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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票据使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票据使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票据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2.08
•【字号】豫人社函〔2018〕42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
基金归集账户票据使用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8〕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财非税〔2010〕2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缴费票据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所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各级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纳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原开立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从2018年1月1日停止使用。

联系单位: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基金管理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8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
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2013年12月18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豫人社办〔2017〕13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3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省属技师学院:为全面提升我省技工教育信息化基础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师资队伍专业化发展,促进技工教育课程改革,根据《河南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14—2018年)》(豫政办〔2014〕61号)精神,经认真研究论证,决定实施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实施期限为2017—2018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坚持技工教育“突出特色、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原则,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重点推进我省技师学院信息化建设,力争通过1—2年的集中建设,整体提升全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水平。

(二)支持范围。

信息化提升工程支持范围为全省技工院校中办学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信息化建设基础的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和特色中职学校。

根据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结合学院信息化建设现状等,将省政府首批认定的11所技师学院作为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项目院校,支持其开展提升示范性的“信息化校园”建设(见附件1)。

(三)建设任务。

2017年10月—2018年9月,集中实施信息化提升工程。

建设期满后,“信息化校园”项目学校应在满足基本教学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化软硬件条件,重点加强网络精品课程、仿真模拟实操实训系统等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并达到《河南省技工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附件3,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2010-01-27 09:44:17 浏览 3164 人次【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发文机关】:【文号】:豫人社[2010]30号【主题词】:【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标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号】:豫人社〔2010〕30号【发布日期】:2010-01-27 15:18:06【实施日期】:2010-01-27 15:18:06【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金调整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和45元。

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5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豫人社[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0]68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

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下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豫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8]23号)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安排职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减少裁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2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豫人社办〔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措施(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1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宇宙。

2021年10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535名劳动者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劳动报酬800.9148万元。

2021年12月9日,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2年1月10日,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4070824X7;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16室;法定代表人:牛怀强。

2021年12月10日、12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转办的欠薪线索,反映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豫人社办〔2017〕9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6号)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省工伤保险中心:为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厅局联合制定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2日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统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的支缴率核定其应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达标情况。

第四条支缴率为参保单位上两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总费用额度(包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预防费)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印发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各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科学院决定实施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现将《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等五部(院)印发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十二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之一。

实施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百万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加快推进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豫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9日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

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其中SIYB培训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豫人社职业[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2]44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高技能拔尖人才,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奖励有关规定,设立“中原技能大奖”。

为做好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原技能大奖是我省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河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原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三条中原技能大奖每两年在全省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

第四条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工作的中国公民,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遵纪守法,已获得过河南省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中原技能大奖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绝招绝技,为业内普遍认可,并在带徒传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五)在省级1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或国家、国际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选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豫人社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年金理事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转发给你们,请自2021年1月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更新相关工作办事指南。

附件: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docx2021年1月18日(××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1年版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豫人社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实施我省2020—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0—2021年,完成“2818”线上培训目标:征集遴选20家以上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8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平台注册人数达100万人以上,开展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以上(任务分解见附件1),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推进,注重质量。

坚持政府建设免费线上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与引导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发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同步,着眼河南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为劳动者提供高端化、专业化、精细化、便捷化服务。

(二)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遵循市场规律,对企业或机构等开发的自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给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开放。

(三)提升能力,良性发展。

健全线上培训平台技术升级、课程更新机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等对接,拓展平台功能,做好线上培训管理监管与服务,实现平台发展与劳动者技能提升相互促进。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四届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四届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四届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豫人社办〔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四届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劳动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社会氛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荐第四届中原技能大奖候选人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448号)要求,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行业企业推荐,由河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通过社会公示,决定授予曹遂军等10名同志“第四届中原技能大奖”荣誉称号,颁发中原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及奖金。

希望获奖人员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

希望各单位继续加大对技能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大军作出新努力。

希望广大劳动者以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为榜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提升技能、争创一流,共同投身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7﹞87号),进一步提高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认识,会同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加大工作力度,为培养支撑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网络经济强省的高技能人才,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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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
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薪[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
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它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基本工资的组成。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

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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