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77号各询价对象、主承销商: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的公告(第七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
告(第七批)
(上证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七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七批)。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三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 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份额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和存托凭证份额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第十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国证监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
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
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
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
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
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上证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中证协发〔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296号各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为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改,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
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二)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
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完善自律处罚体系。
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对于配售对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二、新旧规则衔接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保障网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在申购日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中,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协会对其免予一次处罚。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18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证券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维护新股发行秩序,构建优胜劣汰的网下投资者生态环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第三条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业务的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审慎性,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差异化的自律管理方式。
第四条协会根据本指引对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发布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精选名单,并对不同名单投资者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方式。
第二章关注名单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下投资者被列入关注名单:(一)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中,最终报价超出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含)以上;(二)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中,报价后修改报价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含)以上,或者同一个项目改价次数达到三次(含)以上;(三)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报价与其他部分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着较高;(四)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行为或报价结果引发负面舆情关注,对新股发行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可能存在报价不专业、不独立、不审慎的情形以及可能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
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
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答:流程如下:(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3)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4)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5)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30
•【文号】上证函〔2021〕165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5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利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现予以发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的相关内容,自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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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上证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相关数据。
第九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上证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
该CA证书经申请获得后可重复使用。
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询价与申购
第十一条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上证所申请股票代码。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一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询价对象修改报价的情况、申购平台记录的本次发行的每一次报价情况将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第十三条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工作。
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
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据此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
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
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十六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于T日(累计投标询价截至日)15时后,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15时30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十八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 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
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入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申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证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并将该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
第二十二条 T日16时为网下申购资金入帐的截止时点。
配售对象须在16时前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
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
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 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时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截止T日16时的资金余额,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
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于T+2日7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第二十八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2日9时
前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二十九条 结算银行于T+2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