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物证据的排除
我国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构想
同级 人大报告工作 并接受其监督 ;法院的 人事 权和财务预算权 等都还不 同程度地操 纵 在各级政府行政部 门手 中;各级 法院还 必须听命于政法委 员会 ,而政法委 员会 的
主 要 成 员 甚 至 领 导 ,可 能 就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文 规 定 公 、 检 、
索转 化 、 衡 采证 、 则 采 纳 例 外 排 除 、 权 原 原 则排除例外采纳等几 种观点。 文认 为, 本 在 讨 论 是 否构 建 、 如 何 构 建 非 法 实 物 证 据 排
办 案 中 ,常 常是 “ 审者 不 判” 判者 不 、“
逼供 、任 意搜 查 、扣押等非 法取 证行为泛
滥 成 灾 、 冤 假 错 案 不 断 。 随 着刑 事诉 讼 的
法 解释 都未作 明确规定 ,理论 界的争论也
异 常激 烈 ,先 后 出现 过 真 实肯 定 说 、否 定
法 三机 关在刑事 诉讼 中是分 工负 责 、 互相
配 合 、 相 制 约 的 关 系 , 而 使 法 院 作 为 互 从
一
文明化、民主化 ,以美 国为首 的西方国家
先后 确 立 了 排 除 规 则 , 以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公 正 性 和 人 道 性 。 但 长 期 的 司法 实践 又表 明 , 如果 不分 具体 情 况 排 除 所 有 非 法 实物
说 两大类。随着程序法治意识 的增强 ,我 国学界 在应 建立非法实物证据 排除规则 问
一 卜 概念,通常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 _ 一 { 1 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 r
的证据材料。对于非 法言词 证据的排 除在
我 国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达 成 了 共 识 ,而 对 于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体问题的适用
规 定 针对 在 实 践 中对 于 非 法 证 据 涉 及 的 面 广 . 具
体处理案件时把握 比较复杂 的情况 . 于非法证据 . 对 特 别是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的排除进行 了规定
f ) 法取 得 言 辞证 据 的 排 除 一 非
的, 当予 以补正或 者作 出合理解 释 , 应 否则该物证 、 书 证不 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 根据该规定对于非法获得 的 物证 和书证是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行有限制的排除 笔者认 为 , 在原则上 , 对于违反搜查 、 扣押等程序 取得的物证 、 书证 , 如果 司法人员主观上并非 出自故意 或重大过失 , 客观上造成 的危害后果不严重 , 在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后可以不排除。 对于搜查 、 扣押的
人 、 告 人基 本 公 民权 利 的 侵 害情 况 , 被 区分 为严 重 违 反
果采纳会严重侵犯公 民或者法人 的合法权利 .严重妨
碍 司法 公 正 . 当予 以排 除 。 应
二、 被告人庭前供述是否排除的证明责任与标准 《 规定》 第一次明确 了我 国在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
题上采用的证 明责任与证 明标准 问题 ,笔者认为 ,规 《 定》 中规定 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应 当分为两个层次。
对 于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 , 规定第 1 、 2 明 条 第 条 确规定 . 以刑讯逼供 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供述 , 属于非法言辞证据 . 当依法予 以排除。对 应 于程序违法取得 的言辞证 据 。 实践 中一般均应补正 、 完 善 规定对非法言辞证据 的排除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
法律程序和技术性违法或手续性违法两类。对 于严重 违反诉讼程序 的行为 , 当一律予 以排除。 应 对于存在轻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试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分析对象
据该《 规定 》 1 第 4条 ,物 证 、 “ 书证 的 取得 明显 违反 法
律 规 定 , 能 影 响公 正审 判 的 , 当予 以补 正 或者 作 可 应
出合 理解 释 , 则 , 物 证 、 证 不 能作 为 定 案 的根 否 该 书 据” 。这一 规定 在 我 国无 疑是 一个 巨大 的突 破 , 有 具
还 缺 乏具 体 的标 准 。这可 能 会在 一定 程 度 上影 响该
项 制度 的 落实 。为此 , 本文 结合 国 内外 的立法 和司法 实 践 。就 我 国排 除非 法实 物证 据 的具 体 标准 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 对 司法实 践有所 裨 益 。
一
里 程碑 式 的意 义 。但 就连 《 除非 法 证 据规 定 》 排 的主
以《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和新刑事诉讼法第 5 条为分析对象 4
李忠勇
(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中 北京 10 3 ) 0 0 8
摘 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规 定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 《 和 4条 的规 定 , 法 实物 证 据 应 具 备 “ 集 证 据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 非 收 、 可
公 正 与 程 序 公 正之 间找 到 进 行 取 舍 , 实现 多 种价 值 的 动 态 平衡 。 对 于收 集 书证 、 物证 过 程 中存 在 的 程序 违 法 行 为 , 如
果 没 有 违 反 宪 法或 刑 事 诉讼 法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有 实 质性 的侵 害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 不 宜界 定 为取 得证 据 “ 法” 对 没 则 非 ;
刑 事诉 讼法 ) 在很 大程 度 上 吸收 了《 除 非法 证 据 规 排 定》 1 第 4条 的 内容 , 据 新 刑 事诉 讼 法 第 5 根 4条第 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对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及裁量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3 0 . 0 2
1 . 实质 性违 法和程 序性违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非 法实物 证据 的 内涵和外 延
( 一) 非法 实物证据 的 定义 1 . 非法 实物 证据 中实物 证据 的定义 和范 围 谈及非 法实物证 据 , 先要 对“ 实物 证据” 这一概 念给予 明确定 义。 按照 证据 分类理 论, 依据 证据 的存在 和表现 形式 可将证 据划
勘验 检 查笔录 、 视 听 资料 等 列入非法 实物证 据排 除的范 围, 笔者 所谓 的毒 树之 果 。
认为 是考 虑到物 证 、 书证 的收集往往 通过搜 查 、 扣押 等侦 查手段 其他 实物 证据制 作 的过程 中则不会 对基 本人权 产生严 重威胁 。 2 . 非 法实物 证据 中非法 性 的认 定 为非 法证据 是指“ 不 符合法律 规定 的证 据 内容 、 证 据形式 、 收集或 提供 证据 的人 员及程 序 、 方 法的证据 材料 。 ” 非法性 体现在 证据 内容不合 法 、 证据 的形 式不合 法 、 主体 不合法 以及程 序不合 法 四 种情 形 。 另一 观点 是认为 非法证 据就 是指程序 不合 法的证 据 , 即
关 于实物证 据 非法性 的判 断, 学 界亦有 不 同观 点 : 其一 是认 出来 的实物 证据 。 二、 我 国非法 实物证据 的裁 量 ( 一) 裁 量主体
根据 修 改后 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 四条规 定, 在侦 查、 审查起诉 、
审判 时发现 有应 当排除 的证据 的 , 应 当依 法排 除, 不得作 为起诉
实质 性违法 证据一 般意义 上人们所 理解 的非法实物 证据, 主 要 是指执法 机关 以非法 手段 、 方 法收集 的非法 证据, 也包 括律师 、 当事人等采 取非 法手段 制作 或调查 收集 的证据 。 程序 性违法 主要 是违法 启动 侦 查行为 以及侦 查中不 遵循 宪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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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二)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三)注意审查实物证据是否全面收集。
大家通常理解的实物证据或许就是“物证”,但是实物证据却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它往往是一个案件的重要突破点,需要经过多次的推敲论证。
那么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哪些问题呢,问您解答。
一、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影响实物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人为伪造,伪造物证、书证可能出于对他人的栽赃陷害,也可能出于自己逃避法律责任;二是物证、书证可能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如现场遗留的鞋印因风吹雨淋而变形,物品保管过程中因自然原因而损耗、变质等;三是物证、书证因提取、固定、保管不科学、不严谨而发生变化,如提取的血迹检材因保管不善而被污染、腐坏,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印件出现失真,不能反映原物、原件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等。
