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动企业标准化管理,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自愿参与:企业自愿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
公平公正:试点确认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架构成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监督执行。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资料收集、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试点企业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表现。
企业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化体系。
第七条资格审核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标准化管理文件。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资格。
第四章试点流程第八条申请与受理企业提交试点申请。
标准化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
第九条资料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反馈和指导。
第十条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实际运营情况等。
第十一条结果确认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对未通过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试点管理第十二条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一般为一年。
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试点企业需定期提交标准化管理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化实施情况、问题与建议等。
第十四条监督与指导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激励与支持第十五条政策支持对试点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
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
第十六条荣誉激励对表现优秀的试点企业予以表彰。
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
附件1: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主任:黄学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副主任:许松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段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陈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蒋顺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成员:刘永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薛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周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郭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于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方燕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刘惠民北京中电联认证中心丁雁中国电力出版社高旭北京中电企联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顾军北京中电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桐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朱志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附件2: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省级联合办事机构北京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成员:陈言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刘汉伟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处长宋国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高工邓焕哲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工程师李永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工程师吴冰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刁强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王鹏天津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成员:王金海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刘汉伟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处长彭涛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韩日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宗红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吴冰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刁强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王鹏河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成员:胡书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刘汉伟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处长郭永志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王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戴永军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吴冰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刁强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王鹏山西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宋晋冀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专员王国强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副主任:史健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供电监管处处长冉春生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成员:傅维周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马浩波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段文华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文献室李冬冬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范慧慧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联络人:李冬冬内蒙古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内蒙古业务办公室主任(兼)成员:谢绍清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韩黎东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王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吕挨慧华北电监局内蒙古业务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吕挨慧辽宁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王恩志东北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王明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成员: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刘希杰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立群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联络人:张树娟东北电监局吉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杨子江东北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李继武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张志平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副主任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谢明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王心宇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付萍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助调员联络人:张志平黑龙江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赵海华东北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韩威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成员:高玉樵东北电监局龙江电监办副主任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郝兆军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姜国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呼晓锋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李光宇黑龙江省质量认证中心主任联络人:王永富东北电监局龙江电监办上海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何昌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钱金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谢敬东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郭沪生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成员:魏萍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助理郑文毅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科员陆杨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刘旭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潘启明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企业工作部主任季和平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企业工作部顾问联系人:魏萍江苏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张怀廉南京电监办副专员副主任:蒋顺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姚雪忠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处长成员:王巍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吴卫建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主任科员俞永春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钟卫东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李胜平江苏省标准化协会高级工程师联络人:王巍浙江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倪孟平杭州电监办副处长副主任:罗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成员:郑勤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黄瑞意杭州电监办主任科员梁艳华浙江省标准化协会副秘书长余建华浙江省电力行协专职商厚思浙江省电力行协高级政工师联系人:黄瑞意安徽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何昌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高正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谢敬东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魏萍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助理郑文毅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科员熊长友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马贤凯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科长宗袁华东电监局安徽办证厅综合管理部主任科员王文利安徽省标准化协会秘书长联系人:魏萍福建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阮庆洪福州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副主任:归洪波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成员:陈美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杨懿福州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杨懿江西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兆成华中电监局局长副组长蒋洪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成员张浩群华中电监局江西业务监管办副主任余国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调研员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夏庆辉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张志祥华中电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江西