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取消3项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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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
第一批:11项;第二批:67项;第三批:67项;第四批:62项;第五批:61项。

第一批: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第二批: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67项)。

第三批: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四批: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五批: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9月23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2)。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依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doc2.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pub/zjhpublic/G0*******/201210/t20121014_215748.htm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2 保荐代表人注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5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0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3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4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6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7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9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此次取消证监会的审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国发2014)50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图解监管转型简政放权004

图解监管转型简政放权004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投资 基金制度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 相关从业人员投资子公司管 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需备案 需备案
取消备案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强对 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取消备案,由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 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建立 业协会进行后续 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监测。
基金销售机构类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后需衔接工作安排
需行政审批 需备案 需备案 需备案
督促机构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完善监
取消行政审批 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
力度等措施。
取消备案
涉及换领许可证的,督促公司按照《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关于做好证券 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 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65号)
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类事项
事项名称
原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现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 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需行政审批
取消行政审批
后需衔接工作安排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 构的延期备案
需备案
取消备案
如有必要,公司可重新启动行政许 可申请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 司备案
需备案
取消备案
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依法履行有 关程序。
十二张图告诉你“简政放权”的详情
为大力推进监管转型,中国证监会近期对现有的行政审批 及备案类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涉及青岛辖区证券公司、 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有关事 项图解如下。
证券公司“三会”管理类事项
事项名称
证券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备 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 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本公司 5%以下股权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图解监管转型简政放权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三十张图告诉你“简政放权”的详情
201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实施简政放权,推进监管转型, 一批行政审批与备案事项被取消,释放了市场活力。为帮助 有关各方深入了解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的简政放权 政策,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梳理,现图示如下。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未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60日内实施完毕的,
实施情况报告
需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报
告并公告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取消报告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取消非股份对价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行政审批
重大资产重组需 中国证监会审批
事项
原规定
被收购上市公司报送独立财 需向中国证监会
务顾问专业意见
报送专业意见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重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大资产重组特定情形报告核 告核查和持续督导
查意见和持续督导意见
意见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告
并购重组
事项
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
原规定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现规定
取消报告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报 需向中国证监会
告书报送
报送收购报告书
现规定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中国证监会就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公告。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

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

为做好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对加强后续监管做出了部署,在公告中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阅读:行政审批的审批种类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取消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取消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取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取消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 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取消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取消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取消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取消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取消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免税资格审核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取消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 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取消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取消〔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取消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取消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取消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取消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取消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取消改投资〔2011〕1620号)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取消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取消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取消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取消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取消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取消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取消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取消技发厅〔2004〕1号)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消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取消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取消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取消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取消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取消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取消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取消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53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5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
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组织印制
61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23
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24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爱护部门治理的地点级自然爱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部
35
铁道运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治理
36
铁路物资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08•【文号】银办发[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公布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00项。

其中,涉及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6项(见附件1)。

按照《决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国务院发布决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继续实施。

目前,我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0项(见附件2)。

为便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了解人民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公布人民银行保留的16个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1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八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中国人民银行│├──┼──────────────────────────┼──────────────┤│5│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6│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中国人民银行│├──┼──────────────────────────┼──────────────┤│7│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中国人民银行│├──┼──────────────────────────┼──────────────┤│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中国人民银行│├──┼──────────────────────────┼──────────────┤│9│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0│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12│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1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4│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5│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6│贷款卡发放核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中国人民银行│├──┼───────────────────────────┼──────────────┤│4│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5│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国人民银行│├──┼───────────────────────────┼──────────────┤│6│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中国人民银行│││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用设备审批││├──┼───────────────────────────┼──────────────┤│7│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8│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中国人民银行│├──┼───────────────────────────┼──────────────┤│9│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中国人民银行│├──┼───────────────────────────┼──────────────┤│10│支付清算组织准入│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深证局机构字[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12〕170号)深圳各证券经营机构:2012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2]28号),取消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

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根据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9月23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我局不再受理证券公司变更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申请。

9月23日之后已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9月23日之前受理且尚未办结的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可依法按期办结;申请人也可以依规定程序自主撤回。

二、证券公司变更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向证监会申请换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为统一备案标准,提高效率,方便备案申请人,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我局在备案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我局在出具备案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证券公司变更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材料的审阅,发现备案材料存在问题的,将要求申请人纠正;对申请人出现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四、辖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范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我局及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具体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工作衔接及后续管理方式,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本通告附件所列第29项、第30项、第3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商定后另行通告。

