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知识点总结:一场有趣的法律冒险》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国际私法的那些知识点,这可真是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冒险啊!首先,你得知道啥是国际私法。
简单说,就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想象一下,不同国家的人凑一块儿,吵架了、闹矛盾了,得有个规则来管管吧,这就是国际私法干的事儿。
咱可不能小瞧它,它就像个聪明的和事佬,让各国之间的民事交往顺顺当当。
那国际私法里的管辖权可就有意思了。
就好比一场游戏,各个国家都想在里面抢占地盘。
谁有权管这个事儿,谁就牛气。
有时候这个国家说归我管,那个国家也不甘示弱,争得那叫一个热闹。
就像两个小孩抢玩具,谁也不肯让步。
不过这可不是瞎抢,得有规矩,不然不乱套啦。
法律适用也挺逗,不同国家的法律有时候差别那叫一个大。
比如说,在这个国家结婚很容易,到了另一个国家可能就麻烦得很。
这就像去不同的餐馆点菜,有的菜在这家好吃,到了那家可能就变味了。
所以得找对合适的法律来用,不然可就闹出大笑话啦。
还有那个冲突规范,就像是个指路人,告诉你该往哪儿走。
它帮你在一堆法律里挑出最合适的那一个。
不过有时候这个指路人也会犯错,或者让人摸不着头脑,这时候就得靠咱聪明的法律人来好好琢磨啦。
国际私法的知识点那真是又多又杂,有时候感觉就像走进了一个大迷宫。
一会儿是管辖权的弯弯绕绕,一会儿又是法律适用的五花六道。
不过别怕,就把它当成一场冒险,一点点去探索,总能找到出口。
学国际私法就像是学一门外语,刚开始觉得难,单词都记不住。
但慢慢地,随着你不断努力,你就能说得顺溜了。
当你掌握了那些知识点,解决了一个个难题,嘿,那种成就感别提多棒了。
总之,国际私法知识点虽然多,但也别怕。
把它当成一场有趣的冒险,带着好奇心和幽默感去学,你会发现原来法律也可以这么好玩。
加油吧,朋友们!让我们在国际私法的海洋里畅游,探索那些神秘而又有趣的领域。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个人手工整理(期末必备)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答:一、采用冲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二、运用实体法规范直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国际私法的渊源?答:1、国内立法(主要渊源)2、司法判例(重要渊源)3、国际条约(主要渊源)4、国际惯例5.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答: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文法,但判例仍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6.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答:一、国际条约的含义与种类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1)联合国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的条约7.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8.法则区别说时代?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整理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冲突的种类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2、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的法律冲突、垂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2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
3垂直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平面的法律冲突,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异;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关系2、国际民事法律关系3、涉外民事关系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5、涉外案件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两大特征:一是国际性,二是私法性。
国际私法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关于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国际私法完美整理版
目录国际私法概论 (3)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3)国际私法的特征 (3)国际私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4)适用外国法的各种理论 (4)冲突规范 (4)准据法的确定 (5)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6)冲突规范的适用与排除 (6)一、识别 (6)二、反致制度 (8)三、法律规避制度 (9)四、外国法查明制度 (10)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1)国际私法主体 (12)一、自然人 (12)二、法人 (14)三、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问题 (17)四、外国人法律地位 (18)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8)一、无体物的法律适用 (21)二、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冲突法 (21)三、法律适用法之物权冲突规则 (22)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中的适用 (22)五、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 (23)六、权利质押 (23)七、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24)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25)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25)二、CISG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27)三、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8)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28)一、一般侵权法律适用 (28)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 (29)三、涉外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31)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 (31)五、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32)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32)一、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与适用 (32)二、涉外夫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33)三、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33)四、其他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 (34)五、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35)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37)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37)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41)三、我国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42)四、我国对诉讼竞合的态度 (42)五、我国对英美禁诉令的态度 (43)六、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43)七、外国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43)八、司法协助 (43)九、域外送达 (44)十、域外取证 (48)十一、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0)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概论一、国际私法概念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标准(一)什么是“涉外因素”?如何区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1、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整理部分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然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者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货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几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反致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这包括两种情况:1、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不同2、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对连接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二、主观原因,即法院地国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援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再指引的问题。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将婚姻缔结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结合起来适用。
国际私法与国内法的联系:相同点:一是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都是平等者,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二是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属于民事性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三是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主要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民法,从这一点说,它们共同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四十它们解决民事关系争议的途径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国际私法整理版