(二)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我国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方法有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
至于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取物证、书证的方法,其实质为上述物证、书证收集方法的延伸。
即通过此类途径,获知一定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物证、书证的收集。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为收集证据,发现真实,对与犯罪有关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的勘查、检验,进而发现、收集证据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大量物证、书证都是通过勘验的方法获得的,如被害人的尸体、血迹、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与物品等等。
检查,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个人的人身、物品进行查看、验证,进而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
检查往往需要对他人人身权进行暂时剥夺或者限制,以获取相关证据或材料,如为获取被告人的有关信息而收集被告人的血液、指纹等等,就是属于以检查的方法获取的物证。
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
党建与社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罗立祥摘要: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客观存在,需要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
在对诸多的刑事证据的甄别、审查、判断及认定过程中,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问题。
本文也仅就其中的实物证据予以简单剖析。
关键词:刑事案件;实物证据;审查;规则一、实物证据的分类在证据的分类中,我们通常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统称为实物证据。
物证,是以它的外观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
它的主要表现方式为物品和痕迹。
实物证据则很多,比如刀、石块、杯子、书,都是物品;痕迹则表现为血迹、足迹、指纹等,只要是人在物体上留下来的印记都叫痕迹。
物品和痕迹两者构成了物证。
书证,是指凡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和书证最大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它的外观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而书证以它表达的思想和内容来体现证据作用。
书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书面文件。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将声音、图像以某种方式储存下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常见的就是录音、录像资料等。
电子数据则是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就是指平时我们接触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跟当代互联网、电子通信技术相关联所搜集的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一)比较稳定实物证据,它的特征是比较稳定,不会因人员的不同而变化,不因公检法机关及案件的利益关系而变化。
所以实物证据我们又称为“客观证据”,是相对于“主观证据”也就是指言词证据而言的。
实物证据称为客观证据,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其本身是客观的、稳定的。
(二)信息量不大,相关性不强实物证据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证明的内容有限。
一般的实物证据只能证明一个案件的部分片断。
例如在某个犯罪现场发现了一个杯子,杯子上有个指纹,指纹是被告人所留。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关键词: 实物证据/鉴真/判断/排除规则内容提要: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根据所要辨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及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载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真相况。
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只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明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
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
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议者在刑事审判方法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引言在证据法学理论中,证据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有实物证据及言词证据之分。
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陈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
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据本领和证明力问题无论是在证据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
在证据本领环节上,实物证据的观察取证所要依照的往往是一些技能性很强的手续,而难以牵涉重大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便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也一般不会影响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1]而在证明力环节上,司法实务界通常强调对实物证据的当庭辨认、出示大概播放,以此来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干性;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司法人员最多会聘请专家充当司法判断人,来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辨别意见,以补充自己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的不足。
可以说,在实物证据的审查和采取方面,由于法律和司法表明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性规范,司法人员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
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1、实物资产的价值;2、实物资产是否存在;3、实物资产是否抵押;4、实物资产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
实物证据不仅能为案件破获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而且能使法官对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的过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了解。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非常注重实物证据的采纳。
因为实物证据相对于证人证言来说,证明效力更大,更能客观反映案件真相。
但是实物证据也不是万能的,那么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的分析吧。
一、实物证据包括哪些?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二、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1、实物资产的价值2、实物资产是否存在3、实物资产是否抵押4、实物资产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1、实物证据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
实物证据不仅能为案件破获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而且能使法官对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的过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了解。
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痕。
任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必然会在现场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种痕迹或者物品。
这些痕迹、物品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伴生物,它一定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实产生某种必然联系。
所以,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勘验现场,或者对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检查,或者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通常能发现和提取到一些痕迹、物品,并通过对这些痕迹、物品进行分析、鉴别,为案件侦破指明方向。