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张浩群华中电监局江西业务监管办副主任副主任:余国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准化处调研员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董小寒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长陈琼琼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科长冯卫华中电监局办公室科长鲁建亮江西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副主任科员王章清江西省标准化协会龚晓伟华中电监局江西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梁志伟华中电监局江西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联络人:董小寒山东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付海波济南电监办副专员成员:杨冬静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左卫华济南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孟兆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副处长刘继武济南电监办供电监管处主任科员王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主任科员缪童济南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马晓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科员联系人:刘继武济南电监办孟兆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宝珠郑州电监办专员副组长:肖继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阎俊超郑州电监办副专员河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夏旭郑州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凯军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副主任:刘万轩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朝晖郑州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赵志永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中心主任成员:李卫红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周勋郑州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陈恒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卿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郭敬东河南省标准研究院工程师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电力行业协会(联络站)联络人:周勋湖北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兆成华中电监局局长成员: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杨溢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夏庆辉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张志祥华中电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湖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副主任: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董小寒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长江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科长陈琼琼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科长冯卫华中电监局办公室科长联络人:董小寒湖南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建长长沙电监办专员副组长:蒋新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尚佳长沙电监办综合处处长成员:刘建龙大唐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邓志华中电投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周晓鸥华电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曹志煌湖南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唐烂芳华能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辉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陈显贵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胡俊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朱泌生湖南省电力行协秘书长湖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显贵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副主任:李贵平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处长彭培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朱泌生湖南省电力行协秘书长成员:肖伟国长沙电监办综合处副处长黄锟宁长沙电监办主任科员蔡佳敏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彭振楚湖南省电力行协企业工作部主任李应泉湖南省电力行协生产科技部主任薛志强湖南省电力行协调研咨询部主任刘跃进湖南省电力行协企业工作部高级工程师联络人:蔡佳敏广东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庆前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李木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汪拥军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成员:林春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黄日星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吴迪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李江虹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副主任杨蕾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工程师联系人:吴迪广西壮族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庆前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罗意承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廖钦南方电监局广西业务办常务副主任成员:吴迪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欧兴国南方电监局广西业务办主管蓝秉城南方电监局广西业务办主管李雄科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任斌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联系人:欧兴国海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庆前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陈诗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梁定敏南方电监局海南业务办常务副主任成员:吴迪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许振宇海南认证审核中心副主任黄宏彬南方电监局海南业务办王雪瑶南方电监局海南业务办联系人:王雪瑶重庆市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兆成华中电监局局长副组长:何清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孙建中华中电监局重庆业务监管办副主任蒋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夏庆辉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张志祥华中电监局办公室副主任重庆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孙建中华中电监局重庆业务监管办副主任副主任:蒋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董小寒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长陈琼琼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科长冯卫华中电监局办公室科长连世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调研员陈显义重庆市标准化协会聂涛华中电监局重庆监管业务办公室王筱青华中电监局重庆监管业务办公室联络人:董小寒四川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马军杰成都电监办副专员副主任:宋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柳伟成都电监办稽查处处长成员:庞猛成都电监办稽查处副处长韩继泽四川省承装修试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颜泉成都电监办稽查处主任科员联络人:颜泉贵州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黄泽修贵阳电监办副专员成员:邵先海贵阳电监办副处长冯建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联系人:尹胜贵阳电监办云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周光灿昆明电监办副专员成员:张大东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朱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高进昆明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处长杨艳昆明电监办主任科员范立秋昆明电监办副主任科员联系人:杨艳陕西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陈士哲陕西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李伟陕西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主任科员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杨雁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科研中心专责联络人:刘岩甘肃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康安东兰州电监办专员副主任:王军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师建中兰州电监办副处长马兰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秦燕兰州电监办主任科员周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主任科员钟哲愚甘肃省企协主任宋坤平甘肃省企协专责联系人:师建中青海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李玉西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杨立新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李英青海省电力公司企管部制度与标准化专责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联络人:刘岩宁夏回族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王岳坤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郑建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吴少珍宁夏电力行业协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联络人:刘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张茂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吐尔逊.巴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李伟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副总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联络人:刘岩。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试点企业的确定第七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标准化企业良好行为
六、建立企业标准化手册(或管理文件)
应包括 1、企业标准化方针、目标; 2、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3、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按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 要
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规定标准化工作体制、组织机构、任务、职责、工作方法与要
求等; b) 规定企业标准制定、修订、复审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及具体
要求; c) 规定实施标准及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原则、方法、要求、程
序和分工;
d) 规定标准及标准信息的搜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e) 规定实施各级有关标准的程序和方法; f) 规定标准化规划、计划内容、工作程序和要求; g) 规定标准化培训的任务、目标、方法和程序; h) 规定标准化成果奖励工作程序和要求。 4、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 制订《××企业信息化管理办法》 包括搜集、整理、保管、使用等内容。 可编成一本手册,也可编成系列文件。可以编成8个文件。
的标准化管理要求。 不同企业可根据生产、服务特点适当剪裁。
(3)引入了先进管理的理念和模式 采用系统管理方法
将相互关联的标准以及实施这些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作为系 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 采用过程方法
把标准化的资源作为输入并转化为输出的过程。 称之为“PDCA” 的模式适合于任何过程,同样适合标准 化的管理。 (4)新制定了《评价与改进》标准,采用合格评定程序建立标准 体系运行机制 评价和确认是标准体系运行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强调了企业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建立标准体系在于企业的自觉要求
