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硕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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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宪法学作为法律硕士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涉及到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制度安排以及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科重点进行解析和讲解,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宪法学是现代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研究宪法的形态、内容和功能等方面的学科。

宪法学主要研究的对象是宪法,宪法是一国政治组织和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学具有系统性:宪法学研究的是一整套关于国家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的体系,要全面了解宪法的构成要素和相互关系。

2. 宪法学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宪法学不仅要研究现实中的宪法制度,还要规定国家组织和权力行使方式的规范。

3. 宪法学具有历史性:宪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的宪法,还要考察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了解宪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规律。

二、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安排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的产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我国宪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我国宪法制度中,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罢工、选举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2. 基本权利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国家机构改革: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实现了国家权力的机关化和法制化。

4. 合法性原则: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合法性原则要求政府和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三、宪法修改与法律解释宪法的修改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宪法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条件,修改宪法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并且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告生效。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2017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常见内容(1)

2017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常见内容(1)

2017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常见内容(1)宪法是法硕联考的重要版块,对于宪法的常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先简单介绍前四个方面!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不论实际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各种事实上的各种权作为一个整体客观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进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代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宪法不保护或难以保护的权利。

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它不会论述这个道理,但它确实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被确认的全部权从宪法角度看是宪权,从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看即为本文统一称谓的法权。

欧美国家成文宪法对法权归属主体的确认,通常是以制宪者在价值观上接受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说并将其视为制宪前提的路径默示地完成的。

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观念,事实上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共享的价值观和制宪指导思想,它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中国的情况与美国有根本不同,但中国制宪者奉行的宪理和反映在宪法中的价值观,理所当然也包括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在政治过程中表现为选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价值观。

中国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及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能证明这一点。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

四联法硕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四联法硕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四联法硕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复习的重点(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

最新 2017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总结-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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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学》考点总结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宪》考点总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国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甚至大部分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然而,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出现某些重大问题的条件下才予以采用。

2.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由于部分修改便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反映国家、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且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

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

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部分修改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修改条文、增补条文和删除条文等。

宪法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学重点划记

宪法学重点划记

宪法学重点划记宪政: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政党制度: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权利制约原则: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利所有制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的效力来源,包括制宪主体、权限、程序和制宪方式等方面内涵要素宪法实施评价: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爱国主义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选举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纲性宪法制宪机关基层群众自治机关违宪责任分权原则罢免权政党宪法解释违宪行为宪法观念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责任原则违宪责任的归结不成文宪法宪法判例制宪权主体专政国家机构宪法文化宪法正当性违宪惩罚宪法必要性宪法价值法治宪法结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宪法制定权宪法概念权利法案国家形式平等权宪法性法律政体无记名投票宪法适用宪法典单一制确认性规范普通法院解释制程序性规范宪法权利行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遵守行政法规申诉权审判权受教育的义务宪法的价值财产权宪法程序公民的基本义务中立性宪法宪法规范的效力宪法权力行为联邦制柔性宪法国家元首表达自由一国两制比例代表制:依一定的计票方法,宪法行为: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行为行政区划: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同的若干区域的制度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宪法修改: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检察权:检查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权力。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探究对象是宪法,即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的探究内容广泛,包括宪法的起源、性质、作用、诠释和修改等方面。

本文将就宪法学的若干重点知识点进行综合总结和归纳,旨在援助读者加深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和精通。

二、宪法的定义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行为活动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与宪法相符合。

2. 宪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宪法适用于全体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

3. 宪法具有稳定性:宪法的修改一般比较困难,从而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三、宪法与宪法法律的干系宪法法律是宪法学谈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宪法法律是指由宪法授权设立的法律,包括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等。

宪法法律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干系,体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法律是宪法的详尽化:宪法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详尽化,是宪法的实施依据。

2. 宪法法律务必符合宪法:宪法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务必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

3. 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的授权,而非其他法律的授权。

四、宪法的诠释宪法的诠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着宪法的适用和实施。

宪法的诠释有三种主要形式:1. 文本诠释:即从宪法文本中直接诠释宪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借助于文法、逻辑等方法进行分析和推理。

2. 历史诠释:即从宪法的历史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得到宪法规定的真实意图和目标,以此作为诠释的依据。

3. 立法者意图诠释:即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立法者的意图中寻找宪法的适用和诠释。

五、宪法的修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一般不易修改,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进步,宪法修改的需求也随之出现。

宪法的修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一般有特定的程序,如提议、谈论、决定等,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定机构或程序来进行。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1)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1)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1)中国宪法学是法律硕士必考的科目,虽然分值不是很高,但是面对2017考研这样的战场,考生也要好好把握,熟记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2)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3)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其内容都是有利于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抵触,抵触者无效。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4.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5.宪法修改的要点:1)谁有权提出2)谁通过3)谁颁布6.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7.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民主宪政理论8.英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实现的。

特点: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最著名的三个宪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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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宪法学基本考点