国际私法整理版第一编: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方式()适用本国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涉外因素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考点:渊源的表现形式年新法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旧法不同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考点:学说名,学者名可能考名词解释,人物,其行为什么的重点学说的代表人物,内容,影响,评价知道国际私法的鼻祖了解一些基本概念:法制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说,本地法说以及相应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整理
意义:继承和发展了让特莱的学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意义:在理论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解决了西方所不能解决的众多理论问题;标志着苏东国家摆脱了大陆法系的影响,自成体系;确立了统一实体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2.中国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互利说
背景:中国法律的全面现代化
主要代表:韩德培
主要主张: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各国对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内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基于“国际交往互利”或“平等互利”的需要。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又叫国际礼让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各省有相当大的独立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冲突不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与博丹的《论共和》代表着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主要观点:巴根多斯发展了让特莱的主张,认为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到主要依属地原则;但出于商业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和利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缺陷: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了国内法中解决。
4、法则却别说的划时代意义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本国法主义的诞生;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三、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欧洲作用大)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概念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方法,及两种方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试题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5、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学说:(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第二章渊源1、渊源一、国内立法从内容上来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内立法可以分为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
二、司法判例.(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私法上应充分认识到判例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条约规定为准,除非该缔约国缔结或参加条约时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保留。
四、国际惯例1. 国际私法范围内的国际惯例(1)强制性惯例----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惯例(2)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惯例2.这些惯例应用于冲突法领域和实体法领域。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总论
、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小国际私法(德、日)
、中国际私法(英、美)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
。)
、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基石。
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管辖权、立法权、司法权等方面。
国家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和实际情况,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2.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得随意干预对方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和共同利益,实现法律适用的公正、公平。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应当考虑案件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之间的密切联系,确定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理、高效解决。
4. 保护弱者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1. 法律冲突规则法律冲突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确定法律适用顺序的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院地法原则:即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2)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准据法。
(3)行为地法原则:即以行为发生地法为准据法。
(4)合同准据法原则:即以合同签订地法或履行地法为准据法。
2. 管辖权规则管辖权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确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管辖权:以法院所在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
(2)属人管辖权: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为依据。
国际私法-总结
一、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②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法人国籍、住所、经常居所地的确定:①国籍——登记设立地②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③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若有多个营业所,以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三、属人法①大陆法系:属人——国籍②英美法系:属人——住所③中国:属人:经常居所地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范: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冲突规范解决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问题】只有一个连结点: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适用规定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②双边冲突规范(结合案情确定一个国家的准据法)两个以上连结点: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词,“和”、“且”)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词,“或”、“可以”)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顺序选择)五、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①定性: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构成要件(我国):1、故意;2、制造或变更连结点;3、避开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④直接适用的法:(口诀:一保护两反三安全)一保护: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反垄断、反倾销;三安全: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六、意思自治原则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性规定)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法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七、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八、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十、物权的法律适用(重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是有时间限制的,特指的是被诉方(新物主)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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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众合2023杨帆)●基本概念●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有涉外因素●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调整私法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自然人和法人●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但因就医、劳务派遣、外交的原因除外●法人:国籍对应登记设立地;住所地对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对应主营业地●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只解决涉外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不要混淆冲突规范和管辖权规范。
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标准结构,关联词/范围/系属/连结点。
关联词(依/适用)前范围,后系属,系属扣去法/法律为连结点。
如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分为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单边:只有一个连结点且已经在冲突规范上明示国别●双边:系属含一个抽象的连结点,且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重叠性(并列):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要同时适用。