二、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的意义和作用
(一)从宏观的角度来看 1、全球、全国标准化发展趋势,都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2、技术标准战略要落实到企业,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是重
要措施,是抓手。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为载体,把实 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工作落实到企业。 解决“上热下冷”的问题。 3、国外企业都很重视标准化工作,普遍有标准化机构。 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是促进企业提升标准化水平, 与国际接轨的举措,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的要求。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实施持续改进是保持企业标 准体系适宜性、有效性的有效方 法,是企业改进标准化业绩的永 恒目标。
(4)新制定了《评价与改进》标 准,采用合格评定程序建立标准 体系运行机制
• 评价和确认是标准体系运行中十 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 强调了企业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 有效性
• 建立标准体系在于企业的自觉要 求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1995年《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系列标准;
2003年《企业标准体系》 系列标准。新修订的国家标 准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 指导性文件。
2004年启动“标准化良好 行为企业”试点。 ——新形势下引导和加强企 业标准化管理的新举措。
(一)两个概念
1、标准化良好行为—
按照《企业标准体系》国家标 准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 法,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 有效运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 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要的基础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年代,行政命令方式下的企 业标准化管理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指导下企业自主 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2、企业管理的现实
(1)先进的企业管理造就了一批优秀企业。 TQM(全面质量管理)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SCM(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CRM(客户关系管理) ERP(企业资源管理) HACCP(危险分析和关键点控制) 流程再造、零库存管理、无边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4、规划计划 (§8.2)
企业应根据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 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 化活动。
• 标准制修订规划计划 • 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计划 • 标准化科研的规划计划 • (重要)标准的实施计划 • 标准化培训计划 • 标准(标准体系)有效性检查计划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国标委服务[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服务[2009]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满足广大企业要求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09]28号)要求,按照“坚持企业自愿、以政府推动为主”的原则,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第三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的创建工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应根据管理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技术指导与服务,通过宣传、引导、咨询等工作来推动“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确认过程应按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及《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实施,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抓好咨询与确认专家队伍的建设,严格确认程序,规范确认工作。
四、国家标准委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企业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新模式。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申请介绍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申请介绍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介绍:
一、“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的申请条件:
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
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级别:
A级:基本分280分以上;
AA级:基本分32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到300分以上,加分后总分达350分以上;
AAA级:基本分达37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360分以上,加分后总分达420分;
AAAA级:基本分达390分以上,同时总分达450分以上;或基本分达380分以上,同时总分达460分以上。
广州容盛认证咨询,专业从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申请办理及咨询,需进一步了解咨询,请垂询我中心相关业务人员。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
附件1: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主任:黄学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副主任:许松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段炼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陈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蒋顺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成员:刘永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薛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周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郭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于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方燕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刘惠民北京中电联认证中心丁雁中国电力出版社高旭北京中电企联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顾军北京中电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桐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朱志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附件2: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省级联合办事机构北京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成员:陈言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刘汉伟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处长宋国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高工邓焕哲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工程师李永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工程师吴冰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刁强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王鹏天津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成员:王金海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刘汉伟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处长彭涛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韩日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宗红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吴冰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刁强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王鹏河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成员:胡书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刘汉伟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处长郭永志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王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戴永军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吴冰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刁强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王鹏山西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宋晋冀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专员王国强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副主任:史健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供电监管处处长冉春生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成员:傅维周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马浩波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段文华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文献室李冬冬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范慧慧太原电力监管办公室联络人:李冬冬内蒙古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戴俊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副局长,内蒙古业务办公室主任(兼)成员:谢绍清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韩黎东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王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王鹏华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吕挨慧华北电监局内蒙古业务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吕挨慧辽宁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王恩志东北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王明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成员: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刘希杰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立群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联络人:张树娟东北电监局吉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杨子江东北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李继武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张志平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副主任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谢明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王心宇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付萍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助调员联络人:张志平黑龙江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赵海华东北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韩威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成员:高玉樵东北电监局龙江电监办副主任郭建宇东北电监局价财处处长李清江东北电监局市场处处长苑舜东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郝兆军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姜国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呼晓锋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李光宇黑龙江省质量认证中心主任联络人:王永富东北电监局龙江电监办上海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何昌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钱金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谢敬东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