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增设岗位申请报告

增设岗位申请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增设岗位申请报告篇一: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xxx人事局:根据xxx教育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XX〕17号)文件规定,xxx职工子弟学校根据现有人员情况,结合《xxx20XX—20XX学年高职中、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表》、20XX 年《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需进行岗位设置变更,以确保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xxx职工子弟学校原编制210个,岗位批复情况:管理岗位1个(兼职),专业技术岗位六级1个,七级3个,八级29个,九级39个,十级30个,十一级52个,十二级31个,十三级21个。

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工2个。

现编制175个,岗位总数175个,岗位变更后,管理岗位1个(兼职),五级2个,六级4个,七级6个,八级24个,九级33个,十级26个,十一级39个,十二级23个,十三级16个。

工勤技能岗位1个。

妥否,请批示xxx职工子弟学校20XX年4月8日篇二:人员增补申请报告关于申请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公司领导:随着公司项目进度的推进,业务量的增加,现有的人员无法满足公司正常管理的需求,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现有的在职人员情况进行了汇总,对现有岗位人员进行分析,为了能够满足公司发展需求,能更好的为项目的推进做好前期工作,现申请增加以下岗位人员,具体增加人员编制请示如下: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人力资源部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篇二:人员增补申请表)人员增补申请表善思源话费充值店欢迎你的使用本表用于下级部门向主管单位申请增加员工。

能使主管单位了解增加员工所具备的条件及增员原因。

免费招聘、找工作、找兼职、毕业生求职、找实习单位,上‘都有工作人才网’()善思源话费充值店欢迎你的使用工程部人员增加申请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工程部原有四人:经理1人,水电维修工2人,网络维修工1人。

现因酒店开业在即,开业后酒店工程部就需要24小时有人上班,故要把现有的人员分为两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豫人社函[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92号2013年8月19日)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高等院校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人员调配、录(聘)用办理程序(一)在职人员调动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在职人员调动应报送以下材料: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拟调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拟调人员档案;4、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的考核意见;5、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凭调令办理相关手续。

(二)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应报送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开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考核意见;6、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豫人社〔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转变,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提升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1全面设置正高级岗位。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均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往未明确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在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5%以内确定。

2提升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对于以往已明确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不含豫人社〔2019〕1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其中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

事业单位也可结合人员队伍现状,将上浮比例用于副高级及以下岗位。

3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行业发展要求,对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

二、完善岗位管理政策4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坚持改革思维和问题导向,以优化人事管理政策和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围绕“放权、搞活、有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激发人员队伍活力。

5采取专业技术岗位“高岗低用”管理办法。

针对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人员聘用问题,在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可将同层级内空缺岗位调整用于最低等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豫人社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一)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依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附件1)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格式文本》(附件2),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

有关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者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二)提升服务效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梳理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修订完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进行公布,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重要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

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

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第一篇: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关于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XXX人事局:根据XXX教育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文件规定,XXX职工子弟学校根据现有人员情况,结合《XXX2013—2014学年高职中、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表》、2010年《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需进行岗位设置变更,以确保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XXX职工子弟学校原编制210个,岗位批复情况:管理岗位1个(兼职),专业技术岗位六级1个,七级3个,八级29个,九级39个,十级30个,十一级52个,十二级31个,十三级21个。

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工2个。

现编制175个,岗位总数175个,岗位变更后,管理岗位1个(兼职),五级2个,六级4个,七级6个,八级24个,九级33个,十级26个,十一级39个,十二级23个,十三级16个。

工勤技能岗位1个。

妥否,请批示XXX职工子弟学校2014年4月8日第二篇:岗位设置申请变更的请示平人社〔2011〕号签发人: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县部分事业单位申请岗位设置变更的请示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08]5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可申请岗位设置变更。

