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知道与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参与诉讼程序和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也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障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人身安全保障,包括不受暴力威胁、不受侮辱或者诽谤。
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和学习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依法获得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法赔偿。
对于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
四、救助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援助是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律师的辅助和帮助。
精神康复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和医学治疗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帮助和治疗,以便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保护好被害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法律、法官和律师都应该认真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论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
范 围有 所扩 大 。 但是 , 律并 未规 定审 查起 诉机 关应 告知 破害 人 法
、
研 究必要 性考 察
在此 阶 段所 享有 的诉 讼权 利 、 关犯 罪嫌 疑人 的情 况 、 件的进 有 案
展 、 察机 关在 适用 法律 方面 的 意见等 被 害人应 当知 悉 的 内容 , 检 ( ) 害人作 为刑 事诉 讼 当事人 当然地 享有 知 情权 一 被 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8 条第 2 明确规 定 了被害 人是刑 事 更 没有规 定应将 起 诉书副 本送 达被害 人 , 使铍害 人对于 涉及 到 第 2 款 致 诉讼 当事 人之 一 。 害人 作为 诉讼 当 事人 , 被 是与 被 告人相 对 的独
信 息并 J 以保 障 的义 务 。具 体体现 为被 害人 在 立案 、 J u 侦查 、 审查
( ) 三 审查起 诉 阶段
《 事 诉讼 法》 4 刑 第 0条规 定 了被 害人 有权委 托 诉讼代 理 人 ;
定 人 民检察 院决 定不 起 诉的 , 当将 不 起诉 决 定书送 达被 害人 。 应
立 诉讼主 体 , 然地享 有 矢 情权 。 当 u
自己的 那部 分诉 讼程 序进 程不 能及 时 获知 。 在此 情况 下 , 被害 人 发表 意 见权 也就 形 同虚 设。
( ) 四 审判 阶段
( ) 害人 知情权 是 国 家机 关公诉 权 的理论 基础 二 被
在“ 国家被 害论 ” 作为 犯罪 本质 的背景 下, 对犯 罪 行为 的控诉
济。 “ 从 社会 契约 论 ” 的理 论角 度来 看 , 害人 作为社 会成 员遵 守 被
我 国《 事诉 讼法》 l 3 、 12条、 l 4 、 1 5 刑 第 6 条 第 8 第 8 条 第 8 条 申请 作 出了抗 诉决 定以及 获取 上诉状 、 诉状 副本 : 最 高人 民法 抗 《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定 立案 侦查 的案 件 , 律也 未规 定需要 告 知被害 人 , 法 使 被害 人对个 别司法 人员 的超 期办 案 、以罚代 刑甚 至故意拖 延办 案等行 为难 以进行 有 效监督 。侦 查 阶 中起 着重要 的作 用 , 而长久 以来 , 然 被害 人 的地 位 和 段 被害 人对案 件 的侦 查情 况 ,证据 的收 集情 况等难 权利 却 一直处 于 被忽视 的状 态 。2 0世 纪 中叶 以来 , 以知 晓 , 侦查机 关往 往 以需 要保 密 为 由 , 告知 被 害 不 随着 人们 对犯 罪行为认 识 的深入 ,刑事诉 讼 在保 护 人 某些 可 以公 开 的信 息 。被害 人对 警察 是否进 行 立 公共 利益 的 同时兼顾对 公 民个人 利益 的保护 。被 害 案 、 留等行 为并不 完全 清楚 。 律未规 定 司法机关 拘 法 人 逐渐 得 到重 视 , 多 国家 纷 纷制 定 、 改 立法 , 许 修 以 对犯罪 嫌疑人 采取刑 事 拘 留、 逮捕 等强 制措施 . 告 要 加 强对 被害人 权益 的保护 。 国 19 我 9 6修订后 的刑 事 知被 害人或 者其法 定代 理人 ,特 别是对 不批 准逮 捕 诉讼 法将 被害人 提 升到诉讼 当事 人 的地 位 ,并赋 予 决定 , 被害人 可能 因此一 无所 知 。在审 查起诉 阶 段 , 了多项权 利 ,但与 国际上 关于被 害人保 护 的要求 相 刑事诉 讼法 规定检 察机 关收 到移送 审查 起诉 的案 件 比还 存 在较大 差距 。 材料 之 日起 三 日以内 ,应 当告 知 被害人 及其 法定 代 理人 或者其 近 亲属有权 委托诉 讼 代理 人 ,但 对告 知 我 国刑 事 被害人 权利保 护的 不足 方式 未作具 体规定 ,司法实 践 中检察 机关通 常采 用 ( )刑 事诉 讼 中被 害人 的 诉讼 权 利 得 不 到有 平信 邮寄送 达告 知书 。一旦 地址 不符 或者 出现 其他 一 情况 , 害人就难 以获 知有关 信 息 , 被 也就失 去 向检察 效 保 护 机关 反 映 自己意见 的机会 。 外 , 察机 关一旦 作 出 此 检 1 害人 缺乏充 分 的司法信 息知情 权 . 被 不起 诉 决定 , 由于未 能及 时与被 害人 取得 联系 , 直 也 要 使 被害人 真正发 挥 当事 人作 用 ,必 须 保证 被 害人 享有充 分 的司法信 息知情 权 。 目前 , 被害 人知 情 接 影 响到被害 人 的申诉权 与 自诉权 的行 使 。在 审 判 刑事诉 讼 法规 定人 民法 院开庭 审 判后 , 当将 应 权应 进一 步完善 。 在立 案 阶段 , 害人虽 享有 对不 立 阶段 . 被 案侦 查案 件 的知 情权 ,但 限于被 害人直 接控 告 的案 人 民检察 院的起 诉 书副本 送 达被 告 人,却 没有 送 达 件, 法律 没有规 定被 害人对 他人报 案 、 报或 犯罪 嫌 给被 害人 的规 定,致使 被 害人 对公 诉 机关 追 究犯 罪 举 另外 , 刑事 诉讼 法未 明确规 定 疑人 自首 的案件 的知 情权 ,这使 被害人 无法 及 时获 的诉讼 活动并 不清 楚 。 知诉 讼进 程情 况 . 利于对 其 自身权 益的保 护 ; 决 法 院送 达裁 判 书给被 害人 的期 限与方 式 ,司法 实践 不 对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十分重要。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导致直接或间接受到伤害或损失的人,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赋予相应的权益。
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
一、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基础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刑法通常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如对受害人人身、财产的保护,以及参与诉讼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等法律也为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二、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措施1. 安全保障: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法律要求警方和司法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2. 隐私保护:尊重被害人的隐私权,严禁对被害人进行非法的调查、侦察和窥探,以免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
