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和模式,维护我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
省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11日奉贤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建设东方美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欧盟中小企业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济南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济南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省、市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依法履职、统一归集、共享共用、客观透明的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为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保障;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实现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监管平台以济南政务云平台为载体,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数据为基础,通过建立统一数据接口,优化数据比对、审核、查询和统计模式,统一归集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许可、监管情况等数据信息。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对接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为各单位提供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并在现有应用基础上,开发完善基于智能移动终端的证照衔接、协同监管、双随机抽查和数据分析等功能,进一步提高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服务政府监管决策、服务风险预判的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实施市场主体分类警示和监管。
根据我市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将监管平台的市场主体信誉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并分别以绿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注。
市场主体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等级失信信息时,监管平台按照最高等级失信信息进行标注。
各级各部门对不同信誉等级的市场主体可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举措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
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二、工作职责(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黑政发〔2015〕39号文件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告知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关部门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1.认领(信息确认)。
省、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用于本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的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信息共享)。
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先证后照”将改为“先照后证”
“先证后照”将改为“先照后证”作者:钱宪文来源:《前线》2015年第06期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改革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市政府从2014年开始部署推进这项工作,对改革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借鉴广东等地相关经验基础上,制定了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统筹推进的具有北京市特点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改革衔接缝隙最小、管理风险最低。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第155次会议,研究了《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的实施意见》。
会议认为,“先照后证”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是北京市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不仅仅是证照办理先后顺序的变化,更是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格局的重构;不仅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也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将对政府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流程带来重大调整。
会议还要求,要继续深化改革,做好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扎实推进后续监管体系建设,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本次常委会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对提高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便利化和规范化等方面提出原则要求,并围绕关键、突出重点,特别在证照衔接、后续监管、组织保障三个方面确定了改革内容。
一是明确了加强证照衔接的工作机制。
“先照后证”改革涉及工商部门及36家许可审批部门,证照衔接是关键点。
为此,确定了“一个平台、两个闭环、三个机制”的工作模式。
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这一平台,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统一公示机制,在工商部门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形成信息交换闭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信息传递闭环,从而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地统筹起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发改政研[2013]2091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
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
、
,
贷 款 风险 补 偿范 围 对 于 转 贷规模 达到
, ,
一
定
,
立 小微 企 业 转 贷 基金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研 究 制 倍数 的 转 贷 基金
且 转 贷 利 率 符 合规 定 的
,
定对 各 地 小 微 企 业 转 贷 基金 合 作 银 行 的 监
、
按
一
定 比 例 给予 风 险 补 偿
“
资 源 社 会保 障 部
(
《
关 于 修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24
发 展 改 革 的 要 求 积极 探 索 和 实 践 先 照 后
,
定 》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
号 对
)
பைடு நூலகம்
证
”
改 革 后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方
就 业 服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 “
〔
20
1
6
〕
49
号
)
、
会 共治 格 局 促 进 市 场 在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
《
省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先 照 后 证 改革 后 加 强 事决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府 作 用 现 就 先
”
“
,
中 事后 监 管 的 实施 意 见》 苏 政 发
(
。
。
人 民 锒 行 南 京 分行 利 用 宏 观审 慎 评估
负 责 推 动 省 级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参 与 小 微 企
信 贷 政 策 支持 再 贷 款 和 再贴 现 等货 币 政 策
浅谈“先照后证”实施后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先照后证”实施后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先照后证”是行政审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获得“入场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先照后证”伴随注册资本认缴制、住改商等便民政策相继实施,简化了登记程序,降低了企业登记门槛,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数量激增。
同时,也加大后续监管难度,制约和影响了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
标签:先照后证;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一、引言目前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然而基层工商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发现“先照后证”存在一些问题须引起重视,国务院推行的“先照后证”改革不仅是工商部门的事,这项改革还需要卫生、安监、食药、公安、交通、文化、质监、住建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本文从笔者所在的余姚市梨洲市场监管所实施“先照后证”后发现的问题入手进行粗浅探讨。
二、“先照后证”实施后运行态势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改革,始于2014年8月,至2016年元月11日起,从当时的148项增加到211项。
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全面实施“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从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梨洲监管所新增内资市场主体3324家,占市场主体在册总数9824家的三分之一。
涉及前置改后置的市场主体1627家,后置项目1812项,占新增市场主体的48.94%,涵盖了211项前置改后置项目中的20多项,进入前几位的分别是食品经营许可证635家,占39.02%;类金融企业许可32家,占1.96%;民办教育许可30家,占1.84%;互联网上网服务许可21家,占1.29 %。
(2)无照经营较大减少。
“先照后证”之前,基层所开展涉及前置项目的无照经营整治活动,乃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
实施“先照后证”以后,诸如涉及前置改后置的网吧、教育培训等绝大部分业主,都能够积极主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较大程度减少了无照经营现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更好服务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以‘双创’工作统揽商事制度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牵引‘双创’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三)实行审批目录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市监提〔2018〕32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市监提〔2018〕329号刘劲松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放管服”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场深刻变革,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着力增强企业获得感(一)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
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协同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将87%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基本完成相关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从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至今年2月底,改革四年来全国累计新登记市场主体6446.8万户,其中企业2016.0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3.1万户增加到4.4万户,其中日均新设企业从0.69万户增长到1.38万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由2013年的11.23户提高到目前的21.82户。