《2024年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其正确适用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问题,通过深入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及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与参考。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概述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如果所获取的物证因违法手段获得,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证据应当被排除。
这一制度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该制度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非法取证方式获得的证据被排除;二是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排除的非法取证手段获得的证据。
三、当前非法律定实物的取证及处理现状目前,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原则,但在实际取证和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在取证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部分案件中存在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管不力。
此外,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以及如何处理不同类型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标准。
四、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当前,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做出了规定,但具体细节和执行标准并不完善。
如对“非法”的定义模糊,对不同情况下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后果未作出详细规定等。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和分歧。
(二)执法层面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因对法律理解不深或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导致在取证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非法取证行为未能及时被制止和纠正。
同时,由于对技术手段和新型犯罪的认知不足,使得在处理涉及高科技、网络等领域的案件时,执法人员难以有效判断和识别是否涉及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因素。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造成不公正的指控。
然而,在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概述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这些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1. 界定模糊:目前,我国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笼统,对于何为“非法手段”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困难。
2. 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忽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导致部分证据因程序瑕疵而被排除,影响了司法公正。
3. 法律冲突:在个别情况下,存在法律法规之间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使得法官在判决时面临困境。
四、解决对策1. 明确界定:应进一步明确“非法手段”的界定标准,使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
2. 严格执法: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证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审查机制,确保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3. 协调法律: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协调,确保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相互衔接、不冲突。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指导。
五、结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如界定模糊、执法不严和法律冲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界定“非法手段”、严格执法并协调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判断案件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更新,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概述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法律排除其在诉讼中的使用,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防止因证据的非法获取而对被告人造成不公。
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对于“非法手段”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存在争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案件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也缺乏统一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不一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这既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忽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追求案件真相的过程中,有时会忽视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这可能导致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从而违反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初衷。
四、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应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非法手段”的定义及范围,并制定统一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适用标准,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应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怎样排除
Fish will be easily boiled to death in warm water, and drizzle will easily wet clothes, because these seemingly ineffective things are the easiest to lose vigila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怎样排除在非法实物证据效力的问题上,以排除为一般原则,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例外。
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应首先尽可能通过补充侦查、证据补强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后加以运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转化或完善的,除特殊情况下,应作为印证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实质性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作出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据,但是当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证据中出现非法实物证据时,如何去证明其非法性,以此排除不利于当事人的非法实物证据,要想了解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怎样排除,首先要了解非法实物证据效力如何,以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面的下文将就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怎样排除为您作出相关分析。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新刑诉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其内容不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即五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即五十五条的规定,还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即法庭调查(第五十六条)、证明责任(第五十七条)和判定标准(第五十八条),这些内容基本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保障人权的一整套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什么是非法实物证据?
