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5号: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合集下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接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接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函〔2014〕33号)
各保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取消了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核准的⾏政审批项⽬。

中国保监会决定将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等⼯作转中国保险⾏业协会负责。

从2014年3⽉1⽇起,保监局不再受理新的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请各保监局继续做好资格考试组织管理⼯作。

中国保险⾏业协会启动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承接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等⼯作的时间将另⾏通知。

各保监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作,并认真履⾏保险公估从业⼈员的资格管理⼯作,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附件1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等事项在国家属行政审批事项,在我省已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

国发2014)50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津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

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

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要求,我省组织对全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完成。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省行政许可项目作了进一步清理。

根据以上清理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35项和调整(含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的144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公布之日起,我省全面取消设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权力类别。

尚未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
[2015]23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抓好国发[2014]5号、27号和50号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下放3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总页数】6页(P2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37项)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3]62号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J], 无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
非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
对企业汇总
税务
政许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部、各
24014
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
总局
可审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 省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对增值税一
非行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27 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 般纳税人资
政许 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24012

无 纳税人
总局 格认定的审
可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3 条:“小规模纳税

批 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无 许可
纳税人
4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工信部软[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土资源部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改为后置审批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贵阳南明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办理步骤

贵阳南明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办理步骤

贵阳南明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产服务的⼯程设施使⽤七⼗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办理步骤对于贵阳南明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产服务的⼯程设施使⽤七⼗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办理步骤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作⽇⼀、《草原征占⽤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27⽇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年4⽉25⽇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2016年5⽉30⽇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产服务的⼯程设施确需使⽤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使⽤草原超过七⼗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使⽤草原七⼗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程,需要将草原转为⾮畜牧业⽣产⽤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产服务的⼯程设施,是指:(⼀)⽣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点、药浴池、⼈畜饮⽔设施;(三)科研、试验、⽰范基地;(四)草原防⽕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的项⽬不得征占⽤草原;(⼆)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有明确的使⽤⾯积或临时占⽤期限;(三)对所在地⽣态环境、畜牧业⽣产和农牧民⽣活不会产⽣重⼤不利影响;(四)征占⽤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者的同意;征占⽤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矿藏开采和⼯程建设等确需征⽤、使⽤草原的单位或个⼈,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项⽬批准⽂件;(⼆)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9•【文号】环办函[2014]680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我部印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停止了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实施。

目前,部分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实施乙级和临时级许可,并发布公告;或正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停止实施许可相关事宜。

近期,治污服务市场运行的相关问题,引起一些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关注。

现就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治污服务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做好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清理针对治污服务市场的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实际存在的对治污服务市场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视性或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建立或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二、各地在停止实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同时停止实施对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措施,不应再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再变相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环保部门应将这一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告,以引导治污服务需求方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

■特别报道《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令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对《规定》作出相关解读。

■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取消
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29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0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取消
4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取消
51
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取消
52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3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取消
3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取消
42
运动员交流协议批准
体育总局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
取消
43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4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5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19
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取消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20
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取消
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
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取消
17
地质调查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取消
18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取消
47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14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3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7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
工商总局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取消
38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
取消
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
取消
8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5
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6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将此项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此次予以取消
54
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取消
23
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取消
24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25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取消
3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2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审批
44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5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6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取消
9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