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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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适用范围在我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条例不只是一种,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要遵循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学者称这是中国会计的“一国四制”。

但是不同于FAS、IAS,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现行的实施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也称这种情况为“一国五制”。

具体的会计规范及实施范围,见下表:表1 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实施范围规范类型具体实施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8项具体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根据行为特点,可分为三大类:(一)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具体包括三种: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分支机构代销)。

代销行为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事项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产⾃⽤产品、商品等;⾃有资产对外投资。

⼆、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货币性资产交换⽅式下的会计处理(1)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按⽀付的相关费⽤,贷记“银⾏存款”等科⽬。

以上分录借⽅与贷⽅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出—⾮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

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记⼊“营业税⾦及附加”科⽬。

交换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记⼊当期损益。

(2)未能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冲减换⼊资产的成本,双⽅均不确认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存款”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的对象。

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范围。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 : 东 方 公 司和 南 华 公 司 都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 7 %。 东 方 公 司 2 0 1 2年 6月 2日委 托 南 华 公 司代 销 甲 商 品 1 0 0件 。 该 商 品每 件 的成 本 是 5 0元 , 双方的协议价每件是 1 0 0元 。南 华 公 司 对 外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实 质 上 属 于 直 接 销 售 商 品 给 受 托 方 。会 计 处 理 与 一
般的销售没有区别。 2 ) 附有 退 回 条 款 的视 同 买 断 ( 实质为 : 非包销方 式 ) 下 面以例 1 对 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售 行 为 一 样 计 算 纳税 , 从 概 念 本 身讲 , 应 该是 税 法 上 的 概 念 , 而 不 是 会 计 上的概念。 根据 2 0 0 8年 l 2月 1 8日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局 令 第 5 O号 公 布 的 增 值税 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 则 规 定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形 式 的原 则和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对 视 同销 售 的八 种 情 况进 行 较 为 具 体 的 阐述. 以期 对 会 计 的 实务 处 理 有 所 帮 助 。
关键词: 视 同销 售 会 计 处 理 增 值 税 收 入 借 贷
方确定, 受委 托 的一 方要 担 负 销 售 的责 任 , 并 根 据 当 初 的 合 同 所 定 的 内 容 ,来 收相 关 的手 续 费 用 ,这 种 手 续 费 实 际 上 是 受 托 方 的 一 种 劳 务 收
的介 绍 、 视 同销 售 业务 会 计 上 基 本 的处 理 方 式 。 试 图 通 过 运 用 实质 重 于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接确认 为收入 。按 收取 的款项 , 借记 “ 银 行存款 ” 账户 ; 按 实 际售 价 , 贷记 “ 主 营业 务收入 ” 账户 ; 按应交 的增值 税额 , 贷记 “ 应交 税费—— 应交 增值 税 ( 销 项税 额 ) ” 账
户。
3 . 设有两 个以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 核算 的纳税人 , 将 货 物从一个机构 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 机构设
以确认 : ( 一) 企业 已将 商 品所有权 上的 主要风 险和报酬 转移 给购货 方 ; ( 二) 企 业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 相联
系 的继续 管理权 ,也没 有对 已售 出的商 品实施有效 控 制; ( 三) 收入 的金额 能够可 靠地计 量 ; ( 四) 相关 的经 济 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 五) 相关 的已发 生或将发生 的成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以是否符合 收入 的全部确认条件 为 标准 , 可将视 同销售业务分 为确认为收入 的视 同销售业 务和不确认为收入 的视 同销售 业务 , 分别采 用两种不 同

税 法 中视 同销 售

摘要 : 视 同销售行 为按 照税法规定 均应计算并缴 纳增 值税 。但是 , 这 些视同销售行 为在会 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 处理 , 则取 决于这些业务是 否符合会计准 则 中收入确认 的全 部条件 。按 照这一 标准 , 可将视 同销售业务分 为确认为 收入 的视 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 为收人的视 同销售业务 , 分别采用两种不 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 关键词 : 视 同销售 ; 增值税 ; 会计处理
二、 视 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 理
或应 付股利等 ) , 仍 然符合收入 的确认条 件。第 二 , 属于 企业 与外部会计主体之间 的交易行 为。《 关 于企业 处置 资产 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明确指 出 , “ 企业将 资产移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目前,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核算中也很难找到资料针对该类业务系统的、详细的解析。