什么是非法实物证据?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合法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那么什么是非法实物证据?今天,小编就在这里跟大家谈谈。
▲一、什么是非法实物证据?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就是非法实物证据。
▲二、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判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是否应当排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适用问题,更多的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动态变化,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找到进行取舍,实现多种价值的动态平衡。
对于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则不宜界定为取得证据"非法";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从违法收集证据的严重性和排除非法证据对国家利益损害程度来权衡,要根据具体案情,衡量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纳。
对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取得的证据,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也可以接受。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一些知识,主要包括了什么是非法实物证据以及排除的一些条件。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应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排除不当证据的原则,即任何违反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实物证据都无效。
这条规则的存在可以帮助限制司法官对证人证词的考虑,因为只有正当证据才能被采信。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通过禁止司法官采信违反法律的实物证据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尊重法律的目的。
这一规则强调了任何违反联邦、州或地方法律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并把它们从审判记录中排除出去。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任何违反联邦、州或地方法律的实物证据都不能被采信;其次,如果司法官认为证据可能违反了某项法律,应当要求当事人受到这项法律的保护;最后,司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裁断来决定是否采信某项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也可以应用于其它法律场合,比如行政复议和仲裁审判中。
这些情况下,实物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信作为有效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司法官也有权利考虑证人证词,但他们只能采信正当证据,而不能采信非法实物证据。
例如,
在一起抢劫案件中,如果被告拿出一把枪,司法官可以考虑这一实物证据,但如果该枪没有登记,司法官就不能将其当作证据使用,因为它是非法实物证据。
此外,如果一项实物证据可能会影响一方的利益,司法官也不能采信它。
这种情况下,司法官都应当遵守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以保障受害者的权利。
总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性,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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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物证据的排除
【摘要】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一项新的证据排除规则,即瑕疵证据可补正的证据规则。
同时司法过程中存在对补正适用的误读以及自由裁量的误用,通过分析可补正的证据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与瑕疵言辞证据应作区别对待。
【关键词】补正;瑕疵证据;实物证据;自由裁量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情形,言词证据区分为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违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和轻微违反程序但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
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以得出,对于实物证据,没有区分违反法律的程度大小,而都给了侦查、起诉机关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机会。
这种规定一方面是由实物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一方面也是追求实体正义的结果。
这种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两个证据规定”本身的主要出发点乃在于证据的可靠性。
[1]
试举一例:若侦查机关违反了实质性程序,比如在非紧急情况下,没有取得搜查证即强行进入嫌疑人房屋,取得了案件相关实物证据。
对于此种严重违反了公民权利的行为,按照条文规定,也允许了证据提供方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机会。
那么,应如何理解补正或合理解释?