四、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序│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号││┃┠─┼──────────┼─────────────────────────┨┃1 │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部初审│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核准│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3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处设立初审│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 ┃┃││号)┃┠─┼──────────┼─────────────────────────┨┃4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初│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审│号)┃┠─┼──────────┼─────────────────────────┨┃5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处展期核准│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6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证书核准│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7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初审│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39号)┃┠─┼──────────┼─────────────────────────┨┃8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展期核准│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9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展期初审│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39号)┃┠─┼──────────┼─────────────────────────┨┃10│境外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展期审批│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11│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资格证书核准│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12│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资格初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证书核准│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1996]6号)┃┠─┼──────────┼─────────────────────────┨┃14│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务资格初审│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5│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格展期核准│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1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业务资格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7]96号)┃┠─┼──────────┼─────────────────────────┨┃17│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互换初审│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18│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核准│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5号)┃┠─┼──────────┼─────────────────────────┨┃19│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初审│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5号)┃┠─┼──────────┼─────────────────────────┨┃20│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审批│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2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迁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审批│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 ┃┃││号)┃┠─┼──────────┼─────────────────────────┨┃2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初审│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迁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初审│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号)┃┠─┼──────────┼─────────────────────────┨┃24│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名称、营业场所变更审│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批│号)┃┠─┼──────────┼─────────────────────────┨┃25│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注册资本、出资人、出│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资比例变更审批│号)┃┠─┼──────────┼─────────────────────────┨┃26│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业务范围、业务内容、│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 ┃┃│业务方式变更审批│号)┃┠─┼──────────┼─────────────────────────┨┃27│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外│《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派人员审批│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28│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任职资格初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6号)┃┠─┼──────────┼─────────────────────────┨┃2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律业务资格审批│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30│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格审批│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31│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32│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题的通告》┃┃│上市业务资格审批│┃┗━┷━━━━━━━━━━┷━━━━━━━━━━━━━━━━━━━━━━━━━┛——结束——。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生效日期:2014.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行政审批大“松绑” 证监会调整项目最多

行政审批大“松绑” 证监会调整项目最多
该交给交易所根据市场 的发展来决定 ,
来北京进行 电影审查了。 ”宋光成说。
权 限下放 并不乐观 ,“ 实际意义还有
力 的监督 机制 ,是深化 行政 审批制 度 北京师 范大 学 中国经济 与政 治研 政府该做的 ,做得太少 ,如社会保 障、 司法服务等公共产品的提供 ; 而政府不
批项 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 、 小微企
业发展 、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 目,
进行 了清理。
场所审批等。期货方面,则有金融期货
证监会调整项 目最多
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 证
格审批等 8项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行政许可 。 华 生认 为 ,此次 调整 主要针 对 中
旅 客运输企业 设立及变 更审批 ”等 1 8 首位 。而据证监会 网站信息显示 ,经国
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 目。 务 院同意 ,证监会还决定取消 3 项非许 社会 事业项 目方面 则是 加大 了对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 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 的清理 、精简 和调整力度。如 ,教育部取消了 “ 高等
不必要的管制 ,这对市场来说 ,总体是

个好 现象。 ”经济学家 、燕京华侨 大
记者 梳理发 现 ,在本 次取 消和 调
因, 汤敏认为 ,目前整个经济形势下滑 , 特别是国际经济形势不好 ,加快对小微
学校长华生 向 《 中国经济周 刊》表示 。
3 万 余 项 审 批 项 目,占原 有 总 数 的 企业 、民营企业审批 的减少 ,可 以更多 整 的 3 项 审批项 目上 ,主要集 中在 证 . 7 5
调整。如,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农业 告诉本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现将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对证监会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信函的方式向证监会办公厅予以反馈: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cn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邮编:100033),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项目意见”字样。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3•【文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监会最新行政审批目录

证监会最新行政审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44001证监会保荐机构注册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3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

实施机关: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4项“保荐代表人注册”。

无企业44002证监会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无企业44003证监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无企业44004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95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

实施机关:证监会。

无企业44005证监上市公司收购无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无企业、个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会报告书审核许可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人、社团组织、事业单位44006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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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取消3 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 号,下称《通知》),证监会再取消3 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于昨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现行63 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按照部署,未来3 年,证监会还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取消18 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通知》,此次再取消和下放的共64 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 个子项,其中包括证监会为审批部门的3 项行政审批事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公布的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显示,此次3 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证监会剩余行政审批事项共63 项,其中包括与银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2 项。

资料显示,2002 年以来,证监会分批次共清理、取消了138 项行政审批事项,总体取消下放力度较大。

按照工作部署,在此次3 项取消的基础上,证监会还将在未来3 年继续取消18 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此前召开的2014 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明确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作为推进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之一提出。

根据要求,证监会机关将继续研究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规范审批事项管理。

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和会管单位的审批备案等事项,按业务条线列出清单,由证监会机关业务部门商相关单位进行甄别清理。

这一工作将在今年6 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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