郭沪生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成员:魏萍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助理郑文毅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科员陆杨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刘旭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潘启明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企业工作部主任季和平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企业工作部顾问联系人:魏萍江苏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张怀廉南京电监办副专员副主任:蒋顺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姚雪忠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处长成员:王巍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吴卫建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主任科员俞永春南京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钟卫东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李胜平江苏省标准化协会高级工程师联络人:王巍浙江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倪孟平杭州电监办副处长副主任:罗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成员:郑勤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黄瑞意杭州电监办主任科员梁艳华浙江省标准化协会副秘书长余建华浙江省电力行协专职商厚思浙江省电力行协高级政工师联系人:黄瑞意安徽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何昌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高正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谢敬东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魏萍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助理郑文毅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市场监管处科员熊长友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马贤凯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科长宗袁华东电监局安徽办证厅综合管理部主任科员王文利安徽省标准化协会秘书长联系人:魏萍福建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阮庆洪福州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副主任:归洪波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成员:陈美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杨懿福州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联系人:杨懿江西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兆成华中电监局局长副组长蒋洪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成员张浩群华中电监局江西业务监管办副主任余国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调研员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夏庆辉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张志祥华中电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江西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张浩群华中电监局江西业务监管办副主任副主任:余国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准化处调研员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董小寒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长陈琼琼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科长冯卫华中电监局办公室科长鲁建亮江西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副主任科员王章清江西省标准化协会龚晓伟华中电监局江西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梁志伟华中电监局江西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联络人:董小寒山东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付海波济南电监办副专员成员:杨冬静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左卫华济南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孟兆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副处长刘继武济南电监办供电监管处主任科员王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主任科员缪童济南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马晓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科员联系人:刘继武济南电监办孟兆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宝珠郑州电监办专员副组长:肖继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阎俊超郑州电监办副专员河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夏旭郑州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处长李凯军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副主任:刘万轩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朝晖郑州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赵志永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中心主任成员:李卫红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周勋郑州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陈恒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卿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标准化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郭敬东河南省标准研究院工程师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电力行业协会(联络站)联络人:周勋湖北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兆成华中电监局局长成员: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杨溢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夏庆辉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张志祥华中电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湖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副主任: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董小寒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长江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科长陈琼琼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科长冯卫华中电监局办公室科长联络人:董小寒湖南省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建长长沙电监办专员副组长:蒋新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尚佳长沙电监办综合处处长成员:刘建龙大唐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邓志华中电投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周晓鸥华电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曹志煌湖南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唐烂芳华能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辉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陈显贵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胡俊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朱泌生湖南省电力行协秘书长湖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显贵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处长副主任:李贵平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处长彭培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朱泌生湖南省电力行协秘书长成员:肖伟国长沙电监办综合处副处长黄锟宁长沙电监办主任科员蔡佳敏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主任科员彭振楚湖南省电力行协企业工作部主任李应泉湖南省电力行协生产科技部主任薛志强湖南省电力行协调研咨询部主任刘跃进湖南省电力行协企业工作部高级工程师联络人:蔡佳敏广东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庆前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李木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汪拥军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成员:林春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黄日星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吴迪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李江虹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副主任杨蕾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工程师联系人:吴迪广西壮族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庆前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罗意承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廖钦南方电监局广西业务办常务副主任成员:吴迪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欧兴国南方电监局广西业务办主管蓝秉城南方电监局广西业务办主管李雄科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任斌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联系人:欧兴国海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陈庆前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副主任:陈诗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梁定敏南方电监局海南业务办常务副主任成员:吴迪南方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员许振宇海南认证审核中心副主任黄宏彬南方电监局海南业务办王雪瑶南方电监局海南业务办联系人:王雪瑶重庆市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兆成华中电监局局长副组长:何清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孙建中华中电监局重庆业务监管办副主任蒋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银车来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夏庆辉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张志祥华中电监局办公室副主任重庆市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孙建中华中电监局重庆业务监管办副主任副主任:蒋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李超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成员:董小寒华中电监局市场监管处科长陈琼琼华中电监局资质管理处科长冯卫华中电监局办公室科长连世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调研员陈显义重庆市标准化协会聂涛华中电监局重庆监管业务办公室王筱青华中电监局重庆监管业务办公室联络人:董小寒四川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马军杰成都电监办副专员副主任:宋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柳伟成都电监办稽查处处长成员:庞猛成都电监办稽查处副处长韩继泽四川省承装修试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调研员颜泉成都电监办稽查处主任科员联络人:颜泉贵州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黄泽修贵阳电监办副专员成员:邵先海贵阳电监办副处长冯建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联系人:尹胜贵阳电监办云南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周光灿昆明电监办副专员成员:张大东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朱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高进昆明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副处长杨艳昆明电监办主任科员范立秋昆明电监办副主任科员联系人:杨艳陕西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陈士哲陕西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李伟陕西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主任科员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杨雁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科研中心专责联络人:刘岩甘肃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康安东兰州电监办专员副主任:王军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师建中兰州电监办副处长马兰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长秦燕兰州电监办主任科员周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主任科员钟哲愚甘肃省企协主任宋坤平甘肃省企协专责联系人:师建中青海省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李玉西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杨立新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主任科员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李英青海省电力公司企管部制度与标准化专责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联络人:刘岩宁夏回族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王岳坤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郑建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吴少珍宁夏电力行业协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联络人:刘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李英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张茂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处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处长成员:吐尔逊.