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人行备案-----某某银行关于报备某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个人理财单选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个人理财单选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同业存单属于以下哪种类别的债券A、固息债券B、浮息债券C、复利债券D、零息债券正确答案:D2、进取每年产品还不具备以下哪项功能?A、预约赎回B、预约申购C、未赎回时自动续期投资D、自动理财正确答案:D3、关于券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效率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违约后T+10/15天处置B、申请强制执行后,一般2-4周C、不需申请强制执行,一般2-4周D、违约后T+2/3天处置正确答案:D4、我行的灵珑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的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类资产按____估值。
()A、市价法B、摊余成本法C、现金流折现法D、净资产估值法正确答案:B5、本利丰开放式产品每个工作日可实时赎回的时段是____。
()A、5点至15点B、8点50至17点C、5点至17点D、8点50至15点正确答案:A6、并购重组业务中,主要风控措施为预警平仓和____A、补仓B、差额补足或回购C、账户监管D、其他正确答案:B7、客户于周四上午购买时时付产品,首次理财收益什么时候分配到客户账户?(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假日)A、下周一B、下周二C、周六D、周五正确答案:A8、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销售对象累计不得超过____人。
()A、1000B、500C、200D、100正确答案:C9、经营行销售风险评级为(__)的对公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我行营业网点进行。
A、中低(含)以上B、中(含)以上C、中高(含)以上D、高正确答案:C10、_____是指通过财政收支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A、货币政策B、中性财政政策C、扩张性财政政策D、紧缩性财政政策正确答案:C11、以下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是A、带担保的定向增发业务B、带担保的未上市股权业务C、两融收益权业务D、打新基金业务正确答案:D12、____有利的市场环境是牛市。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完整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目录关于发行人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至中国货币网查询)。
3、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3、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发行人还需在每年发行首期同业存单前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披露满3个工作日后可发行当年首期同业存单。
具体要求与所需材料请前往中国货币网下的【市场公告】查询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1、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属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每年发行首单前、年度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计划均需备案)(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发行人首次发行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前年度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机构,若基本情况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3、发行现场登记申请表(若需要现场监测投标过程的机构,需要提交此表)。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发行人将加盖公章的并通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指定邮箱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1、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电脑的配置工作,具体如下:(1)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须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快捷登录方式进入。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确保同业存单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质押回购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本行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二)负责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发行材料;(三)负责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四)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五)负责确定单笔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期限等要素,并在发行系统中设置相关发行条款,确认发行结果和缴款结果。
(六)负责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按照业务权限完成投标、认购、审批和交易,并在上海清算所系统进行托管结算确认;(七)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完成后,在资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各项交易要素;(八)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同业存单和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包括发行、投资以及利息收支等科目;(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确认;(三)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业务资金的汇划;(四)负责其他相关账务处理事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依据本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7日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参与机构)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章违约违规行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约行为;(二)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三)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人行备案-----附件二:某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同业存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第六条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七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八条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职责(一)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的相关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三)监测、统计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执行情况;(四)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五)根据全行经营情况和监管指标情况,提出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调整建议。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根据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向人民银行备案;(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时间、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要素;(三)同业存单发行信息披露;(四)在发行系统完成同业存单发行操作;(五)销售、投资同业存单;(六)实施发行额度余额管理;(七)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八)定期核对**银行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同业存单。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完整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 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 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 关于投资人.................................................................................. 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市场的投资申购?....................................... 十五、境外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 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 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 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 其他系统问题及操作问题..................................................................... 二十三、为何无法显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界面、无法登录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 二十四、为何在同业存单发行设置界面无法找到“提交”键?...........................二十五、存单发行系统反复提示“该站点安全证书的吊销信息不可用,是否继续?”…•…二十六、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速度较慢应该如何处理?............................. 二十七、应急服务及所需常用表单填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25•【文号】银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银发[2008]2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利率监测,给货币政策决策提供及时的利率数据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各金融机构从2008年1月起按月报备利率监测报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下同)要对人民币、外币各项存、贷款利率水平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向人民银行总行按月报备利率监测报表(详见附件1~9)。
