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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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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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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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2014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不当说情,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中,当事人自己或请托他人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在正常程序之外,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施加不当影响,以谋取利益或减免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当说情,包括下列情形:(一)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接触经办人员,涉及说情事项的;(二)当事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三)当事人通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他人士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公正性、独立性的说情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经办人员应当在不当说情情形发生后立即填写《不当说情备案表》(见附件),履行备案程序。
《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记录说情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说情事由、时间、地点等情况。
《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登记归档,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并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监察局。
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可根据需要检查有关不当说情备案情况。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遵照规定程序,主动要求当事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的;(二)当事人就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或个案的事项进行政策咨询、意见交流等的;(三)当事人根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规定程序,进行信访、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等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四)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就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的、拟作出的行政行为来函、来访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营机构报告及备案事项明细表 .doc
证券经营机构报告及备案事项明细表序号审核项目法规依据报备时间审阅时间备注一、公司治理与机构管理1 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证监会公告〔2014〕10号);《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157号)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于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2)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3)债权人清单。
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4)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2)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谢谢观赏序号审核项目法规依据报备时间审阅时间备注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2)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15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闽证监公司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08〕16号)辖区各拟上市公司、相关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切实提高本局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质量,有效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充分发挥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重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辅导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坚持“诚信、自律、勤勉”的原则,认真做好辅导工作(一)辅导机构要对投资者负责,依照审慎原则,选择、培育并保荐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要对企业负责,切实履行上市辅导、保荐职责,指导企业依照发行上市标准制订改制重组方案,依法进行规范改制,并督促企业改制后规范运作;对不安排或者推迟安排上市申报的项目要及时与企业协商,由企业自主做出推迟申报或者重新选择辅导机构的决定。
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共同开展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福建资本市场发展;要对同行负责,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开展业务,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辅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辅导办法》第四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二十一条、《首发办法》第五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保荐准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详细的辅导计划,配备具有专业知识、胜任辅导工作的辅导人员,认真做好各项辅导工作和尽职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事项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事项
根据证监会《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号)要求,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由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机构部”)进行事后备案管理,备案程序和备案材料如下:
备案程序
一、期货公司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机构部备案,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迁出地、迁入地)派出机构。
二、机构部对备案文件进行审阅。
三、备案文件齐备的,机构部将在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发现备案申请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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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2018年度拟录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公示公告
【导语】根据2018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公务员⼯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确定林珊等3⼈为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拟录⽤参公单位⼯作⼈员,⽆忧考的⼩编现予以公⽰。
公⽰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公务员录⽤规定(试⾏)_公⽰】 第⼆⼗⼋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员名单,向社会公⽰。
公⽰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
第⼆⼗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各级招录机关拟录⽤⼈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新录⽤的公务员试⽤期为⼀年。
试⽤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的公务员进⾏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期不合格的,取消录⽤。
中央机关取消录⽤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各级机关取消录⽤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时间:2018年5⽉31⽇-6⽉6⽇监督电话:0592-*******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厦6楼邮政编码:361004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附件: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2018年度拟录⽤参公单位⼯作⼈员名单序号拟录⽤职位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学历毕业院校⼯作经历备注1辖区市场会计类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下(400141817001)林珊⼥155135021410研究⽣(硕⼠)厦门⼤学/2辖区市场会计类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下(400141817001)许雯婷⼥155135021905研究⽣(硕⼠)厦门⼤学/3辖区市场会计类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下(400141817001)林艺龙男155135022012研究⽣(硕⼠)厦门⼤学/。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文号】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证券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常见问题解答一、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备案事项1问:证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许可转备案依据是什么?答:根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3)18号),自2023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其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和撤销事项由许可转备案管理。
2.问: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对照分支机构设立要求,对公司符合要求的情况逐一发表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1)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收购协议;(3)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4)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5)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3.问: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有什么要求?答: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情况说明;(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3)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至少包括: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等;现有客户、员工安置情况;分支机构业务了结情况;如对客户和员工安置、业务了结中出现诉讼、纠纷或者风险,说明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遗留问题);(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图解监管转型简政放权
更与终止的报告
号)第42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 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
更或者撤销期货保 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
证金账户的报告
〔2004〕45号)第20条、第21条
取消。 取消。
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的期货备案类事项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需备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 期货公司月度风险
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3〕12 监管报表的报送
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 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 字〔2004〕45号)第20条、第21条
