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函[2012]48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9【实施日期】2012.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函〔2012〕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21日十二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9日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肇庆市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涉及企业登记审批的市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对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的企业进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是指我市实行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改革,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后,市有关部门对涉及该企业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审批部门负责。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快由“严入宽管”向“宽入严管”的监管模式转变。
第五条实施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数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全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十五次全会中心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抢抓“双区”建设、“双城”联动重大历史机遇,把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新契机,树牢湾区意识、湾区标准,大力推行“上级政策+外地经验+肇庆实际”的决策模式,努力打造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走对走实走好高质量发展路子,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为广东实现总定位总目标作出肇庆担当肇庆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全力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8%,零跑动率不低于95%,办理时间压减率不低于95%,网上受理率不低于90%。
制定公布“一次办成一件事”主题服务清单,推动500个“一次办成一件事”主题服务落地实施,提供涉企事项全生命周期服务。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正文:----------------------------------------------------------------------------------------------------------------------------------------------------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肇庆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7日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统一执法尺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遵循原则(一)坚持合法原则。
坚持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主体、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通过实施批评教育、提醒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
对本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肇府〔2015〕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肇府〔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6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55项行政审批项目。
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转移和类别调整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改革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和后续监管,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5项)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6日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5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处理决定备注1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100万元以下审批和接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境外捐款审核取消2市公安局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审批取消3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岸线临时许可取消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立冠以“广东省、肇庆市”的博物馆审批取消5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审批取消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取消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取消8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9市国土资源局村民宅基地审批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1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1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汽油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汽油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子项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转移,交由条件成熟的行业组织承担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建造师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初审转移,交由条件成熟的行业组织承担15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转移,交由条件成熟的行业组织承担16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核转移,交由条件成熟的行业组织承担17市发展和改革局限额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1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19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成份的变更审核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20市公安局机动车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21市公安局户口登记、变更、更正、迁移审核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22市监察局市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定编审批调整为行政部门内部管理事项23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调整为“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2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体合同审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2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审核调整为“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2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调整为“行政给付”类行政职权2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表彰、奖励活动审核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政机关科级公务员职务任免备案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2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设置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变更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申报享受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层次工资福利待遇审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申诉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及退出备案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级以下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事业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增人计划行政审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8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企业改制审核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39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审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0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1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2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责权43市水务局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4市商务局市直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5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6市商务局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备案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7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进行备案,颁发登记证明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8市旅游局对旅行社经营事项变更进行备案,换发许可证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49市城乡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50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审查(重核)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51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52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核验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5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5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调整为“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5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调整为“其他”类行政职权——结束——。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和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备案事项。
第三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改革创新,科学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项目审批制度。
(二)门网运行,提高效率。
完善“一门式一网式”运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住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重新修订的《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的特点1、强调申请人、商事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及义务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负责。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设区域场所从事违反规定的经营项目,使用非法建筑或通过隐瞒事实、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获得工商登记,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向登记机关索取赔偿的依据。
2、强调申请人、商事主体(企业)自律、诚信,釆取申报+承诺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3、突出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
4、申请人及商事主体责任更为明确,为登记机关对违反登记规定提供更为明确的后续处理手段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七章第三十四条等5、进一步降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门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采取申报+承诺制度)。
进一步简化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是简化使用“购房合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要求(第十七条);二是商场、市场内的铺位、柜台或摊位的可以作为独立空间办理登记(第四条);三是解决商事主体将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给其他商事主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问题(第二十三条);四是简化住改商登记(第二十八条)。
6、强化对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登记规范性要求,便于定位地址,有利于登记责任认定及后续监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等。
二、重新修订的《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及登记要求1、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采取申报+承诺制度)(1)不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情形:A、行业负面清单。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十二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1个。
住所具有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功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撤销、备案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肇府办[2013]37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企业投资成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的有力支撑,为我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改革思路和改革的基本要求(一)总体改革思路。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不失时机深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充分发挥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形成法律约束、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肇府办[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中央、省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各项部署,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国土资(执法)字[2003]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期间,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发生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的违法违规现象,以及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但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均纳入处理范围。
具体处理对象主要包括:(一)各类园区用地。
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园区(城、村)以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供地、闲置土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
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私自与镇、乡、村、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划定用地范围,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
主要是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二、处理原则对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促进职能到位、工作到位,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做到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肇府规〔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肇府规〔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已经2017年7月20日十三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7日十三届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要求第三章禁设区域目录第四章住所登记第五章一照多址第六章一址多照第七章住宅作为住所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管理,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住所要求第四条商事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可视为独立的空间。
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的《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8月29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10月8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肇庆建设成为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获取公共服务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并获得及时处理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肇府规〔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已经2018年10月7日十三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策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报告评估结果和提请作出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向市政府反馈,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肇府[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肇府〔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3日关于加强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权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委、市政府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工作,加强对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行使市级权限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明确由市一级审批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原则同意赋予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事权,调整明确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一级审批的事项,包括肇庆高新区财政预算审批、除肇庆高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规划的审批。
(二)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省级管理部门下放到地市级相关部门、但上级部门未批准再下放的事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主培训、港澳台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审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允许类项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出口许可证终端打印和发放。
(三)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还不具备承接条件的事项,包括劳动技能中级证书审批。
上述事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将受理环节前移到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并在承诺时限内加快办结。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政数局。
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政数局。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
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遵循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指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肇府〔2015〕13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肇府〔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市直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2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5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将2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将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征收,将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检查,将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将6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纳入肇庆市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并明确政府内部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3.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4.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征收的事项目录5.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检查的事项目录6.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确认的事项目录7.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事项目录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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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遵循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指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或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查处其违法违规活动。
(一)对国家和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许可审批事项是上级机关,对应属地的监管部门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三)市政府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应按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
第十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需许可审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
(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进行监管。
(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城管执法、文化、人防等部门依法监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经营证照的管理,规范亮证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执法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行政指导行为,辅助进行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经营。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违反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经营行为时,还同时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先行处理后,再及时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并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应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处理。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视其违法程度及所关联事项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应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强化信用管理,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对“黑名单”企业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信用监管,对其参与国有资产涉及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指导、监督、发挥其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提高行业协会自治功能。
(一)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
(二)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三)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第四章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做好平台建设、应用和保障。
市信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的研发、运维和管理。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跟进市场主体申办审批情况,加强行政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接收申报事项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上传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
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接收信息。
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作出审批或确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确认发送、上传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勘误。
第二十七条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认为所接收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列明具体理由,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回退,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信息接收部门。
第二十八条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市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录入上传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市级没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由登记机关依申请录入上传。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公示第二十九条登记部门、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应制定信息公示内容、准备和程序,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登记部门、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约束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等相关生产经营信息。
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二)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三)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信息;(四)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信息(含年检信息);(三)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涉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违法用工和拖欠税费等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依法对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信用信息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拖延接收应当接收的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应当处理的信息的;(四)违规使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监管清单,制定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对未列入监管清单事项或调整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九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日起实施。
附件:1、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2、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附件1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送审稿)说明1.“综合类”序号1所列的许可(审批)事项不涉及行业准入,监管部门履行对应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2.本目录所列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3.本目录的梳理范围是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登记类事项没有纳入(如: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等);对于登记类事项,登记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4.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如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修订废止、部门撤并等原因引致的职能改变,依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
5.对不是由本级职能部门许可的项目,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业管理分工确定的监管职责依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