文章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正文摘要: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事项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关键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转让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来处理,并且应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文就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目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自产自用产品、商品等;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下的会计处理(1)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分录借方与贷方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目。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怎样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

怎样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

怎样对视同销售⾏为进⾏税务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种特殊的销售⾏为。

对视同销售⾏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

下⾯店铺⼩编将带着⼤家去了解⼀下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的⾏为。

如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职⼯个⼈福利或者个⼈消费;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例:A企业将⾃产的⼀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产的⼀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产⼯⼈,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付利润117000应付职⼯薪酬11700贷:主营业务收⼊1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贷:库存商品78000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例:A企业将⾃产的⼀批产品通过县政府⽆偿赠送给县⼀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外⽀出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贷:库存商品70000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是指把一笔具有实物交换性质的收入当作销售收入来处理。

例如,一家公司从某个客户那里收到一定数量的原材料,而不是现金,就可以将这种收入记入销售收入中,即视同销售。

在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中,会计师需要做的是:
(1)记录收入。

将收到的原材料价值记入应收款项;
(2)记录成本。

在财务账簿上以原材料价值的方式开出成本凭证,并将原材料价值记入相应成本项目;
(3)记录利润。

通过减去原材料价值,计算出应收款项减去成本所得的利润,并将利润记入销售收入项中。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公式、规则等等的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取得一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收入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向非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入;(2)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3)转移房地产类固定资产;(4)进行不动产出租的收入。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对视同销售相当于结转应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方式是“结转应纳税额”,即取得视同销售收入时,在会计科目中应当增加应交税费-增值税科目,同时相应地增加应纳(代收)税费科目,这个过程就称为“结转应纳增值税”。

(2)按照适用税率销账视同销售的适用税率是根据品目和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一般适用17%税率,销售劳务、服务、不动产增值税一般适用11%税率。

对于的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商品或劳务的特性选择适用的税率,税率不得低于规定税率下限。

(3)横向抵扣视同销售既然是一种应交税费,那么就可以使用“横向抵扣”原则进行抵扣。

即企业可以将取得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其所支出的购货、费用、税金和进项税额等发生抵扣的支出进行相抵减,减少了企业的实际负担。

(4)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未发生,可以冲销如果企业在本期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那么其在会计凭证中体现的应交税费的增加多余,就应该进行冲销。

冲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应纳增值税与实际交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是属于应收税款的。

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解析:某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按照11%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为:5000÷(1+11%)×11%=454.54元。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根据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八类视同销售行为,根据规定都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处理,则取决于这些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是否符合收入的全部确认条件为标准,可将视同销售业务分为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上述前六类,企业发生以上六类视同销售业务时,会计处理上应确认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如企业将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增加现金流量,但已经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仍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三 、 清 企 业 会 计 准则 关 于销 售 收 入确 认 的相 关 规 定 理
《 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收入》 4 中规 定了销售收人确认 的五个条件 : 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

理 清 增 值 税 关 于 视 同销 售 的相 关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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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论 坛
【 要 】货 物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会 计 处 理 涉 及 到 增 值 税 、 摘 企
业 所得 税 及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的相 关规 定 , 于税 法 与会 计 准 则 对 由 视 同销 售收 入 的认 定 不 同 , 得 货 物 视 同销 售 业务 在 会 计 处 理 使 上 容 易 出现 这 样 或 那样 的错 误 做 法 , 许 多会 计 实务 工 作 者 和 令 学 习 者 对这 类 业务 的会 计 处理 感到 非 常 困惑 。 因此 , 正 确 进 要
产, 应按规定视 同销售确定收入 :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用于交 际应酬 ; 用于职 工奖励或福利 ; 用于股 息分配 ; 用于对 外捐赠 ; 其他 改变 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2 计 税 销 售额 确 定 依据 、
都有明确 规定 , 而新《 企业会计准则》 中只有 是否确认为收入的 问题 , 对视 同销 售无明确规定 ; 同时 又由于税 法中的增值 税暂 行条例实施 细则与企 业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下的视 同销售 的规定 并不 完全一致 , 因此 , 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令许 多 会计人 员伤透脑筋 。本文拟通过对 税法与 会计准则 的详细解 读, 对如何做好货物视 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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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

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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