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豫人社办〔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 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 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8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四章培训合格证第五章培训补贴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人社部、司法部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社部、司法部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1. 专业素质:具备扎实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深入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等,能
够熟练运用于司法鉴定工作。
2. 业务能力:具备独立、客观、准确的司法鉴定技能,包括从事司法鉴定所需的技
术方法和操作技能。
3. 创新能力:具备创新能力,能够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在司法鉴定实践中
不断探索、积累经验。
4. 诚信和责任意识:具备诚信和责任意识,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司法公正服务,保持独立思考和意见,不受其他利益干扰。
5. 专业经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悉和掌握各类鉴定案件的处理流程和程序。
6. 团队合作能力:具备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鉴定人员、律师、法官等紧密合作,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7. 学术研究能力: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高自身的
专业水平和权威性。
8. 社会贡献: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贡献,能够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司法和社会公正。
9. 服务态度: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专业的
司法鉴定服务。
10. 知识更新能力:具备持续学习和知识更新的意识,能够紧跟司法鉴定领域的新发展、新技术和新要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豫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1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一)提供政府信息的;(二)提供社会保险参保权益记录的;(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豫司文[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9〕5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制订了《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规范化执业考核,是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配置、内部管理、执业情况、鉴定案件办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全面考核。
第四条规范化执业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规范化执业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业场所情况;(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四)执业公示情况;(五)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及社会的管理监督情况;(七)依法执业情况;(八)司法鉴定业务受理情况;(九)司法鉴定实施情况;(十)司法鉴定文书出具情况;(十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情况;(十二)司法鉴定质量评查情况;(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监督情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 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取得时间自高评委评审
⑶编著出版(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
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5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编制人(限排名前三)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行业)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 ,并发布实施;
(5)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三等奖及以 上)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指导案例1例;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 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 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
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2篇;
3.应当至少取得下列2项业绩成果:
(1)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者厅局级研究课题2项;
(2)主编出版(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8万字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豫人社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
司法鉴定人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豫人社办〔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1日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发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选拔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促进实验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评审工作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可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对实验技术人员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
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豫人社办〔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版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副编审评审条件第四章编审评审条件第五章附则(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河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出版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单位中从事编辑(含美术、技术、数字)、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初级、中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副高级和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豫人社办〔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提高我省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5〕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公证员队伍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公证员在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执业公证员。
三、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其中,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职称。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身体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1 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公证员2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豫人社函〔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工)委社会工作部,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地方机构改革部署,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职能划入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河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工作相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承担。
现将河南省2024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河南省内2021年至2023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并符合评审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评审组织结合我省实际,本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河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我省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场地安排、评审结果公示、结果报送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和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
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面试答辩等评委会相关工作。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前登录https://,注册、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详细要求参照《河南省高级社会工作师申请条件》(附件2)和《河南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人社部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注重评用结合。
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2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励)主要参与人员;(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二名)或2项二等奖(第一名),获国家部委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或两项以上子项目;(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7)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一区3篇以上或一区2篇且一、二区累计6篇以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系列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系列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系列职
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评委会承办部门复核,经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118名同志通过评审;经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11名同志通过评审。
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如下,请予监督。
如对公示人员有问题反映,请于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反馈我们。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24日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政治部)
邮政编码:450003
联系方式:*************
河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律师中评会通过情况表.pdf
2.公证中评会通过情况表.
pdf。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类别执业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类别执
业的公告
正文:
----------------------------------------------------------------------------------------------------------------------------------------------------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类别执业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决定对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类别进行公告。
新增执业司法鉴定人:张好勤、章学栋、李鸿恩。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7日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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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豫人社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
司法鉴定人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第四条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按照我省职称初定政策组织实施;中级职称由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高级职称由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职称人员,应当具有法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学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3.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岗位培训或继续教育。
4. 聘任现职务以来,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具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九条学历和资历要求1.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2.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3.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4.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5.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聘任年限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初定条件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评审条件1.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及经历,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50例以上,或其他类别司法鉴定30例以上或近2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工作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第1条为必备):(1)办理1件以上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相关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在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经专家评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4)参与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2篇以上、且被上级业务部门采用。
(5)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司法鉴定文书的主要完成人。
(6)1个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7)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第十二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1.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历与能力,符合下列条件:(l)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具有指导下级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
(3)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00例以上,或其他类司法鉴定40例以上或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申报人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项以上,且前3条中须具备2条(第1条为必备):(1)办理2件以上在省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4)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须附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研究水平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取得与专业相近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须附相关的推广应用佐证材料。
(6)主持完成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2篇以上,且被业务部门采用;或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司法鉴定文书的第一完成人。
(7)3个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8)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限主要起草人)。
(9)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第十三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1.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历与能力,符合下列条件:(l)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具有指导下级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
(3)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50例以上,或其他类司法鉴定50例以上或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申报人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标志性工作业绩4项以上,且前3条中须具备2条(第1条为必备):(1)办理3件以上在省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限第1名)。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40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