考研宪法学基本考点

考研宪法学基本考点中国宪法学是法律硕士必考的科目,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考研宪法学基本考点,希望大家喜欢!考研宪法学基本考点(一)(一)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形式特征、实质特征、形式分类2.宪法的基本原则3.宪法关系的类型4.制宪权与修宪权5.宪法修改的形式6.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体制;中国宪法的解释7.违宪审查的对象8.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二)宪法的历史发展9.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10.我国的4个宪法修正案(三)国家基本制度11.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特点、爱国统一战线1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13.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14.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15.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17.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18.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19.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20.特别行政区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公民的概念;国籍的概念22.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23.平等权: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的效力;平等权与合理差别24.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25.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6.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27.公民的基本义务(五)国家机构28.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组织活动原则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专门委员会;特殊的身份保障30.的性质和地位31.的职权32.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的职权33.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3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3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性质和地位考研宪法学基本考点(二)1宪法核心:保障人权宪法特征: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两种意义:⑴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⑵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特性:⑴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同时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准则⑵广泛性,表现:①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②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政党、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⑶概括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式,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⑷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同时从总体上看,其修改频率慢,修改的范围也相对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传统的宪法分类:⑴成文宪法(美)与不成文宪法(英)⑵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⑶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2美国宪法特点:⑴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⑵具较强适应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3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的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献:辛亥革命后1912年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中国第一部宪法:1923年曹锟就任总统时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旧中国最后一部宪法:1946年通过、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第一部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性文件: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4如何理解关于"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人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生活水平.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提供宪法保障⑴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在程序上,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⑵有利于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开展工作⑶有利于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⑷有利于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5宪法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⑵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⑶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⑷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6宪法的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等等宪法惯例: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解释: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7宪法规范: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逻辑结构:⑴假定(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⑵处理(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⑶制裁(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种类:⑴确认性规范⑵禁止性规范⑶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⑷程序性规范8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 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 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 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性质和特征:⑴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⑵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⑶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⑷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 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⑸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 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 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主要有公民、国家和其他主体9违宪行为: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利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10 宪法基本价值: ⑴人民主权⑵宪政秩序⑶社会发展⑷社会正义11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⑴民主和人权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 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⑵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民主,人权为基础. 最后宪法以民主和人权为最终归宿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表现在:⑴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⑵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⑴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⑵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 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12宪法规范作用方式:⑴指引作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⑵评价作用: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⑶预测作用: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13近代宪法观念主要内容:以自然法理念和社会契约论作为两面旗帜构建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实行法治原则,代议制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等14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无宪法不一定无宪政:⑴没有成文宪法就实现不了宪政⑵宪法与宪政关系15集体所有权: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一切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一.doc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一.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实用参考]2017法硕考研冲刺备考:中国宪法学

[实用参考]2017法硕考研冲刺备考:中国宪法学

2017法硕考研冲刺备考:中国宪法学在考研冲刺的这个阶段,复习应当牢牢把握背多分的课程,如法硕考研科目中的综合课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等,争取在最后阶段再将分数提高一个层次。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基本法、母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加之宪法条文本身晦涩难懂,更增添了这门学科的神秘性。

中国宪法学的考试内容其实仍然比较简单,除了第一章和第二章以外,剩下的章节全部都是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和职能、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这些内容均能够从我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

究竟如何高效复习宪法?建议大家在阅读分析的基础上多翻看和记忆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相关法条。

一、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哪些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根据历年真题,普遍认为主要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等法律。

二、其次,应当怎样翻看和记忆法律条文?专家认为应采取比较方法来记忆法律条文。

例如,同学们在掌握宪法条文时要注意多比较。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等属于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但它们之间仍存在隶属关系。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机构,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含副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均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务院及其组成人员均是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

这种横向比较有助于大家加深印象,若是同学们能够联系实际则可能印象更深。

如每年全国人大只在每年三月开一次会,而剩下的事均是常设机构来处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除了存在全国人大,还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原因。

三、再次,复习宪法条文需要格外细致和小心。

宪法既然属于一国根本大法,这就意味着宪法条文的表述都是经过反复推敲而最终确定的。

宪法条文表述的精确性也可以通过修宪的难度看出来。

这就要求同学们在对待宪法条文时尤其关注每个法律条文的定语和谓语,谨防命题老师在设计选项时对这些条文进行偷梁换柱。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宪法学必考点

宪法学必考点

;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

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 ,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指一定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

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答;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宪法是政治法答; 1,成文宪法典。

2 ,宪法性法律。

3 ,宪法惯例。

4 ,宪法叛逆。

答;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2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

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3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

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

(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属性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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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梳理

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梳理

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梳理一、宪法学概述宪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旨在系统介绍宪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原理。

宪法学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权力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宪法学重点知识进行梳理。

二、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特点包括约束性、超越性、统帅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以及国家机构的运行方式等。

三、宪法的主要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宪政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平等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准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行政权力与法治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

宪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

五、司法权力与宪法保障宪法赋予了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包括公民的诉讼权、辩护权和法院的审判权。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宪法司法保障的核心要求。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公民享有平等、自由、人权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七、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宪法修改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的解释由最高法院或特定的宪法解释机构负责,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八、宪法的保障机制宪法的保障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和宪法保护。

宪法监督主要由立法机关和监察机关负责,以确保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宪法保护是指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宪法权益,包括申诉、上访和诉讼等方式。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一,名词解释斜体的相对更重要点.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人权,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

3.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7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8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

9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10总理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12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14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5A文】2017法硕考研宪法知识重点:全国人大

【5A文】2017法硕考研宪法知识重点:全国人大

2017法律硕士考研宪法知识重点:全国人大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组成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二、全国人大的职权1.立法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包括两个方面:(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人事任免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就国家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的权力。

全国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生活行使最高监督权。

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

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很难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及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标准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根本法、澳门根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及法的其他组成局部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根本理念,从根本上表达人民民主的原那么、国家权力制约原那么,根本人权保障原那么和法治原那么。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根底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及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比照:〔〕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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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硕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
(一)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
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
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
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强弱程度的不同,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宪法,其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之,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着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总是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分不开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如下的归纳: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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