3. 知情权:被害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案件进展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案件进展等,并有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4. 参与权: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作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经济赔偿:被害人有权获得经济赔偿,法律要求犯罪分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挑战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部分受害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低社会地位、经济困难等。
其次,司法机关的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所有被害人的需求,导致一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刑事诉讼过程繁琐复杂,对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存在语言理解、心理压力等问题,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参与案件,降低了他们的权益保护。
四、加强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措施,提高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程度。
2. 增加资源投入:增加司法机关的资源投入,提供更多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满足被害人的需求。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探析
20 0 6年 0 7月
现
代
法
学
Vo. 8 N . 12 o 4
第2 8卷
第 4期
Mo e L w S in e d m a ce c
・
J1 u.,2 0 06
文章 编 号 :0 1 3 7 20 0 0 2 10 —2 9 (06)4— 12—0 7
则显得 有些 沉 寂 , 为基 础 性 权 利 的被 害人 知情 权 作 自然未 能得 到重 视 甚 至认 识 。反 观 国际 社 会 , 上 从 个世 纪 7 0年 代 开始 , 些 法 治 国家逐 渐 重视 对 被 害 一 人 的权 利保 护 , 调 在刑 事 诉 讼 中 寻求 双 方 当 事 人 强
诉 权 在某种 意义 上就 是一种 “ ” 的法 律权 利 。正 虚 置 是从 这一 意 义上 讲 , 害人 所 享 有 的 知情 权 是 被 害 被
教授 , 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
12 2
维普资讯
刘梅 湘: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探析
人行 使其 他诉 讼 权 利 的逻 辑 前 提 , 被 害 人 所 享 有 在 的诉 讼权 利 中处于 基础地 位 。 第二 , 害 人 的 知 情 权 是 诉 讼 民主 的体 现 。 民 被
诉 讼权 利 、 通过何 种程 序参 与诉讼 、 案件 的进展 过 程 及 处理 结果 等 情 况 , 而负 有 提 供 信 息 的一 方 应 以合 理 的方 式 提供信 息并 加 以保 障 的权 利 。被 害人 的知 情权 主要 是通 过 阅卷 、 与诉 讼 程 序 以及 由掌 握 诉 参
的进展 、 诉讼 结果以及刑罚的执行 情况缺乏知悉途径 , 知情权的 实现缺乏保障机制 。立法上应对其作相应 完善。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定: 自然人 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 害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请 是否得到追诉, 犯罪嫌疑人 , 告人 是否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 被
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 , 民法院应 当依法 予 以受理 : D生命权 、 司法机关 的衡量标准也是 围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展开的。刑 人 ( 健康权、 身体权 ;2 姓 名权、 () 肖像 权、 誉权 、 名 荣誉权 ;3 人格 事司法实践 , () 长期 以来都忽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关注 。 尊严权 、 人身 自由权 。 反社会利益、 违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 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 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请 求赔偿
经济与法
论刑事 被 害人权 利 的保 护和救济
滕 聪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 定 0 10 ) 70, 其权利的保护问题常常被社会忽视, 本文通过阐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
分析原 因, 最终提 出完善刑事被害人权 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事被 害人; 刑 诉讼权利; 家赔偿 国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 认为, 犯罪 的本质是侵犯 社会秩序 , 严重反对统 治关系的行
一
、
犯 1 .刑事被害人相较于犯罪嫌疑人 , 权利的不对等性 。我国 为 。 罪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即是 刑 法 所 保 护 的而 为 犯 罪所 侵 犯 的社
刑事诉讼法 , 10 规定, 第 8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 的法 定代理 会 关系 。因此 , 国的刑法 的立法宗 旨即是惩治犯罪 , 我 保护 人 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 裁定的, 有权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 , 民。 图保障现有 的社会秩序 , 力 维护社会稳定 。 刑法过于强调犯 不得 以任何借 口加以剥夺 。而刑事诉讼法, 12条规定, 第 8 被害 罪的社会危 害性 , 却忽视了对个 体权利 的关注 。将惩治犯罪 作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 , 自收到判决书后五 日 为 首要 任 务 ,认 为犯 罪 分 子 得 到 了严 惩 也就 实现 了 公 平 正 义 , 内, 权请求人 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 , 有 检察 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而缺 少对被害人合 理诉求 的关注 以及对被害人在经 受损害后 定代理人 的请求后五 日内,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 的决 定并 答复 请 身心的平复 工作 。我 国受传统因素的影响, 本质上体现 了职 权
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第 4卷 第 3期 20 06年 3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NOMI CO C AND S I VE OP OC AL DE L MEN T
V . . . 0L 4 No 3 MAR. 0 6 2 0
论 刑 事 被 害人 的权利 保 护
复议 。虽然法律赋予 了被 害人 控告和 申请复议 的
人 或者 权利, 但法律却没有同时明确被害人当向哪些机关 院提起 自诉时 , 民法 院往往是 不予 以受 理 , 而不能立案 。而且 申请复议 以及复议机关复议 的具体期限 , 这将使被 是被害人 由于限于举证的困难 ,
害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在得不到实现时 , 没有明确 的
