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斌与董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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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斌与董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民单德水曹辛

【审理法官】张建民单德水曹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单斌;董志豪

【当事人】单斌董志豪

【当事人-个人】单斌董志豪

【代理律师/律所】吴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张奔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张奔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杰张奔

【代理律所】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单斌

【被告】董志豪

【本院观点】单斌主张涉案借款中的5.8万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单斌除提供借条、收据之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现金交付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单斌主张涉案借款中的5.8万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单斌除提供借条、收据之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现金交付的事实。一审中,单斌陈述该5.8万元系在一天之内分4次交付给董志豪,此种现金交付方式明显不合常理,故,一审判决认定5.8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并无不当。一审中,对于董志豪提供的其与单斌的微信聊天记录,单斌先是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后在董志豪提供了聊天手机的情况下,单斌又改口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明显存在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反映出,单斌认可收到董志豪支付的2019年4至6月份的利息,现其上诉又主张因该部分款项系支付给案外人叶祥超而不予认可,明显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向矛盾。因此,应认定董志豪已偿3个月利息1.8万元,一审判决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予以扣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单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单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56:13

单斌与董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5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奔,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单斌因与被上诉人董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单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单斌向董志豪出借的本金是9.6万元,而不是3.2万元。单斌本身是做生意的,加上婚礼留下的现金,能够证明单斌具有出借大额款项的支付能力。再加上案外人董川、韩随方的录音、董志豪出具的收据,能够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链。单斌和董志豪是发小,因此,单斌已经完成了交付给董志豪5.8万元现金的举证责任。2.虽然董志豪提供的微信截图载明加上3、4、5、6四个月2.4万元,但董志豪是将该四个月的金额转给了案外人叶祥超,而不是转给单斌,且董志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受单斌的指示将款项转给叶祥超,或单斌收到了董志豪转给叶祥超的款项。同时,董志豪又在2019年6月12日向单斌本人转账,明显不符合逻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董志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单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董志豪偿还本金9.6万元;2.诉讼费用由董志豪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日,董志豪向单斌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董志豪,因工作需要向单斌借款9.6万元,并于2019年9月3日前还清,如不按期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收据内容为:收据,今董志豪收到单斌支付宝3.8万元和人民币现金5.8万元,合计9.6万元。当日,单斌通过支付宝向董志豪转款3.8万元。

2019年5月4日,董志豪转给单斌2000元,并注明:兄弟,适可而止。董志豪对此的解释为:单斌让给4.5万元就了结,但董志豪不同意。单斌认为该2000元不是偿还董志豪9.6万元的欠款。

单斌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与董川、韩随方的录音一份,内容是关于董志豪欠单斌9.6万元借款。董志豪质证认为,该录音为对他人的录音,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董志豪提供其与微信名为“老铁@单斌”的聊天记录一份,董志豪认为“老铁@单斌”就是单斌。内容主要为:董志豪:我是不是给了这个月下个月一直到9月都不要给利息了,直接到时候还本金。老铁@单斌:不是,每个月6000元,你回来给剩下的。董志豪:不是,你听我说,本金是60000是吗,然后6个月利息36000元是吧一共96000元。老铁@单斌:是的。董志豪:之前拿那个本金的时候直接扣了12000元,加上3456四个月,24000元,36000元的利息是不是还完了。老铁@单斌:后面都是本金。董志豪:,6万元本金吗拿到手6万元不是吗,老铁@单斌:一直到还剩下的每个月都是6000。董志豪:我没有听懂。老铁@单斌:每个月都给6000,最后给96000元剩下的。

单斌在质证中否认“老铁@单斌”是自己,陈述其没有和董志豪聊这个微信。后董志豪出庭,提供了聊天的手机,并提供了“老铁@单斌”的微信号为“shan-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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