现规定
取消。 取消。
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的期货备案类事项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需备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境外分支
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 机构基本信息
监期货字〔2007〕376号)第1条
号)第22条 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 期货公司客户权益 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 总额的报送
〔2004〕45号)第22条
取消。 取消。
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的期货备案类事项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期货公司指定或变 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
更主办、协办结算 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
期货公司境外分支 需备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 机构报境外监管机 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 构各类信息的报送 监期货字〔2007〕376号)第3条
取消。 取消。
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的期货备案类事项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 需备案。《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
结算协议签订、变 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4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中基协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各基金托管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和基金托管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进一步对相关备案行为进行了规范。
《备案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正式施行。
2020年10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证监会公告〔2020〕64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对证券服务业务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认定提出适用意见。
2020年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种类(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
请从事重要信息系统(重要信息系统认定详见《适用意见》第二条)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的证券服务机构,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https:///),报送《备案规定》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的备案材料。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九条所列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中国境外上市境内备案流程
中国境外上市境内备案流程如下:一、适用情形-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以自身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注册,并发行证券,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上市,包括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两种形式。
若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将被视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二、备案主体及时点-备案主体:-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时点:-发行上市前备案的情形:-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涉及密交的项目,不影响备案时间要求,公示备案信息可延后,但应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境外公开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境外交易所退市后,包括退至场外市场,拟重新境外发行上市的,在提交境外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交易安排实现境内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如涉及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在境外市场转换上市地位,如二次上市转为双重主要上市、转换上市板块,且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无需备案,而是履行报告义务),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H 股全流通,依法将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完成备案。
期货经营机构备案及报告事项明细表
1、备案报告;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决议文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
5、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情况的报告;
2、变更注册资本的有关文件,包括履行有关决策程序的文件、协议等;
3、增(减)资股东的背景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等;
4、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的有关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文件)复印件等;
1、备案报告;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决议文件;
4、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5、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6、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7、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要求
《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
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机构部备案,并抄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1、备案报告;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决议文件;
4、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5、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基金产品备案流程
基金产品备案流程一、基金备案概述。
基金备案是指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合格后,方可发行销售的程序。
基金备案是基金产品发行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其合规性和合法性对基金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基金备案流程。
1. 准备备案材料。
基金管理人需要准备充分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文件、基金募集广告、基金产品运作规则等。
这些材料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提交备案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填写相关备案申请表格,并按要求缴纳备案申请费用。
备案申请提交后,中国证监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备案材料。
中国证监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文件等内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般情况下,审核周期为30个工作日。
4. 接受审核意见。
如果备案材料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将发放备案批件,基金管理人可准备基金发行。
如果备案材料审核未通过,基金管理人需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5. 发行销售。
获得备案批件后,基金管理人可正式发行销售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并进行募集销售。
三、基金备案注意事项。
1. 合规合法。
备案材料内容必须合规合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导致备案失败。
2. 审核时间。
备案审核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需做好备案材料的准备和时间规划。
3. 整改备案材料。
如备案材料审核未通过,基金管理人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4. 发行销售。
获得备案批件后,基金管理人可正式发行销售基金产品,但需严格遵守备案批件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基金备案是基金产品发行的重要环节,基金管理人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准备备案材料,提交备案申请,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报备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报备事项(截止2013年8月30日)提示说明: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报备的材料为纸制一份,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印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
属于高管类人员的报备事项,还应通过CISP 系统“高管管理-任职报备、离职报备及职务调整”等模块上传相关扫描文件报备。
2、公示的报备事项并不完全涵盖所有证券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仅供各机构参考;相关机构应注意法规的变化及其他报备相关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备或报告。
3、相关机构或个人如对备案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机构处及监管责任人联系,以便及时完善。
目录一、公司治理 (5)(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5)(二)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 (6)(三)证券公司“三会”情况报备 (8)(四)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8)(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报备 (9)二、高管人员 (10)(六)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10)(七)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11)(八)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12)(九)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年检 (13)(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报备 (14)三、证券经纪业务 (15)(十一)证券经纪人制度情况报备 (15)(十二)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报备 (16)(十三)证券公司变更业务种类报备 (18)(十四)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 (18)(十五)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报备 (19)(十六)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报备 (20)(十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报备 (20)(十八)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报备 (21)(十九)证券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备案 (21)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2)(二十)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报备 (22)(二十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报备 (23)(二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报备 (24)(二十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24)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5)(二十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报备 (26)(二十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26)(二十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27)六、其他证券业务 (28)(二十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报备 (28)(二十八)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报备 (29)(二十九)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报备 (29)(三十)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报备 (30)(三十一)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报备 (31)(三十二)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报备 (31)(三十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报备 (32)(三十四)证券营业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报备 (32)七、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33)(三十五)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34)(三十六)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34)(三十七)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35)八、报表报送 (35)(三十八)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36)(三十九)证券公司月报报备 (37)(四十)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报送 (38)(四十一)证券营业部月报报备 (38)(四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报备 (39)九、其他 (40)(四十三)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备 (40)(四十四)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41)(四十五)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42)十、信息公示 (43)(四十六)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 (43)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①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②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③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备案材料
基金备案材料一、基金备案材料的概述。
基金备案是指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备案材料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基金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1.《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是基金业务的法律依据。
基金合同应包括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托管、基金的估值、基金的分红政策、基金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2.《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公开募集基金时向投资者提供的书面文件,是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宣传基金的主要依据。
招募说明书应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费用、基金的业绩、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的托管人、基金的销售机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3.《基金备案申请报告》,基金备案申请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时所需提交的书面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的主要依据。
基金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费用、基金的业绩、基金的销售机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4.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等。
三、基金备案材料的提交流程。
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2.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4.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5.中国证监会进行综合审核,决定是否批准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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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三十张图告诉你“简政放权”的详情
201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实施简政放权,推进监管转型, 一批行政审批与备案事项被取消,释放了市场活力。为帮助 有关各方深入了解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的简政放权 政策,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梳理,现图示如下。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未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60日内实施完毕的,
实施情况报告
需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报
告并公告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取消报告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取消非股份对价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行政审批
重大资产重组需 中国证监会审批
事项
原规定
被收购上市公司报送独立财 需向中国证监会
务顾问专业意见
报送专业意见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重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大资产重组特定情形报告核 告核查和持续督导
查意见和持续督导意见
意见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告
并购重组
事项
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
原规定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现规定
取消报告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报 需向中国证监会
告书报送
报送收购报告书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报送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 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对借壳上市执行与 IPO“等同”的要求, 明确禁止创业板上市 公司借壳上市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
仅பைடு நூலகம்金和股票两种 支付方式
增加优先股、定向权 证、定向发行可转债 等三种支付方式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 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补 偿要求
企业IPO及股权融资
事项
原规定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 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核查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核查结果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告
企业IPO及股权融资
事项
原规定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人 及保荐机构投行业务负责人 就申报材料有关问题进行问 核(问核程序)
约谈问核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约谈问核
股权激励
事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
原规定
需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现规定
取消备案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需向中国证监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备案
备案
现规定
取消备案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证明材料 报送
对不构成借壳上市公司 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 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 消行政审批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原规定
现规定
所有上市公司并购重 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分 组走单一审核通道 道审核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完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市场定价机 制
取消书面报告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场检查
事项
原规定
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问题整 改情况的验收
需由中国证监会 验收
现规定
取消验收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 需向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报告书
报送董事会报告书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增强与现有主营业 取消,鼓励交易双方
务的协同效应,强 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
制要求签订业绩补 特点、方式更为灵活
偿协议
的业绩补偿协议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要求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 取消比例、金额要求,
后总股本的5%;低于5%的,主 鼓励交易双方经协商 取消发行股份的比例、金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证明材料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现规定
取消报送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考试 需参加培训及考试
取消考试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公司治理
事项
原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月度内控规范 实施进度情况统计表、季度 内控规范实施情况书面报告
需向中国证监会 书面报告
现规定
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 签订符合自身特点、 额要求
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 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
创业板不低于5000万元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补偿协议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同时通过 定向发行股份募集 部分配套资金比例 扩大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 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 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 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 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 会予以审核;超过的,由 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 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取消要约收购审批及两项 要约收购豁免审批
取消要约收购审批;发行股份、
需由中国证监会 审批
金融机构承销由审批调为自动 豁免;新增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
议自动豁免审批
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定价弹 两种定价方式(20
性(20日、60日和120日股票均价) 日股票均价,上市
和调价机制(重大变化调整发行 公司破产重组协商
价),取消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协 定价机制)
商定价机制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
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 准“趋同”,并未明确 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并购重组
事项
原规定
现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标的
不再强制要求上市 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发行股份购买
公司提供盈利预测 资产以及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其
报告
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提交上市公
司备考盈利预测报告
图解近期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事项
取消盈利预测报告要 求,强化了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