操作性是不强的。
( ) 二 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 。《 刑事诉讼法》 第 19 规定 : 3条 被害人在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 阶段 , 有权发表意见 。但是 目 , 前 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 到充分 的保 障, 凡是涉及被害人的那部分程序进展 情况 , 被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得知。又如按 照《 刑事
( ) 一 侦查阶段存 在 的问题。我 国的《 事诉 刑
讼法》 8 条规定 , 第 6 控告人 如果 对公安机关、 民 人 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的决定不服 , 可以 申请
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 系 , 因此, 这种系统 内 部的监督与制 约的力度是有 限的 ; 二是直接 向法院 提起 自诉 , 然而当被害人没有不立案决定书而向法
法律救济途径。又如《 刑事诉讼法》 8 第 7条规定 :
不是每一个公民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都 了如指掌 , 能 自己收集到证 明犯 罪的证据 。即使少 数被害人 在受害后有足够的法律观 念能及 时收集证 据证 明
论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之保障
长期 以来 , 国理 论界 和立 法机 关 以及 司法 部 我
的人身 、 产权利 等相 关 的事 项 有知 悉 权 和发表 意 财 见权 。被 害人在刑 事诉讼 中是直接遭 受犯罪行 为侵
门主要致力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而被 害人权利 的保 护却 远 远 没有 得 到应 有 的重 视 。其 中 , 权作 为被害人 一项基本 的诉讼权 利 , 知情 在保 障
事诉讼 立法看 , 不论 被 害人 是 当事 人 角色 还是 证 人 角色 , 均或多或 少地被赋予 了相应 的诉讼 权利 , 中 其 的部分权 利是 以司法 机关 的主 动告 知 为前 提 的 , 而
赋予被害人知情权是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美国学
者戈 尔丁将程序 公 正 的标 准概 括 为九 个方 面 , 中 其 之一便 是“ 各方 当事 人都 应得 到公 平 机会来 对 另一
论刑 事 被 害人 知情权 之保 障
周 山
( 太原科技 大学, 山西
[ 摘
太原
0 02 ) 30 4
要 ]作 为 刑 事诉 讼 当事 人之 一 的被 害人 , 知 情 权 理 应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 利 于 其 更 好 地 参 与 诉 讼 , 现 其 以 实
其 合 法权 益 。但 现 行 刑 事诉 讼 法对 被 害人 知 情权 的保 护 却存 在 诸 多漏 洞 , 不利 于 法 治 国 家 的 建 设 。建 议 完善 被 害
方提 出的 论据 和 证 据 作 出反 应 ” 。可 以说 , 害人 被
且权利的行使一般都具有期限和方式的要求, 有的 甚至必须以相应机关的书面决定作为其行使条件。 2 保 障被 害 人 知 情权 是 程 序 参 与 性 原 则 的体 .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摘要: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被害人,在刑法规范下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本文在梳理被害人权利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发现,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认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有效和人性化。
关键词:刑法规范、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司法实践正文:一、被害人权利的概念和范围被害人权利,是指被刑事犯罪行为侵害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安全权、人身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知情权是指被害人有权知道案件的权利、被害人的情况、证据和判决结果等。
参与权是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询问和辩护等。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我国的刑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较为薄弱,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问题。
例如,一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被害人参与,或者只是形式上允许被害人参与。
此外,一些被害人的财产权被侵害,但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判决力度不够,导致被害人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也需要从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给予被害人相应的权利保障;2.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对被害人权利的认识和保障意识;3. 优化法律环境,加强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 推广社会救助机制,为被害人提供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案例:2018年,广州某地铁站发生一起持刀袭击事件,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圭塾金三!!!竺!!望堕::|.i—圈豳蕊霪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蔡科臣摘要当前,我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必要的分析,探索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笋被害人权利保障诉讼地位国家救助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1l-297.O i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相对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
然而,只有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有尊严的对待,才能使其更好的参J Ju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现状与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强调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为在刑事司法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与其他当事人地位相对应的一些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权及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权、回避申请权、自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获知有关诉讼信息和资料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等。
综观我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重视,表明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