利率报备实行专人专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城乡信用社法人(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外资商业银行法人或主报告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报表数据分别汇总并按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9各表附注。
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利率监测报表:次月8日内,应上报附件3、4、5、8、9的报表;次月10日内,应上报附件6的报表;次月12日内,应上报附件1、2的报表;每季后首月12日内,应上报附件7的报表。
同时,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要在上述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利率监测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同业存单解读
同业存单一、定义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发行办法1.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2.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3.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4.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三、投资与交易办法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
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四、信息披露办法1.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2.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3.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xx银行办法为规范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
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
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存单,应按持有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同业存单、持有至到期类同业存单及交易类同业存单,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
附件1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为确保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现将正式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与日常发行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发行前准备工作(一)向人民银行备案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向人民银行备案:24家全国性主要银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地方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发行人应于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提交(之前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无需提交)。
(二)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备案额度登记发行人备案后,在发行同业存单前,需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该模板仅供参考,以经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发行计划为准。
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发行人在寄出资料前,请预留加盖公章的年度发行计划的PDF文件,以备货币网披露使用)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2,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3.发行人指定至发行现场的工作人员登记报备表(如需)详见附3,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发行人若选择至发行室查看某期同业存单发行情况的,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4、发行人基本数据信息表详见附4,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以上材料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栋市场二部施家红收邮编:201203 联系电话:************。
(三)在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发行人相关资料后,会通知发行人上传年度发行计划至信息披露指定邮箱********************.cn。
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
NCD: Risks and Countermeasures 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吴茜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宣布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并公布针对同业负债的兑付方案: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至1亿元的仅兑付本金;1亿元至20亿元的仅兑付90%本金,20亿元至50亿元的兑付80%本金,超过50亿元的兑付70%本金。
此举打破了同业存单“刚性兑付”的局面,再次引发市场对同业存单风险的关注。
同业存单的发展现状同业存单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发行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大额存单市场并没有发展起来。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开启同业存单业务。
在一级市场,同业存单采用市场化发行。
最初《办法》规定,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 H I B O R)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S H I B0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从2017年9月1日起,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的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发行机构在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业存单的发行人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最高,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其他几类占比不高。
同业存单自2013年底重启后,发行量迅速增长,到2017年年超过20万亿元。
201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拟于2018年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 P 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受此消息影响,同业存单发行速度开始减缓。
同业存单年度报告模板
同业存单年度报告模板1. 摘要同业存单年度报告是发行同业存单的金融机构向公众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等情况的重要文件。
本文档旨在为发行同业存单的金融机构提供一份标准化的年度报告模板。
2. 财务状况2.1 财务指标本部分列出了金融机构自上一年同期以来的主要财务指标,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包括: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净利润 - 存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良贷款率 - 其他重要财务指标2.2 财务报表本部分提供了金融机构自上一年同期以来的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包括: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3. 业务运营情况3.1 业务概述本部分分析了金融机构在本年度的业务情况,包括: - 主营业务情况 - 新产品开发情况 - 业务收益和成本情况3.2 客户服务本部分分析了金融机构在本年度的客户服务情况,包括: - 客户数量和类型 - 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3.3 渠道优化本部分分析了金融机构在本年度的渠道优化情况,包括: - 自主渠道和第三方渠道的利用情况 - 互联网金融渠道的开发和推广情况 - 渠道优化效果和未来发展计划4. 风险管理4.1 风险定位本部分分析了金融机构在本年度的风险定位情况,包括: -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 风险类型和等级划分 - 风险管理措施和衡量指标4.2 风险情况本部分分析了金融机构在本年度的风险情况,包括: - 各类风险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 风险应对与处置情况 - 未来风险管理思路和计划5. 后记本文档提供了一份标准化的同业存单年度报告模板,方便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报告编写,并合理展示其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等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同业存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6]3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同业存款业务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同业存款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6]34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面开办同业存款业务的请示》(农发银发[2006]17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办非结算用途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
二、你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家邮政局邮政政储汇局。
三、你行应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理健全内部控制和业务考核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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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报备**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行制定了《**同业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并呈报贵行。
特此报告
附件: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2.《**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