巴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副处长刘岩西北电监局安全处主任科员常兴敏西北电监局安全处科员李伟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副总张娟彪陕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生技部信息标准化专责联络人:刘岩。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背景介绍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是指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通过评估认定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
本文就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进行探讨。
一、试点范围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范围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试点范围可包括不同行业的企业,但应特别关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以确保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试点流程1. 确定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能够成为行业的标杆企业,对其他企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试点单位可通过自愿申请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确定。
2. 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试点内容、试点时间安排等。
试点目标应明确、可衡量,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以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宣传等方面。
试点时间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充分考虑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时间成本。
3. 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评估、监督检查等环节。
组织评估应由专业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内容应涵盖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标准化文化建设等方面。
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跟踪监测,确保企业持续改进和提升。
4. 确认试点结果确认试点结果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重点考虑评估结果、企业实际表现和社会反馈等因素。
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三、考核评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应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试点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标准化贡献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使试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引导和监督。
四、经费支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
政府可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第八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 四级。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试点企业的确定第七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讲解
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四月一、工作原则1.省局统一领导,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具体实施,各地市局共同参与;2.企业自愿申请,地市局初审,省局统一组织审查与确认;3.确认工作不向企业收费,由省局定向定额予以补助。
二、职责分工(一)省质监局:1.制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工作内容、规则和程序;2.组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审专家库,对专家组织培训并颁发聘书;3.(1)对经地市局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名单;(2)指导、协调各地市局和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企业进行内部培训及咨询、指导;(3)组织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通过自我评价的企业进行专家确认;(4)对通过专家确认的材料予以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报批、公告并颁发相关证书;4.抽查和考核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度与质量。
(二)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1.按地域分工,与各地市局密切合作,鼓励和发动企业积极申报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2.根据创建企业的申请,与当地地市局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为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及进行咨询、指导;3.在创建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后,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确认;4.确认工作完成后,组织整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5.地域分工: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广州、东莞、中山、茂名、湛江、阳江、江门、肇庆、云浮、清远;省标准化协会负责: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汕头、潮州、揭阳;对原已列入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和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企业的培训、指导和确认工作,因前期省标准化协会已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为保持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按地域分工,仍由省标准化协会负责直至完成确认。
(三)各地市质监局1.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积极申报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2.根据企业申请,与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对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并对经过培训的标准化人员颁发标准化培训证书;3.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协调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对企业进行咨询、辅导,现场指导企业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和国标委农轻〔2004〕12号、国标委农轻〔2004〕9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及时解决企业在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
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
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
第八条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
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达标,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第九条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第十条确认申请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并依照申请确认条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天内通知企业。
第四章确认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组织确认专家组。
确认工作采取专家确认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专家队伍。
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专业知识培训。
专家组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中选派。
根据确认的对象,专家组还应配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每个试点企业的确认专家组成员数一般不超过7名,在企业确认时间一般为2天。
第十二条体系文件评价。
专家组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按照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依据GB/T15496、GB/T15497、GB/T15498对企业标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依照GB/T19273审核企业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记录等文件,验证企业自我评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现场确认程序。
体系文件初审符合要求的,制定现场确认计划,就确认具体事宜与企业沟通,做好现场确认实施准备。
现场评审的一般程序:
1、召开确认安排会议。
专家组到企业后,应召开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企业最高管理者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确认安排会。
会议内容:
(1)向企业说明确认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企业负责人向确认专家组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确认。
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确认及现场抽查两方面内容。
专家组根据确认计划,利用检查记录表和评分表,对企业建立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
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
录、向有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
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
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及扣分项报告(附表2),并就有关问题与企业沟通。
3、召开确认结果通报会议。
会前,专家组就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与企业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以确保确认结果无异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向企业宣布确认结论意见;
(2)向企业反馈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交不合格报告及扣分项报告;
第十四条确认结果的处理。
确认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形成确认档案材料,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确认申请表;
2、确认报告(附表3);
3、确认评分表;
4、确认不合格项报告(附表4);
5、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上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及标志使用。
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备案材料经国家标准委复核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其他试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获得证书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第十六条抽查。
列入国家试点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标准委可视需要组织抽查,以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