但是,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主要有:第一,自诉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我国刑诉法虽然对被害人的自诉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当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就案件是否起诉产生分歧时,如何充分保护被害人起诉权便成为一个问题。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
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属的知情权刑事案件中的被害⼈就是受伤害的⼀⽅,有些是犯罪造成被害⼈的⾝体伤害有些犯罪造成被害⼈的权益伤害,但是作为被害⼈的家属,在刑事案件中是拥有⼀些合理的权利的。
那么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属的知情权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被害⼈家属的知情权被告⼈已被判决多时,⽽被害⼈或被害⼈家属却浑然不知,还就案件未及时公正处理到处控告、反映。
此类情况在⼀些地⽅时有发⽣,暴露了某些司法机关在被害⼈告知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实践中,某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偏重于犯罪嫌疑⼈、被告⼈告知的权利,能依法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律师、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权利,但忽视了被害⼈的告知权利,尤其是对⼀案中有多名被害⼈的及时、完整被告知的权利。
某些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由于案件多、办案时间紧,加上对被害⼈告知义务缺乏⾜够的认识,往往在案件宣告判决后未在当⽇或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使得被害⼈或其家属不知晓案件的处理结果。
未告知或未及时告知被害⼈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先,不正确履⾏被害⼈告知义务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其近亲属。
同时,该法第⼀百六⼗三条规定,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
此处的当事⼈,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包括被害⼈、犯罪嫌疑⼈、被告⼈等在内的5种⼈。
法律明⽂规定的,司法⼈员就得严格地依法执⾏,不得有丝毫马虎或松懈,否则就是执法中的违法。
其次,不正确履⾏被害⼈告知义务有可能损害被害⼈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对被害⼈不正确履⾏告知义务,被害⼈或被害⼈家属就⽆法知道案件的诉讼进程,⽆法在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请求。
假如审判机关不依法向被害⼈告知或及时告知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害⼈不仅⽆法维护⾃⼰的合法权益,⽽且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概不知,也⽆形中剥夺或延迟了被害⼈的申诉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风险告知书(刑事)
风险告知书(刑事)引言概述:风险告知书(刑事)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向被告告知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它起到提醒被告的作用,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做出知情的决策。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和作用。
一、被告的权利保障1.1 被告的知情权:风险告知书应向被告清晰地说明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被告有权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指控的罪名、相关证据和可能的判决结果。
1.2 被告的辩护权:风险告知书应提醒被告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被告的沉默权: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其有权选择保持沉默。
被告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回答调查人员的问题,而不会因为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影响。
二、法律责任的明确告知2.1 刑事风险的解释:风险告知书应详细解释被告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的刑罚种类和刑期。
被告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2 法律后果的说明: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刑事记录、社会声誉受损等。
被告需要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2.3 法律程序的解释:风险告知书应向被告解释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包括审判过程、证据收集和辩论等。
被告需要清楚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做出知情的决策。
三、风险告知书的签署和效力3.1 签署要求: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签署的要求,包括签署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被告需要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该文书。
3.2 法律效力:风险告知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签署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自愿接受可能的刑事风险和法律后果。
3.3 保留权利: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保留自己的权利,包括撤回签署、寻求法律援助和提出异议等。
被告在签署后仍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告知书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4.1 保护被告权益:风险告知书的存在可以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
加强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势在必行
发 展规 律 的优先选 择 。 为作为 一种 社会 价值 理想 , 谐蕴 含着 院不 予受 理 。 在 立法 上 明确 否定 被害人 有提 起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 因 和 ”
多 样价值 的统一 、 与人及 人与 自然 关系 的协 调 、 人 公共 权力 与私 权利 , 是对 被 害人 这 一弱势 群体 的立法 侵害 , 民法 的有关 规 定 与 人权 利 之间 的平衡 、 价值 整合与 功 能优化 。 案 结事 了” “ 是和谐 司 法 理念 的具体 化 , 然其 中包含 了司 法 的工 具性价 值 , 也 体现 虽 但
诉讼 , 一般 情况下 , 法院并 不通知 被害人 到庭 参加 诉讼 , 也不会 将 完善和 权 利的 平衡 , 因此 , 在刑事 审判领域 , 为重要 “ 事人” 作 当 的
公诉 机关 的起 诉 书送达 被害 人等 等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虽 然将 被 被 害 人 的权利 应 当从 法律 制度上 得 以全面 体现 :