我国目前只有收养●选择性(选择):系属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需选择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根据有无顺序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具体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六制度●一、定性/识别/归类●定义: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非事实调查的过程。
●法院地法识别说●有两个及以上法律关系,统一or分别寻找准据法,即统一制or分割制。
中国采用识别分割制。
●二、反致●广义的反致包含转致(出去)、直接反致(回来)、间接反致(转一圈又回来)、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还是出去)●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转致和反致●三、外国法的查明●取决于个案中外国法法律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查。
●认定无法查明:当事人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直接视为无法查明,中国法取而代之;审案机关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当事人、专家、机构、协定、~。
“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查明后任何一方表示异议,法院要听取当事人意见,审查认定确保无误后方可适用。
●四、公共秩序保留●英美法系:公共政策;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道德的基本原则。
●定义: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结果:应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
●五、法律规避●定义:涉外民商事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四个构成要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时制造或变更连结点;后果一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后果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中国更严苛的构成要件,目的是规避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适用外国法的无效。
●六、一保护两反三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垄断反倾销、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和金融安全,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原则性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授权性规定)●定义:当事人双方合意去选法。
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以行为方式达成意思自治的有效性)●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规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规定●类推适用,参照适用●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内生性问题,“自然人用经居地”,婚姻、家庭、继承从特别规定。
票据当事人适用本国法●“居无行有行为地”: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口诀:“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时效基础法一致”:时效的法律适用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法律适用法》第7条●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意思自治无效。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法律适用:尊重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口诀:“时效基础法一致,委代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系。
”●物权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动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被追夺方获得该物的事实●1.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船舶旗国法(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担保物权)。
例外一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例外二光船租赁设定抵押的,要用原登记国法。
●2.民用航空器物权:原则上登记国法。
因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产生纠纷适用法院地法。
●3.运输中动产物权: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4.有价证券的物权纠纷:适用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5.权利质权纠纷: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口诀:“不动物之所在地,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原登记,证券实现密联地,权利质权设立地。
”●债权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个例外。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禁止意思自治规定)●2.消费者合同允许但限制意思自治:只能由消费者选择,只能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限买限选提供地,不选买居看经营,买居经营买居地,买居无营提供地。
”●3.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不等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纠纷。
●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劳动合同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动合同禁选法,工地确定工作地,工地不定营业地。
”●劳务派遣合同: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或劳务派出地法。
劳务派出地指的是从哪里派出。
“派遣还可派出地”●口诀:“限买限选提供地,不选买居看经营,买居经营买居地,买居无营提供地。
劳动合同禁选法,工地确定工作地,工地不定营业地。
派遣还可派出地。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看侵权双方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一:船舶碰撞侵权。
船旗国法适用于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于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法院地法适用于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于公海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碰撞最高赔偿限额)●例外二:民用航空器侵权。
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和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在公海上空对第三人侵权适用法院地法。
●例外三:产品责任侵权。
只允许被侵权人选择,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
两者合起来即侵权行为地。
没有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则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无则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例外四:侵害人格权。
只能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例外五:知识产权侵权。
第一顺序允许双方合意选但限制选,只有合意选择法院地才有效;没有合意选择,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原告诉请保护的地方或双方发生诉争的地方。
●口诀:“自治共居行为地。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领土侵权地,公海法院地。
限弱限选侵权地,不选弱居看经营。
弱居经营弱居地,弱居无营侵权地。
”●不当管理、无因管理之债●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不当管理、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自治共居发生地。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适用付款地法。
●口诀:“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
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通通付款地。
”●共同海损理算只能适用理算地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法律适用按合同之债。
先意思自治,再最密切联系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
●口诀:“内容归属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广义的夫妻关系法律适用(婚姻效力)●结婚形式要件/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结婚实质要件按顺序确定准据法,结婚时共同经常居所地;结婚时没有共居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结婚时没有共同国籍,适用婚姻缔结法。
●协议离婚之诉,意思自治优先,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才有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离婚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离婚时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离婚时共同国籍国法;离婚时没有共同国籍国法,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因涉及公序良俗,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夫妻人身关系:共居共国籍。
最密切联系原则。
●夫妻财产关系:允许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优先,只允许选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无意思自治,共居共国籍。
最密切联系原则。
●口诀:“结婚手续任你意,满足多法即有效。
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子女、扶养、监护关系法律适用(体现弱者保护原则)●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关系●外国人来华收养办法:程序性要求。
转交申请,亲自来华,夫妻共同收养,原则上共同亲自来华,如果一方来不了,可以委托给收养关系的另一方。
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保护善意收养人的利益);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保护弱者,谨慎解除)●口诀:“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