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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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粤音院教[2006]70号
第一条为确保我院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粤高教科(1991)42号],给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通知》[(83)学位字005号]以及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我院可对达到要求的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各种教育形式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均统一由学位办负责。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学年的毕业考试结束后,各系(或其它教学单位)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状况及各科目考核成绩,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报学院学位办;
(二)学位办根据相关规定及本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复核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主席签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由学位办向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绩要求(下列3项要求应同时具备):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必修课、选修课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成绩按四舍五入后的整数记载,下同);
3、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平均学分绩点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计算办法详见《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水平
达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同类专业的要求。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绩要求(下列4项要求应同时具备):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及格,获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或相应证明;
4.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或以上。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基本素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撰写的毕业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绩要求(下列5项要求应同时具备):
1、在规定年限内参加所有必考科目、选考科目的考试,取得全部规定科目的“课程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
3、在规定年限内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及格,获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或相应证明;
4、规定的所有必考科目、选考科目的平均考试成绩在70分或以上;
5、符合省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对成绩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或有课程不合格,又或有其它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三)专业主科毕业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的;
(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按规定应考核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的;
(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或相应证明的;
(七)毕业论文撰写或答辩未获得通过的;
(八)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九)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半年以上考察,仍无悔改表现的。
第十条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补授学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已获得本科毕业资格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允许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该生在当年7月份学期结束前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其学士学位不再补授。