L o l ,t m dS ce y a a s e An o it
{占 I 缸会 ; I
20.( 9 09 )
加强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势在必行
刘 宁 王艳雯
摘 要 ‘ ‘ 案结事了 是和谐司法理念 的具体化, ” 也体现 了对实质性法律价值的整合, 从这个角度审视我国刑事诉讼法 , 仍然 不能回避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问题。本丈指出作为重要 “ 当事人” 的被害人的知情权、 程序选择权、 获得求助权
害人 列在 当事 人之 首位 , 对被 害人 的知 情权 规 定不 明确 。 但
第 一 , 强对 刑事 被害 人知情 权 的保护 。 加 知情 是被 害人 参 与 第二 , 刑事 被害人 获得 法律援 助 的权 利 未作法 律规 定 。 事 诉讼 的前 提 ,我 国应在 刑事 诉讼法 中明确 规定 被害 人享 有 知情 刑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研究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研究[摘要]长期以来,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一直遭遇冷落。
在我国,虽然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实际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还过于狭隘,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文章针对国内有关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再总结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最后,从被害人的参与性权利、被害人的补救性权利、被害人的保障性权利这三方面出发,提出了解决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立法比较;权利保护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在诉讼法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
本文通过对这两方面理论简要的探讨,从而获得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制度发展的价值。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相对系统完整的规范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法律领域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第58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从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几乎完全取决于国家控诉机关的意愿的认同程度。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非以控告者的身份参与诉讼,而是司法机关为了惩罚犯罪而随意拈来的一个“材料袋”。
被害人在诉讼中所作的陈述,往往比证人证言更不具有客观性,因而更不易被采纳。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明确了刑事法律不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及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第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刑事被害人享有知情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了解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手续和进展情况。
这种知情权的保障保证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使其能够参与案件并了解自己的权利。
刑事被害人还享有参与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如对相应证据有异议,有权向法院提出意见。
刑事被害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证据和证言,申请请求以及在关键环节进行质证和辩论,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被害人还享有保护隐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审判被害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只有在案件中具有重大意义时,并经被害人同意,方可引用、传阅或者向公众披露。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免受侵犯。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权益,如申请人民调解、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权益。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被害人在对相关证据有异议时,面临着证据困难、证据征集不足的问题。
在证人证言方面,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在提出有关问题时,往往受到限制。
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也使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为了进一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应当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确保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还可以加强刑事被害人代理人资质的培养,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作者:钟国存张妮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利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受到侵害,因而参与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行为人责任的人。
当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知情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补偿制度缺失、无上诉权、无法充分有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过窄等不足。
可以从扩大被害人知情权、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利、扩大被害人请求赔偿范围、制定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80-02作者简介:钟国存(1981-),男,汉族,广西贺州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
从二十世纪中期起,国际人权保障运动在各国兴起,如何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如何在维护被害人权利与保证被告人的权利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各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都有比较大的提升。
我国立法在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方面与国外发展情况还存在较大差距。