对于一般程序性瑕疵,例如没有填写讯问时间、填写错误或者笔误的,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方式应是对瑕疵之处进行修改或办案人员出面解释,法官认可了这种补正方式或解释,此证据依旧拥有证明效力。
对于上述案例,如果补办一份搜查证或作出一般解释就能作为补正手段或合理解释,法官认可其合法性,无疑等于对侦查机关非法行为的纵容与维护,同时,这也不符合“补正或合理解释”这种方式的特性。
二、对补正或合理解释的适用
(一)何谓补正或合理解释
补正,意为补充、修改,对于有瑕疵的证据,通过补正,有缺陷的补充,有错误的修改,最终使证据得到治愈的状态,满足客观、关联、合法的基本特征,补正后,原有的瑕疵应不复存在。
如果无法通过补正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就应当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解释的目的应当是使法官相信即使有先前的不合法状态存在,仍然允许承认证据的效力,而不是通过解释,掩盖了原先的不合法。
综上,
法官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的适用,就需要把握程序正义,对于违反了实质性程序的情形,应不再进入给予办案人员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程序,而是通过自由裁量,直接排除。
(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规定,瑕疵证据大都属于侦查人员通过轻微违反法律程序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也有一定的标准。
那些在程序违反方面情节严重的“非法证据”,通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类证据取证手段的违法性很可能直接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旦采纳它们,就容易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相反,那些被认定为违法情结不严重的“瑕疵证据”,即便为法院采纳,也一般不会带来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2]
由此看来,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办案人员规范意识不强或者失误而造成的技术性程序瑕疵,以此产生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而失去效力,从而不能有效惩罚犯罪的情形,而不是在侦查、起诉阶段产生的明显违反法律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行为,在审判阶段得到一个补救手段。
综上所述,是否适用“补正或合理解释”,应从违反法律的程度来区分,即非法证据应属于绝对排除,不适用补正或合理解释,瑕疵证据应由办案人员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来治愈证据的合法性。
从补正的范围来看,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将保障证据之真实性作为理想目标,希望通过补正证据瑕疵来辅助法官准确采纳证据、认定事实,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补正之对象本应严格限于技术性、细节性的程序瑕疵,但两个证据规定采证据真实性之优先考量,将明显不属于程序瑕疵之情形亦纳入补正之范围,其理由只在于“若将之一律排除于法庭之外,则不利于法庭作出准确的事实认定”。
当证据之真实性既是立法之价值取向,又是设定补正范围之关键考量因素时,实体真实主义的追求就使得可补正的范围过于宽泛。
[3]我国现行的处理方法,在适用“补正或合理解释”上,采用以证据的形式分类,先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再把言词证据按照违反法律程度的大小,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显然,如此区分势必造成在适用补正和合理解释规则上的误解,产生实物证据排除上的困扰。
三、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现阶段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仍以之前“非紧急情况未取得搜查证强制搜查”的案子为例,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办案人员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非法实物证据,即使启动了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程序,做出的补正或解释,也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依旧会被排除。
[4]因此,现阶段要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使法官已经在内心认为侦查机关取得的实物证据严重违反法律,也需要由法院主动提起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再由法官决定补正或解释后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予以排除。
那么,同样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在审判阶段初始就已经被法官内心认为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何必要再启动一个即使给予侦查机关与办案人员补正或解释也无法治愈其违法行为的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可能在调查程序过程中,产生司法腐败,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自由裁量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中的适用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的外部形态或者物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5]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有很强的客观性,同时,实物证据大多以间接证据的方式呈现,只能正面案件的部分事实,而言词证据更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弄虚作假的可能性更大。
将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给予同等对待,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权利,司法过程中要花费额外的高成本,因此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当今如果以此为标准将极大降低司法效率。
如前所述,对于实物证据的取得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违反了实质性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笔者建议将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规则缩小适用于瑕疵证据,在对待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中,直接通过法官自由裁量,避免对“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滥用,即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结语
扩大法官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中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刑事诉讼的实施形式,同时也能使个案之间的差异通过自由裁量的结果得以体现,增强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可以使法官在权衡之后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消解各种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法律秩序。
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应有相应的机制予以限制,从而防止权利的滥用。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当法庭不主动怀疑证据的合法性或者法官认可了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没有救济的途径。
同理,若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和监督制度,也可要求法官在做出排除或不排除决定的同时出具书面裁定,使权利的运用得到制约。
注释:
①陈瑞华教授对实质性程序的解释:一般而言,所谓“实质性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体现了重要的司法制度、诉讼理念和程序原则;二是保护特定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三是以禁止性规范或者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并设立了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一旦违反这种“实质性程序”规范,就意味着严重违背了相关的司法理念,侵犯了重要的当事人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规范,因此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由此所获取的证据也就被视为“非法证据”。
②法律未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具体阐释,有学者主张:“如果承认保障人
权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正当性基础,那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便只有一个,那就是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参考文献:
[1][美]玛格丽特•;K•;路易斯.林喜芬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通过“控制滥权”实现“权力正当”(下)[J].东方法学,2012(1).
[2]张军.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7,183.
[3]牟绿叶.论可补正的排除规则[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9).
[4]罗智勇,冯黔刚.刑事审判中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及排除[J].证据科学,2012(2):20.
[5]宋世杰.证据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