目前,我县共有西城管委会等12个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出现增减情况,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变第三篇:岗位变更申请关于青安岗员申请岗位变更的请示XX:由于XX班组人员出现岗位变动,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青年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青安岗员岗位进行重新调整,变更情况请示如下:车间原有青安岗员3名,其中:XX班组有岗员1名,由XXX担任、XX组1名,由XXX担任、XX班组1人,由XXX担任。

现由于班组增加,需要新增青安岗员1人,同时对原有青安岗员进行重新调整,岗位变更如下:新增XX班组青安岗员1名,由XXX担任、调整XX班组青安岗员,由XXX担任、调整XX班组青安岗员,由XXX担任。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办〔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

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

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

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豫人社〔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

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促进我市事业单位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凡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用人单位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申报表》(附件1)。

2.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岗位核准并出具《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通知单》(附件2)后方可组织实施招录相关工作。

3.公开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类别和数量。

二、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1.凡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采用人才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

考核范围为聘任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度聘期考核结果为“继续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参加本年度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聘期考核应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内的表现,聘期考核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近年工作业绩成果等。

三、考核标准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拟确定为合格档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内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四、考核程序(一)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表》(表样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24〕59号)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为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承担国家、省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和战略性任务的45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岗位申报比例限制。

二、申报数量(一)全省实行总量、条件、结构控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对急需、紧缺的相关专业学科实行全省统筹调控。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未达到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同类专业学科)总数10%的事业单位可以推荐申报人选。

管理岗位兼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超过总数2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推荐兼职人选。

(三)注重向全省重大产业集群、重要现代化产业链、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科研创新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重要成果,并在全省及以上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事业单位或在相关重要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在当地产生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层一线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申报比例。

三、申报条件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符合《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24〕5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2014〕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三)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

今后,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或定期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

要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竞聘上岗后,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断完善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是保证岗位管理制度正常运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动态调整包括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比例的调整,也包括对三类岗位最高等级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

通过调整,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一)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重新进行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的;
2、按上级或编制部门文件,事业单位一次性增减编制数额较大的;
3、单位规格层次、功能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达到我省规定更高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
4、首次设岗确立的主体岗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
5、其他需要重新岗位设置的情形。

(二)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对三类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变更,不再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1、按上级或编制部门文件,事业单位一次性增减编制数额较小的;
2、岗位等级现状不能满足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要的;
3、其他需要调整岗位的情形。

三、按岗确定新进人员岗位等级
(一)公开招聘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等级。

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以及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只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岗位等级确定,到管理岗位工作且按照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任命备案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七级职员岗位等级确定;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历后,其岗位等级低于上述规定的相应学历岗位等级的,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可按相应学历的岗位等级确定。

(二)公开招聘和通过人员流动方式进入到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的岗位等级。

进入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依本人任职资格和对应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空缺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进行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等级。

军转干部首次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实际聘用的职务确定岗位等级;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本人任职资格及年限等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四)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的岗位等级。

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的岗位等级,原则上按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根据本人工作年限、退役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按上述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岗位待遇。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紧缺专业或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以及使用人才编制引进的人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豫办【2010】3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申请设置特设岗位,鼓励支持引进人才。

(二)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的使用。

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单位可在核定的初级岗位等级总数内调剂使用。

(三)取得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人员的岗位聘用。

对已取得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空缺岗位的条件和竞聘上岗的要求进行岗位聘用;对无空缺岗位的,采取现聘人员超岗位结构比例10%(含)以内的退二进一、超岗位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等办法进行岗位聘用。

(四)海外留学人员的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海外留学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人社留学〔2011〕12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直接用考核聘用的方式进行。

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凭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下发的《河南省省直(省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直接办理岗位聘用认定、工资等相关手续。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
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予办理岗位聘用认定手续。

(六)受处分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

事业单位受处分人员按照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中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七)试点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正高级人员的岗位聘用。

试点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及聘用事宜,按国家和我省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岗位设置及聘用手续。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岗位管理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正常有序运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