由于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受社会、人文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学界或立法更多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问题给予关注。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十分关注的课题。
一、刑事被害人概念的界定“被害人”(victim)一词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向神奉献的祭品(sacrifice,也可译为“牺牲”),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的含义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就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而言,由于被害人概念本身的跨学科性和划分标准不统一,目前学界还没有做出一个公认的明确的界定。
一些学者将刑事被害人界定为合法权益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的人。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国家和整个社会,损失包括精神等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
作者:章晓民陈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
摘要“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是指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悉刑事诉讼中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义务机关负有应以合理方式提供信息并加以保障的义务。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现状;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知情权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5-02
所谓“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是指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悉刑事诉讼中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义务机关负有应以合理方式提供信息并加以保障的义务。
具体体现为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中,所依法享有的知悉案件进展情况及阶段性处理结果和每一阶段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权利。
一、研究必要性考察
(一)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当然地享有知情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是与被告人相对的独立诉讼主体,当然地享有知情权。
(二)被害人知情权是国家机关公诉权的理论基础
在“国家被害论”作为犯罪本质的背景下,对犯罪行为的控诉权被牢牢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立法赞成公力救济,反对私力救济。
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角度来看,被害人作为社会成员遵守契约规定,将侵害自身利益行为的追究权利交于国家,由国家机关统一行使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那么国家就有义务保证被害人知悉其究竟如何行使被害人赋予其的追诉权,允许被害人参与追诉的全过程,并在各个阶段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因此,保障被害人行使知情权,是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
(三)被害人知情权是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
知情权并不是一项一般性的子权利,而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立法赋予其一定范围的程序参与权和其他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
大都以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为前提,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在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中处于基础地位。
二、我国法律保护现状
(一)立案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86条有相关规定,但该条对立案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不完整:首先,被害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向谁复议、应当以何种形式、在何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对此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其次,被害人虽享有对不立案决定的知情权,但仅限于被害人直接控告的案件;再次,对于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法律也未规定需要告知被害人。
(二)侦查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除此之外,被害人对于侦查机关其他一系列的重大决定都无权知晓,被害人的知情权在侦查阶段被忽视了。
(三)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139条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第1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相对于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范围有所扩大。
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审查起诉机关应告知被害人在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的进展、检察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等被害人应当知悉的内容,更没有规定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对于涉及到自己的那部分诉讼程序进程不能及时获知。
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发表意见权也就形同虚设。
(四)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82条、第184条、第185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权知悉判决的结果,有权知悉人民检察院是否依申请作出了抗诉决定以及获取上诉状、抗诉状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128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权知悉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依据,有权知悉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享有申请回避和提出证据的诉讼权利。
虽然这些规定表明被害人有权参与审判程序,但并未规定被害人在此阶段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亦未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案件进展情况等。
