年历史就奠定了台湾法律的基础。
可是,在1949年到1960年之间,因为当时社会环境的缘故,几乎没有人去国外念书。
1960年以后,就开始有人去德国念书。
那时候社会比较安定,DAAD提供了一些奖学金,台湾的教育部也提供奖学金。
我那个时候考上了教育部的奖学金。
当时法律科两年考上一个人,所以使我有这个机会去德国。
那个时候,台湾有一个法律教学单位,就是台大法律系,它实在就是德国法研究所。
因为那个时候的老师,即使是从日本回来的,多数德文也非常好,有德国法基础,有几位老师也受过德国法的训练。
我记得在台大上课的时候,一个礼拜读十二个小时的德文,而且都是读德文的原典,一字一句地念。
所以,就奠定了台湾的德国法研究的基础。
从那个时候来算的话,到现在已经有五十几年了。
那个时候,到德国去念书有各种奖学金,一开始德国给台湾十个名额的DAAD奖学金。
因为只有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念德文,就有位余叔平(音)先生,给台大法律研究所的毕业生八个名额。
这是一个深远的影响。
我们感谢余叔平(音)先生!这持有各种奖学金的十几个人,都汇集在海德堡。
1964年到1970年之间,有十一个人在海德堡大学念法律。
我们知道,海德堡是当时德国最好的法律学院之一。
在那个地方,我们经常讨论。
大家来德国的机会很少,很难得,所以就抱着学步的心思,希望将来能够促进台湾法律的发展。
当然今天贵校的同仁都有到德国去念书,这种情况跟早年台湾一样。
但是,那时我们念书有一个感觉,就是像当年十一、十二世纪德国的学生到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念书一样。
我也曾到意大利去参观,特别是到它的博洛尼亚大学瞻仰了注释法学派四博士的铜像,也特别去瞻仰了著名的阿诺(音)的一个铜像。
阿诺(音)是罗马法后注释学派的重要人物,有句话说,“不带阿诺(音)的书,不能上法庭”。
当时我们从台湾飞到德国的那个心思,就同当年他们跨过阿尔卑斯山时的心思一样。
我们要将德国的法学带回台湾。
跟在当年台湾念书相比,到德国是另外一个世界,无论图书的设备、生活的环境、学习的方法,都是惊艳。
我想简单说一下我个人的经验,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我个人学习的经验就是台湾继受德国民法的一些过程。
那时候我在海德堡大学念书,有十一个台湾去的同学都在一起天天见面,我觉得不太好。
那个时候也开始读到拉伦茨先生的书,所以我就转到慕尼黑。
到慕尼黑之后,经介绍就跟拉伦茨先生学习德国民法,这对我自己特别重要。
大家知道拉伦茨先生研究民法学和法学方法论。
我就跟他写论文,写的题目就是《契约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法律适用关系》。
这就是典型的德国人所说的Dogmatik。
德国法学的特色,就在于Dogmatik,很典型,所以我就比较用心地来读了一些。
当然拉伦茨先生的书,现在已经翻译成中文了,在第一册里面还有提到我的名字,提到我曾写过的一篇文章。
我读他的书,吸收他的一些思想,用这个方法以后,学习到了三样东西:第一,就是法律的Dogmatik,法律的释义学理论。
那时候在台湾,所谓法学方法论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就是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的价值等等,这是第一点。
第二,让我学习到判例的研究。
几乎每一天都在读德国的case,判的案例,引起我对案例的重视和研究。
第三,我自己学习德国法,就是学习比较法。
所以我以后写一些书,自己努力的一个目标就是,几乎每写一篇东西都能够结合这三者,就是法律的释义学Dogmatik、法律的判例研究以及比较法,希望能够不断地学习,有所进步。
有些事情,也许提出来也有些意义。
我在德国停了四年回台湾的时候,经过日本,认识了一位曾在德国学习的有名的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以后成为很好的朋友。
我到京都去拜访北川善太郎时看到一些事情,也跟各位报告。
第一件事情,京都大学的教授大部分到过德国,洪堡奖学金他们大概都获得过,所以他们是属于德国派的。
第二件事情,我去图书馆的时候,因为我在德国曾经看过萨维尼在1804年写的《占有论》,所以我特别问他们有没有这本书。
结果那个图书馆的管理员说有。
他拿出来的时候,书是用一个东西包好的,当宝贝似的很郑重地把它放在图书馆的桌子上,而且我在翻的时候他还坐在旁边,大概生怕我损坏。
我就深为感动:对这样一部重要的著作以如此珍惜的心情来尊重!后来我回到台湾的时候也看到这本书,但很多页都被虫吃掉了。
这个事情我也顺便提一下,因为研究德国法的继受,不能不说到日本。
当时,我认识了京都大学当地一些教授,我说,你们在忙什么事呢?他们说,王先生,你不能参加我们的研讨会。
当时德国有一个伟大的学者,就是Karl Engish,他的著述论文集刚出来,日本的学者每个礼拜定期去读这部著述论文集的每一篇文章。
我深受感动:用这么大的心力在研读它!另外,我也感受到一件事情,日本的民法学者,在德国普通法的研究上,都深有根底。
所谓民法的普通法,就是十九世纪以来Puchta(普赫塔)、Repgow(雷普高)、Savigny(萨维尼)、Köhle (柯勒)、Jhering(耶林)、Windscheid(温德沙伊德)这些人以罗马法为基础所建立的德国私法学。
日本的每一个法学家都深有造诣,以历史为基础。
所以我们也希望,中德法学院的同仁们一方面要研究德国现代法,但是也要注意到德国十九世纪普通法的法学基础,这是法学的根底。
中国大陆也在翻译Flume(弗卢梅)的“民法通则”,Flume(弗卢梅)这部书的特色就是重新回到德国十九世纪最伟大法学中的普通法。
我再讲一件事情,我在慕尼黑的时候,德国举办民事诉讼法年会,我也陪台湾的一个老师去参加。
日本派京都大学的田中先生来参加,在当地找一下就有十一个日本民事诉讼法教授在德国进修。
日本没有人到德国去念学位,都是做教授以后才去。
所以我讲这个日本的故事就是说,临近的这个国家今天法学有这么昌盛,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