(二)简化办理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深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改革前,市场主体往往需要跑多个不同部门、提交几十份材料、等待好几个月的时间,改革后,市场主体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2到3个工作日即可领到营业执照。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X〕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X办函〔X〕62号)精神,为改善城市民生,鼓励创业创新,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城市治理,进一步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相关要求,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新任务和新情况,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三)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乡(街道)配合,坚持“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按照先行先试、再复制推广的方式,研究制定指定一定时间、划定一定场所,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
各镇乡(街道)要支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依法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劳务服务,帮扶弱势群体谋生创业。
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襄政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现就推进全市“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压减“先证后照”项目,强力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仍然实行“先证后照”登记制外,其他149项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二、严格“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切实做好“先照后证”登记衔接工作“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
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工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工商机关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及时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信息。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深财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强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我委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财政委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监管职责如下:(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法对已在市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监管职责,书面通知“有照无证”的商事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且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市财政委应当书面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省出台《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后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锦政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5号)及《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锦政发〔2016〕5号)精神,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
现就做好“双告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告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告知工作制度,明确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告知履行,规范向市场主体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工作。
(一)告知对象。
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告知内容。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项目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之前,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公布的134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
(三)告知方式。
通过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工商)登记窗口摆放纸质《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或者设置电子显示屏、粘贴微信二维码扫描图等查阅方式,告知《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容(《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之前,告知国务院公布的134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目录)。
人力资源部排雷行动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部排雷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严格审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招用职工,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严惩各类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传销、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内容和举措对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或登记但实际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内容包括:(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社保、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特别是互联网招聘平台和家政服务中介,人力社保部门要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其履行就业信息审核义务,规范信息发布流程;落实对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规范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对在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招聘信息审查义务、发布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许可,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二)查处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法打击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关于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8年关于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加快落实我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以下简称先照后证)改革,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更多市场主体,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市场主体便利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共治,引导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国家设立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明确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
经**人大通过立法设立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依据程序提请**人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如需保留的提请**人大立法,其余的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批)。
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文件,凭许可(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设立后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现就我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区属各部门监管职责,筑牢属地监管基础。
结合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建立我区“综合审批机构对审批行为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行为负责”的新机制,提升审批与监管效能。
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动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格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1. 制定部门监管职责清单。
明确区属各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监管时限和
监管效果,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
2.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依托区政务云,建设、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成部门间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前端登记和后续监管无缝衔接,有效提升协同监管效能。
3. 完善信用约束联动体系。
同步实施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成本”,推动企业诚信自律。
4. 建立社会共治监督机制。
整合优化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完善公众投诉的受理、处置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规范审批事项管理
(一)规范工商注册登记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任
何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区各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区属各审批部门要依据《XX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XX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
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实现部门共享。
(区各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明确市场监管职责
区属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协同监管”的原则,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并结合已公布的区级权力清单、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具体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分别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与部门监管职责相对应的《监管责任清单》,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