并且由于在上述阶段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的不足,致使人民法院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可能已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加之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意识淡薄,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很难获悉相关信息。
(五)执行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排除在执行程序之外。
虽然执行程序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对执行变更的决定过程却不是以司法裁判而是以行政审核的方式来进行的,被害人被完全排除在外。
三、制度的建构
(一)充实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
1.立案阶段:(1)案件受理机关的名称、地址及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2)被害人在此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包括被害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3)若案件移送,则应将受移送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告知被害人;(4)作出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和案件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告知被害人;(5)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将不予立案决定以及被害人享有的申请复议权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权一并告知被害人。
2.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的名称、地址及案件承办人员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在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3)侦查信息知情权,其中包括:1)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及其依据;2)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及理由;3)有关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采取、变更或者撤销的事项;4)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及理由;5)撤销案件的决定及理由;6)起诉意见书;(4)有关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案件的侦破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等等。
3.审查起诉阶段:(1)检察机关的名称、地址及案件承办人员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在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3)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包括:1)案件移送的决定及理由;2)检察机关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依据;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决定以及鉴定结论;4)撤销案件的决定及理由;5)提起公诉的决定以及起诉书的内容;6)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及理由;7)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4)有关案件的其他情况,如办案期限、补充侦查情况、公诉转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案件主要证据和材料等信息。
4.审判阶段:(1)案件受理法院的名称、地址及案件承办法官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在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3)审判信息,包括:1)案件改变管辖的决定及理由;2)案件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3)案件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4)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决定;5)有关案件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和理由以及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6)案件终止审理的决定及理由;7)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4)其他有关信息,比如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等,被害人主动向审判机关要求知悉的,审判机关应当予以告知。
5.执行阶段:(1)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开始的时间、结束的时间、执行机关、執行地点等信息;(2)有关执行变更的情况。
执行机关应把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以及撤销缓刑的决定及理由告知被害人。
(二)明确被害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义务主体的履行为前提,只有明确了权利的义务主体,权利的拥有者才知晓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诉讼进程中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和阶段性处理结果,不论是在哪一阶段作出的,都应遵循“谁决定谁告知”的原则确定义务主体;对于诉讼权利和其他案件进展信息的告知则应以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作为划分义务主体的依据。
(三)完善义务主体的告知程序
义务主体履行告知义务是被害人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故应对告知义务履行的程序作出相应规定。
第一,履行告知义务应以及时为原则。
但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所决定,对告知期限又不宜做统一规定,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履行告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其他形式为补充。
书面形式主要适用于诉讼权利的告知和诉讼中一些重大决定及阶段性处理结果的告知。
(四)建立被害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立法上可作如下设计:第一,被害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后,有权向义务机关请求继续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而被害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可向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同时,义务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被害人向义务机关提出继续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赔偿请求后,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被害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